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黑建规范〔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黑建规范〔2020〕10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就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是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期中价款结算(即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包括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工程价款结算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包括期中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价款)一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刻生效,是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主要依据。
对此,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充分运用信用惩戒等手段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维护本地区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一次及以上期中价款结算,并把期中结算价款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直接进入竣工结算价款的一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安全管理及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安全管理及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1.24•【字号】黑建安[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安全管理及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建安〔2014〕2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住建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规划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确保全省人民度过欢乐、祥和、安定的节日,现就做好节日期间建设安全管理等项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安全工作职责,将岗位责任和安全责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专题研究部署春节、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节日、季节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层层抓好落实。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规划管理,将安全作为城市规划建设首要条件(一)加强规划编制阶段安全管理。
各市、县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加强对城市建设条件的评价和专项研究,特别要提高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建成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建立健全城市防洪、抗震、消防、人防等专项工程的规划建设,形成协调统一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提高城市整体防灾和救助能力,确保城市安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冬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冬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黑建安[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冬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建安[2012]41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松北区建设局:目前,我省工程建设已进入冬期施工阶段,为做好冬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冬期施工前及施工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一)组织保障1、加强冬期施工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冬期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责任制。
2、加强冬期施工人员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加强对管理人员有关冬期施工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培训;加强对作业人员有关操作规程、专业施工技术,消防、防爆、防冻、保温、防中毒、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理措施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二)技术保障1、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进行冬期施工的部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冬期施工组织设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重点制订防冻、防滑、防中毒的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前做好各级人员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工作。
(三)物资保障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编制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物资进场计划。
落实保温防寒材料、外加剂等进货渠道。
(四)资金保障根据资金需用计划,提前落实冬期施工安全生产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五)过程保障1、施工现场要有专人与当地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候变化情况,提前做好防冻保温工作。
2、加强雨后、雪后安全设施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及时修复;及时清除作业面、架体、道路积雪,防止坠落事故发生。
3、有毒有害材料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防止中毒、烧伤事故发生。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质[2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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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质[2010]8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总局安全质量站: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和全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总体部署,2010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将加大巡查力度,为此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制定了《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加强工程质量巡查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巡查内涵(一)指导思想工程质量巡查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企业质量意识、规范质量行为为目标,通过巡查,深入分析新形势下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监督管理工作的新机制,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解决工程质量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提升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二)巡查内涵所谓工程质量巡查,是指各级工程质量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的不定期、不预先告知的随机检查活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黑建建〔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黑建建〔2019〕12号各市(地)住建局、发改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发展理念,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工程咨询市场供需矛盾,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全面提升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新模式,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市场,构建适应我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全过程咨询企业,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发挥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2020年起,新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老旧小区改造等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应率先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2022年起,政府和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
二、工作内容(三)实施阶段。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17•【字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种土木工程、建筑安装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的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特殊专业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资质审查,并统一规划管理。
