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铸造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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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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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行业标准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新编精编新编第号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新编精编新编第号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铸造行业标准汇总

铸造行业标准汇总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铸造行业标准汇总

铸造行业标准汇总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铸造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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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行业标准1 铸造通用基础及工艺标准规范汇编1.1 GBT 5611-1998 铸造术语1.1.1 基本术语1.1.2 砂型铸造1.1.3 特种铸造1.1.4 造型材料1.1.5 铸件后处理1.1.6 铸件质量1.1.7 铸造工艺设计及工艺装备1.1.8 铸造合金及熔炼、浇注1.2 GBT 5678-1985铸造合金光谱分析取样方法1.3 GBT 60601-1997 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铸造表面1.4 GBT 6414-1999 铸件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1.5 GBT1 1351-1989 铸件重量公差1.6 GBT 15056-1994 铸造表面粗糙度评定方法1.7 JBT 2435-1978 铸造工艺符号及表示方法1.8 JBT 40221-1999 合金铸造性能测定方法1.9 JBT 40222-1999 合金铸造性能测定方法1.10 JBT 5105-1991 铸件模样起模斜度1.11 JBT5106-1991 铸件模样型芯头基本尺寸1.12 JBT 6983-1993 铸件材料消耗工艺定额计算方法1.13 JBT7528-1994 铸件质量评定方法1.14 JBT 7699-1995 铸造用木制模样和芯盒技术条件2 铸铁标准规范汇编2.1 GBT 1348-1998 球墨铸铁件2.2 GBT 3180-1982 中锰抗磨球墨铸铁件技术条件2.3 GBT 5612-1985 铸铁牌号表示方法2.4 GBT 5614-1985 铸铁件热处理状态的名称、定义和代号2.5 GBT 6296-1986 灰铸铁冲击试验方法2.6 GBT 7216-1987 灰铸铁金相2.7 GBT 8263-1999 抗磨白口铸铁件2.8 GBT 8491-1987 高硅耐蚀铸铁件2.9 GBT 9437-1988 耐热铸铁件2.10 GBT 9439-1988 灰铸铁件2.11 GBT 9440-1988 可锻铸铁件2.12 GBT 9441-1988 球墨铸铁金相检验2.13 GBT 17445-1998 铸造磨球2.14 JBT 2122-1977 铁素体可锻铸铁金相标准2.15 JBT 3829-1999 蠕墨铸铁金相2.16 JBT 4403-1999 蠕墨铸铁件2.17 JBT 5000.4-1998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铸铁件2.18 JBT 7945-1999 灰铸铁力学性能试验方法2.19 JBT 9219-1999 球墨铸铁超声声速测定方法2.20 JBT 9220.1-1999 铸造化铁炉酸性炉渣化学分析方法总则及—般规定2.21 JBT 9220.2-1999 铸造化铁炉酸性炉渣化学分析方法高氯酸脱水重量法测定二氧化硅量2.22 JBT 9220.3-1999 铸造化铁炉酸性炉渣化学分析方法重铬酸钾容量法测定氧化亚铁量2.23 JBT 9220.4-1999 铸造化铁炉酸性炉渣化学分析方法亚砷酸钠—亚硝酸钠容量法测定—氧化锰量2.24 JBT 9220.5-1999 铸造化铁炉酸性炉渣化学分析方法氟化钠—EDTA容量法测定三氧化二铝量2.25 JBT 9220.6-1999 