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任职证明
外国人工作证办理流程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第一部分(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的申请条件:(1)用人单位基本条件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有特殊需要的,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审批。
(2)申请人基本条件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申请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分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外国专业人才(B类)和其他外国人员(C类)。
(二)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需要提交一下证明材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申请人所持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三)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来华工作90日以上)具体流程如下:(1)用人单位或委托专门机构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登记注册账号,在线提交许可申请,经批准后在线打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2)外国人凭《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及其他所需材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Z字签证。
(3)外国人凭有效签证入境后15日内,用人单位在线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并至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领取证件。
(4)外国人凭有效签证入境后30日内,需至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外国专家证件办理流程

外国专家证件办理流程
我校外国专家分为短期外国专家(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须办理访问签证(F);长期外国专家(停留时间超过90天),须办理工作签证(Z)和居留许可。
一、短期外国专家,办理“访问签证”(F字签证)流程:
1.拟为外国专家办理“访问签证”来华的教师,由主请教师填写《中央美术学
院邀请函申请表》提交至国际处,由国际处统一开具邀请函。
2.专家确需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方可申请“访问签证”的,须于专家来访前45天将下列材料交至国际交流合作处1号楼327室:
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通过后,向北京市外国专家局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办理周期约为2周。
办理完毕后,申请人将《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寄送给外国专家,由专家持邀请函和其他材料自行申请“访问签证”(F字签证)来华。
二、长期外国专家,办理“工作签证”(Z字签证)和居留许可流程:
(一)入境前手续办理
步骤一:提交申办材料
聘用院系于外国专家预计入境前至少2个月前提交以下材料至国际交流合作处1号楼327室:
(以上材料如是非中文的,需要提供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
步骤二:上级部门签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
上述材料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合格后,提交至北京市外专局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
步骤三:专家在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
外国专家持以上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中国驻所在地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并入境。
(二)入境后手续办理。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政策、程序及要求等)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一九九六年,中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外贸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见附件)。
几个热点问题:1、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答: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
备注:1、管理规定中,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约定: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经咨询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申请办理。
2、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才可聘雇外国人。
2、问: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如何申请?须办理什么手续?答:①用人单位须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需再确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二)聘用意向书;(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③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尔后,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
④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被授权单位(一般是外经贸局)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
⑤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凭劳动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Z职业签证)。
⑥用人单位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若为外文,则须有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属境外单位派遣,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证明,并注明聘用期限)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可在网上下载,共二份)。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b5dbafd1f34693daef3e65.png)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及有关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处: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布实施。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劳动、公安、外事、外经贸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须在每年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
目前已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
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终止其就业。
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2020《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由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以劳部发〔1996〕2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2017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引言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企业之间的合作日益紧密。
为了促进跨国企业在中国的发展,外国人来华工作成为了许多企业首要选择。
然而,在外国人来华工作之前,需要办理相应的工作许可证。
本文将详细解析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背景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需要办理工作许可证。
工作许可证是中国政府授予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明。
其中,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是申请工作许可证的重要材料之一。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的要求
编写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的步骤
步骤一:准备材料
步骤二:确定合同或证明的格式
根据企业的需求和个人情况,确定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的格式。
可以参考相关模板或者向专业法律顾问咨询。
步骤三:撰写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步骤四:核对和审核
步骤五:签名和保存
结论。
广州关于办理外籍人就业许可-就业证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广州关于办理外籍人就业许可,就业证的流程和所需材料一,广州市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流程(一)申请:1、使用网办系统的情形的用人单位(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除外,下同)可通过“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办事大厅>>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申请”先行网上申报,待预受理审批通过后,携带申办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原劳动保障)局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外国人在穗就业许可窗口申办外国人在穗就业许可:(1)使用网上办理申请系统进行单位注册;(2)注册成功后登录网办系统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保存后可打印一式两份;(3)凭《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等材料(以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为准)提交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前置核准并签署意见;(4)根据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前置核准意见和签署日期时间,再次登录网办系统,修改《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中“公安局审核意见和批复日期”后保存并提交预审。
2、不适用使用网上办理系统的,请直接携带申办材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申办。
(二)审批。
用人单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原劳动保障)局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外国人在穗就业许可窗口办理核准手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我市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就业情况等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予就业许可,禁止未申领就业证的外国人擅自在穗就业和未办理就业许可证书的用人单位擅自聘用外国人。
(三)申办工作签证通知表和办理职业签证入境。
用人单位凭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被授权单位(省、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门和外事部门等)申办工作签证通知表,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工作签证通知表与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与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1.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2.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

明确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分类管理
外国人基本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 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 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 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 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
原来的流程
境外在线申请 《外国人工作 许可通知》
至被外 事授权 单位办 理邀请 函或邀 请确认
至我驻外 使、领馆 办理Z字签 证
至外国人 工作管理 部门申领 《外国人 工作许可 证》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服务指南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办理依据 基本条件 优化流程 如何申报 绿色通道 其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 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和办理
审批对象
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
外国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41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 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 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 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系统如适当何放宽登陆?
1.国家外国专家局网站“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网 址。 2.系统网址:http://39.155.161.12。 3.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行政审批——外国人来 华工作许可——系统快捷登陆入口(目前是试点系统,5.1更 新) 4.山东省国际人才网:——系统快 捷登陆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