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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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新)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新)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内容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内容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2016年4月目录1 围 (1)2 规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总则 (6)5 供配电设计原则 (7)6 设备选型原则 (15)7 开关站、配电室及线路通道建设要求 (23)8 附录: (28)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1 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10kV及以下配电网规划原则、供电方案编制原则、用户受电工程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要求、用户受电工程设备选型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市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 电力变压器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6450 干式电力变压器GB/T13499 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GB/T16934 电能计量柜GB/T16935 低压系统设备的绝缘配合GB/T17467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T1746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GB/T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GB5001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GB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GB50060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GB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GB50096 住宅设计规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GB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GB50368 住宅建筑规DL/T404 户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537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DL/T57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728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 户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DL/T5103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DL/T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216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3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T711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NDGJ96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645-200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 614—2007多功能电能表DL/T698 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CJ/T188-2004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Q/GDW 1376.1-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第1部分: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Q/GDW 1374.2-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第2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介绍(doc 13页)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介绍(doc 13页)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介绍(doc 13页)附件2: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范居民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冀价经费[2008]39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冀北地区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均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民住宅区设计同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100-150W/m2。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供电:1.电源要求:一级负荷宜由双电源供电,至少满足两回线路供电。

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三级负荷无特殊供电要求。

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还应满足《供配电设计规程》GB50052-95的相关要求。

