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企业商标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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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苏工商注[2012]265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完善企业品牌保护机制,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字号区域联动保护,根据《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由注册登记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协调外资登记管理部门共同落实《办法》。

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在市级建立相应的字号保护机制。

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注册分局联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9日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企业商标管理规范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企业商标管理规范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在已注册的平面商标需与具有特色的商标包装器具一起作商标使 用时。
下列情况,企业应申请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 注册申请不予受理,满足条件后需继续申请的;
注册商标需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服务)上取得商标专用 权的;
收购的国外商标需在我国取得商标专用权保护的。
在大陆注册的商标需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到其相应的注册部门另行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的国内和国际注册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 王勇 2019年8月
一、什么叫商标
商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标志。文字、图形、 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 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商标的分类
商标根据尼斯国际分类,共有45个分类,其中1-34为 商品商标,35-45为服务商标。
三、商标的作用
商标的可识别性,让受众有针对性地挑选自己需要的 商品或者服务。
四、商标的注册
商标分国内注册和商标国际注册,其中,国际 注册包括马德里国际注册、单一国家注册、区 域注册。
国内注册
下列情况,企业宜申请商标注册:
在决定销售产品、项目开发及提供服务等活动前及其活动中; 实施商标出口的商品(服务),企业应先向出口目标国或 地区申请商标注册。
应确定注册途径及注册方案。注册途径有: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逐一注册;
区域注册。
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基于国内已申请或注册的 商标。
进行逐一注册以及区域注册的,应向相应国家或地区商标 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申请文件及手续办理应符合相应国家 或地区的要求。
风险控制
应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如发生补正、驳回、异议 等情况,应分析评判,采取相应对策,争取商标权。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8.10【实施日期】1999.08.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于1999年8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省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江苏省著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第五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本省境内;(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地区广泛;(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八)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1修正)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1修正)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实施日期】2011.01.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1999年8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02年6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1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省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江苏省著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第五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本省境内;(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地区广泛;(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八)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范文(3篇)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范文(3篇)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企业商标管理,保护企业商标权益,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注册商标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

三、商标注册管理1. 商标注册义务商标拥有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商标注册,并履行相关手续。

2. 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商标拥有者应当按照商标管理机关的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必要的商标样品和证明材料。

3. 商标注册费用商标拥有者应当按照商标管理机关的规定,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完成商标注册手续。

4. 商标注册审查商标管理机关应当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判断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

5. 商标注册结果通知商标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商标注册结果通知商标拥有者,并将商标注册信息公示。

四、商标使用管理1. 商标使用义务商标拥有者应当按照商标注册范围及规定的类别和商品范围,合法、合理地使用商标。

2. 商标使用方式商标拥有者在使用商标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商标标识清晰地标注在商品、包装、广告等相关物品上。

3. 商标使用期限商标拥有者应当及时维护商标的使用期限,如有需要,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延长商标使用期限,并更新商标注册信息。

4. 商标合作与许可商标拥有者可以与他人进行商标合作或许可使用,但应当与商标合作方或许可使用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商标保护管理1. 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商标权益受到侵权的行为,商标拥有者有权向商标管理机关提起投诉,并依法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

2. 商标纠纷解决商标拥有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商标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商标宣传和教育商标管理机关应当开展相关商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商标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4. 商标监督检查商标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进行商标监督检查,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商标的合法使用。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商标的使用,维护企业商标的权益,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商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商标是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要资产,由我公司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子公司负责执行。

第四条企业商标的管理要坚持依法管理、综合管理、创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商标的管理目标是提升我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保护商标的独占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第六条企业商标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不得仿冒和注册抢注他人商标。

第七条企业商标管理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商标使用管理规范,注重商标的保护和维权。

第八条企业商标管理工作应倡导创新意识,加强企业商标的创意设计和使用,提高商标的市场竞争力。

第九条企业商标管理工作应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商标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商标管理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第十条企业商标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商标注册第十一条企业商标管理部门应负责商标注册工作,包括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注册的监督。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应经过审查和核准程序,确保商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第十三条商标注册申请须提交商标样式图案、商标名称、商标描述和商标权人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四条商标审查和核准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供证据材料和补充材料。

第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企业商标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申请人通报有关费用和缴费方式。

第十六条商标注册完成后,企业商标管理部门应及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办理续展手续。

第三章商标使用第十八条企业商标管理部门应组织制定商标使用规范和标准,推动企业各部门和子公司按规范和标准使用商标。

生产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生产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生产企业商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商标使用管理,保护企业商标权益,提高企业商标价值,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商标管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商标的声誉和价值。

第四条企业商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违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五条企业商标应具有独特性、识别性和代表性,符合市场需求和企业形象。

第六条企业商标应具有法律保护性,对于有争议的商标应及时处理。

第七条企业商标的注册、维护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商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企业商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商标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商标注册管理第九条企业商标的注册应符合《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前应进行商标检索,确保商标的独立性和可注册性。

第十条企业商标的注册申请应由专业律师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确保注册材料的完整合法。

第十一条企业商标的注册应尽早进行,不应将商标注册工作拖延。

第十二条企业商标的注册费用应按规定支付,不得擅自减少或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企业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及时更新商标变更信息,确保商标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企业商标的注册应及时进行商标保护,保护商标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企业商标的注册管理应建立档案,对注册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并建立商标库。

第三章商标使用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商标的使用应符合商标注册证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不得擅自更改或变动商标。

第十七条企业商标的使用应符合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需求,不得损害企业形象和声誉。

第十八条企业商标的使用应加强品牌宣传和营销,提高商标的市场认知度和竞争力。

第十九条企业商标的使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商标纠纷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企业商标的使用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商标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商标的使用应定期进行商标市场调查和评估,及时了解市场反馈,调整商标策略。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4篇)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4篇)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商标的管理行为,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对商标进行注册、申请、使用、维护、变更、许可、转让、终止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商标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商标权益,促进企业的商标品牌建设和创新发展。

第四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商标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提供注册咨询、审查、评估等支持服务,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商标管理服务。

第五条企业应当合理运用商标作为重要的市场竞争手段,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加强商标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第二章商标的注册和申请第六条企业在使用商标前,应当依法申请商标的注册。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书和商标图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商标注册机关应当依法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商标注册机关应当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注册条件的符合性。

第十条商标注册机关作出的商标注册决定,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公告公示。

第三章商标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人应当根据市场需要,合理使用商标,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

第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维护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抵制商标侵权行为,并及时申请维权。

第十四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定期检查商标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保证商标的质量和形象。

第四章商标的变更和许可第十五条商标注册人需要变更商标的名称、图样、类别等信息的,应当依法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变更商标名称、图样等信息的申请应当附加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商标注册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法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但需经商标注册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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