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最新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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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制度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制度

文件制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安全、稳定运行,规范本公积金管理中心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该系统由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定期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的公司业务数据信息;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和保存了我国银行业及有关部门的全部个人客户的信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供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内部控制信用风险时使用。

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及查询到的信用信息属客户的商业秘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六条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征信业务受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部门和职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检查科负责协调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相关科室个人征信业务,组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反馈错误数据及时转交相关科室进行修改,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建立本中心用户体系,管理本中心用户;负责网络联通和数据提取报送工作,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材料5:个人征信系统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流程

材料5:个人征信系统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流程

个人征信系统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流程(征信分中心版)本手册适用于征信分中心开展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

用于规范商业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新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以及已接入机构更改接口的验收工作。

本手册包括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流程、机构和用户申请表、报文内容分析规则、验收报告模版、验收标准等。

第一部分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流程第一阶段申请审核1.接入机构向其总部所在地的征信分中心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函申请函应说明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网络条件、数据管理、接入名称及接入理由等内容,包括客户信息报送内容、业务信息数据项名称和含义、数据是总行集中管理还是分散管理、征信牵头部门及联系方式等。

(2)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非金融机构不报送此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征信分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07]68号),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具备接入资格的机构可直接回复,告之不能接入并说明理由;对具备接入资格的机构,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征信中心。

3.征信中心根据分中心的初审意见,结合机构接入的总体安排,确定申请机构是否可以接入,并函告分中心。

征信分中心将函复结果通知申请机构。

4.对批准接入的新机构,征信分中心在通知函复结果的同时,下发以下材料:(1)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等。

(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

(3)个人信用报告解读手册。

(4)报文预处理程序和加密加压不校验程序,商业银行解密解压程序。

上述材料由征信中心统一提供给征信分中心。

第二阶段制度报备经审核同意的机构应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2005]3号令)等文件要求,建立有关征信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流程,并报征信中心和所在地征信分中心备案,征信制度内容包括:数据上报机制、查错纠错机制、异议处理流程、用户管理和岗位设置等。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全行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行为,使个人征信系统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我行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我行个人征信系统应用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定期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全行个人客户信用信息;按照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及对我行的授权,建立用户体系,并在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操作中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客户基本信息、个人客户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客户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个人客户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客户信贷交易信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客户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和保存了我国银行业个人客户的信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供我行在内部控制信用风险时使用。

我行及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我行向征信中心报送及查询到的个人客户信用信息,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无关人员泄露。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内部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我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应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个人征信系统应用推广及相关工作的指导,由总行和各分支行信贷业务的主管行长领导,信贷业务管理部门、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科技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参与,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牵头部门。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标准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标准

1 前言《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简称“数据接口规”)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外部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时应遵循的有关信息格式和数据管理规定,本文档分为六部分。

前言简介本规各部分的容。

报文规规定了本规中报文的基本概念、设计原则、数据处理原则、文件命名原则、报文文件的结构和种类。

数据采集要求规定了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数据的围、频率以及文件传送方式。

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和公积金信息删除报文中规定了公积金中心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采集报文和删除报文的具体数据项以及对数据项的描述和约束。

公积金信息反馈报文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公积金中心反馈容的具体数据项以及对数据项的描述和约束。

附录包含公积金信息采集接口规的代码表、数据校验规则。

本接口规适用于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报文交换的公积金机构及公积金部门的数据处理。

文档的主要读者有:拟建系统用户、系统设计人员、系统编码人员、项目经理、系统测试人员、项目监理人员。

2 报文规2.1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

2.1.1报文由报文头、报文体构成的,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起来的数据集合体。

2.1.2报文文件包含报文的数据文件。

本规中报文文件与报文是一对一的关系。

2.1.3段一个已标识、命名和结构化的、在功能上相互关联的复合数据元和/或独立数据元的集合。

段有各自固定的长度。

本规中段为基础段。

2.1.4信息记录数据采集的基本信息单位,包含报送机构一笔业务的有关数据。

本规中的信息记录由基础段组成。

2.1.5报文头每个报文必须包含且只包含一个报文头,报文头表示一次数据采集的开始,该部分给出本次采集数据的信息提要。

2.1.6报文体报文体是数据采集报文的主体容,报文体部分可包含一种或多种不同类型的信息记录,最后一条信息记录结束即为报文结束。

信息记录之间用一个回车换行符(“﹨r﹨n”或“﹨n”)分隔。

2.1.7信息记录此信息记录由基础段组成。

每个信息记录包含且仅包含一个基础段。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报送和整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第九条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第十条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进行更正。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规定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规定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规定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信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

第四条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用户种类及其权限第五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六条金融机构的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三用户的职责第七条金融机构的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服务中心检查。

第八条金融机构的数据上报员应按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九条信息查询员由金融机构负责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审核、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权对各行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四用户的创建第十二条各级用户的创建规则。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制度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制度

文件制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各级用户的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潍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积金管理中心科技人员负责系统程序方面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负责系统业务方面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用户管理及信息查询。

第四条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用户种类及其权限第五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六条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用户管理员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专人担任。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负责公司业务人员担任。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专人担任。