铸造化铁炉酸性炉渣化学分析方法DDTC分离EGTA 容量法测定氧化钙量2.26 JBT 9220.7-1999 铸造化铁炉酸性炉渣化学分析方法高锰酸钾容量法测定氧化钙2.27 JBT 9220.8-1999 铸造化铁炉酸性炉渣化学分析方法DDTC分离EDTA容量法测定氧化镁2.28 JBT 9220.9-1999 铸造化铁炉酸性炉渣化学分析方法磷矾钼黄—甲基异丁基甲酮萃取光度法测定五氧化二磷量2.29 JBT 9220.10-1999 铸造化铁炉酸性炉渣化学分析方法硫酸钡重量法测定硫量2.30 JBT9220.11-1999 铸造化铁炉酸性炉渣化学分析方法燃烧—碘酸钾容量法测定硫量2.31 JBT 9228-1999球墨铸铁用球化剂3 铸钢标准规范汇编3.1 GBT 2100-2002 —般用途耐蚀钢铸件3.2 GBT 5613-1995 铸钢牌号表示方法3.3 GBT 5615-1985 铸钢件热处理状态的名称、定义及代号3.4 GBT 5677-1985 铸钢件射线照相及底片等级分类方法3.5 GBT 5680-1998 高锰钢铸件3.6 GBT 6967-1986 工程结构用中、高强度不锈钢铸件3.7 GBT 7233-1987 铸钢件超声探伤及质量评级方法3.8 GBT 7659-1987 焊接结构用碳素钢铸件3.9 GBT 8492-2002 —般用途耐热钢和合金铸件3.10 GBT 8493-1987 —般工程用铸造碳钢金相3.11 GBT 9943-1988 铸钢件渗透探伤及缺陷显示迹痕的评级方法3.12 GBT 9444-1988 铸钢件磁粉探伤及质量评级方法3.13 GBT 11352-1989 —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3.14 GBT 13925-1992 铸造高锰钢金相3.15 GBT 14408-1993 —般工程与结构用低合金铸钢件3.16 GBT 16253-1996 承压钢铸件3.17 JBT 50006-1998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铸钢件3.18 JBT 500014-1998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铸钢件无损探伤3.19 JBT 6402-1992 大型低合金钢铸件3.20 JBT 6403-1992 大型耐热钢铸件3.21 JBT 404-1992 大型高锰钢铸件3.22 JBT 6405-1992 大型不锈钢铸件3.23 IBT 7024-1993 300~600MW 汽轮机缸体铸钢件技术条件3.24 JBT 7349-2002 混流式水轮机焊接转轮不锈钢叶片铸件3.25 JBT 7350-2002 轴流式水轮机不锈钢叶片铸件3.26 JBT 1026-2001 混流式水轮机焊接转轮上冠、下环铸件4 铸造有色合金标准规范汇编4.1 GBT 1173-1995 铸造铝合4.2 GBT 1174-1992 铸造轴承合金4.3 GBT 1175-1997 铸造锌合金4.4 GB 1176-1987 铸造铜合金技术条件4.5 GB 1177-1991 铸造镁合4.6 GBT 6614-1994 钛及钛合金铸件4.7 GBT 8063-1994 铸造4.8 GBT 9438-1999 铝合金铸件4.9 GB 11346-1989 铝合金铸件射线照相检验针孔(圆形)分级4.10 GBT 15073-1994 铸造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4.11 GBT 16746-1997 锌合金铸件4.12 GBT 8733-2000 铸造铝合金锭5 压铸合金标准规范汇编5.1 GBT 13818-1992 压铸锌合金5.2 GBT13821-1992 锌合金压铸件5.3 GBT 13822-1992 压铸有色合金试样5.4 GBT 15114-1994 铝合金压铸件5.5 GBT 15115-1994压铸铝合金5.6 GBT 15116-1994 压铸铜合金5.7 GBT 15117-1994 铜合金压铸件5.8 JB 3070-1982 压铸镁合金技术条件6 熔模铸造标准规范汇编6.1 GB 12214-1990 熔模铸造用硅砂、粉6.2 GB 12215-1090 熔模铸造用铝矾土砂、粉6.3 GBT 14235.1-1993 熔模铸造模料熔点测定方法(冷却曲线法) 6.4 GBT 14235.2-1993 熔模铸造模料抗弯强度测定方法6.5 GBT 14235.3-1993 熔模铸造模料灰分测定方法6.6 GBT 14235.4-1993 熔模铸造模料线收缩率测定方法6.7 GBT 14235.5-1993 熔模铸造模料表面硬度测定方法6.8 GBT 14235.6-1993 熔模铸造模料酸值测定方法6.9 GBT 14235.7-1993 熔模铸造模料流动性测定方法6.10 GBT 14235.8-1993 熔模铸造模料粘度测定方法6.11 GBT 14235.9-1993 熔模铸造模料热稳定性测定方法6.12 JBT 2980.1-1999 