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价值评价需要新的标准_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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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 RNAL OF OC EAN UNIVE RSI TY OF C HINA(S ocial S ciences Edition)2006年第4期N O.4.2006

新闻价值评价需要新的标准*

郭 平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新闻界对新闻价值的争论直接带来的是对新闻价值评价标准的质疑,新闻界一贯奉行的“五要素”说的缺陷更加明显,而从价值本体研究出发的评价标准缺乏对实践的直接指导,因此,新闻业界急需一种更为科学并具有实用性的新闻价值评价标准。

关键词:新闻;评价标准;价值要素;受众需要;两个步骤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5X(2006)04-0091-03

新闻传播活动中存在着两个价值主体,一是传播主体,即新闻采编者,一是接受主体,即受传者,价值客体则为新闻事实[1]。这里所说的新闻价值评价特指传播主体中的新闻采编者以自己主观意识里的需要标准,去评价客体有无新闻价值和新闻价值大小的意识活动,也经常被称为新闻价值判断或新闻价值评判。新闻价值评价之所以重要,在于它是新闻价值能否在接受主体那里得以最大限度实现的前提步骤,虽然受传者是新闻价值能否实现的最终检验者,但如果一条事实信息的新闻价值被采编者准确地加以判断,就有可能比较充分地实现其新闻价值,反之,若采编者对其新闻价值判断偏离了受传者的价值倾向或者说不能实在满足受传者的需要,则新闻价值的实现程度会大大降低。那么,新闻采编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应该运用什么样的新闻价值评价标准,才能尽可能地使新闻价值得以实现呢?

目前存在的新闻价值评价标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从新闻事实的价值要素出发,以时新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和趣味性这五个普遍认可的新闻价值要素[2](P166)(以下简称为“五要素”,或称之为五个新闻价值属性①)为新闻价值评价的标准;另一类是围绕新闻价值表现为对新闻和受传者关系的权衡,即价值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角度,以新闻事实满足受传者几种需要为标准。但两类标准对指导新闻采编工作来说都存在局限。

以“五要素”为新闻价值的评价标准或者说是新闻价值选择标准是新闻界在长期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它产生于西方大众化报刊发展时期,强调读者兴趣,符合当时市场竞争的需要。虽然现在媒体所面临的社会环境与“五要素”产生的时代背景已有了很大不同,但是,这些要素仍是传播者发现、比较、评判新闻事实的基本尺度,一般认为新闻事实具有的以上价值要素越多,其新闻价值就越大。“五要素”的操作性很强,而且是目前得到认可程度最高的标准,但是它的缺陷也是很明显的。先不说它以新闻价值选择标准为新闻价值本身是不甚合理的,在实践中,它诱使传播者偏爱事件的冲突、刺激和煽情,过分注重异常怪诞、骇人听闻,片面追求人物和事件的显赫与轰动效应,片面追求时效性而使新闻流于肤浅,以及无暇顾及新闻的真实性。归于一点,商业利润的驱使让传播者以“五要素”为评价新闻价值的标准,丢失了新闻工作者应有的道德追求与责任感,正如哥伦比亚大学新闻研究院霍亨伯格教授(John Ho-henbe rg)所说,“新闻记者并未负起促进国际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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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收稿日期:2006-04-20

作者简介:郭平(1982- ),女,山东荷泽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方向为新闻学。

学界一般都以价值要素来称呼这“五性”,但杨保军在《新闻价值论》里认为,价值要素的说法不准确,应为价值属性。详见书第130页。

责任,因为他们认为只有战争、革命、凶杀、灾难是重大新闻。这种传统新闻观念的最大危险,是将社会的正常现象匿藏于反常现象的后面,将人类导入一个迷惘的世界。”[3]事实上,自70年代以来,西方新闻学者已经开始反思传统的新闻价值评价标准,同时,在实际的新闻工作中,许多不能用“五要素”概括的新闻越来越多地走进了新闻报道领域,并有效地实现了新闻价值,既得到受众的欢迎,又体现为不错的社会效益。比如一些服务类报道,是平淡的,甚至有些琐碎,却是受众真正需要的。再如解释性报道兴起,它能帮助受众真实而深刻地了解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对实际生活很有意义。如今的新闻报道更注重事件的内涵,力求全面、深刻、有用,对传统新闻价值评价标准造成了冲击。

