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煤矿安全规程(电器)(2012)
煤矿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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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编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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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第1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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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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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
•
(五)运输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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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输配电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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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信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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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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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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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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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
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
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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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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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
防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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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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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栅栏围住,人员
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
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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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
安全出口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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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
最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带注释)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2年目录第一编总则 (6)第二编井工部分 (8)第一章开采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10)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6)第四节采掘机械 (23)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5)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6)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7)第八节防止坠落 (28)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9)第一节通风 (29)第二节瓦斯防治 (37)第三节粉尘防治 (43)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4)第一节一般规定 (44)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5)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6)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8)第一节一般规定 (48)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50)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52)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3)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4)第五章防灭火 (56)第一节一般规定 (5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61)第六章防治水 (63)第一节一般规定 (63)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3)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4)第四节井下排水 (67)第五节探探放水 (69)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71)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71)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5)第三节井下爆破 (77)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83)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83)第二节立井提升 (91)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6)第四节提升装置 (10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8)第九章电气 (108)第一节一般规定 (108)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11)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12)第四节井下电缆 (113)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6)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7)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8)第十章煤矿救护 (120)第一节一般规定 (120)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21)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21)第四节抢救指挥 (123)第五节灾变处理 (124)第三编露天部分 (128)第一章一般规定 (128)第二章采剥 (129)第一节台阶 (129)第二节穿孔 (129)第三节爆破 (130)第四节采装 (134)第三章运输 (137)第一节铁路运输 (137)第二节汽车运输 (142)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43)第四章排土 (145)第五章滑坡防治 (147)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48)第一节防治水 (148)第二节防灭火 (149)第七章电气 (149)第一节一般规定 (149)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50)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50)第四节电力牵引 (152)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53)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55)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56)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8)第八章设备检修 (159)第四编职业危害 (160)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60)第二章健康监护 (162)附则 (163)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63)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72)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3.31《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一
《煤矿安全规程》
1 第十章 电气 一 般 规 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 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一
《煤矿安全规程》
1 第十章 电气 一 般 规 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 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 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清理或者隔离焊 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三) 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 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1 第十章 电气 一 般 规 定
2.变压器中性点接地问题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供电方式虽然有以上优点,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1)人身触电电流太大。因为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的供电系统,三项对地电压即 为相电压,人身触电电流为相电压与人身电阻的比值,井下空气潮湿,人身电阻 取1000,380V的供电系统,人身触电电流。30mA·s为人身触电安全电流,通 过人身50mA电流就能致人死亡,可见,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供电方式对人身 触电构成的威胁太大。 (2)单相接地短路电流太大,容易引起供电设备和电缆损坏或爆炸着火事故; 同时,接地点产生很大电弧,容易引起瓦斯和煤尘爆炸事故。
2020年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版)(DOC83页)精品

2020年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版)(DOC83页)精品煤矿安全规程培训资料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1、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2、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3、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内容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内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全规程》内容。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煤矿安全规程2020

煤矿安全规程2020
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了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而制定的一系
列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
2020年的煤矿安全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企
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
产职责和权限。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计划、安全生产组织、安全生产控制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3.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
产监督,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煤矿企业严格遵守安全规程。
4. 安全设施和装备要求: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装
备管理制度,包括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矿井排水系统等
方面的要求,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完善。
5. 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要求煤矿企业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包括新员工培训、定期安全教育、应急演练等方面的要求,提
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要求:要求煤矿企业进行安全
生产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矿井巷道支护、瓦
斯检测、火灾防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得到有效控制。
总之,2020年的煤矿安全规程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安全设施和装备要求、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以及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要求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员工的身体健康。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2 《煤矿安全规程》
(5)删除了已经被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 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 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等。
如吊罐式凿井法、木垛盘支护、非正规开采、采 空区垒矸石垛条带充填采煤、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专用排瓦斯巷、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 采煤 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油浸式电气设备、地面临时 火药库、硝化甘油类炸药、井下辅助通风机等。
➢ 增加了建井期间的反井钻机、伞钻、抓岩机、挖 掘机、模板台车等要求,以及机械化充填采煤、连续 采煤机采煤的安全规定; ➢ 增加了井下连续采煤机、综掘机、无轨胶轮车、 单轨吊、无极绳牵引车、卡轨车等装备的安全要求, 以及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 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等掘进 机后配套设备的相关规定;
2 《煤矿安全规程》
(3)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 增加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
➢ 将“煤矿救护”扩展为“应急救援”一编,增加 了安全避险一章,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 力和自救逃生要求; ➢ 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提出煤矿设计、建设、生 产至闭坑全过程的地质保障,以及地质保障管理工 作制度要求
2 《煤矿安全规程》
(2)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 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 槛。
➢ 严格各类煤矿矿井采深和水平延深,限制矿井同时生 产的水平数和生产能力,严格专用回风井规定,严格机 电设备选型要求等。 ➢ 条款编写尽量明确、具体,删除了“可靠的”、“确 保”、“保证”等表述,进一步增强《规程》的可操作 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
➢ 增加了(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 负责、煤矿闭坑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同 时”、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 施 ➢ 删除了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煤 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放顶煤开采、三下开采审批(或备 案)的要求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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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井工部分
第一章 开 采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
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
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 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 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七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 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 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 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 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 拒绝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 业。
(七)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还必须进 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对喷体必须 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 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八)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 的托板紧贴巷壁。
(九)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十)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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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的主要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 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