熔模铸造型壳高温热变形试验方法6.13 JBT 2980.2-1999 熔模铸造型壳高温抗弯强度试验方法6.14 JBT 4007-1999 熔模铸造涂料试验方法6.15 JBT 4153-1999 型壳高温透气性试验方法6.16 JBT 5100-91 熔模铸造碳钢件技术条件7 铸造用生铁及铁合金标准规范汇编7.1 GBT 717-1998炼钢用生铁7.2 GBT 718-2005 铸造用生铁7.3 GBT 1412-2005 球墨铸铁用生铁7.4 GB 2272-1987 硅铁7.5 GB 3282-1987 钛铁7.6 GBT 3648-1996 钨铁7.7 GB 3649-1987 钼铁7.8 GBT 3650-1995 铁合金验收、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7.9 GBT 3795-2006锰铁7.10 GBT 4008-1996 锰硅合金7.11 GB 4009-1989 硅铬合金7.12 GBT 4010-1994 铁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的采取和制备7.13 GBT 4137-2004 稀土硅铁合金7.14 GBT 4138-2004 稀土镁硅铁合金7.15 GBT 41390-2004 钒铁7.16 GB 5683-1987 铬铁7.17 GB 5684-1987 真空法微碳铬铁7.18 GB/T 7737-1997铌铁7.19 GB 7738-1987 铁合金产品牌号表示方法7.20 GB 8729-1988 铸造焦炭7.21 GBT 9971-2004 原料纯铁7.22 GBT 13247-1991 铁合金产品粒度的取样和检测方法7.23 GBT 1 4984-1994 铁合金术语7.24 GBT 15710-1995 硅钡合金7.25 YBT 092-1996合金铸铁球7.26 YBT 093-1996 低铬合金铸铁段8 铸造用造型材料标准规范汇编8.1 GBT 2684-1981 铸造用原砂及混合料试验方法8.2 GBT 7143-1986 铸造用硅砂化学分析方法8.3 GBT9442-1998 铸造用硅砂8.4 GBT 12216-1990 铸造用合脂粘结剂8.5 JBT 2755-1980 铸造用亚硫酸盐木浆废液粘结剂8.6 JBT 3828-1999 铸造用热芯盒树脂8.7 JBT 5107-1991 砂型铸造用涂料试验方法8.8 JBT 6984-1993 铸造用铬铁矿砂8.9 JBT 6985-1993 铸造用镁橄榄石砂9 性能试验方法标准规范汇编9.1 GBT 228-2002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9.2 GBT 229-1994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9.3 GBT 230.1-2004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第1 部分:试验方法(A、B、C、D、E、F、G、H、K、N、T标尺)9.4 GB/T 230.2-2002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第2 部分:硬度计(A、B、C、D、E、F、G、H、K、N、T标尺)的检验与校准9.5 GBT 230.3-2002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第3 部分:标准硬度块(A、B、C、D、E、F、G、H、K、N、T标尺)的标定9.6 GBT 231.1-2002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第1 部分1试验方法9.7 GBT 231.2-2002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第2 部分:硬度计的检验与校准9.8 GBT 231.3-2002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第3部分:标准硬度块的标定9.9 GBT 232-1999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9.10 GBT 1172-1999 黑色金属硬度及强度换算值9.11 GBT 2039-997 金属拉伸蠕变及持久试验方法9.12 GBT 4337-1984 金属旋转弯曲疲劳试验方法9.13 GBT 4338-1995 金属材料高温拉伸试验9.14 GBT 7314-2005 金属压缩试验方法9.15 GBT 12778-1991 金属夏比冲击断口测定方法9.16 GBT 13239-1991 金属低温拉伸试验方法9.17 GBT 13298-1991 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只是中国的就不只这么多,其余还有还有欧洲标准、日本标准等等。