第三章用户的职责第七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服务中心检查。

第八条数据上报员应按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九条个人信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各单位一定要注意保密,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以备人民银行对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条各单位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信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

第四条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用户种类及其权限第五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六条金融机构的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三用户的职责第七条金融机构的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服务中心检查。

第八条金融机构的数据上报员应按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九条信息查询员由金融机构负责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审核、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权对各行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四用户的创建第十二条各级用户的创建规则。

金融机构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总部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机构的用户管理员,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需新增总部级用户管理员时,应先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征信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为该机构增加新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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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简称“数据接口规范”)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外部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时应遵循的有关信息格式和数据管理规定,本文档分为六部分。

前言简介本规范各部分的内容。

报文规范规定了本规范中报文的基本概念、设计原则、数据处理原则、文件命名原则、报文文件的结构和种类。

数据采集要求规定了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数据的范围、频率以及文件传送方式。

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和公积金信息删除报文中规定了公积金中心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采集报文和删除报文的具体数据项以及对数据项的描述和约束。

公积金信息反馈报文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公积金中心反馈内容的具体数据项以及对数据项的描述和约束。

附录包含公积金信息采集接口规范的代码表、数据校验规则。

本接口规范适用于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报文交换的公积金机构及公积金部门的数据处理。

文档的主要读者有:拟建系统用户、系统设计人员、系统编码人员、项目经理、系统测试人员、项目监理人员。

2 报文规范2.1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1报文由报文头、报文体构成的,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起来的数据集合体。

2.1.2报文文件包含报文的数据文件。

本规范中报文文件与报文是一对一的关系。

2.1.3段一个已标识、命名和结构化的、在功能上相互关联的复合数据元和/或独立数据元的集合。

段有各自固定的长度。

本规范中段为基础段。

2.1.4信息记录数据采集的基本信息单位,包含报送机构一笔业务的有关数据。

本规范中的信息记录由基础段组成。

2.1.5报文头每个报文必须包含且只包含一个报文头,报文头表示一次数据采集的开始,该部分给出本次采集数据的信息提要。

2.1.6报文体报文体是数据采集报文的主体内容,报文体部分可包含一种或多种不同类型的信息记录,最后一条信息记录结束即为报文结束。

信息记录之间用一个回车换行符(“﹨r﹨n”或“﹨n”)分隔。

2.1.7信息记录此信息记录由基础段组成。

每个信息记录包含且仅包含一个基础段。

信息记录的内容中不允许存在回车换行符(“﹨r﹨n”或“﹨n”)。

2.1.8基础段基础段是由固定数据项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组成的信息集合体。

2.2设计原则* 注重报文的通用性,报文规范适用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外部系统的所有数据交互。

* 报文分类设计遵循业务导向原则,从业务角度分析系统与外部数据交换,根据业务层次和种类分别设计报文。

* 报文中信息记录采用分段设计的方法,通过采集新产生或发生变化的段,降低冗余,达到数据报送的最小化。

* 采用统一的报文结构的基础上,兼顾不同报文种类进行特色化设计。

* 报文的可重用性,多种数据报送都通过同一格式完成。

* 报文中加入汇总信息进行报文自身校验,降低报文传输错误;同时通过信息记录跟踪,辅助数据质量保证。

* 辅以明确的报文组织与处理要求,避免报文收发双发对同一业务情况的不同理解,保证数据中心与报送机构之间数据的一致性。

2.3数据处理规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报文规范对使用的数据类型定义如表1。

表1 数据类型定义标识符数据类型N数字0-9,ASCII码范围:0X30——0X39AN包含0-9的数字和不包括汉字在内的其他半角字符,具体ASCII码范围:0X20——0X7EANC包含汉字在内的所有字符编码范围如下:双字节1区 A1A1-A9FE 图形符号双字节5区 A840-A9A0 图形符号双字节2区 B0A1-F7FE 汉字双字节3区 8140-A0FE 汉字双字节4区 AA40-FEA0 汉字单字节ASCII码:0X20--0X7E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应遵循如下规则:(1)类型为AN或ANC的数据项是左对齐的,并在右面用空格补齐。

(2)类型为N的数据项是右对齐的,并在左面用0补齐。

(3)必填型数据项必须填写;可选型数据项无法填写时,用空格填充。

有条件选择型数据项在符合条件情况下按照必填型数据项处理,在不符合条件情况下按照可选型数据项处理。

(4)数据项长度均指字节数。

(5)字符区分大小写。

(6) AN型金额类数据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取舍原则是四舍五入法;负数金额前面加“-”,正数前面不加“+”,其中“-”与小数点各占一位。

举例:类型为AN,长度为20的金额数据项,金额为12345时填报“12345.00************”;金额为-12345.678时填报“-12345.68***********”。

(其中*代表一个空格)(7)汉字信息交换按国家标准GB2312-1980和GB18030-2000执行,西文信息交换按国家标准GB/T 1988-1998执行。

2.4文件命名规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同数据格式文件要求都被唯一标识,文件名规则如下:(1)文件名称的长度为30位;(2)文件名称只能由英文、数字以及英文和数字的组合构成;(3)文件加压加密前后文件名前缀一致,后缀加压加密前为txt,加压加密后为enc;(4)文件名结构如表2所示。

