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事项

管理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3.17

【实施日期】2016.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6]9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省住建厅决定取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等12项行政审批初审。同时,下放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延续、变更注册等3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权限内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资格审批事权。先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级初审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国发2016]9号文件要求,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等12项行政审批事项(见附件一)由住建部一次审批,省住建厅不再履行初审程序。在相关法规调整前,省住建厅负责申报材料汇总,统一报住建部,相关法规调整后,我省建设行业企业及个人申报企

业资质升级、延续、变更和执业资格注册、延续、变更等事项可直接登陆住建部网站办事大厅网址,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

依据省政府公布的省住建厅行政权力清单,省住建厅保留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含补、换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含补、换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人员”)资格审批(含补、换证)。将由省住建厅负责的二级建造师、三类人员和特种人员资格延续、变更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农垦、森工系统及省直管市)。各市(地)所属企业及个人可按属地化原则办理相关事项。

三、调整行政许可审批事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五条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省住建厅负责的二级建筑师和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许可审批调整由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我省具有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资格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四、实施日期

自2016年4月15日起,省住建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再受理下放及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市(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确定承接部门和责任人,省住建厅相关处室要根据业务范围做好信息化平台搭建和审批流程的业务培训,真正做到“审批事项放得下、市地接得住”,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省住建厅落实国发[2016]9号文件、调整行政审批权力事项表

2016年3月17日省住建厅落实国发[2016]9号文件、调整行政审批权力事项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