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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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政府利益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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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政府利益分析说——以利益法学派为视角吉林大学法学院 07030106 谷亚韬发表于2005年12月《社科前沿理论探索》内容提要:政府利益分析说与利益法学派代表人物克格尔的“利益论”是一对孪生兄弟,他们的生长年代大致相似,而留得的“生前身后名”却不尽相同。

本文将从利益法学派为视角,对“政府利益分析说”进行重述,以助人们走出对“政府利益分析说”的误区,且望看到“政府利益分析说”的新生。

关键字:政府利益虚假冲突真实冲突利益协调一、两大法系在“利益分析”上的历史邂逅20世纪50年代,德国的克格尔教授和美国的柯里教授先后于1953年和1958年将“利益分析”方法引入国际私法领域,分别创立了国际私法“利益论”和“政府利益分析说”。

两神似的“婴儿”无疑成了当时两大法系各自的主角,而其生命力却因各自成长土壤的不同而大相径庭。

大陆法系“利益论”的衰亡可作为英美法系“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前车之鉴,尽管它对德国国际私法实践和立法改革中所发挥的作用有限,但它在历史上曾扮演了抵御美国现代冲突法革命思潮对欧洲大陆进攻的角色,这本身已使它不自觉地从侧面丰富了“政府利益分析说”的理论。

利益法学是20世纪初出现于德国的一个社会学法学流派,它以强调法官应注意各种“利益”的核心思想而得名。

1896年,德国颁布的《民法施行法》中的法律选择规则,是“管辖权选择规则”,与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一样,传统上具有属地主义倾向。

这些法律选择规则不仅内容简单,而且多采用一个硬性的单向连结点,十分封闭。

整个《民法施行法》中的冲突规范都不是从一个“国际的”观点,而是从一个“涉外”的观点出发来考虑问题。

而且,这种“管辖权选择规则”最大的缺陷在于,“由于对被指定的国家的实体法内容缺乏了解,导致不符合法院的利益的结果,从而往往需要借助公共秩序保留,反致等方法来加以排除”①。

然而同时代在德国法律领域居于主导地位的却是“概念法学”。

“概念法学”脱离社会实际,它以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方法坚持伦理和价值虚无主义的观点,并假定法律是无缺陷的,通过适当的逻辑分析,能从现行的实在法制度中得出正确的结论。

政府利益分析说

政府利益分析说

二、False conflicts(虚假冲突)
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各国之间,表面 上存在冲突,但有的国家对适用法律有利害要求, 其他有关国家并不存在此利益要求,也就是法律规 则上的冲突并不反映实际利益的冲突。
三、Unprovided-for case(无冲突)
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有关各国对适用本国法律 都没有政策需求或利益要求。
他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看作是不同国 家利益的冲突。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院首 先要查明哪个国家对此案件有利益,然后就 适用对此享有利益的国家的法律。在审理涉 外案件时: 第一种情况: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 利益,就应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 第二种情况: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 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 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 的利益; 第三种情况: 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 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 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 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1.若该案中,只有加利福尼亚州对该案具有政府利益。 该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该如何判呢? 依据柯里的政府利益说,很明显为第一种情况, 应适用雇佣契约缔结地加利福尼亚州法律。 2.若该案中,加利福尼亚州和阿拉斯加州都对该案 具有政府利益。该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斯通该如何判 呢? 依据柯里的政府利益说,此种为第二种情况, 应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即法院国所在地法。 3.若该案中,加利福尼亚州和阿拉斯加州都对该案具 有政府利益。而起诉法院为无利益的其他州。该加利 福尼亚州法院斯通该如何判呢? 依据柯里的政府利益说,则为第三种情况。法官 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选择自由裁量。
布雷纳德· 柯里(美) (Currie,1912-1965)
政府利益分析说
Governmental interest analysis

