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
(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第十 二条 受 托人 、账户管理人、托 管人 、投 资管理人和其 他为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 的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纽织 必 须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 的义务 。 第十 三条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 的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 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 行监管。 第 二 章 受 托人 第十 四条 本 办法所称受托人 ,是 指受托管理企 业年金基金 的符合 国家规定 的养老金管理 公司等法人 受托机构 (以 下简称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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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和 一 个托 管 人 ,可 以根据资产规模 大小选择适量 的投 资管 理人 。 第 六 条 同 一企 业年金计划 中 ,受 托人 与托 管人 、托 管人 与 投资管理人不得 为 同 一人 ;建 立 企业年金计 划 的企 业成立企 业年 金理 事会作 为 受托人 的 ,该 企 业 与托 管人不得为 同 一人 ;受 托人 与托 管人 、托 管人 与投 资管理人 、投 资管理人 与其他投 资管理人 的总经理和企 业 年金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 兼任 。 同一企业年 金计划 中,法 人 受托机构具各账 户管理或者投 资 管 理业务 资格 的 ,可 以兼任账 户管理人或者投 资管理人 。 第七条 法 人 受托机 构兼任投资管理人 时 ,应 当建 立风 险控 制制度 ,确 保备 项 业务 管理 之 间的独 立 性 ;设 立 独 立 的受托 业务 和投 资 业 务部 门 ,办 公 区域 、运 菅管理流程和 业 务制度 应 当严 格 分 离;直 接 负责 的高级管理人 员、受托 业 务和投资 业 务部 门的工 作人 员不得相互 兼任 。 同一企 业年金计划 中,法 人 受托机 构对待各投 资管理人应 当 执行统 一 的标准和流程 ,体 现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则。 第 八 条 企 业年 金基 金 缴费 必须 归集到 受托 财产 托 管账 户 , 并在 45日 内划入投 资 资产托 管账 户。企 业年金基 金 财产 独 立 于 委托人 、 受托人 、账 户管理人 、托 管人 、投资管理人和其他 为 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 的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 固有财 产及其管理 的其他财产 。 企 业年金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取得 的财产和
[管理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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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是一套旨在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管理和监督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目的与适用范围:- 明确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退休福利,提高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
- 规定办法适用于所有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员工。
2. 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企业年金基金,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 基金的设立应遵循自愿、公平、透明的原则。
3. 资金的来源与缴纳:- 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企业缴纳、员工个人缴纳及投资收益等。
- 明确企业及员工的缴纳比例和方式。
4. 基金的投资运作:- 规定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 要求投资管理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定期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估。
5. 基金的分配与领取:- 明确员工退休后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和程序。
- 规定特殊情况下基金的提前领取或转移。
6. 信息披露与报告:- 要求企业定期向员工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包括投资收益、费用支出等。
- 规定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和特殊情况报告。
7. 监督管理:-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包括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规处理等。
- 规定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8. 法律责任:- 规定企业及相关人员违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 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9. 附则:- 包括办法的生效时间、解释权归属等内容。
通过上述内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为企业年金基金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 号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二O一一年二月十二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随着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年金逐渐成为职工福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保证职工权益的实现和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营,我国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将从企业年金基金的定义、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投资运作、基金收益分配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企业年金基金的定义和范围《办法》明确了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定义,即指由企业和职工按照约定的比例缴纳的资金,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这些资金属于企业年金基金的范畴,用于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提供离退休金、生活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二、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组成《办法》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组成。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是特设机构,也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兼职或设立业务管理部门来承担。
这些机构要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按照《办法》的规定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三、基金投资运作《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原则和方式。
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制定和执行基金的投资运作策略。
同时,基金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严格的投资合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营。
四、基金收益分配《办法》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的收益可以通过股息、利息、红利、租金等形式取得。
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尊重职工的劳动贡献和投入。
五、监督管理《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采取有效的措施监督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情况。
同时,职工和相关利益方有权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六、其他相关事项除了上述内容外,根据实际情况,还应当结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办法中的其他相关事项,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规范运营和有效管理。
结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企业年金是一种由企业自愿设立的、政府监管的养老金计划,旨在为企业员工提供退休福利。
为了保障企业年金的稳健运营和资金安全,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2. 基本原则2.1. 安全性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以保障参与者利益为首要原则,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并合法合规进行投资。
2.2. 透明度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应具备透明度,包括披露基金的投资情况、收益状况以及管理费用等相关信息,参与者应有权了解基金的状况。
2.3. 风险控制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设立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以降低投资风险,并及时应对市场风险的变动。
2.4. 公平性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公平对待所有参与者,不得偏袒或歧视特定群体,确保各类员工得到公平的退休福利。
3. 基金管理机构的角色与责任3.1. 管理机构的角色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投资决策、财务会计等工作,并向参与者提供必要的信息披露和咨询服务。
3.2. 管理机构的责任管理机构应根据基金参与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期限,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并定期向参与者披露基金投资情况和相关收益。
4. 投资管理4.1. 投资范围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同时也应根据市场状况和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适度的投资策略。
4.2.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应基于充分的市场分析和风险评估,确保基金长期稳健的发展,同时也应注重风险的分散与控制。
4.3. 投资监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
5. 参与者权益保护5.1. 信息披露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参与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状况、收益情况、管理费用等信息,确保参与者了解基金的运行情况。
5.2. 风险教育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参与者的风险教育,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风险投资并做出明智的退休规划。
5.3. 退休福利支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约定周期和方式,及时支付参与者的退休福利,确保其合法享有应有的权益。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重要的员工福利和养老保障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员工的关注。
而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办法,则是确保这一制度得以有效运行、保障企业和员工权益的关键所在。
企业年金基金,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形成的一笔资金。
这笔资金需要进行专业的管理和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为员工的未来提供可靠的经济支持。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涵盖了多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首先,是关于基金的筹集。
企业年金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这一规定既保证了企业和员工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为年金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又避免了给企业和员工带来过重的负担。
