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制拆迁的行政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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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拆的法律依据

政府强拆的法律依据

一、政府强拆的法律依据适用行政强制拆迁的公益项目,主要是指国防、公共交通、公共教育、公共博物馆、医院、环境保护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建设项目,但无论何种情况下,拆迁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公益性才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以国家的身份强制被拆迁人拆迁房屋,否则只能按民法上的合同行为来处理。

此种情形下,拆迁人和动迁户完全是自愿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相互磋商博弈中达到利益的自然平衡,无需政府的干预。

拆迁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取得和补偿产权人的土地房屋财产。

被拆迁人有完全的意志决定是否动迁以及以何种条件动迁,拆迁人和政府都无权进行强迫性搬迁。

在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中,要充分实行意思自治,按照市场规律来操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完全按普通的民事关系来对待,双方地位平等,不能厚此薄彼。

商业性拆迁中,政府不应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如何进行补偿安置有过多干预,更不能适用行政强制的手段来实施拆迁。

二、行政强拆流程1、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入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

3、决定书的送达:A、现场送达,B、留置送达,C、委托送达,D、转交送达,E、邮寄送达,F、报刊公告送达。

4、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强制拆迁执行前应召开各执法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

6、张贴强拆公告,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

7、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入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三、中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1、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一般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关于房屋拆迁中行政强制权的法律规制分析

关于房屋拆迁中行政强制权的法律规制分析


与履行义 务相 同状态的行为 。在实践 中行政机关 自己强制执行 二 、 屋 拆 迁 中行 政 强 制 权 行 使 存 在 的 主 要 房 的情况 占主要部分 。行政机关执行的方式一般分为直接强制和 间接强制 。前者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直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问题 分 析 人身或者财产采取强制手段 ,以达到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 我国房屋拆迁 的强制执行 似乎是伴 随着房屋拆 迁产生的 。 务相 同的状态 。后者指 作出决定 的行政机关 为促使行政 管理相 直以来 , 公共利 益” 目的的房屋拆迁 总是以绝对性 的优 以“ 为 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 义务相 同的状 态所采取 的手 段。 势压倒 了私人 的财产权 。政府 、 院作 为公权力机关 , 法 超越了 自 间接 强制又分为两种 : 一是代执行 , 由行政机关或者第 三人代 己所处的 中立 、 指 裁判者 的地位 , 反而置 身于商业利益 之中 , 造成 替行 政 管 理 相 对人 履 行 义 务 , 执 行 的 费 用 由义 务 人 承 担 , 拆 其社会角色的缺位 。现就房屋拆 迁中行政强制执行 中存 在的主 代 如 除非法设置 、 张贴的广告等。二是执行罚 , 指对拒不履行义务 的 要 问题 分 析 如 下 :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反复 地 课 以金 钱 给 付 义 务 ,如 加 收 一 定 比例 的 1 在 的 问题 。 . 存 滞纳金 、 加处罚款等。 首先 , 执行主体“ 有法难依” 《 。 拆迁条例》 l 第 7条仅规定“ 由 强制性是国家权力 的一个重要属性 ,行政强制更是 国家强 房屋所 在地的市 、 县人民政府责成 有关 部 门强制拆 迁” 但法律 , 制权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 行政权以效率 为生命 , 所以行政机关及 并没有对 “ 有关部 门” 的具体 内涵作 出规定 , 这也造 成了实践 中 其工作人员不得不通过行政强制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 的隐患 。 在实践 中, 强制拆迁决定作出后 , 为加大拆迁 的力度 , 政 行生效的行政决定 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的人身权 、财产权和其他 府往往动用一切权力资 源, 由政府 出面组织 由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权利予以限制或处分 ,直接执行或者迫使 当事人履行 由具体行 城建 、 城管等部 门参加的拆迁机构实施拆迁 , 这不仅 不能解决房 政行为所确定 的法律上的义 务 , 以实现其对社会的管理 。 由于行 屋 拆 迁 中 的 问题 ,甚 至 进 一 步 激 化 了房 屋 拆 迁 的矛 盾 。本 条 规 政强制权 的范 围广 、 涉及 的利益多 , 所以导致了行政强制权成为 定 , 没有划清行政和司法的强制执行界限 , 而是赋予 了行政机关 种 极 易膨 胀 而 且 对 公 民的 权 力 和 自 由威 胁 最 大 、最严 重 的 权 选择权 , 面对一个案件 , 行政机关通常就会选择~个对 自己来说 力。因此应 当通过法律的手段 , 对行政强制权予 以规制 , 使其在 成 本 最小 的拆 迁 方 式 , 这也 造 成 了行 政 强 制 权 的滥 用 。 合理 合法 的范围内得到行使 。 其次 , 执行程序 “ 有法不依” 。根 据《 拆迁条例》 及建设部 《 裁 2房 屋 拆 迁 中的行 政 强制 权 。 . 决规 程》 的规定 ,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 由拆迁人 向房屋拆迁主管部 在房屋拆迁中 ,拆迁条例》 1 条第 1 《 第 7 款对行政机关强制 门提 出申请 , 房屋拆迁 主管部 门批准后颁 发拆迁许可证 , 并发出 权做 出了规定 :被拆迁人或 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 的搬迁期 公告 , “ 然后由拆迁人 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 安置 补偿协议 , 双方达 限内未搬迁的 , 由房屋所在地的市 、 县人 民政府责成有关部 门强 不成协议 的, 由拆迁人 向房 屋拆迁 主管部 门申请裁决 , 房屋拆 迁 制拆 迁 ,或 者由房屋拆 迁管理 部 门依 法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 制拆 主管部 门裁决后 ,被拆 迁人 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 规定 的搬迁