铸造行业标准

铸造行业标准

铸造行业标准
铸造行业是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品广泛应用于机械、汽车、航空航天、船舶、军工等领域。

铸造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铸造行业标准的重要性、制定过程和执行情况进行探讨。

首先,铸造行业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标准是对产品质量、生产工艺、设备
要求等方面的规范和约束,是保障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铸造行业作为制造业的重要环节,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铸造行业标准对于保障产品质量、提高行业竞争力至关重要。

其次,铸造行业标准的制定过程需要严格遵循科学规范。

制定铸造行业标准需
要充分调研市场需求、行业发展趋势和技术创新,结合国际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同时,还需要广泛征求行业内外专家、企业和用户的意见,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推动行业发展的铸造行业标准。

最后,铸造行业标准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标准的实施效果。

企业应当严格执
行相关标准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标准的行为,保障标准的有效执行。

总之,铸造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制定科学
合理的标准,严格执行标准要求,才能推动铸造行业向高质量、高效率、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

希望铸造行业各相关方共同努力,为制定和执行更加严格的标准而努力奋斗,为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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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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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铸造行业标准
中国铸造行业标准
第一条
制定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目的在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引导我国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优质铸件,实现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

第二条
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按照“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加快淘汰那些规模小且工艺落后、耗能大、污染严重、作业条件恶劣的铸造企业,遏制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

第三条
在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过程中将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形成合理经营规模;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铸造产业集群或铸造工业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培育一批“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铸件产品质量和企业效益。

第四条
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应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含水、气和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含水、气和噪声等)排放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或地区有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第五条鉴于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和工业发展程度的差异,在进行铸造行业结构调整和实施准入制度时,应区别对待。

第六条企业规模(产能)
1.现有的砂型铸铁件(含离心铸铁管及其他离心铸造)、铸钢件与有色铸件生产企业铸件年产能按所在地区(见表1)和类别(一、二、三类)不同应不低于表1所列的吨位。

2.采用砂型及离心铸造工艺之外的其他铸造工艺(包括压铸、低压铸造、金属型铸造、挤压铸造、熔模铸造、V
企业须根据GB/T 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统。

企业的主要熔炼设备应满足以下能耗指标(见表2~表5)。

第十一条废弃物排放与治理
1.粉尘、烟尘和废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尘和其他废气的部位均应配置收集及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均应分别符合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 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3095-1 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废水排放应根据排放流向分别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等。

3.建立废砂、废渣处置申报制度,废砂、废渣处置须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和处置。

鼓励按地区或在固体废弃物量大的铸造企业建立铸造废弃物的集中回收、处理及综
合利用机构。

砂型铸造企业的旧砂必须进行再生利用。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60%,呋喃树脂自硬砂≥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60%,粘土砂≥95%(用于粘土砂造型)、粘土砂≥60%(用于制芯)。

4.生产过程的噪声对外排放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新建项目的噪声排放必须达标后才能正式投产。

5.建议企业进行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安全及劳动保护
1.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根据相关法规为职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为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要对在有害、有毒环境工作的职工定期进行体检。

2.企业须有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备必要的治理设备和用具。

工作场所须符合GB8 959-2007
《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Z2.1-2007和GBZ2.2-2 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标
准,操作者在粉尘、噪声超标的场所作业必须配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3.提倡企业采用GB/T28001-2001(或与之等效的O HSAS18001)标准,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第十三条人员素质
1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意识、管理、技术、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2.关键岗位(特殊工序、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理化检验)的人员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中国铸造协会考察并指定若干个地方铸造协会负责对当地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考评。

每年核定一次负责铸造行业准入制度工作的地方铸造协会名单,并将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中国铸造行业准入考评”,现有铸造企业的申请、考评周期为两年一次;新建、扩建和改建铸造企业随时申报,随时考评。

第十六条中国铸造协会定期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报符合“准入条件”的铸造企业情况,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铸造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铸造企业必须在正式生产前达到上述“准入条件”。

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在对新建、扩建的铸造企业进行立项审批、土地供应、信贷融资等管理工作中要以“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对不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新建、扩建铸造企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发放营业执照,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不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现有铸造企业,可以根据本“条件”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限内,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不能申报任何优惠项目。

第十九条
本“准入条件”将根据我国铸造工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加以修改。

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文件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铸造产业发展、高于此条件的地方性“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第二十条本“准入条件”的解释权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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