柯里的利益分析理论探析

柯里的利益分析理论探析

柯里的利益分析理论探析秦方方【摘要】柯里是美国冲突法革命的主要领导人,其提出的利益分析理论被认为是现代冲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的思想之一.文章从介绍柯里利益分析理论的基本内容入手,考察了"利益"一词的含义,认为私人争端不仅涉及当事人利益,而且也涉及与争议有重要联系的州的利益.此外,文章还探讨了利益分析理论在冲突法案件中的具体运用,指出柯里过重的法院地法倾向和对利益衡量的限制思想,进而主张通过公平的"利益衡量""比较损害"等方法解决真实冲突.【期刊名称】《哈尔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8)001【总页数】5页(P37-41)【关键词】利益分析;法律冲突;法院地法;利益衡量【作者】秦方方【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1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20世纪中期,布雷纳德·柯里(Brainerd Currie)教授以州法院法官裁决州际案件为视角,提出了“利益分析”的法律选择方法。

他将相冲突的法律内容作为分析冲突法案件的出发点,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确定相冲突的法律内容背后的政策,进而探明各州在特定案件中是否对实施这些政策存在利益。

同时,他对立法机关制定政策的职能和其在宪法限制内解释政策的职能作了明确的区分。

柯里认为,如果法官查明一州对适用其政策于眼前案件存在利益,法官就应适用该州法律裁决案件,无论其他州是否存在相冲突的利益。

柯里将法律冲突分为“虚假冲突”“真实冲突”和“无利益冲突”三类。

虚假冲突是指在某个案件中只有一州对适用其法律有利益要求。

在虚假冲突的情形下,只有当法院地州对适用其法律无利益而外州有利益时,该外州的法律才能得以适用。

真实冲突是指在某个案件中各州对适用其法律都存在利益,即法律追求的政策因适用其法律而增进。

柯里提出,在真实冲突的情形下,法院应适用法院地法以促进法院地州政策目标和利益的实现。

无利益冲突是指在某个案件中各州对适用其法律均没有利益要求,此时,法院应适用法院地法解决冲突。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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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就产生于美国 冲突法革命时期,在新实用主义思潮影响 下,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应运而生。
❖ 柯里教授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现 代冲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力的学说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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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年,柯里教授将他发表的一些论文汇编成 《冲突法论文集》出版,提出“政府利益分析 说”。
月在美国购买了5250吨美国小麦,价值
116.33万美元,交由被告利比里亚美姿公司
所有、被告香港东昌航运公司经营的“宏大”
轮承运。“宏大”轮装载小麦后,船长签发
了两份正本提单。该提单申明受《一九三六
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约束。宏大”轮启
航前,船长收到一份航次建议书,提出“宏
大”轮该航次很可能会遇到风力约7~11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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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认为传统的法律选择理论会产生这样的问 题:“法院适用特定州(国)的法律而不去 考虑政府的利益会使得法院常常处于很不合 理的地位,即如果适用一州(国)的法律不 能对该州的利益有所促进,那么法院适用法 院地法的结果就是否定了该州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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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年,美国著名法官富德在“巴布科克诉杰克逊” 案中,坚信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是解决法律适用问 题的最佳选择。但到了1972年,在对“纽迈耶诉库 纳”案发表意见时,他已经坚决地反对这一方法。 富德法官认为,“过去,我们曾经情愿牺牲古老的 冲突规范所提供的确定性,以获得较为公正的和实 际的判决,但其结果是我们的判例因此而缺乏一致 性,这是因为很难发现目的和政策和更难根据某个 原则以决定应当实施哪个法律,而同时又不实施哪 个法律。”这段话可以说是对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在 实践领域适用结果的一个总结。
❖ 法院地如果没有利益,而其他两州间有不可 避免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适用法院地的法律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的维持摘要:柯里(Brainerd Currie)是美国著名冲突法学家、法学教授,也是美国20世纪冲突法新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他于1963年整理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集》一书,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这一有争议的冲突法理论。

