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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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是指在人事管理上,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是并行不悖的。

具体来说,职务是指公务员担任的具体工作岗位,是对公务员从事的工作内容和职责的描述;而职级是对公务员个人能力和业绩的综合评价,是对公务员工作水平和职业发展的衡量。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规定旨在建立一种公平、公正和科学的人事管理体制,使公务员的晋升和提升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个人能力。

通过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机制,公务员可以在工作岗位上发挥自己的特长和才能,同时也能更好地体现个人的工作能力和职业发展。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是相互独立的,职务的变更可以不影响职级的评定。

这意味着,公务员可以根据自己的个人意愿和能力,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职务,而不会受到职级的制约。

同时,公务员在担任不同职务时,可以通过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改善工作绩效,来提升自己的职级。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规定也对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和晋升提出了要求。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和晋升应该以能力为基础,综合考虑工作经验、学历和职业素质等方面因素。

这意味着,公务员在选拔、任用和晋升中,除了需要具备必要的工作经验和学历背景外,还需要通过职业培训和能力测试等方式,证明自己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和潜力。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规定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机制,可以使公务员的工作岗位更加适应实际需要,同时也可以激励公务员积极主动地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

在这一机制下,公务员可以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规定是一项符合现代人事管理原则的制度安排。

通过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机制,可以更好地发挥公务员的工作能力,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实现国家发展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4.09•【文号】中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公务员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

第三条职务和级别设置遵循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二章职务与级别设置第五条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

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第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八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第九条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条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一条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十二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家级正职:一级;(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公务员级别划分及职务

公务员级别划分及职务

公务员级别划分及职务公务员是指在政府组织机构中担任职务并从事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为了规范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职责分工,各国都会对公务员进行编制和职级的划分。

本文将就公务员级别划分及职务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务员级别划分公务员级别划分是根据公务员的资历、能力、经历和职位要求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以确定其在组织机构中的职位等级。

一般来说,公务员级别划分分为普通公务员、中级公务员和高级公务员三个层次。

1. 普通公务员:普通公务员是指从事一般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公务员,其职务一般包括处长、科长、办事员等。

普通公务员主要负责管理执行工作,属于公务员队伍中的基层人员。

2. 中级公务员:中级公务员是在普通公务员基础上经过一定年限和考核晋升的人员,其职务一般包括副处长、副科长等。

中级公务员在行政管理上具有一定的决策和领导责任。

3. 高级公务员:高级公务员是在中级公务员基础上经过进一步考核晋升的人员,其职务包括部门主任、局长、处长等。

高级公务员在公共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决策和领导职责,对政策制定和组织管理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务员级别划分的具体标准和名称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可以归纳为以上三个层次。

二、公务员职务公务员的职务是指公务员在工作单位中所担任的具体岗位和职责。

公务员职务的设置与具体工作单位相关,在不同的部门和机构中可能有各自独立的职务体系。

以中国政府机构为例,公务员职务一般按照以下层次划分:1. 一般岗位:一般岗位是指公务员从事一般行政管理工作的职位,如科员、办事员、执行员等。

这些岗位主要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是公务员队伍的基层人员。

2. 领导岗位:领导岗位是指公务员在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岗位,如科长、处长、部门主任等。

这些岗位要求公务员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领导经验,负责具体部门或单位的管理和决策。

3. 高级岗位:高级岗位是指公务员在部门或单位中担任高级职务的岗位,如副局长、局长、书记等。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并行使用。

职务是指某一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权责和职责的职位名称;职级是指公务员在行政、技术、专业等方面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和待遇的等级。

按照国家行政机构的管理体系,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应当是联动关系,即职务和职级应当相互关联、相互配合。

对于一些需要更高职务和职级的公务员,可以通过晋升职务和提升职级的方式来满足其个人发展需要和组织管理需要。

公务员职务和职级的并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按照职务和职级相互配合原则,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应当相互
衔接、相互配合。

2.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应当根据公务员的资历、能力和工作表现
等方面的因素来综合评定。

3.公务员职务和职级的评定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来确定,确保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是合理、公正、公平的。

4.对于职务和职级不符或者不匹配的情况,应当及时调整并进
行合理的安排。

总之,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公务员资源,实现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通过合理的职务和
职级激励机制,公务员队伍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为社会和人民服务。

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

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

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1.《公务员法》第十四条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的公务员。

如省级人民政府的省长。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的公务员。

如公安机关中的法医。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等机关,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察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其他类公务员,是指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外单独设立的特殊职务类别的公务员。

如法官、检察官、警察。

2.《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考公务员考进去的一般都是非领导职务,但是在中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一个公务员在非领导职务上干得非常出色的话,是有可能转变成领导职务的]这一条写的不是公务员的具体“职务”,而是“职务层次”。

大家(包括我在内)经常把公务员的“职务层次”混同成“级别”,其实在《公务员法》中“职务”、“职务层次”、“级别”三者是分开的,各有所指。

上面的第十六条实际上省略了非领导职务层次的列举,如果将其补充完整,就是: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正职、乡科级副职。

这样一来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仅就“职务层次”而言,领导职务分10级,非领导职务分6级。

3.《公务员法》第十七条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士毕业进去]、副主任科员[硕士毕业进去]、科员[本科毕业进去]、办事员。

[但是硕士在读期间拿本科证去考公务员,进去之后还是科员的编制,硕士毕业之后理论上应该晋级,但如果没有编制就只能等着]这一条写的才是公务员的“职务”。

巡视员、调研员等等说的都是“职务”,而“职务”对应的是16条的“职务层次”,比如巡视员对应的是厅局级正职、副巡视员对应的是厅局级副职,等等以此类推。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规定:
1.职务职级并行是指在公务员职务表定级的基础上,赋予公务
员职务职级,以实现公务员的管理与评价个股的一种制度安排。

