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平台系统登录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平台系
统登录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函[2016]35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10.24
【实施日期】2016.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平台系统登录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
(黑建函〔2016〕357号)
各市(地)、县住建系统相关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各使用单位:为优化发展环境,对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平台系统)各使用单位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我厅自2016年11月1日起将对平台系统的登录方式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登录方式为身份认证锁(U盾)和用户名加密码两种方式并行,届时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数据安全性、使用频次等需求,自主选择使用身份认证锁(U盾)或用户名加密码的方式登录平台系统。
现将有关事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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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业经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省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王宪魁2012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开展了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再次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实施主体)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如下:一、经审定,保留行政审批689项,取消和调整312项。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实施主体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
公布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各实施主体不得再以行政审批方式实施管理。
三、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本系统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定期检验、收费及标准等内容,并指导监督下级部门认真执行。
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法定办理时限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缩短办理时限,涉及投资和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和重点民生工作、文化建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等重点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缩短。
对行政许可进行定期检验,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对非行政许可审批进行定期检验,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财政、物价部门公布的事项和标准收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31•【字号】•【施行日期】200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00年8月31日)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省委2O00年重点工作专题推进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减少各有关部门不必要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为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实行办事公开,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创造条件。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同志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为指针,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审批制度和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完善省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确定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政府从繁忙的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通过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科学、规范、高效的操作规程,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形成有效的审批约束机制;加强审批后的监管机制。
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为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基本原则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问题敏感。
为了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能由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能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政府要坚决退出;凡是下级政府能做的,省政府要坚决下放;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文件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要坚决取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4年4月30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216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53项,暂停实施80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下放83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提出取消、下放的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9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相关规定,现一并予以公布;提出取消的涉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本次一并公布。
省政府决定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对于取消、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从职能转变的角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对接工作,并指导市县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和业务承接,其中需要委托实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
要根据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项目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不断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德州天衢新区、临沂沂河新区: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一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实施省级行政许可,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许可事项实施(一)规范审批流程。
聚焦资质审批“流程规范、审查严谨、文书准确、过程廉洁”工作目标,优化审批流程设置,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公示、公告、制证等环节,明确权责归属,确保有序实施。
(二)完善制度体系。
聚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和委托下放的许可事项,各级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要强化廉政制度建设,全面梳理排查审批廉政风险点,逐一细化明确防控措施,各环节、各岗位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闭环,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明确审查标准。
认真梳理明确资质审查要点,统一审查标准和深度。
对企业在资质办理过程中热点难点问题,要以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解答,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审批服务。
(四)加强专家监管。
对专家参与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开展警示教育,规范审查行为,实施常态化考核,加快优进劣汰。
(五)强化数字赋能。
全面推进智慧审批,加快审批系统智慧化建设。
利用数据共享实现信息免提交、自动填,提升资质申报便利度。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嵌入数据自动核验模块等方式,智能判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指标符合性,降低人工审查参与度,减少错审漏审。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黑建建〔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黑建建〔2019〕12号各市(地)住建局、发改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发展理念,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工程咨询市场供需矛盾,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全面提升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新模式,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市场,构建适应我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全过程咨询企业,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发挥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2020年起,新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老旧小区改造等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应率先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2022年起,政府和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
二、工作内容(三)实施阶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结果的通知-黑建质[2012]28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结果的通知-黑建质[2012]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153f18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ba.png)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结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结果的通知(黑建质[2012]28号)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11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对已备案的鉴定机构进行了动态管理考核,对新申请备案的机构进行了备案管理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对备案机构名单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备案机构名单公布如下。
其中,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二工程质量检测站、黑龙江省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作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最终鉴定机构。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名单二O一二年十月十日附件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名单序号单位名称1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2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二工程质量检测站3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4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技术咨询分公司5哈尔滨市工程质量咨询中心6黑龙江省龙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7哈尔滨宏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8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咨询中心9哈尔滨开发区明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10齐齐哈尔市土木建筑学会11齐齐哈尔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12牡丹江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会13牡丹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4佳木斯三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15大庆市力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6大庆永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7大庆市国峰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8鸡西市恒信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9双鸭山市建筑设计院工程技术咨询部20伊春市玉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1鹤岗市龙建工程质量鉴定中心22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23黑龙江农垦益康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2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中心25黑龙江省建设技术发展中心26黑龙江中和力得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7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结束——。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1.19•【字号】黑建法[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调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黑建法[2015]1号各市(地)、县(市)住建系统主管部门,省农垦、森工住建系统主管部门,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系统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14年1号令、3号令精神,按照“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实际,经厅务会研究决定,对厅权限内行政审批及行政管理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保留权限内行政审批项目18项、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行政审批项目14项(见附件一、二);取消和暂停实施项目8项,下放地市项目6项(见附件三)。
(二)凡是与国家现行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清单要求进行行政审批工作,不得擅自增减审批要件。
(三)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减少申报材料数量和缩短审批时限。
一是取消行政审批流程的专家审查和厅专家委员会审查环节,将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转为日常管理,取消地市初审环节;二是各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应按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工作手册所列材料清单办理资质(资格)、注册、变更、延续等事项,不得随意增加要件;三是审批办理时限统一调整为,厅权限内审批项目十日,省级初审项目十五日;注册、变更审批项目三日,资质(资格)延续审批项目五日。
行政审批工作手册请登录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网址:/。
(四)取消建设行业各类企业年检,转为协会不定期组织行业信用评价,政府监管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行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外省企业进省备案下放地市审查,市(地)主管部门向我厅告知性备案。
各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要根据各自行业管理特点明确全省统一的备案要件、备案程序和备案时限,指导市地做好备案工作,同时,按照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加强对外省企业入省后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我省建筑市场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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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事项
管理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3.17
【实施日期】2016.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6]9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省住建厅决定取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等12项行政审批初审。
同时,下放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延续、变更注册等3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权限内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资格审批事权。
先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级初审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国发2016]9号文件要求,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等12项行政审批事项(见附件一)由住建部一次审批,省住建厅不再履行初审程序。
在相关法规调整前,省住建厅负责申报材料汇总,统一报住建部,相关法规调整后,我省建设行业企业及个人申报企
业资质升级、延续、变更和执业资格注册、延续、变更等事项可直接登陆住建部网站办事大厅网址,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
依据省政府公布的省住建厅行政权力清单,省住建厅保留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含补、换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含补、换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人员”)资格审批(含补、换证)。
将由省住建厅负责的二级建造师、三类人员和特种人员资格延续、变更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农垦、森工系统及省直管市)。
各市(地)所属企业及个人可按属地化原则办理相关事项。
三、调整行政许可审批事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五条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省住建厅负责的二级建筑师和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许可审批调整由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
我省具有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资格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四、实施日期
自2016年4月15日起,省住建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再受理下放及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市(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确定承接部门和责任人,省住建厅相关处室要根据业务范围做好信息化平台搭建和审批流程的业务培训,真正做到“审批事项放得下、市地接得住”,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省住建厅落实国发[2016]9号文件、调整行政审批权力事项表
2016年3月17日省住建厅落实国发[2016]9号文件、调整行政审批权力事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