我们认为柯里的理论比较强的合理性,需要进一步的改维持。

关键词: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维持20世纪50年代,柯里(Brainerd Currie)在库克(W. W. Cook)、罗伦森(E. G. Lorenzen)和凯弗斯(D. F. Cavers)以及其他学者的基础上,对美国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尤其是比尔(J. H. Beale)的“既得权理论”和他主持编纂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进行无情的抨击,指出《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已经破产,认为“没有法律选择规则,我们会更好一些” ,并主张用他的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取而代之。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不是凭空臆想出来的,有其实践基础和理论来源。

“政府利益分析说”可追溯到1935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阿拉斯加包装工协会诉加利福尼亚工业事故委员会”一案。

该案件牵涉到一位来自墨西哥无住所的外国人,他在旧金山受雇到阿拉斯加参加大马哈鱼季节的工作,后来在那里因事故受伤,到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请求赔偿。

法官斯通(Stone)在该案中没有适用事故发生地阿拉斯加州法律,而是适用了雇佣契约缔结地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理由是加利福尼亚州对该案具有政府利益。

斯通还认为这样做符合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和“充分善意和信任条款”的精神。

该案在美国冲突法判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它成为柯里学说的判例法基础,被他一而再地引用。

在理论方面。

柯里则得到两位学者的启示,一位是弗罗恩德(Freund)教授,他1946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首席法官斯通和冲突法》一文,阐述了政府利益分析的意义。

另一位是汉考克(Hancock)教授,1943年他在多伦多大学法律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探讨政府利益分析的论文。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1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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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评价
• 传统的冲突法理论是通过以地域为特征的连接点的方式选 择应当适用的法律;“利益分析说”则将利益作为新的标 准,通过利益的有无、大小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 第一次从法律调整利益的角度对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进行了 严厉抨击和修正,是对现代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一大贡献。
•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显然倡导的是法院地法优先的 主张,但是过度信奉 法院地法优先主义,容易导致法院 地法的滥用,同时过度强调法院地法的利益而忽视他国的 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司法不公。
• 在“虚假冲突”的情形下, 只有当法院地州不具有利
益而外州具有利益时,该 外州的法律才能得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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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冲突
• 所谓无冲突,则是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 有关各国对适用本国法律都没有政策需求 或利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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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体内容分析
• 在当时的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冲突法案件都是以“虚 假冲突”的形式出现,即在冲突的双方中只有一方有政府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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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思想内涵
• 1963年,柯里在《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了“政府利益分析 说”。他认为,解决法 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 进行分析。他直截了当地把不同国家的法 律冲突说成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
• 他将法律冲突分为真实冲突、虚假冲突和 无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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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实冲突
• 所谓真实冲突,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两国或两州以 上法律均具有适用可能性,且各国或各州均具有适用其本 国法或本州法的政府利益,即其法律追求的政策均因适用 其法律而有所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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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当时安大略省的法律,非商用汽车的主人或 司机对其车内乘客的人身伤亡不负责任,不论其 是否有过失。但是纽约州的法律则没有此类规定。 初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依照传统冲突规范选择适 用侵权行为地法即安大略省的法律。纽约州最高 法院的法官富德对该案进行了最终的改判。他认 为,传统的冲突规范规范在此是不能适用的,法 院应当依照利益分析的方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实现的.如果一个案件只与一个州的利益有关,这里体现的法律冲突是虚假冲突,适用对本案有利益的州法律.如果案件与两个州的利益有关,这是真实法律冲突,可以适用利益较大那个州的法律,或适用法院地法.他主张全面抛弃冲突法.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理念的核心,它在本质上界定了私法与公法的区别:“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力,它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

”(注:〔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这点反映在国际私法上便是,当事人双方有权自行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作为一个准据法的表述公式,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各国公认的确定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限制:(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

(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自治存在几种对立的主张:(1)依据当事人选择有无限制分为无限的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意思自治。

