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中医院与相关科室签订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医院两非相关制度及承诺书

超声室孕妇检查管理制度1.超声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2.超声操作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并取得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3.超声室必须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警示语,工作人员要与医院签定责任承诺协议书。
4.孕妇进行胎儿情况超声检查前,超声检查人员必须查验孕妇是否持有妇产科医师出具的“孕妇超声检查申请单”,经核实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查。
检查时必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
5.超声诊断人员在进行胎儿情况检查时,不得泄露胎儿性别情况,检查结束后,并作评价纪录,且两名医师同时签字。
其它科室医师不准开孕妇超声检查申请单。
6.超声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孕妇超声检查规定,不得擅自检查胎儿性别,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传递、暗示胎儿性别。
超声室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检查监督管理制度1.严禁利用超声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检查。
2.医学超声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超声诊断仪实施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依法执业。
3.院长与超声室工作人员签定责任承诺协议书。
4.院医务处(科)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并纳入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5.超声诊断室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进行超声检查时,需有两名专业人员在场,双人签发报告,登记存档备案。
6.发现孕妇超声检查时无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责令其待岗三个月,科主任写出书面检查,扣除科室当月质量考核指标绩效工资。
7.发现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检查,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传递、暗示胎儿性别,责令科主任写出书面检查,扣除全科全年质量考核指标绩效工资;给予当事人停职检查及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实行工作人员相互监督、有奖举报。
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监督管理制度1.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母婴健康,维护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
第三条保健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坚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四条保健院应当加强母婴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认识和支持。
第二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第五条保健院应当建立健全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胎儿性别鉴定工作。
第六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专业的胎儿性别鉴定人员;(三)具有先进的胎儿性别鉴定设备和技术;(四)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监测体系。
第七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开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二)必要性原则:仅限于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得用于非医学目的;(三)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不得泄露胎儿性别信息。
第八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经过孕妇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九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应当使用国家批准的检测方法,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及时向孕妇反馈鉴定结果,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保健院应当对胎儿性别鉴定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以便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禁止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第十二条保健院应当建立健全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十三条保健院开展人工终止妊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专业的人工终止妊娠人员;(三)具有先进的人工终止妊娠设备和技术;(四)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监测体系。
B超管理规定

B超室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防止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得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持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三人专家组集体审核)签署医学意见,并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对B超检查实行审批制度。
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实行B超检查时,先由医师填好《B超检查申请单》,经B超室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B超室人员方可对孕妇进行检查,并详细登记。
严禁对未持《B超检查申请单》的人员进行检查。
三、完善B超检查登记制度。
凡作B超检查的,要登记其真实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怀孕情况等内容,并保存备查。
四、严格B超检查人员准入制度。
对B超操作人员要严格把关,上岗前要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职业操守不好者,不得从事B超检查工作。
对表现不好的人员,要及时撤换。
五、实行B超检查报告制度。
各医疗单位医务科每月要对本单位的B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有关制度是否落实,B 超的检查登记是否完善,申请程序是否正确,检查孕妇的数量,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七、B超室工作人员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开除公职,吊销其执业证书;并追究医院主管领导和科室主任的责任。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胎儿性别平等权益,维护人口性别比例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在胎儿出生前,非因医学原因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在胎儿出生前,因非医学原因,故意终止妊娠,以达到选择性别的目的。
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政策措施;(二)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三)组织查处违反本制度的重大案件;(四)定期公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
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政策措施;(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三)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案件;(四)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医院禁止_两非_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胎儿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患者。
三、禁止内容1.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参与、协助、纵容或放任“两非”行为。
2.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服务。
3.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非法胎儿选择性终止妊娠服务。
4.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相关药品、器械和设备。
5.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宣传、推广。
四、管理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1)医院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两非”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对“两非”行为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2)医院应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患者普及“两非”行为的危害性。
2. 完善管理制度(1)医院应建立健全“两非”行为举报制度,鼓励患者、家属和医务人员举报“两非”行为。
(2)医院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3. 加强监督检查(1)医院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检查,确保其遵守“两非”行为的相关规定。
(2)医院应加强对患者就诊过程的监管,防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的发生。
4. 严肃查处(1)对违反本制度,参与、协助、纵容或放任“两非”行为的医务人员,医院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对举报“两非”行为有功的人员,医院将给予奖励。
五、责任追究1. 医院院长对本制度落实情况负总责,分管院长和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两非”行为负直接责任。
2. 对违反本制度,参与、协助、纵容或放任“两非”行为的医务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3. 对举报“两非”行为有功的人员,医院将给予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两非制度