2.10kV供电1)居民住宅区规划容量在630kVA以上时应采用配电室方式,容量在630kVA及以下时可以采用箱变方式。

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配电室方式供电。

3)单个配电室的容量不得超过3200kVA,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

4)小区配电室或箱变应采用小型化、无油化、少维护具备“五防”功能的真空断路器或六氟化硫负荷开关熔断器开关柜。

5)开闭所(环网柜)开关设备应采用有国内成熟运行经验、少维护或免维护的六氟化硫或真空开关设备。

6)小区箱变壳体采用防腐材料,优先选用不锈钢材料;配电室的低压开关设备应采用小型化、少维护的优质产品。

7)10kV线路采用架空绝缘导线或电缆,考虑负荷发展裕度一次建成。

8)10kV电缆的敷设及截面选择:选择电缆敷设方式应依据配电网中远期规划,考虑电缆最终数量、路径容量、施工条件以及初期投资等因素确定。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p="">第一部分:编制说明缘由一:在对全省调研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地基础上,发现全省各地差距较大,究其原因,在于各地建设标准不统一.缘由二: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上地矛盾,缺少两者应共同遵守地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起,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组织南京供电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及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编写组进行编写标准地工作.8月5日:省公司确定开展编写标准地工作8月10日:与省建设厅标准站商议立项,成立编写组8月12日:标准站组织召开标准编写大纲审查会8月16日:标准站召开标准初稿讨论会,修改后定稿8月30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召开全省范围地征求意见会,省公司相关部室、十三个地市地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商及供电公司代表参加了会议9月5日:收集意见修改后,标准站召开预审会9月9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由三方九位专家组成地评委会进行了评审9月15日:省建设厅与省经贸委正式发布该标准9月16日:由南京、扬州、无锡三供电公司相关人员组成了标准实施意见编写组、费用测算组9月19日:省公司组织召开了标准实施意见讨论会9月22日:完成标准实施意见及费用测算报告第二部分:总体简介《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地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地.本标准地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地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地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设备选型;5、施工与验收;附录.第三部分:《标准》条文详解1 总则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地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靠电力供应地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地原则,特制定本标准.1.0.2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地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地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地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地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地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1.0.4居住区供配电方案地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地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地需求1.0.5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1.0.6居住区供配电设备地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地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地产品.1.0.7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地配电网.对“以电缆线路为主地配电网”地理解是:居住区内应全部采用电缆方式,仅在外部电源引入居住区围墙地局部范围允许采用架空方式.1.0.8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地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地相关标准规范.2 名词术语2.1 居住区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地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地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2.2 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地,为居民服务和使用地各类设施.2.3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m地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地住宅建筑.2.4 高级住宅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地住宅.指装修标准高,或者设有空气调节系统<集中空调系统)地住宅建筑,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即可.2.5 建筑面积房屋地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地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地永久性建筑.2.6 变电所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地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2.7 配电所指安装有开闭合分配电能作用地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2.8 环网柜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地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2.9 电缆分支箱指用于电缆线路地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地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地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2.10 配电变压器指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地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2.11 箱式变电站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地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含环网供电单元地称组合式箱变.2.12 配置系数指配置变压器地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bdsfid="125" p=""></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配置系数<kp)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 bdsfid="127" p=""></kp)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2.13 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3 供配电设计3.1 负荷性质地确定3.1.1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居住区内特别重要地一级负荷,用电单位应自备应急电源.应急电源是指与电网在电气上独立地各式电源,例如:蓄电池、发电机等.3.1.2居住区内一级负荷有:1 高级住宅地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 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地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3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地升降梯用电;4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地人防工程.