城市房屋拆迁中司法强制执行问题的法律思考

城市房屋拆迁中司法强制执行问题的法律思考

城市房屋拆迁中司法强制执行问题的法律思考作者:姚宝国来源:《行政与法》2011年第09期摘要:拆迁引入司法裁决机制,可以通过司法的力量,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给行政权力在拆迁中戴上法律的枷锁。

本文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司法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入手,分析司法强制执行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价值、启动的条件、现实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由此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建议,旨在能有效解决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司法强制执行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强制执行;立法;价值分析;条件中图分类号:D9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9-0084-04收稿日期:2011-03-04作者简介:姚宝国(1982—),男,安徽淮南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史。

当前,围绕着城市房屋拆迁激发的矛盾和冲突已成为敏感的社会问题,其中,“行政强拆”最为人们所诟病。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同时废止适用了10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

新条例最引人瞩目的一大亮点就是“司法拆迁”取代“行政强拆”。

对于新条例引入司法强制执行能否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频发的暴力拆迁、野蛮拆迁以及暴力对抗等一系列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

一、引入司法强制执行是我国拆迁立法上的进步依据旧条例第17条的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在行政机关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2004年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7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这表明,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作出行政强制拆迁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地方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

在实践中,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产生了大量的建设用地需求,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往往采取较为激烈的手段进行拆迁,从而导致强行征地、野蛮拆迁、损害被拆迁户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问题辨析