表2 报文名数据段要求数据段含义长度位置数据段描述及填写方法报送机构代码141-14表示公积金中心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机构代码,命名规则见附录1。

汇缴年月615-20表示公积金汇缴对应的年月,格式为“YYYYMM”报文流水序号321-23对同一报送机构同一月的多个数据报文应保证不相同(可以填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报文信息类别124-24G-公积金信息数据报文预留225-26用00填充应用系统代码127-271-企业征信系统报文类型128-280-正常报文1-数据删除报文反馈标志129-29如果是反馈报文,填“1”,否则填写“0”130-30预留,用0填充。

2.5报文文件2.5.1报文结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的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的结构由报文头和报文体两部分组成。

一个报文只包含一个报文头。

报文头和报文体之间用一个空行区分,即报文头后加入两个回车换行符(“﹨r﹨n”或“﹨n”)分隔。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的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的结构2.5.2报文文件种类* 公积金信息采集文件> 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 公积金信息采集信息记录3 数据采集要求3.1数据范围数据来自公积金中心,每次所采集的数据为当期公积金缴费信息。

3.2采集频率原则上以月为单位。

3.3数据文件传送方式采集对象是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数据交换方式采用光盘、磁带等介质形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通过网络上报征信中心。

待条件成熟可采用网络传输等形式实现数据交换。

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交换时,征信中心提供FTP、HTTP、SMTP三种数据交换方式。

通过存储介质进行数据交换时,可以通过磁带、光盘等存储介质。

为保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效率和安全,本规范要求对通过网络进行传输的数据进行加压和加密。

加密方法的选择由进行数据交换的各方协商确定。

4 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和公积金信息删除报文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和公积金信息删除报文是由公积金中心向征信中心报送的报文文件。

报文包括报文头和报文体两部分。

两类报文的报文头构造相同,报文体构造不同。

4.1报文头组成报文头的数据项详见表3。

表3 报文头数据项标识符数据项名称类型长度位置数据项描述及代码表状态8517报文格式版本号31-3格式为N.N,是指当前使用的征信机构制定的报文格式的版本号。

此处填写1.0。

M6517报送机构代码AN144-17此处填写报文生成机构的代码。

M2585报文生成时间N1418-31生成本报文的时间,精确到秒。

格式为YYYYMMDDHHMMSS。

M8553报文信息类别AN132-32G-公积金信息数据报文M5214应用系统代码N133-331-企业征信系统M8543报文类型N134-340-正常报文1-删除报文M8545反馈标志N35-35填写“0”M5591联系人ANC3036-65公积金中心联系人O5593联系电话ANC2566-90公积金中心联系电话O8515预留字段ANC3291-122为以后可能的变化预留。

O说明:1. 状态:指各个指标段中数据项的填写方式状态。

“M”为必选型(Mandatory),表示必须填写该数据项;“C”为有条件选择型(Conditional),表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填写该数据项,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填写也可以不填写该数据项;“O”为可选型(Optional),表示可以填写该数据项,也可以不填写该数据项,不填写该数据项必须用空格填充。

2. 以后出现同类表格中出现以上数据的含义同上。

4.2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报文体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格式中的信息记录只有一种,具体见表4。

该信息记录的构成见表5。

该信息记录的构成见表6。

表4 信息记录类型表编号记录类型记录构成备注1公积金信息采集信息记录基础段表5 信息记录组成编号段名称描述出现次数状态1基础段必选1:1M说明:出现次数:指各个指标段在一条账户记录中出现的次数。

“0:1”表示不出现或出现1次,“0:n”表示不出现或出现n次,“1:1”表示出现且仅出现1次。

以后表格中出现上述数据的含义同上。

表6 基础段数据项标识符数据项名称类型长度位置数据项描述及代码表状态5701行政区划N61-6填写数据发生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编码采用GB/T 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数字型代码,详见附录 (至少到地市一级)。

M6517报送机构代码AN147-20填写数据发生机构的代码。

M2593汇缴年月N621-26表示公积金汇缴信息对应的发生年月,格式为“YYYYMM”。

5703单位识别编码ANC4027-66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中唯一标识单位的号码。

M5505单位名称ANC8067-146单位在公积金中心系统中的登记名称。

M6511组织机构代码AN10147-156编码采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

O5517登记注册号ANC20157-176营业执照中的登记注册号。

O5523单位性质N2177-178代码型数据项,数据字典详见附录。

M5515登记注册类型N3179-181代码型数据项,数据字典详见附录。

要求填写到中类。

企业申办营业执照时的登记注册类型。

5525行业分类AN5182-186代码型数据项,数据字典详见附录。

要求细化到中类。

O5591单位联系人姓名ANC30187-216单位联系人的姓名。

O3501单位联系电话AN35217-251单位的办公电话,参考格式:国别号/地区号-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

O3511单位地址ANC80252-331单位的通讯地址。

O3513邮政编码N6332-337O5705公积金账号ANC40338-377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公积金账户的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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