2.根据公务员的职务表,职务被划分为多个等级,如一级、二
级等,每个等级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定级。

3.同时,公务员的职务还可以划分为职级,职级是根据工作经验、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等因素进行评定的。

4.公务员的职级一般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

初级是
指具备基本工作能力和基本工作经验的公务员;中级是指具备较高工作能力和丰富工作经验的公务员;高级是指具备较高工作能力和丰富工作经验,并且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突出成绩的公务员。

5.职务和职级的并行,既体现了公务员的职务层次,也反映了
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

6.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并行规定,有利于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
提高工作效率和素质,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公务员队伍的和谐和稳定。

7.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并行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制定和执行。

8.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并行规定应当公开透明,让公务员了解自
己的职务职级并明确努力方向。

9.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并行规定应当具有科学性和灵活性,既保
证公务员的晋升和发展,又保证公务员的工作稳定和持续能力。

10.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并行规定应当与公务员选拔、任免和考
核机制相结合,形成相互促进的管理模式。

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

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

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的职工,担负着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务员的职务职级,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我国特别制定了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

一、职务类别和职级分类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

领导职务包括机关、单位的正职(主任、处长等)和副职(副主任、副处长等),非领导职务则是指普通公务员职务。

职务等级则根据职责、岗位要求、能力水平和工作表现进行分类,并分为一至十五级。

二、公务员职务职级的晋升公务员的职务职级晋升主要基于绩效考核和资格评审。

绩效考核主要评估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和贡献,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成果、工作能力等方面。

资格评审则是根据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岗位要求、培训学习情况、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评定。

三、职务职级晋升的条件和程序公务员晋升职务职级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是资格条件,包括年龄要求、学历要求、工作经验等。

其次是任职条件,即公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和岗位经历。

最后是能力条件,公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公务员职务职级的晋升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个人的申报阶段,公务员通过填写申报表和提交相关材料来申请晋升。

然后是组织的初审和资格审核阶段,由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实公务员的申报资格。

接下来是考核评价阶段,单位通过组织内部考试、考察调研、个人述职等方式对公务员进行考核评价。

最后是决策和公示阶段,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和绩效评价确定公务员的晋升职务职级,并向社会公示。

四、职务职级调整和降级处罚除了晋升,公务员的职务职级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进行调整。

职务职级调整是指由于工作需要或者公务员自身的要求,对公务员的职务职级进行合理调整。

职务降级处罚则是对公务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方式,即根据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和性质,将其职务职级降低一定级别。

五、职务职级管理的意义和作用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的确立和执行,可以实现公务员队伍的分类管理,提升绩效和工作质量。

公务员的岗位分类与职级制度

公务员的岗位分类与职级制度

公务员的岗位分类与职级制度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执行公共事务的职工,他们承担着重要的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职责。

为了明确公务员的职责和任务,并确保其工作效率和便于管理,岗位分类与职级制度被引入公务员管理体系中。

本文将针对公务员的岗位分类和职级制度进行探讨。

一、岗位分类公务员的岗位分类是对不同职能和性质的工作进行划分和归类,以实现科学管理和人员配置的目的。

根据我国公务员管理法规定,公务员岗位分为四类:领导岗位、参照岗位、执法岗位和内勤岗位。

1. 领导岗位领导岗位是指具有管理、决策或监督职能的岗位,主要负责机关的组织、领导、决策工作。

这些岗位担负着重大的行政任务,需要具备高度的政治敏感性、管理能力和决策能力。

2. 参照岗位参照岗位是指研究、分析、咨询、统计等岗位,主要负责制定政策、规划和方案,提供决策支持和专业咨询。

这些岗位要求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提供科学的建议和意见。

3. 执法岗位执法岗位是指执行执法、监督和调查职责的岗位,主要负责维护社会秩序、推进法治进程。

执法岗位需要具备严谨的执法标准和法律知识,能够公正、公平地执行法律和监督政策的实施。

4. 内勤岗位内勤岗位是指提供行政支持、事务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岗位,主要负责机关的基础保障和行政管理。

这些岗位需要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细致的工作态度。

二、职级制度公务员的职级制度是为了明确公务员的等级、权力范围和晋升条件,以保障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务员职级分为九级。

1. 副科级副科级是公务员的基本职级,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副科。

这一职级主要负责基层的基本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是公务员队伍中最底层的职级。

2. 正科级正科级是公务员的中级职级,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正科。

这一职级主要负责机关的中层管理工作,承担着行政决策和政策落实的任务。

3. 副县级副县级是公务员的高级职级,包括初级副县级、副县级和高级副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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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公务员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

第三条职务和级别设置遵循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二章职务与级别设置
第五条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

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第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八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第九条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条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一条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十二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级: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三章职务确定
第十四条确定公务员职务,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本人学历、资历等,结合职位要求确定职务。

第十六条晋升、降低职务或者调任、转任以及因其它原因需要明确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拟任职务任职条件等确定职务。

第四章级别确定
第十七条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八条公务员累计5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能够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九条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能够享受上一职务层次
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5年并考核合格的,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再晋升一个级别。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其级别按照初任职务及本人学历、资历等确定。

第二十二条公开选拔或者调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

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公务员降职后,其级别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职务与级别设置、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不按照规定的职务职数要求、资格条件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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