前者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一国法律;后者是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几个国家中选择一国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人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国际私法四种学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里的最密切联系说拉夫拉尔的“较好的法说”贝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一)利益分析说美国法学家布朗勒德﹒柯里提出。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比卡佛斯的理论更为激进。

柯里认为,应该抛弃冲突法规则,而采取他的“利益分析”(interest analysis)的方法,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直接作出选择。

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藏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使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整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1、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各有关法律所体现的政策,查看各有关国家运用这些政策维护某种利益是否合理的各种情况。

2、他还与卡佛斯一样,认为法律冲突存在着“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情况。

如果一个州对适用其法律有利益,而其他州并无利益时,他认为这是一种“虚假冲突”,应该适用与案件惟一有利益关系的法律。

3、假如认定有关各国均对案件适用其法律存在“政府利益”,这就存在着“真实冲突”,便应适用法院地法或那个更大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4、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5、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价值在于,它解释了法律冲突的终极目标是要解决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

但该学说要求抛弃传统冲突法的主张过于激进,也不现实。

此外概说具有明显的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

而“利益”的认定则不仅是要看本州居民有无利益损害,还要看相关的立法目的有无实现,对本州的经济和法秩序有无违背。

美国学者柯里创立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 ov ernmenta l interest analy sis) 要求法院在处理冲突法案件时考虑到相关各州的利益, 只要法院地州有利益就只适用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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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
真实冲突Biblioteka 虚假冲突无冲突与案件有关的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在适用 其法律方面均有利益时,即为真实冲突,解 决这种冲突的方法就是适用法院地法。因为 在真实冲突的情形下,法院没有理由适用别 的州的法律,援用本州法律可以推动本州政 策的实现。 在真正的冲突状态下,即两个州的法律都可 以适用于案件,而且各州都具有适用本州法 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柯里认为法院不应 该衡量各州的利益,而是直接适用本州法。
他认为传统的法律选择理论会产生这样的问 题:“法院适用特定州(国)的法律而不去 考虑政府的利益会使得法院常常处于很不合 理的地位,即如果适用一州(国)的法律不 能对该州的利益有所促进,那么法院适用法 院地法的结果就是否定了该州的合法利益
1963年,美国著名法官富德在“巴布科克诉杰克逊” 案中,坚信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是解决法律适用问 题的最佳选择。但到了1972年,在对“纽迈耶诉库 纳”案发表意见时,他已经坚决地反对这一方法。 富德法官认为,“过去,我们曾经情愿牺牲古老的 冲突规范所提供的确定性,以获得较为公正的和实 际的判决,但其结果是我们的判例因此而缺乏一致 性,这是因为很难发现目的和政策和更难根据某个 原则以决定应当实施哪个法律,而同时又不实施哪 个法律。”这段话可以说是对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在 实践领域适用结果的一个总结。
“虚假冲突”是指没有政府利益的冲突,然而 依照柯里的观点,虚假冲突案件往往也会导 致法院地法的适用,因为法院大多会认为本 地具有利益,从而忽略外州的利益。 无冲突:有关各国对适用本国法律都没有政 策需求或利益要求。
