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在用设备检测规定第一批2012
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

编号:SM-ZD-36981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结合生产实际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特作如下规定。
一、、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周期严格执行安监总规划[2012]99号文及国家有关规定。
属于检测范围内的设备在安装完成后、投入运转前必须经检测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机电科每年12月10号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检测检验计划报长治市煤管局检测中心。
三、检测检验程序:煤矿提出申请,长治市煤管局检测中心根据年度检测检验计划进行现场检测、报告编制、出具报告。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下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
煤矿淘汰设备(1-6批)目录汇总

煤矿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及设备目录(1-6批)汇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水平,增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现将《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12月16日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第六批)一、煤矿安全1、皮带机皮带钉扣人力夯砸工艺:2017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
淘汰原因:操作安全性差,连接可靠性低,安全隐患大,容易造成事故。
可代替的技术装备:专用皮带机皮带钉扣机。
2、钢丝绳牵引耙装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粉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巷和石门揭煤工作面禁止使用。
淘汰原因:安全装载能力不足,效率不高,隐患较大,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可代替的技术装备:钻装锚一体机及履带挖掘装载机。
3、煤矿井下用煤电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芯取样不受此限)。
淘汰原因:电缆及其连接插销容易产生电源短路、电缆绝缘破损等问题,电气失爆产生电火花,易造成瓦斯爆炸等事故。
可代替的技术装备:气动风钻及液压钻。
4、井下活塞式移动空压机:2018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
淘汰原因:噪声大,发热量高,稳定性差,安全性能差。
可代替的技术装备:井下螺杆式移动空压机。
5、井下照明白炽灯:2018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
淘汰原因:耗电量大,开灯瞬间电流大,局部温度过高易造成灯丝烧断。
属于落后设备,不能做到本质安全。
可代替的技术装备:井下照明LED灯。
6、串电阻调速提升机电控装置:大型新建矿井禁止使用。
淘汰原因:启动、换挡时产生较大冲击电流,自动化程度较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7.24•【文号】安监总规划[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
具备检测检验能力的煤矿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检测,或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
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煤矿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二、具备检测能力的煤矿企业和承担检测检验任务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检验,对检测结果和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矿用设备定期检测制度。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结合驻在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
安监总局令[2012]第44号_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
![安监总局令[2012]第44号_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9f2eba63f242336c1eb95e12.png)
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三批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煤矿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1.采用DW10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2.QC83-80/660、QC83-80 /660 N、QC83-120/660(380)、QC83-225/330(38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3.煤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4. 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5.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井下硐室外禁止使用;硐室内自2007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6.BJO2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BJ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7.KJ1600/1220单筒缠绕式矿井提升机8.非防爆运输机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危险区域禁止使用)9.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10.ZYZ、ZY3型液压支架11.单光源矿用安全帽灯(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监察字[2005]30号文件执行)12.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13.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14.非阻燃电缆15.非阻燃抗静电风筒16.铝包电缆17.铝芯电缆(采区低压电缆禁止使用)18.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19.导爆管、普通导爆索和火雷管20.巷道采煤方法21.前进式采煤方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禁止采用)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1.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 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7.KSJ、KSJL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D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0.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1.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2.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JKA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4.KJ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5.XKT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6.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7.JBT局部通风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
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_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执行好《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1.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的整体设计和永久避难硐室设计,应当在煤矿企业和具备紧急避险系统研发经验的机构配合下,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
2.紧急避险系统设计中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根据矿井具体条件和突发紧急情况下矿工安全避险实际需求,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结,确保在矿井突发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能够安全避险。
3.紧急避险系统设计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矿井基本情况分析、矿井安全风险分析、紧急避险设施设计、自救器配置、避灾路线优化与应急预案完善、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设备选型与投资概算等。
具体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方案优选和充分的论证。
二、关于避难硐室建设1.永久避难硐室的建设。
除应当符合《暂行规定》第11及17~22条目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个安全出入口。
有条件的矿井应当将安全出入口或应急逃生出口分别布置在2条不同巷道中。
如果布置在同一条巷道中,2个出入口的间距应当不小于20米。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避难硐室应当按照永久避难硐室的标准建设。
3.临时避难硐室的建设。
采(盘)区布置永久避难硐室的,该采(盘)区内采掘工作面的临时避难硐室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第102条的要求,且硐室隔离门应当满足气密性要求,门墙设单向排气管,硐室内应当存放足量食品、急救用品及防护时间不小于45分钟的隔离式自救器,安设压风自救装置。
第一批检测检验的煤矿矿用安全设备检验项目表

第一批检测检验的煤矿矿用安全设备检验项目表
序 号 五 1 2 3 4 5 6 7 六 1 2 3 4 5 6 7 七 1 2 3 4 5 6 7 8 项 目 名 称 依据的标准名称、 代号(含年号) 检验周期 常规检验:载人提升系统(含 主、副井)每年一次,其他三 年一次。 AQ1015-2005 《煤矿在用缠绕式提 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 验规范》 保险装置 信号装置 电气系统 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 机房 提升装置 提升机制动系统 液压系统 保险装置 信号装置 电气系统 光干涉甲烷测定器 外观 基本误差试验 稳定性试验 气密性试验 扩散试验 自由跌落试验 温度试验 防爆试验 MT28-94 MT28-94 MT28-94 MT28-94 MT28-94 MT28-94 MT28-94 MT28-94 GB3836.2-2000 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AQ1016-2005 《煤矿在用提升绞车 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 范》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检 验,并可以代替常规检验: 1、安装、大修及改造的提升 系统交付使用前; 2、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提升 系统使用前; 3、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 其损坏的提升系统使用前。 常规检验:载人提升系统(含 主、副井)每年一次,其他三 年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检 验,并可以代替常规检验: 1、安装、大修及改造的提升 系统交付使用前; 2、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提升 系统使用前; 3、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 其损坏的提升系统使用前。
第一批检测检验的煤矿矿用安全设备检验项目表
序 号 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四 1 2 3 4 5 6 7 项 目 名 称 依据的标准名称、 代号(含年号) 检验周期
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 水泵配置 配电设备 水仓容积 噪声 机房温度 转速 流量 扬程 系统效率 管路效率 水泵效率 泵轴功率 输入功率 吨水百米电耗 电气参数及经济性能 排水能力 启动时间 振动烈度 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 机房 提升装置 提升机制动系统 液压系统 保险设备 信号装置 电气系统 AQ1014-2005 《煤矿在用摩擦式 提升机系统安全检 测检验规范》 常规检验:载人提升机系统(含主、 副井)每年一次,其他三年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检验, 并可 以代替常规检验: 1、 1、 新安装、大修及改造的提 升机系统交付使用前; 2、 2、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提升机系 统使用前; 3、 3、 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其损 坏的提升机系统使用前。 AQ1012-2005 《煤矿在用主排水 系统安全检测检验 规范》 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
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2〕9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
具备检测检验能力的煤矿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检测,或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
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煤矿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二、具备检测能力的煤矿企业和承担检测检验任务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检验,对检测结果和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矿用设备定期检测制度。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结合驻在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
《目录》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出现新情况,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2年7月24日
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