对汽车库等级地说明:<注:汽车库地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地总车辆数内.)3.1.3居住区内二级负荷有:1 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地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 Ⅱ、Ⅲ类汽车库;3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地人防工程;4 区域性地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3.1.4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地负荷为三级负荷.3.2 负荷容量统计3.2.1居住区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1 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地,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地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地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建筑面积为120m2及以下地住宅,按每户8kW配置;建筑面积为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地住宅,按每户12kW配置;建筑面积为150m2以上地住宅,按每户16kW配置.以上规定是住宅配置容量地下限,可根据用电需求增加配置容量,可以上调一档及以上进行容量配置,即以4kW整数倍递增.3. 2 高级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条说明了高级住宅容量地统计标准,即每户应按实际核算后容量进行配置,但考虑到其装修和建设标准较高,要求每户配置容量不得低于16kW.3.2.2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1 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地配置系数进行配置.配置系数根据总居民住宅户数来定,户数越少则配置系数选择越大,最小不得小于0.5.具体要求见下表:2 低压干线截面选择,应按下表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单住户地接户线、进户线配置系数应按1选择.对于十层及以上地高层住宅建筑,低压干线配置系数宜视情况分别提高0.1进行配置,即:3.2.3居住区内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公建负荷一般应采用高压方式供电,只有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时,方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3.2.4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会所)100~150W/m2.一般情况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时可按下限60 W/m2估算;作为写字楼地办公用房时可按上限100 W/m2估算;作为商铺地商业用房时可按下限100 W/m2估算;作为饭店、娱乐休闲场所地商业用房时可按上限150 W/m2估算.当公共服务设施用途不确定时,建议选用负荷密度标准地上限.3.2.5居住区配变地容量宜采用315~500kVA,油变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干变地容量不应超过1000kVA.本条说明了居住区内配变容量地选择标准.即应在满足低压供电半径要求地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居民用电负荷增长地需求,以利今后增容.配变容量选择不宜过大,且应靠近负荷中心.3.3 居住区供电3.3.1电源要求1 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2 居住区二级负荷宜由双回路供电.3 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是指来自不同变电站<配电所、变电所)或同一变电站<配电所、变电所)地不同高<低)压母线.二级负荷宜由双回路供电,是指来自同一变电站<配电所、变电所)地同一高<低)压母线.若一、二级负荷采用两路低压电源供电时,其上一级高压电源应不得相同.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当单条电源线路容量不满足负荷开放时,应合理增加回路,采用多回路供电.当三级负荷地计算容量较大时,为提高供电可靠性,也应合理增加供电回路数.3.3.2高压供电1 居住区宜采用配电所<环网柜)和变电所方式,可采用环网柜、分支箱和箱变方式,或两者相结合地方式实行环网供电.居住区高压供电主要有两种方式,推荐选用配电所<环网柜)和变电所方式实行环网供电.当居住区确无独立房间设置配电所或变电所时,可采用环网柜、分支箱和箱变方式供电.同时,为提高供电可靠性,每台配变必须接入电缆环网中.居住区内根据住宅建筑层数、高度不同,也可采取两者相结合地方式实行环网供电.2 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配备消防电梯等公共设施,公共面积应满足供配电设施设置在户内地需求,因此,对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对负荷较大地高层建筑应分散设置变电所,其位置力求靠近各自低压负荷中心.3 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配变不应超过5台,且容量不超过2000kVA.综合考虑满足环网供电要求,设备故障或检修对居民地影响范围尽可能小,设备遮断容量等参数地选择不宜过大等因素后,对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负荷进行限制.4 高压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类型电力电缆<mm2)< bdsfid="195" p=""></mm2)<>主干线400、300分支线240、120、70环网柜联络线400、300箱变进线70分支线进线240为便于电缆网地运行维护和故障抢修,高压电缆截面选择应规范、统一,可根据负荷大小分两个系列选择:<a)400、240、120<70);<b)300、120、70<单位:mm2).从方便运行维护、提高用户用电可靠性角度出发,每一住宅区应只选择一个系列,同一个地区最好也只选用一个系列.< bdsfid="202" p=""></a)400、240、120<70);<b)300、120、70<单位:mm2).从方便运行维护、提高用户用电可靠性角度出发,每一住宅区应只选择一个系列,同一个地区最好也只选用一个系列.<>3.3.3低压供电1 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m.本标准规定了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M,但未考虑用户计量装置后地进户线长度,因此对于高层建筑地供电半径还需适当缩短.只有经计算负荷满载时最末端用户地电压降、以及负荷轻载时最近端用户地电压降均符合国家标准时,低压供电半径才可适当延长.2 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本条根据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电压质量地要求,提出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且低压分支箱地安放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3 变电所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箱变具备条件时宜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由于在配变安装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可以极大地改善居住区电压质量,减少电能输送过程中地电能损耗,符合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地要求,所以变电所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箱变在满足低压无功补偿装置运行环境需要及设计要求时,也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4 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本条要求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且三相装接负荷应尽量均衡,三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5 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1 居住区电源宜经前置环网装置接入,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所、环网柜等设备.为合理分配电源线路资源,满足远景负荷增长地需求,本条指出宜在居住区高压电源接入处设置环网装置,并预留一个以上地环网间隔.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所、环网柜等设备.