与此同时,对新闻价值的重新审视使得不少学者从价值关系角度制定新闻价值评价标准。随着新闻价值研究开始回归价值本义,新闻价值被认为是“客体的新闻要素、属性和功能对新闻主体所产生的实际效应,即对新闻主体的作用和影响”[1](P14),进一步说是新闻满足受众需要表现出来的效用和意义。新闻事实满足受传者需要的程度越高,受传者对新闻事实的认同度越高,新闻价值就越高。因此,有学者认为,新闻工作者是根据人们具有的共同需要这一客观标准来选择和评价新闻事实的,而受众又是根据新闻机构发布的新闻是否能满足上述需要来评价、衡量新闻的,因此,新闻价值评价的标准就是满足“需要”的多少和程度[4](P86)。还有学者认为,“用受传者口味来观察新闻的可报道性,才是最主要的标准,否则判断新闻价值就失去了目标,变成了记者或专家的纯主观评价”。[5](P207)所以,他们拟定的新闻价值评价标准都是从受众的几种需要转换而来的,刘建明教授的“新闻事实和公众的生活是否有直接关系”、“新闻事实能否构成轰动性事件”、“增进人类知识的事实”和“新闻事实能否给公众带来精神愉快”的四个判断标准带有明显的新闻价值效用的“获知性”、“激励性”、“获益性”和“娱乐性”的转化痕迹,而有的学者干脆就以能否满足“知晓、认识、教育、审美”的受众需要为评价标准。[4](P86)

从理论上讲,对新闻价值回归价值本义的再认识,直接促使了新闻价值评价标准的重新确立,这样一个新的标准的确反映了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的真实关系,更科学,也更准确。但从实践方面看,这样的标准过于宽泛而不易把握,以人类在精神产品上的需要为新闻价值评价的标准让新闻采编者在选择、比较新闻时无从下手,新闻与新闻之间的区别判断变得比较困难。

“新闻评价标准的变动性,主要源于主体新闻需要的变动性,主体的发展、变化是生存的必然法则,而体现变化发展的根本标志就是各种需要的不断变化。需要变了,也就意味着评价标准的变化。当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对新闻的需要和需要的方式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因而用来评价新闻价值的标准也必然会发生变化。”[1](P270)综上所述,我们需要找到一种新的新闻价值评价标准来弥补这一不足,以使新闻采编者能够有具有指导意义而又适用的评价标准。

新闻采编者的职能是将新闻事实提供给受众,从这个基本的职业意义来说,所有的事实,只要它是新闻,就应当加以报道,但是,媒体的报道时间和空间都是有限的,不可能给所有的新闻对向大众报道的机会,采编者总是选择那些新闻价值实现可能性比较大的新闻事实加以报道,而新闻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受众接受新闻事实后的反应。因此,在整个新闻价值评价过程中,采编者面临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或者说是两个预测新闻价值实现情况的过程,一是对基本事实是否符合新闻传播的要求的评价,二是此新闻事实的价值实现程度会不会比彼新闻事实的价值实现程度高。基于对这一过程的分析,新闻价值评价标准应该依据这两个思维步骤而制定。

首先,新鲜性和真实性是判断事实是否是新闻事实的标准,这是新闻价值评价标准的第一步。这二者是新闻存在的基本条件[6](P98),满足这两点的新闻事实就可以成为价值客体。

新鲜性是第一重评价,一切新闻都必须新鲜,这是受众需要新闻的根本原因所在,不“新”就无所谓新闻了。当然,对新鲜性的判断还要参考媒体的传播特点,日报与周报对新鲜性要求就有所不同。然后采编者必须求证事实的真实性,不是确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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