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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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

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该规定。

《规定》共11条,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汽车使用年限

汽车使用年限

汽车使用年限
附件一: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汇总表
车辆类型与用途小、微型中型大型租赁营载运公交客运客汽车非营运其他小、微型中型大型
*
使用年限(年) 8 10 12 15 10 12 15 13 10 15 15 无 20 20
行驶里程参考值(万千米) 60 50 60 60 50 50 60 40 60 50 60 60 50 60
出租客运
教练
小型中型大型
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中型大型
微型 12 50 重、中、轻型 15 60 载危险品运输 10 40 货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9 无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12 30 有载货功能15 50 专项作业无载货功能 30 50 集装箱 20 无半挂车危险品运输 10 无挂车其他 15 无全挂车 10 无正三轮 12 10 摩托车其他 13 12 轮式专用机械车无 50 注:1.表中机动车依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进行分类 2.标注*车辆为乘用车
1
附件二:
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累计使用年限原状态已使用年 1(原状态已使用年原状态使用年限)状态改变后年限
备注:公式中原状态已使用年中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已使用 2.5 年按照 3 年计算;原状态使用年限数值取定值为 17;累计使用年限计算结果向下圆整为整数,且不超过 15 年。

2。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一)达到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四)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五)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 3 个或3 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六)在1 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 3 次检验不合格的;(七)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2 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 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 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 年;(二)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 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 年;(三)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 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 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 年;(四)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 年;(五)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 年;(六)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 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 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 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 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 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 年;(九)全挂车使用10 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 年;(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 年-12 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 年-13 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机动车行驶年限及里程的规定

关于机动车行驶年限及里程的规定

关于机动车行驶年限及里程的规定关于车辆使用年限的问题,请您对照下面的规定: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期限为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从第16年起开始,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19座以下(含19座)出租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期限一律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4、20座(含20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使用期限一律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4次。

5、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6、轻型载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汽车,1990年7月7日后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7、其他重、中型载货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8、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9、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长使用期限。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强制性车辆报废标准1国内外车辆报废制度的现状1.1我国车辆报废制度现状及现行报废标准我国目前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强制报废制度是保证车辆和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社会资源、促进工业与技术进步及扩大消费、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措施。

我国车辆报废大体可分为汽车更新、自然淘汰(故障频、修理费用高等)、事故报废三种形式。

目前确定报废的主要方式是按年限报废。

车辆发生事故后的报废情况,尚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行的报废标准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现行车辆报废标准的车辆使用年限、累计行驶里程及年检要求归纳见表1:1.2国外车辆报废制度与我国现行的车辆报废制度相比,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并未规定车辆强制报废的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量(除韩国对某些用途的车辆有所规定外),代以利用车辆定期检查的结果从经济角度引导用户自愿报废车辆。

这种做法的好处是首先体现了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其次从技术角度引导用户自愿报废车辆能够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管车辆的豪华程度、技术性能好坏,只要能够满足相关的检测要求,就可以上路行驶。

这样就避免了以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量作为报废依据时出现的不同类型车辆一刀切的情况,从某种程度上讲,能够鼓励制造商开发制造技术水平更高、舒适性更好的车辆,同时也能推动消费者购买这样的产品。

从国外事故车的报废来看,保险公司在其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将通过其指定或授权的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以判定是否具有修复的价值。

此外,在许多欧洲国家,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保险项目单也是用户在进行注册时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

最新关于机动车行驶年限及里程的规定

最新关于机动车行驶年限及里程的规定

关于机动车行驶年限及里程的规定关于机动车行驶年限及里程的规定关于车辆使用年限的问题,请您对照下面的规定: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期限为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从第16年起开始,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19座以下(含19座)出租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期限一律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4、20座(含20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使用期限一律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4次。

5、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6、轻型载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汽车,1990年7月7日后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7、其他重、中型载货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8、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9、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长使用期限。

关于机动车行驶年限及里程的规定

关于机动车行驶年限及里程的规定

关于机动车行驶年限及里程的规定关于车辆使用年限的问题,请您对照下面的规定: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期限为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从第16年起开始,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19座以下(含19座)出租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期限一律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4、20座(含20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使用期限一律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4次。

5、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6、轻型载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汽车,1990年7月7日后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7、其他重、中型载货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8、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9、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长使用期限。

关于机动车行驶年限及里程的规定[1]1

关于机动车行驶年限及里程的规定[1]1

关于机动车行驶年限及里程的规定关于车辆使用年限的问题,请您对照下面的规定: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期限为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从第16年起开始,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19座以下(含19座)出租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期限一律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4、20座(含20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使用期限一律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4次。

5、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6、轻型载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汽车,1990年7月7日后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7、其他重、中型载货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8、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9、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长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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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车辆类型与用途
使用年限
(年)
行驶里程参考值(万千米)
汽车
载客
营运
出租客运
小、微型
8
60
中型
10
50
大型
12
60
租赁
15
60
教练
小型
10
50
中型
12
50
大型
15
60
公交客运
13
40
其他
小、微型
10
60
中型
15
50
大型
15
80
专用校车
13
40
非营运
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
12
轮式装用机械车

50
注:1.表中机动车主要依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进行分类;标注*车辆为乘用车。
2.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表中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60
中型客车
20
50
大型客车
20
60


微型
12
50
中、轻型
15
60
重型
15
70
危险品运输
10
40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9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12
30
专项
作业
有载货功能
15
50
无载货功能
30
50
挂车
半挂车
集装箱
20

危险品运输
10

其他
15
无全挂车10无摩托车正三轮12
10
其他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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