如确认该居住区周围无新增负荷地可能时,可不采用前置环网装置.2 小型配电所<不超过2进4出)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中型配电所<2进6~8出)和大型配电所<2进8~14出)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母联.3 具备两台及以上配变地变电所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居住区负荷具有季节性变化大地特点,为提高配变地负荷率,减少不必要地空载损耗,本条规定了对有两台及以上配变地变电所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同一变电所内配变地容量和技术参数应选择一致,以满足合环倒电操作地要求.4 为公建供电地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地低压线路共用一路.为保障居民生活用电不受由于公共服务设施增容、设备故障等因素造成地电压波动和供电可靠性地影响,本条明确规定为公建供电地低压线路与为住宅供电地低压线路必须分开.3.4 配套设施3.4.1环网柜、分支箱、箱变宜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环网柜、分支箱及采用干变地箱变根据环境需要可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也可放置于户内,但采用油变地箱变不得放置于户内.户外设备基础应高于居住区地平均地面高度30厘M以上.3.4.2配电所、变电所宜在地面上或地下室<非最底层)独立房间内设置.配电所、变电所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地消防、检修通道.配电所、变电所应优先在地面上住宅楼以外地独立房间内设置.若受环境所限,只能设置在住宅楼地地下室时,为保障供配电设备安全运行,便于检修、维护,应在非最底层地独立房间内设置.若居住区建筑只有负一层且确无其它独立房间设置时,应与供电公司协商解决.为保证供配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配电所、变电所地建<构)筑物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地消防、检修通道.3.5 配电装置接地3.5.1居住区内变电所配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遵从供电部门对该区域地规划要求.居住区内配电系统地低压接地方式采用TN-C-S系统,在居民用户地计量装置前应采用TN-C接地系统,在居民用户计量装置后应采用TN-S接地系统.3.5.2当变电所采用建筑物地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总接地体地接地电阻应满足各种接地中最小地接地电阻要求,因此当变电所采用建筑物地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就同时满足了建筑物地基础接地电阻小于10Ω和电气装置接地电阻小于4Ω地要求.3.5.3配变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地建筑物内地配电装置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3.5.4配电电气装置地接地要求,本标准没有规定地,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执行.3.6 电能计量3.6.1居民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3.6.2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安装地计量表计容量规格配置原则:I1≤I2,其中:I1:指每套住宅用电容量折算地电流;I2:指表计额定最大电流.每套住宅计量表计容量按下表配置:3.6.3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地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对执行同一电价地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对分割定户地下车库<储藏室),可由公用设施供电电源供电,安装一只总表计量,住宅开发单位对每户车库安装相应地分表计量,总表由供电公司抄录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结算,分表由物业管理公司抄录结算;也可由其对应户住宅供电电源供电,并与该套住宅共用一套计量表计.3.6.4居住区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对居住区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对智能化程度较高地居住区,应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鉴于远程自动抄表系统有相应地管线敷设和数据集中器安装等工程,因此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经供电公司确认后,方可施工.4 设备选型4.1.1配变1 配变应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变压器<如非晶合金变压器、卷铁芯),接线组别为Dyn11.配变可根据环境地需要采用干变或油变,变电所应采用干变.2 油变应采用免维护、全密封地11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干变应带有外壳、温控、风机.3 地埋式变压器应采用低损耗变压器,防尘、防水性能应达到IP68要求.居住区应优先选用环保、安全可靠性高、便于维护地干变,干变应设置于变电所内;若确受环境限制,配变只能设置于户外时,可视实际情况使用油变,油变设置于箱式变电站内.箱变应选择紧凑型、全密封、全绝缘结构.箱变地高压室应可兼容终端负荷开关、空气环网开关、SF6环网柜.为实现降损、节能、环保地目地,对配变地损耗、噪音指标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表<二)干变地损耗、噪音指标<局部放电水平小于10Pc)为及时掌握配变地运行状况,提高其运行可靠性,配变低压侧应装设数字式综合测控仪,对电压、电流、功率因数、电量等进行监测,监测数据通过无线等形式远传至供电公司.对景观要求较高地居住区,可以视实际情况选用低损耗、完全免维护地地埋式变压器.4.1.2高压电缆1 高压电缆应采用三芯统包型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2 附件要求:电缆头宜采用冷收缩、预制式,户外电缆头不得采用绕包式.对处于地下水位较高环境、可能浸泡在水内地电缆,应采用防水外护套,进入高层建筑内地电缆,应选用阻燃型.电缆终端头应选用冷缩、预制式.地下水丰富地地区电缆头及电缆中间头宜采用热缩式.4.1.3高压分支箱1 高压分支箱应采用小容量插拔式或大容量固定连接式馈出结构地产品.2 高压分支箱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高压分支箱所带负荷电流小于200A时应采用小容量插拔式馈出结构,所带负荷电流超过 200A时应采用大容量固定连接式馈出结构.为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少停电范围,高压分支箱馈出回路不宜超过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且配备带电显示器、接地和短路故障指示仪以便于运行维护.4.1.4环网柜环网单元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环网柜应优先采用SF6全充气式,应采用三工位开关,有效防止误操作,同时应具有可视性接地功能,每个环网单元应配备故障指示装置.环网柜应有电动操作功能,并且预留配网自动化通信接口.4.1.5高压柜1 变电所、配电所、环网柜应选用小型化负荷开关,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对于大型变电所、配电所或供电负荷较大地馈线,宜采用断路器<中置式开关柜),并配置相应地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2 双T接入系统且采用断路器作为开关设备地配电所,可视需要配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高压柜选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时,应优先采用SF6负荷开关,负荷开关柜应采用可扩展性强、模块化组合、金属封闭式柜,具备靠墙安装.开关柜应有完善地“五防”联锁功能,采用三工位开关,有效防止误操作,并配备故障指示装置.开关柜还应有电动操作功能,并预留配网自动化通信接口.对于大型变电所、配电所或供电负荷较大地馈线,宜采用断路器<中置式开关柜),并配置相应地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操作界面应友好,并预留通讯接口对于双T接入系统且采用断路器作为开关设备地配电所,可根据用户需要配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以提高供电可靠性.4.2 低压设备4.2.1低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并视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地下水位较高地地区,电缆可能长期浸泡在水中时,应采用防水外套;低压电缆由电缆桥架进出线时应采用阻燃型.4.2.2低压分支箱应采用元件模块拼装、框架组装结构,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低压分支箱应采用全绝缘地母线系统.进出线采用塑壳断路器或绝缘封闭条形刀熔开关保护.具备下进线和侧进线功能.外壳应采用覆铝锌钢板,钢板厚度大于 1.5mm.箱体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要求.4.2.3低压开关柜应采用分立元件拼装框架式产品,并绝缘封闭.变压器出线总开关和母联开关应优先采用框架空气断路器,操作寿。

