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原农垦、森工住建系统行政职能属地化移交后省住建厅政务服务系统调整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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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11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完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范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以下简称工程质量鉴定)是指对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要求,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问题所作的鉴别和判断,主要范围包括:(一)施工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构件和设备;(二)未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或变更内容设计单位不予认可;(三)施工时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确定问题性质、原因、范围及严重程度,用以指导质量问题处理;(四)发生质量纠纷或保修期内质量投诉;(五)发生原因不明的裂缝、过大变形、倾斜、渗漏和使用功能显著不正常;(六)扩建、改建、抗震改造、节能改造和结构加固;(七)改变使用功能、增加有效荷载、改变结构受力状态及拆除部分承重、抗震构件;(八)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九)因质量返工造成经济损失,需要明确责任;(十)工程验收时,影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严重缺失,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十一)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认为需要作出鉴定或明确责任。
鉴定内容涉及工程造价部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按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灾后受灾群众安全越冬居住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灾后受灾群众安全越冬居住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黑建村[2013]3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09.11【实施日期】2013.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灾后受灾群众安全越冬居住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村〔2013〕35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农垦总局住建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后受灾群众安全越冬居住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精神,现将《灾后受灾群众安全越冬居住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指导意见》精神,落实好灾后受灾群众安全越冬居住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9月11日灾后受灾群众安全越冬居住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意见为科学、有序、有效做好灾后受灾群众安全越冬居住和房屋恢复重建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后受灾群众安全越冬居住和房屋恢复重建的系列部署,按照分类安置、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和临时与过渡安置相结合、分散与集中安置相结合、回迁与重建安置相结合“三分三结合”安置的总体要求,以灾区各级政府为主导,紧紧依靠广大干部群众,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援建,全力以赴做好稳定安置、房屋修缮和重建工作,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努力使受灾群众从临时安置向全面稳定安置转变,确保每户受灾群众都居有住所、安全越冬。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安置。
根据群众自救能力和意愿,从当地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以房屋修缮回迁入住为主,以房屋新建回迁入住为辅,今年不能回迁入住的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稳定安置。
2、尊重规律,科学重建。
灾后房屋恢复重建和整村搬迁必须建立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之上,考虑灾区水文地质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组织,统筹安排,按照施工程序和要求进行建设,符合抗震设防和节能标准,不搞水下作业,不搞冬季施工,地下水位居高不下的不搞跨年工程,科学有序开展房屋恢复重建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进程的通知-黑建建[20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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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进程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进程的通知(黑建建[2010]10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自2009年12月底我厅下发了《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以来,全省认真开展了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立了组织机构,召开了专门会议,对这项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今年1月18日我厅又分组对全省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并对各地市的排查工作进行抽查督导。
从排查和抽查的情况看,有的地市至今未开展自查工作;有的地市进展迟缓;有的地市项目梳理的不细。
多数县(市)排查工作尚未开展。
针对以上情况,现对各地市开展自查工作做进一步的要求:(一)各县(市)要立即对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进行自查。
(二)各地市要切实做好3000万元-50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的自查工作,并对各县(市)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督导。
(三)各地市要于2月25日前将自查的书面工作总结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中附件1、2、3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
各地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站在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按期完成排查和抽查工作。
对排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按兵不动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保证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6.05•【字号】黑建函〔2019〕239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黑建函〔2019〕239号各市(地)住建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龙江森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5月31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东鸿艺境小区1号楼,由于作业人员在地库基础外墙采用喷灯粘贴防水卷材时,操作不当,不慎将堆放在距离1米远的基础保温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引燃发生火灾。
6月1日松北区华润置地万象府项目由于工人在地面作业区采用无齿锯切割钢筋时,摩擦火星飞至10米远临时堆放基础保温用挤塑板处,引燃聚苯板。
火灾发生后,媒体相继报道,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过问火灾起因及处理情况,我厅第一时间对发生火灾建设项目调查了解情况,分析起火原因,为了防止类似火灾再次发生,以案为鉴,举一反三,现将两起火灾情况及下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两起火灾原因初步分析判断,施工现场暴露出诸多消防安全隐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一是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消防制度不健全或消防安全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执行的不好,安管人员履职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消防安全隐患;三是操作人员上岗前未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明火作业未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四是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五是基础外保温材料不合格,设计采用B1级阻燃型挤塑板,氧指数大于30%,火焰扩散指数小于25,而距离10米远能用无齿锯摩擦火花引燃,显然是苯板材料不合格。