他发现,绝大部分的冲突法案件都是以“虚 假冲突”的形式出现,即在冲突双方只有一 方有利益。 法院地如果没有利益,而其他两州间有不可 避免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适用法院地的法律 各州之间的利益冲突,同一问题因为法院地 不同而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为求得判决的一 致而将严重损害本州的重大利益时,应当交 由国会根据充分互惠条款进行处理,决定一 个州的利益优先性。
我国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维护国家主 权原则;b坚持平等互惠原则;c合理适用 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d贯彻国家 对外政策和有利于国际民事交往的原则等 四项基本原则。
谢谢~~
虚假冲突,只是表面上存在法律冲突, 法律规则上的冲突并不反映实际利益的 冲突 在虚假的冲突下,仅有一州具有政府利 益,即仅有一州的政策因适用本州法而 有所增进,应该适用利益州的法律作为 准据法,否则有可能损害本州利益又无 益于其他州的利益。在这两种冲突的条 件下,均应该适用本州的法律,这样可 以使政府利益最大化,更好的保护公民 的利益。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就产生于美国 冲突法革命时期,在新实用主义思潮影响 下,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应运而生。 柯里教授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现 代冲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力的学说之一。
1963年,柯里教授将他发表的一些论文汇编成 《冲突法论文集》出版,提出“政府利益分析 说”。 他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而主张 政府的利益是适用法律的唯一标准。他反对传 统的冲突法制度,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看作 是不同国家利益的冲突。
福尔特法官进一步认为,安大略省的《高速公路交 通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乘客与驾驶者相互串 通向保险公司提出欺诈性的索赔,显然,这一法律 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安大略省保险公司的利益,而 不是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和纽约州保险公司的利益。 本案当事人均属纽约人,非安大略省法律保护的目 标,因此,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并不能增进安大 略省的利益,相反,纽约州的法律要求侵权人对因 自己的疏忽而引起的伤害负赔偿责任,法院没有理 由也没有权力以事故发生在本州以外而取消本州立 法上给予本州居民的这种保护。因此,作为双方当 事人居住地的纽约州法律,应当优先予以适用。最 后,福尔特法官撤销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 决定适用纽约州的法律,允许其向杰克逊夫人要求 的损害赔偿。
(三)与前一点相类似,法院如认为有必要,也应当确定域外 法律中所体现的政策,以及确定外国(州)是否在适用其政 策方面具有利益。 (四)如果该法院发现一国(州)在该案中具有适用其政策的 利益,而另一国(州)不具有此种利益时,它应当适用唯一 具有利益的那个州的法律。 (五)如果法院发现两国(州)的利益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则 法院应该通过对其中某国(州)的政策或政府利益作出更为 恰当和更有限制的解释来避免冲突。 (六)如果法院在经过更为严格的解释后发现这两国(州)间 合法利益的冲突仍无法避免时,则应当用法院地法处理该案 件。
他认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 “政府利益”进行分析。在解决法律冲突时, 法院首先要查明哪个国家对此案件有利益,然 后适用对此享有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他提出的分析方法由以下原则组成: (一)正常情况下,即使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法 院也应当首先考虑适用法院地法。因为在柯里教授 看来,法院地与案件通常存在着某种联系,否则该 法院很可能一开始就无法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受理 该案件。 (二)如果案件表明可能适用与法院地法不同的 某个外国法时,法院首先应当调查法院地法中所体 现的政府政策;然后法院应当探究法院地与该案的关 系,以决定能否为法院地适用自己的政策提供合法 基础,因为法院地在适用自己政策方面具有利益。
深圳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于1989年1 月在美国购买了5250吨美国小麦,价值 116.33万美元,交由被告利比里亚美姿公司 所有、被告香港东昌航运公司经营的“宏大” 轮承运。“宏大”轮装载小麦后,船长签发 了两份正本提单。该提单申明受《一九三六 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约束。宏大”轮启 航前,船长收到一份航次建议书,提出“宏 大”轮该航次很可能会遇到风力约7~11级的 恶劣天气。该轮启航后,果然遇到5~11级的 大风浪。最终货舱内小麦水湿、发霉、结团、 变质 。
科里 政府利益分析说
七个臭皮匠制
时代背景
传统美国冲突法理论普遍采用属地主义原则 和既得权原则。这种主要依靠若干连接因素 来确定准据法,并将外国法律与内国法律同 等对待的法律选择理论对于法律的实体内容 较少考虑,当然也谈不上对个案正义的重视。