院长职责1、在上级的领导下,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医院工作,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科研、人事、财务等工作。
2、领导制定医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工作计划,按期布臵、检查总结工作,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3、负责组织检查医疗护理工作,定期深入门诊、病房,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4、负责组织检查指导预防保健工作。
5、负责领导、检查医院重要科研计划的拟订和开展情况。
采取积极措施,支持新技术的引进和应用。
6、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医德,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改进医疗作风和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开展优质服务,促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
7、经常督促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8、根据国家人事制度,组织领导对医院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调配及提升等工作。
9、加强对财务工作领导,检查督促财务收支情况、审查预决算。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10、及时研究处理职工及人民群众对医院工作的意见。
B超室工作人员职责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全院B超工作。
2、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接待热情,检查前要详细审读申请单、查对姓名、性别、年龄及有关检查项目,分清主次,检查时注意力集中,认真细致、定位准确无误、分析科学合理、报告及时准确。
3、加强与各临床科室和其他医技科室的联系、协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诊断水平。
4、做好科室的清洁卫生和消毒隔离,预防院内交叉感染。
5、做好各项检查项目登记和资料保存。
6、认真执行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无论做任何部位的超声检查都必须有另外一名医务人员陪同检查,并在登记表上签名备查。
威远县新场中心卫生院院妇产科医师岗位职责1、在科主任领导和上级医师指导下,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做好指定的妇产科日常医疗教学工作,严防医疗事故发生。
2、认真写好医疗文书,按规定做好病人的知情谈话工作, 保护患者隐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为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确保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特制定此责任书。
一、从事终止妊娠的医师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B超临床诊断工作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
二、未经批准严禁购买、销售、使用人流、引产类特殊药品。
三、制定有关胎儿性别鉴定审批、B超的使用与管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及新生儿死亡通报管理制度。
对妊娠妇女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政策内需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政策外需经乡级计生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不得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如因紧急情况(如前置胎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等突发因素),需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需在事发后48小时内向受术者单位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电话:)。
四、在妇产科、B超室、手术室等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杜绝利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监测、中医技术以及其他医学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五、切实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凡违反规定术前没有查验有关证明,擅自给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或B超鉴定胎儿性别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注销施术机构、施术者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
非法为他人进行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实行“一票否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性别比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条例》和《通知》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监督单位与被监督单位各持一份。
医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承诺书和责任书

医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承诺书和责任书
为了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溺弃女婴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
为此,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签定“B超”及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我们承诺:
1.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加强B超及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遂人口发[2007]59号文件精神)。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不向被检查者索、拿、卡、要。
3.科室领导对本科作“B超”检查的孕妇负总责,其他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孕妇“B超“检查负直接责任。
4.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5.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孕妇B超检查诊断登记”,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的信息。
6.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凭主管医生、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同意《胎儿性别鉴定申请审批表》,方可施行性别鉴定。
7.终止妊娠施术者必须查验术者所持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施术证明介绍,才能施术。
否则,视为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并填好《终止妊娠登表》和完善医疗档案。
8.若本人对孕妇非法进行了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将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和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三份,医院、责任科室、责任人各执一份。
主管单位: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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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中医院与相关科室签订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关于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精神,做好本院打击“两非”工作,特签订如下责任状:
一、医院对B超操作,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打击“两非”的举报投诉;
二、B超室门前应有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5663865;
三、B超室、妇产科要有B超使用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并上墙;
四、严格登记制度,孕产妇B超检查,统一使用局下发的孕产妇B超检查登记本,检查时需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五、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报县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实施终止妊娠(14周以上)引产手术必须凭计生部门统一印发的批准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术者身份证后并进行登记,方可施行引产手术;
七、B超操作人员不得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产科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实施终止中期(14周以上)妊娠手术,一经发现或举报属实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查处;
八、严格实行计划生育相关信息上报制,按时上报相关计划生育信息报表;
九、凡发现(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不按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历查处。
医院领导(签字):
科主任(签字):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