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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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4月4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0年4月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

热门城市:来宾律师白银律师河南律师抚州律师北海律师儋州律师南阳律师营口律师泸州律师保定律师▲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对江西省的任意一个建筑单位都很重要,可以这么说,如果不知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的相关细则,那么,任何一个从事建筑的单位将会很快倒闭。

所以说,江西省的所有的建筑单位对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都必须了解并严格按照要求施工。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江西省建筑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各级发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将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限额适当调低。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施工许可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上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建设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指在建和续建各单项工程累计的总造价,下同),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阳住建〔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阳住建〔2019〕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9﹞33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2月25日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2019〕39号)工作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负责制,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模式。

二、适用范围在阳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联合验收内容按工程项目类型分两大类别:(一)房屋建筑工程包含规划、消防、人防、档案、防雷、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电梯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并与安监、城管、城建档案、不动产登记等其它有需求的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9)2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9)2号令】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二○○九年十月十九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78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7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10.19•【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施行日期】2009.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11.14•【字号】闽建法[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法[2000]76号)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为适应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经2000年11月4日省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建设厅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其确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7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备案机关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派人监督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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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0-7-31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江西省建设厅
文 号:赣建建字[2000]22号
发布日期:2000-7-31
执行日期:2000-7-31

各市建设局,南昌市建委、建管局,景德镇市建工建材局,省建工集团公司,省直有关厅(局、
公司):

为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78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订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中的情况和
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江西省建设厅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健全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制度,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暂委托省建设工
程质监总站负责。省建设工程质监总站应当设置专门的备案管理科(室)并配备专人,确保
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相分离。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自行确定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管理部门;如委托质监部门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应当确保质量监督和备案管
理相分离。

第五条 备案机关应刻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分别为江西省建设厅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专用章、××市、县建设局(建管局、建工建材局、建工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
专门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条 从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或3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建设工程系列工程师职称5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已经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具有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批准书;

(二)设计图纸已经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查认可;
(三)依法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的工程进行了招投标并办理了备案手续;
(四)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已办理委托监理手续;
(五)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六)取得了施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手续。
第八条 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各类资料(含各项结构件制作、施工
隐蔽检查记录及中间检查记录)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有关各方的责任人员签证手续完备。

第九条 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勘察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内容后出具的勘察报告,必须经勘察单位的总工(技术负
责人)审核,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施工企业按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施工完毕,由企业总工(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
人员对工程(含分包项目)进行全面自检;经自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
的,由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分别签署"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设计单位总工(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人员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经
检查符合设计要求,由总工(技术负责人)和该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监理单位由总监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经检查符合国家有关规
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由总监签署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意见和质量评定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建设单位在各有关单位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
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签署验收文件,并加盖
单位公章;

竣工工程技术资料应完整、有效,并整理成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
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一)。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应当和签订的
合同相一致;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二)。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批准号,竣工验收日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
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施工验收原始文件;

(三)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五)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包括地基基础(含桩基)、主体结构等分部分项工
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六)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资
料,经检查验收文件、资料齐全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签署文件收讫;对不符合要
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通知有关责任方限期补齐,整改后重新向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办
理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
门存档。

第十三条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监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
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资料后,应当根据质监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15日内提出备案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
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
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
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
下罚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
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备案机关或者其委
托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或上级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
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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