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标准

附件:1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总则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2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引用标准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 16-92 《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3.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

内蒙古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标准-内蒙古电力集团

内蒙古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标准-内蒙古电力集团

蒙西电网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修订)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接入系统原则 (3)5 电能质量 (5)6 功率控制和电压调节 (7)7 电压电流与频率响应特性 (8)8 安全 (9)9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 (10)10自动化 (12)11 通信与信息 (12)12 电能计量 (13)13 并网检测 (13)附录1分布式发电项目单点接入配网典型案 (16)前言为促进内蒙古西部地区分布式发电项目科学、有序发展,规范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配电网的技术指标,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编了内电发展【2013】390号《蒙西电网分布式新能源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技术规定。

根据内蒙古西部配电网结构特点和安全运行要求,结合内蒙古分布式发电项目的特性,在深入研究分布式发电项目对配电网影响的基础上,并充分吸收国家有关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配电网的规定和成果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该标准在电能质量、安全和保护、电能计量、通讯和运行响应特性方面参考了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IEC标准、IEEE标准。

本标准中规定了通过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新建或扩建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配电网应满足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院。

蒙西电网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范围内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配电网,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消纳,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接入电网,不需要升压送出,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兆瓦的新能源发电项目。

分布式发电项目包括: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发电项目发电;除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煤层气发电;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70%且电力就地消纳的天然气热电冷联供等。

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1035千伏及以下电能计量装置改造工程技术及施工标准试行

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1035千伏及以下电能计量装置改造工程技术及施工标准试行

附件: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10(35)千伏及以下电能计量装置改造工程技术及施工标准(试行)1 总则1.1 为规范公司系统营销投入项目管理,统一10(35)千伏及以下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和改造技术标准,保证供用电安全,实现用电信息采集,满足防窃电要求,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规定了供电电压在10(35)千伏及以下的居民平房、居民楼房、低压动力用电客户、专变客户及公用变台计量装置改造的技术及施工标准,并对各类电能计量柜(箱)的结构和电器元件配置、接户线、进户线、入户线的配线及接地装置做了具体要求。

1.3 为保证供用电安全,将低压供电系统增设保护接地,三相四线制改造为三相五线制,单相两线制改造为单相三线制。

2 编制依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199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住宅建筑规范》(GB 50386-2005)《电能计量柜》(GB/T 16934-199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 825-2002)《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 599-200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32-82)《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电能计量装置分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架空线路分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电缆敷设分册)3 居民平房用电客户改造技术及施工标准3.1 改造方式居民平房用电客户的改造方式是集中装表。

即将室内的电能表移至户外,集中安装在标准计量箱内,方便现场维护与管理。

3.2 安装位置户外全封闭集中标准计量箱的安装位置应选择在靠近电源侧、进出线方便、光线良好、便于施工维护且不易被行人或车辆碰撞的地方,例如:成栋平房的一侧山墙、后山墙或杆上。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10kV及以下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内容深度要求(定稿版)讲解学习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10kV及以下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内容深度要求(定稿版)讲解学习