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 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 习。
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
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安全规程(2012版)(带注释)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目录第一编总则 (6)第二编井工部分 (8)第一章开采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10)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6)第四节采掘机械 (23)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5)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6)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7)第八节防止坠落 (28)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9)第一节通风 (29)第二节瓦斯防治 (37)第三节粉尘防治 (43)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4)第一节一般规定 (44)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5)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6)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8)第一节一般规定 (48)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50)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52)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3)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4)第五章防灭火 (56)第一节一般规定 (5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61)第六章防治水 (63)第一节一般规定 (63)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3)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4)第四节井下排水 (67)第五节探探放水 (69)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71)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71)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5)第三节井下爆破 (77)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83)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83)第二节立井提升 (91)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6)第四节提升装置 (10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8)第九章电气 (108)第一节一般规定 (108)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11)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12)第四节井下电缆 (113)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6)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7)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8)第十章煤矿救护 (120)第一节一般规定 (120)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21)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21)第四节抢救指挥 (123)第五节灾变处理 (124)第三编露天部分 (128)第一章一般规定 (128)第二章采剥 (129)第一节台阶 (129)第二节穿孔 (129)第三节爆破 (130)第四节采装 (134)第三章运输 (137)第一节铁路运输 (137)第二节汽车运输 (142)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43)第四章排土 (145)第五章滑坡防治 (147)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48)第一节防治水 (148)第二节防灭火 (149)第七章电气 (149)第一节一般规定 (149)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50)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50)第四节电力牵引 (152)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53)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55)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56)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8)第八章设备检修 (159)第四编职业危害 (160)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60)第二章健康监护 (162)附则 (163)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63)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72)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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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第445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 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 ,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 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 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 电。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 除外)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或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允许使用安全检测鉴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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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455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 ,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 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 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 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 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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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461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 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 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462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 设1个出口。 第463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 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 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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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井下电缆
第466条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机械提升 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 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第467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水平差相适应。 (二)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三)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四)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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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第442条 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 )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 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 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 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 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 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 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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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464条 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 坑。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 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465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 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 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 示牌。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 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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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第451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 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452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 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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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453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 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 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 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2。 第454条 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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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第448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 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 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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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表10
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
瓦斯矿井
使用 场所
类别
煤(岩)与瓦斯(二 氧化碳)突出矿井和 与其喷出区域
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 进风巷
低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
翻车机硐室
采区进风巷
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 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和工 作面进回风巷
1.高低压电机和电气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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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457条 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 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 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 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 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 次跳闸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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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第443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 电。 第444条 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 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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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缆
(七)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MVV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 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 (八)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MT818标准的橡套 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九)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 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力缆。 (十)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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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 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 可靠性。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 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 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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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456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 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 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 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 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 备能够起动。
煤矿安全规程(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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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高立忠
煤矿安全规程
目录 第二编 井工部分 第九章 电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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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40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 、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 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441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 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 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 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 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 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 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用防爆型(矿用 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 除外)
2.照明灯具
***矿用防爆型(矿 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 除外)
3.通信、自动化装置 和仪表、仪器
Hale Waihona Puke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 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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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460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 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 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 。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 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 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 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