六是施工单位将不合格的保温材料采购进入现场,未对采购材料及时进行二次复试;七是安全监理工程师履职不到位,未对违规作业人员进行有效制止,未对明火作业等危险较大的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八是总监和土建监理工程不负责任,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堆放材料进行有效监督,对施工单位将不合格材料进入现场置若罔闻,未索要产品出厂合格证,未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和二次复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建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建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黑建法〔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建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法〔2021〕5号各市(地)住建局、城管局,厅机关各处室:现将《黑龙江省住建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5月13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对申请办理勘察、设计、造价、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办事不方便问题,加快营造住建系统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编制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1.编制省级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按照住建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建法规〔2020〕2号)和省司法厅下达的《黑龙江省直属单位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设定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结合目前住建厅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实施情况,编制《黑龙江省住建厅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附件1),设定省级23个事项清单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其中勘察设计企业14项,建筑业企业4项,造价咨询企业2项,房地产估价机构3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黑建城〔2014〕66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城〔2014〕6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应急防灾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领导、明晰责任、强化监督。
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地下管线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
要确定城市地下管线工作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应为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推进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和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联动协调。
加强配合,建立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确保按时完成国家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地要在2015年1月20日前确定牵头部门,准确填写附表1,盖牵头部门公章后报送省住建厅,同时将电子版发电子邮箱。
二、加快各项工作的启动,限时完成任务各地要立即启动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要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和成果验收归档移交工作,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县城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事故发生;2024年底前,全省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黑建建[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建[2009]112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现将《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进一步推进全省建设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意见》,结合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这次排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着力解决城乡规划管理中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违规调整容积率的问题;着力解决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问题;着力解决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中的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通过排查,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标准,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明显减少,完善配套法规制度,推进体制机制建设,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体系,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黑龙江省整乡(镇)推进城镇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黑龙江省整乡(镇)推进城镇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黑建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黑龙江省整乡(镇)推进城镇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村〔2013〕9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整乡(镇)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我省城镇化建设步伐,逐步实现产业结构、就业方式、人居环境等由乡向城,由农民向市民的转变,推进城镇化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
现就整乡(镇)推进城镇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主要目标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以产业发展为支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手段,以产业集聚带动人口集聚为重点,以政策支持为保障,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农民自愿、企业牵动和市场化运作”的发展模式,推进全省城镇化建设更好更快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循序渐进,以人为本、农民自愿,产业带动、稳步集聚,生态建设、持续发展原则。
主要目标:2013年每个县(市)至少安排1个乡(镇)作为整乡镇推进城镇化试点乡镇,总结积累试点经验;2014年以后,逐步推开。
到2015年末,全省城镇化率提高到60%,城镇化质量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编制城乡规划。
科学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小城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撤屯并村规划》以及“三供两治”等专项规划,统筹规划设计,认真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禁止擅自改变规划,切实发挥规划的先导作用。
(二)加强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
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围绕城镇整体功能的发挥,统筹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优先安排供排水、道路、电力、电讯、照明、绿化和污水垃圾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沼气、天然气、太阳能、秸秆固化和青储饲料等新型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完善城镇整体功能,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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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原农垦、森工住建系统行政职能属地化移交后省住建厅政务服务系统调
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7.23
•【字号】〔2019〕1081号
•【施行日期】2019.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原农垦、森工住建系统行政职能属地化移交后省住建厅政务服务系统调整的通知
〔2019〕1081号各市(地)住建局、原农垦、森工所属住建行业从业企业及个人:
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垦、森工政府行政职能属地化移交工作的通知》(黑建法〔2019〕2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建系统农垦、森工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暨成立领导小组的通知》(黑建法〔2019〕4号)有关要求,现将政务服务系统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务服务系统调整范围
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黑龙江省安管人员管理系统、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黑龙江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黑龙江省二级临时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黑龙江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系统(岗位人员)共6个。
二、系统应用时间
2019年7月22日零时起正式启用。
三、具体使用说明
(一)住建部门
各地住建系统行政主管部门登陆相应系统,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对照《各地住建系统与农垦、森工属地移交对应关系分解表》(附件1)承接相应工作。
(二)企业和人员
原农垦、森工所属住建行业企业及人员按照《各地住建系统与农垦、森工属地移交对应关系分解表》(附件1)及时登录相关业务系统,按照附件2自行修改行政区划,然后向移交后的注册所在地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业务申请。
联系人及电话
法治建设处张婉*************
行政审批处王作中*************
信息中心刘永富*************
附件:1.各地住建系统与农垦、森工属地移交对应关系分解表
2.政务服务系统行政区划修改说明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