国家规定行业的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审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受其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应依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等有关文件后,应在十五日内,提出监督计划,并及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应对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7〕1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7〕1号各市(地)、县(市)房产局(住建局、城管局)、大庆市城管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法制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服务业主为宗旨,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服务标准规范,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推动行业自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和物业管理水平,着力构建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的物业服务业体系。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底,全省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管理法规政策体系、行业服务标准体系和网格化管理体系,物业市场发育程度和物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一)健全物业管理法规体系。
2018年底前,具有立法权的设区城市全面启动物业立法工作,其他市、县加快制定《物业管理办法》或《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力争到2020年底,各市、县普遍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依规规范物业管理。
(二)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机制。
2017年底前,各市县制定出台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社区定期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到2018年底,各市县实现年度考核全覆盖。
2021质量月活动总结5篇

2021质量月活动总结5篇2021质量月活动总结5篇篇一:2021年质量月活动总结2021年“质量月”活动总结为了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根据《XXXXXXXX有限公司2021年“质量月”活动方案》,各部门积极参与,认真开展了“质量月”活动,现将活动具体内容总结如下:一、举办质量宣传社区活动9月5日至9月11日,由质检部组织质量宣传文艺活动,各部门积极参与,共计征集到有关质量短文12篇、标语47条、质量宣传展板2块。
同时利用综合楼电子屏及维修车间电子屏滚动显示质量标语、悬挂条幅、张贴宣传标语、制作质量两块关于了文化宣传的展板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员关注质量的良好氛围。
二、技术文件修订9月12日至9月18日,技术部群众组织对在修设备EBZ120掘进机、EBZ160掘进机、久益梭车以及WC55Y的《过程质量检验表》、《零部件喷涂记录表》、《出厂检验托季马》、《沧州明珠防爆检验记录》等技术文件进行了修订。
确保了技术文件能够更重要文件接地气地指导生产,各环节有据可依,从而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了基础。
三、举办技能比武大赛9月22日,我公司举办了“质量月”员工技能比武大赛。
本次大赛设有钳工、电工、焊工3个工种,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经过学习培训、预赛选拔,最终15名选手进入了决赛。
比赛中参赛选手们一丝不苟、有条不紊地按步骤操作,表现出与了追求卓越的专业精神。
经过近4个小时的激烈脱颖而出,产生了5名技术能手。
此次技能比武大赛取得了显著明显成效,推动了“质量月”活动的深入开展,锻炼了员工队伍,增强社员的专业理论水平,提升研究能力了做好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关键在于做到以赛促学,持续精进。
四、计量器具检定9月26日,质检部组织铜器人员对全部计量器具进行实物盘点,确认计量器具的使用状态和精确度,根据实物盘点结果并结合计量设备使用需求和质量体系要求,对公司15件在用计量器具送往榆林市计量测试所进行年度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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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9.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建筑工
程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2021〕1369号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为扎实开展“质量月”宣传活动,根据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质量月”活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省住建厅决定于2021年9月份,在全省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宣传,充分发挥“建筑工程质量月”活动平台作用,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管,持续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不断提升全省建筑工程品质,为建设质量强省、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活动时间
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三、活动主题
本次活动的主题是:“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着力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四、活动内容
(一)深入贯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厅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加强统筹规划,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完善保障措施,健全支撑体系,强化监督管理,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为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要深入企业、深入项目,做好文件宣讲和政策解读工作,为企业发展把脉问诊、答疑解惑,确保各项任务措施真正落地见效。
(二)强化工程质量执法检查。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执法检查、巡查,在本地区内全面开展工程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检查,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差异化监管”等多种抽查手段有机结合,增强监管实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处罚、充分曝光,形成有效震慑作用。
要重点强化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监管,真正把民生工程打造成民心工程,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深化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创建活动。
各地要按照“应创尽创”原则,督导施工企业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要求,以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标准化管控为重点,建立完善管理标准化、质量责任可追溯的责任制度体系。
要实施样板引路,创建示范工程,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地现场观摩会,推广质量管理标准化措施,全面提升创建水平和创建率,促进建筑工程高质量发展。
(四)加强质量常见问题治理。
各地要认真梳理本地区质量常见问题,明确治
理重点和具体措施,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加强钢筋安装、模板安装质量控制和混凝土浇筑振捣、洒水养护,提高混凝土结构的成型质量和实体强度,全面治理砼工程夹渣烂根、跑浆涨模等问题;加强回填土、墙体砌筑、面层抹灰和防水工程等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全面治理沉、裂、渗、漏等问题。
要结合“我为群众办事”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质量投诉问题,切实让群众感受到党史学习教育实效。
(五)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
各地要认真落实我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符合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在前期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检测机构资质动态符合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检测机构场地、设备、人员满足资质条件,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要严厉打击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加强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谋划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的各项内容,要明确活动目标、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以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为契机,补齐工程质量监管薄弱环节。
(二)突出主题,广泛参与。
各地要围绕“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安排,紧扣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要严格落实七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指导企业普及工程质量知识,提升人员技能。
要增强新闻媒体、广大企业、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努力营造“人人关心质量、重视质量、参与质量、享受质量”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重点,确保实效。
各地要以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为重点,督促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认真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打造精品工程。
通过样板引
路,引领带动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品质提升。
(四)形成材料,总结上报。
各地要认真总结“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情况,全面梳理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月”安排部署、组织实施、监督执法、教育宣传及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落实等活动开展相关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9月30日前报省住建厅。
逾期未报送活动总结的,将在年度质量强省和住建部门重点工作任务考核中,酌情扣减分值。
联系人:周航,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