而且受实用主义哲学思潮主张影响,美 国的法学界对传统的冲突法理论和制度进 行了猛烈地抨击,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 被称之为美国的冲突法革命。
1960 年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
1960 年 9 月 16 日,住在纽约州的杰克逊夫妇, 邀请邻居巴布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先生驾驶的汽 车,一起去加拿大度周末。杰克逊先生驾驶汽车 行驶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不慎撞在高速公 路边的一堵墙上,出了交通事故,致使巴布科克 小姐身受重伤,杰克逊先生也因此交通事故在不 久后死亡。 回到美国纽约后,巴布科克小姐以杰克逊夫人为 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先生 驾车时有疏忽行为,致发生车祸使其身受重伤, 请求予以赔偿。
他认为传统的法律选择理论会产生这样的问 题:“法院适用特定州(国)的法律而不去 考虑政府的利益会使得法院常常处于很不合 理的地位,即如果适用一州(国)的法律不 能对该州的利益有所促进,那么法院适用法 院地法的结果就是否定了该州的合法利益
柯里教授认为,冲突法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恰当 的实体法规范的问题,换言之,就是确定何州利 益将让位的问题。” 按照柯里教授的分析,由于 任何国家或州的法律规范都是用来体现其政府政 策的,某个国家或州适用其法律规范的目的实质 上是实现政府的相应政策。 这种政府通过适用其法律规范来实现其政策中的 立法意图的利益,就是“政府利益”。 因此,法 律冲突只是各国(州)间政府利益冲突的表面反 映。
杰克逊夫人在答辩中承认车祸事实,但对巴 布科克小姐提出的赔偿请求,主张根据美国 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即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 地法的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 省的法律。因为加拿大有一项乘客法规禁止 搭客对驾车者求偿(而纽约州承认这种求偿权). 初审法院依据美国传统的上述冲突法规则, 适用了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驳
回了巴布科克小姐的诉讼请求。
巴布科克小姐不服此判决,向上诉法院提 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巴布科克 小姐又上诉到纽约州最高法院。该院法官 福尔特认为若强制适用传统规则,适用侵 权行为地法,则原告得不到补偿,这就造 成对原告极不公平的现象,从而对通过相 关立法和政策体现出的纽约州保护其居民 安全的政府利益造成损害。从该案的实际 情况看,加拿大安大略省仅为事故的发生 地而且纯属偶然。因此,与加拿大安大略 省相比,纽约与本案有更为密切的联系。
在1989年的“宏大”轮案中,法院适用美国法作 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准据法,判决词中的理由 是因为双方当事人选择了美国法。 不过实际上,法院真正的考虑是,适用美国 《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我国的原告能 够获得比适用我国法律更多的赔偿,因此法院适 用了美国法。按照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这 个案件完全可以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处理。 但如果从政府利益分析的角度去考察,可以发现, 法院在判断法律适用时,已经充分的衡量了能否 更好地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进而维护我 国的国家利益。
本案中,将纽约州的利益和安大略省的利益相比较, 很容易发现,这起案件实际属于“虚假冲突”的情 况,只有纽约州有正当的利益。既然主人和乘客都 是纽约州的居民,纽约州法院则在其本州政策的适 用上有当然的利益。而安大略省在维护其政策上不 存在利益,因此也就不存在与纽约州的利益冲突。 因此,在本案中适用纽约州法律有助于纽约州利益 的实现,而无损于安大略省的利益。这样看来,适 用纽约州法律无疑是更合理的选择。
影响和评价
柯里教授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第一 次从法律调整利益的角度对传统国际私法理 论进行了严厉抨击和修正,它指出法律冲突 的实质是各国之间利益的冲突,否定了冲突 法存在的必要了,动摇了经过几百年发展的 国际司法体系,无疑是对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朝 纵深发展的一大贡献。
柯里的这一学说过度信奉 “法院地法优先主义”, 容易导致法院地法的滥用,以致损害了内外国法 的平等地位 。同时,这种理论对法院地法的过分 关注也为挑选法院行为提供了温床。而政府利益 这个概念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使得政府 利益分析的方法给予了法官过度的自由裁量权, 也让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稳定性与可 预见性。 再者,它在司法上存在很大的不便利,法院去搞 清这种利益冲突是很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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