内蒙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10kV及以下项⽬可⾏性研究设计内容深度要求(定稿版)讲解学习内蒙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10kV及以下项⽬可⾏性研究设计内容深度要求2016年7⽉⽬次1范围 02 规范性引⽤⽂件 03 总则 04 ⼀般规定 05 可研报告书内容及深度要求 (1)6 结论 (6)7 可研报告表内容及深度要求 (8)8 可研报告附件 (8)配电⽹10kV及以下项⽬可⾏性研究设计内容深度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内蒙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10kV及以下项⽬可⾏性研究设计内容深度要求。

本规定适⽤于内蒙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城区配电⽹10kV及以下项⽬可⾏性研究设计⼯作。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对于本⽂件的应⽤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期的引⽤⽂件,仅所注⽇期的版本适⽤于本⽂件。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本⽂件。

DL/T 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1 城市电⼒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SD 292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规程Q/GDW 370 城市配电⽹技术导则Q/GDW 382 配电⾃动化技术导则Q/GDW 512 电⼒电缆线路运⾏规程DL/T 5729-2016 配电⽹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 599-2016 中低压配电⽹改造技术导则国家能源局国能电⼒[2009]123号 20kV及以下配电⽹⼯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国家能源局国能电⼒[2013]289号电⽹⼯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内蒙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程典型设计- 10kV架空线路低压架空线路分册内蒙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程典型设计- 10kV配电房分册内蒙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程典型设计- 10kV电缆分册内蒙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程典型设计- 10kV配电变台分册内蒙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建设投资原则内蒙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技术改造指导意见3 总则3.1本规定是编制、评审城区配电⽹10kV及以下可⾏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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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西部电网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客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技术标准的通知》(内电生【2011】82号)、《关于推广应用新型节能配电变压器的通知》(内电生【2012】161号)文件,以及行业相关的技术、管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内蒙古西部电网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闭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四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客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客客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9.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置容量+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所需的容量10.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11.小高层住宅:是指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12.高层住宅:是指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13.超高层住宅: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类建筑。

14.高级住宅:是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15.变电站:是电力网络中的35kV及以上线路连接点,用以变换电压、交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设施。

16.中压开闭站: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

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中压开闭站必要时可与配电室合建。

17.配电室:主要为低压客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进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

18.环网柜: 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柜和户外环网柜,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19.配电变压器:指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20.箱式变电站: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组合式变电站,指由中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1.双电源:指来自不同变电站(中压开闭站)或同一变电站(中压开闭站)的不同中压母线。

如电源取自同一变电站(中压开闭站),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 在任何方式下,两路或多路电源应取自不同段母线;② 该站应至少具备两路电源进线(含来自高一级电压的不同降压变压器)。

22.双回路:指来自同一变电站(中压开闭站)的同一中压母线。

第三章低压用电负荷及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原则第五条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计算标准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按照《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技术标准》(内电生产[2011]82号)的规定计算,包括必要的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容量,不包括居住区内中高压供电的大型公建设施的供电容量。

第六条居住区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方法:以住宅小区配套公建配电变压器容量计算为例:S=P/cosϕ/k2P = 用电负荷指标×户数(或建筑平方米)×需用系数式中:S——变压器容量确定参考值,kVA;P——住宅、公寓、配套公建等折算到配电变压器的用电负荷(即计算负荷),kW;各类住宅需用系数参见表1;cosϕ——功率因数,取0.85;k2——所带配电变压器的负载率为70%。

第四章配电室设置及进出线电缆选配原则第七条居住区变压器设置容量初次选配原则:考虑满足将来居民负荷增长的需要,建设初期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原则上不宜超过8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不大于63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400千伏安。

第八条对于以小高层、高层住宅为主、负荷比较集中的居住区以及别墅区,采用电缆+中压开闭站+配电室方式,双电源供电。

第九条居住区配电室设置原则:1.居住区配电室应满足低压供电半径不大于150m。

2.配电室原则上应单独设置,没有条件时可与建筑相结合。

配电室原则上设置在地面以上,如受条件所限,可设置在地下,但必须做到:如果有负二层及以下,配电室设置负一层,地下层内应有排水设施。

3.居住区内应考虑其中一个配电室具备存放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等运行维护物品的功能。

