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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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30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30张)

5/21/2019
经济法
11
受偿权
2000年4月,业主秦女士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 同,同年6月房屋装修完工。当年11月秦女士入住新房 后,全家4口人便相继开始患病,开始是不断的感冒、 发烧、呕吐,发展到最后秦女士的丈夫竟然检查出患
上喉乳状瘤。几个月下来,秦女士全家的治疗费、医
药费等高达数万元。新房不敢住,全家人只好在外租
假货还在卖,于是一次买了十副耳机,又一次与商家对簿公堂,引
起轩然大波。

两种意见:
王海不应获得双倍赔偿,在买后十副耳机时,王海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 者消费
王海是消费者,即使王海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者消费,我们也应该鼓励 这种与商家知假卖假行为作斗争的人。如果王海不能获得双倍赔偿,正 义便得不到申张,商家卖假的行为也得不到遏制。
5/21/2019
经济法
3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 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 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 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 用者享有的权利。
5/21/2019
经济法
4
消费者权益
国际消费者联盟确定消费者具有下列基本权利:
5/21/2019
经济法
12
受尊重权
2001年,上海一女大学生钱某到屈臣氏公司开办的超 级市场购物,保安怀疑钱某偷盗,就将钱某带到地下 室,强行搜身。钱某认为该商场怀疑她是小偷,并违 法对其实施极其下流的搜身,侮辱了她的人格和名誉, 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诉至虹口区人民法 院,要求赔偿50万元精神损失。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屈臣氏公司侵犯了钱某的名誉权,且情节严重,手段 恶劣,钱某受害程度较深,社会影响很坏。因此判决 被告屈臣氏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5万元。屈臣氏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 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于法无据,因 此改判屈臣氏公司赔偿钱某精神失费1万元。

202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解释「全文」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指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仔细履行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看法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举荐商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爱护方面的学问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驾驭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学问和运用技能,正确运用商品,提高自我爱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运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敬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爱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爱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有关行政部门发觉并认定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平安危急的,应当马上责令经营者实行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供应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实行措施,便利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需受理,刚好审理。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恳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依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产品质量的两个重要法律法规。

这两个法律的出台和执行,旨在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

下面将对这两个法律进行简要介绍。

首先,产品质量法是我国立法机关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和要求,并明确了厂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企业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不得生产、销售劣质产品,不得欺诈消费者。

同时,它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在一定时间内享有退货、换货等权利。

这些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消费者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边界,促进了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能力。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

它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核心,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尤其是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问题也得到了重视和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商家应当履行的义务,规范了商家的经营行为,禁止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法还重点保护弱势消费者的权益,如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消费群体。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两个重要环节,旨在增强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这两个法律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推动了消费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法规。

它们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产品质量,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在实际应用中,这两个法律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合规的指导。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23新消法条例)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23新消法条例)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23新消法条例)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作为消费者,我们只有熟悉和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我们日常生活中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才能了解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消费者知情权有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饭店、游乐场等不允许外带食物合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3、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货、换货、维修?谁承担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4、什么商品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怎样退货?(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6篇)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6篇)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精选6篇)我们有一些启发后,可用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这样有利于我们不断提升自我。

你想好怎么写心得体会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精选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1周四,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纪念日,这几天,全国人民都在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央视也会一如既往的举办"3.15"晚会,曝光一些没有良心、没有公德心的企业和事件。

经营者这两天也很注意,也在尽力避免自己被投诉,避免自己的商品上了工商局的黑榜单。

当然,各地工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这两天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很重视,也在加强市场检查力度,避免自己的辖区出现大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当然,每一位工商执法人员都知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仅靠工商局单干很难做到。

昨天和一位同事谈起此事,同事说:不知道消费者如何想。

在平时,除了工商局,有哪个单位会想到消费者?消费者投诉时,谁会看到他们?"3.15"到了,突然会冒出很多单位,他们都在抢着宣传自己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能,大有高过工商局之势。

同事的话反映了当前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部分现状。

消费者投诉时,除了想到工商局,恐怕想到的就剩下到法院提起诉讼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到的到"有关行政部门申诉",除了工商局在不折不扣的落实,不知道还会有那个部门也在落实。

我也希望自己的认识是片面的,毕竟,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部门越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大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不是只能靠处理投诉来实现?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想,处理消费者投诉,是一种被动行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更应该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

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

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

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

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

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

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欺瞒消费者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欺瞒消费者怎么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欺瞒消费者怎么处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欺瞒消费者可要求欺诈⽅赔偿原费⽤的三倍。

这个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

但前提是商家⾏为定性为欺诈的情况下。

关于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欺瞒消费者怎么处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欺瞒消费者怎么处罚
1.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欺瞒消费者可要求欺诈⽅赔偿原费⽤的三倍。

这个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

但前提是商家⾏为定性为欺诈的情况下。

2.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额不⾜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什么是诱导消费者消费
诱导消费,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额不⾜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5.24•【字号】•【施行日期】1996.05.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6年5月24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1996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其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并领导、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建设、商检、公安、农业、水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组织转交处理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处理。

第五条消费者委员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协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其必要的编制和经费。

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可以在乡镇、街道、学校、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单位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层组织,方便消费者投诉。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行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制订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和商品、服务质量的监督、保障措施,不得袒护所属行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等待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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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的权益保护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律于1994年10月1日颁布,自此成为我国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商品和服务的买方,他们的购买力直接影响着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保护消费者权益可以有效减少市场失灵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可以增加消费者的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增长。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基本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合法权益、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等。

这些权益的保护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保证了他们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标准和要求。

它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和服务,同时规定了消费者对质量不合格商品和服务的维权途径和方式。

3. 价格公示和欺诈行为禁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价格公示的要求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禁止。

它要求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不得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的商品和服务信息。

4. 合同订立与履行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合同订立和履行进行了规范和保护。

它要求合同必须公平、合法,并规定了消费者对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和违约行为的救济措施。

5. 维权途径和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和方式。

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举报、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惩罚和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自身权益。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与效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推动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继成立,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教育和维护工作。

消费者对于侵害自身权益的投诉数量也逐年增加,维权意识逐渐提高。

同时,一批违法经营者也被依法查处和惩罚,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权意识还较为薄弱,部分消费者在遭受侵害
时选择沉默忍受,缺乏有效的维权行动。

另一方面,一些违法经营者
利用法律漏洞和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问题,继续进行欺诈、虚假宣传
和不公平交易等违法行为。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
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和打击力度。

同时,还需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
能力培养,提高他们对于维权途径和方式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总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它为消费者
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的维护。

然而,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和消
费者维权能力培养,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和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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