在基金的管理模式方面,通常采用信托模式。
这意味着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安全性。
受托人负责对整个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选择合适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确保基金的运作合规、高效。
账户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是为企业和员工建立个人账户,记录缴费、投资收益等信息,以便清晰地反映每个参与者在基金中的权益。
托管人则负责保管基金资产,确保资金的安全,并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投资管理人则根据相关规定和投资策略,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
对于基金的投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为了控制风险,对各类投资产品的投资比例也有明确的限制,例如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 30%)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一、前言企业年金基金是指由企业自主设立和管理的一种养老金制度,旨在为员工提供养老金支持,帮助员工度过退休生活。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营和员工福利。
二、基金管理责任1.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投资决策和风险管控。
2. 基金管理部门应结合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并定期向企业高层报告基金的投资状况和运营情况。
3. 基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确保基金投资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三、基金投资原则1. 基金的投资应遵循市场化、透明化和合规化原则。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决策应基于全面的风险评估和投资分析,确保投资安全和回报稳定。
2. 基金管理部门应以职业责任为导向,秉持诚信、勤勉和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基金参与者的利益。
3. 基金管理部门不得将企业年金基金用于非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与企业利益相悖的投资行为。
四、基金投资范围及限制1.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
但投资比例应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合理配置,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基金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投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单一股票的持仓比例、投资行业的限制、基金份额的限制等,以控制投资风险。
3. 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的海外投资,应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进行合理审慎的投资,并注重避免汇率风险和政治风险。
五、基金运营和财务管理1. 基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运营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 基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企业高层和基金参与者提供相关财务报告。
3. 基金管理部门应进行定期的审计和风险评估,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营和资金的合规使用。
六、基金参与者权益保护1. 基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基金参与者公开基金的运营情况、投资状况和风险收益状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是指由企业依法设立并用于投资境内外市场金融资产的一种特殊基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员工在退休后的养老金需求。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办法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和管理责任1.1 设立责任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应由企业单位依法提出申请,并经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企业单位在设立企业年金基金时应认真履行管理责任,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管理责任企业单位应选择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日常运作管理,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及参与员工进行透明公开的报告。
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2.1 投资策略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策略应根据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期望收益和流动性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
同时,应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并建立风险控制体系,防范各类投资风险。
2.2 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遵循投资管理原则,采取有效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措施,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员工提供安全稳定的养老金。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管理3.1 组织架构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管理应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运营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2 信息披露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管理应及时、准确地向参与员工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运作情况、投资风险和收益情况等,确保信息透明度,提高参与员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企业年金基金的风险管理4.1 风险评估企业年金基金的风险管理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评估风险的类型、程度和影响,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4.2 风险监控企业年金基金的风险管理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机制,监测投资风险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
五、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管理5.1 会计核算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进行,确保基金的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并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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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九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
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第二章受托人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十五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或者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企业年金理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代表由企业方聘任。
理事任期由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三)具有从事法律、金融、会计、社会保障或者其他履行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四)具有决策能力;(五)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
第十九条企业年金理事会依法独立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事务,不受企业方的干预,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企业年金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理事应当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企业年金理事会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全体理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三)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四)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行方式;(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六)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的;(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的;(五)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年金理事会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年金理事会职责终止,由委托人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
企业年金理事会有第(一)、(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新组成,或者由委托人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
第二十六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45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三章账户管理人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八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九)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三)定期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及时将核对结果提交受托人;(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五)向企业和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六)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账户管理数据等信息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第三十一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账户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账户管理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四章托管人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第三十三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五)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六)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七)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八)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九)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十)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五)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七)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八)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九)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十)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十一)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第三十五条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