4.对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了确保供电半径符合要求,必要时配电室应分层设置,除底层、地下层外,可根据负荷分布分设在顶层、避难层、机房层等处。

第十条居住区配电室位置设置原则:1.接近负荷中心;2.进线、出线方便;3.设备运输方便;4.独立设置的配电室不应设在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5.与建筑结合时,配电室应设置在靠外墙部位,不应设在浴室、厕所等正下方或与其相邻,上层房间地面应做防水处理;同时也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十一条单个配电室变压器设置标准:1.变压器配置容量≤320千伏安,设置规模2×200千伏安;2.32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640千伏安,设置规模2×400千伏安;3.64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008千伏安,设置规模2×630千伏安;4.1008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280千伏安,设置规模2×800千伏安;5.128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016千伏安,设置规模4×630千伏安;6.2016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560千伏安,设置规模4×800千伏安。

第十二条对于零星(1~2栋)的多层商住宅,可采用电缆+箱式变电站方式供电,其设置标准为:1.变压器配置容量≤160千伏安,变压器设置为2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400千伏安;2.16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320千伏安,变压器设置为4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630千伏安。

第十三条对于零星(1~2栋)的多层经济适用房,可采用柱上变压器方式供电,其设置标准为:1.变压器配置容量≤80千伏安,变压器设置为1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400千伏安;2.8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60千伏安,变压器设置为2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400千伏安。

第十四条中压电缆截面配置原则:充分考虑满足将来负荷增长的需要,按远景规模设置。

主干线应不低于3×300mm2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支线、单台配变、箱变进线按实际容量选用铜芯电缆。

第五章居住区供电接入外部公共电网原则第十五条客户接入1.为了保护有效的通道走廊资源,一般情况下不考虑专线供电,当客户的报装容量在6000KVA-30000KVA时,可考虑从变电站专线供电,并且不能沿市区主要街道布线;当客户的报装容量在630KVA-6000KVA(不含6000KVA)时,双电源客户可从变电站、开闭所或电缆分支各出一回路供电。

双电源应最终来自不同的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母线。

2.有自备电源客户接入电网时,应装设线路的无压检定设备,解列点应设在客户侧。

3.用电容量在400KVA以上的客户接入公用线路时,在资产分界点配置断路器;400KVA及以下的客户接入公用线路时,在资产分界点配置跌落熔断器,熔断器和断路器脱扣电流应考虑躲过变压器励磁涌流。

第十六条供电接入电压1.居住区供电容量<160千伏安,采用380V/220V供电;2.160千伏安≤居住区供电容量<30000千伏安,采用10kV供电。

3.居住区供电容量≥30000千伏安,采用110kV供电,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结合城市规划提供110kV变电站的规划用地。

第十七条供电接入线路客户供电电压等级的确定应以用电最大负荷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用电设备容量、客户变电站总变压器容量、当地供电条件及客户需求确定。

配电变压器总容量在50kVA以下,可接入公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配电变压器总容量在50-5000kVA时,可接入10kV公网;配电变压器总容量在5000-12000kVA时,应从变电站单独出10kV线路;配电变压器总容量在12000kVA以上时,应采用更高电压等级供电。

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当电源线路容量不满足负荷需求,且附近无上一级电压等级供电时,可合理的增加供电回路数,采用多回路供电。

具有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的客户,宜采用提高电压等级供电或由系统变电站新建线路的供电方式。

第六章居住区内部中压供电方式第十八条负荷分级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1.居住区内一级负荷:(1)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3)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4)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2.居住区内二级负荷:(1)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Ⅱ、Ⅲ类汽车库;(3)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4)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3.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第十九条根据居住区规模及负荷分级,居住区供电方式可分为五种类型:A、B、C、D、E类。

第二十条A类供电方式1.适用于包含有高级住宅、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高档居住区及别墅区等,区内具有一级负荷;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区内具有二级负荷(无一级负荷)。

2.采用双电源,自不同变电站(中压开闭站)或同一变电站(中压开闭站)的不同中压母线,各引出一回线路,接入区内中压开闭站。

参见图一。

第二十一条B类供电方式1.适用于仅包含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区内无一、二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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