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问题辨析
至 因 为 强 制 拆 迁 问题 引 发 各 种 矛 盾 和 冲 突 , 影 响 到 社 会 的 和 谐 稳 定 。对 此 , 广 大 群 众 颇 有 微 词 , 国务 院 也 相 续 采 取 了一 些 强 有 力 的 措 施 进 行 约 束 和 规 范 。 但 要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矛 盾 问题 、规 范 房 屋 拆 迁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行 为 , 仅 靠 行 政 手 段 是 不 行 的 , 必 须 尽 快 制 定 完 善 统 一 的房 屋 拆 迁 法 律 法 规 , 进 一 步 规 范 地 方 政 府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的行 为 , 使 城 市 房 屋 拆迁 有法 可依 。
物 之 所 有 权 人 , 对 于 其 土 地 或 土 地 改 良物 之 权 利 义 务 , 于 应 受 之 补 偿 费 发 给 完 竣 时 终 止 。 该 方 案 比 较 有 利 于 被 征 ” 收人 ,中 国大 陆物 权法 草案 可 以借 鉴 。但 是 ,在 土 地所 要制定 一套统一 完善的房屋 拆迁法规 ,首先就要对 房 有 权 移 转 登 记 已 经 办 理 完 毕 、 补 偿 款 尚未 付 清 的 情 况 下 , 屋 拆 迁 问题 的 法 律 定 位 进 行 研 讨 。笔 者 认 为 ,房 屋 拆 迁 的 房屋所有权是否仍然在补偿款付清时终止呢? 者倾 向于否 笔 法律定位应 充分考量拟 拆迁房屋 的土地权属 问题: 定说 ,而赞 同将 办理完 毕房屋所有权 移转登 记手续之时作 ( ) 果 拟 拆 迁 的 是 城 市 里 的 房 屋 ( 指一 切 地 上建 筑 为私 人所有权 终止的 时刻 ,这样 ,可以保持对 内关系和对 一 如 泛
终止 ,或者 说私 人房 屋所有权 何时转变为 国家所 有权或者 开 发 商 的所 有 权 ? 者 认 为 ,可 以确 定 在 征 收 房 屋 的补 偿 款 笔 付 清 之 时 。 中 国 台湾 《 地 征 收 条 例 》 采 取 了 这 种 方 案 。 土 该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 征 收 土 地 或 土 地 改 良 被

浅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强制拆除

浅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强制拆除

浅论《⾏政强制法》第四⼗四条之强制拆除《⾏政强制法》第四⼗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拆除。

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不拆除的,⾏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将从⽴法背景、条⽂理解以及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三个⽅⾯谈谈对这⼀法条的认识和看法。

⼀、⽴法背景 由于⼟地资源的有限性,以及近年来⼟地、房产升值等影响,各地擅⾃占⽤⼟地、乱搭乱建情况⼗分突出,在各地加⼤对违法建筑的打击⼒度下,违法建筑不断蔓延的趋势得到了很好的遏制。

但是,与此同时,由于在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审查不严格,标准不统⼀,强制性⼿段简单、野蛮等情形,各地都出现了⼤量的拆迁负⾯新闻。

拆违问题已经成为和房屋拆迁同等受关注的舆情焦点,稍有差错,负责强制拆违的⾏政机关就会受到社会各⽅⾯的强烈批评和指责,以⾄于正常的拆除违法建筑的⾏为都得不到公众的理解,有时还会成为媒体舆论的议论⽬标。

因此,作为⾏政强制执⾏中社会各⽅⾯都⾼度关注的拆违问题,很有必要在《⾏政强制法》中作出专门的规定。

⼆、条⽂理解 1.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认定。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占⽤⼟地、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建设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这⾥要注意,违法建筑只要存在即可,并不⼀定要求已经竣⼯完成。

2.违法建筑的⾏政强制拆除程序。

⾏政机关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应当按照《⾏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作出书⾯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履⾏拆除义务,同时在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中,本条⼜给⾏政机关增加了⼀项程序义务,即在向当事⼈送达书⾯催告通知书的同时,还应当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向社会公告,在催告通知及公告催告履⾏期满之后,当事⼈仍不履⾏拆除义务的,⾏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执⾏决定,确定强制执⾏的具体时间,送达当事⼈。

拆迁强拆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拆迁强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的某居民小区因城市规划需要,需要进行拆迁改造。

该小区共有居民200户,其中大部分居民对拆迁方案表示满意,但仍有部分居民因补偿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某日凌晨对该小区进行强拆,导致部分居民财产损失严重。

二、案件经过1. 拆迁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2. 被拆迁方:某居民小区居民200户3. 案件时间:2019年某月某日凌晨4. 案件地点: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居民小区5. 案件事实:(1)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某日凌晨对该小区进行强拆。

(2)强拆过程中,部分居民财产损失严重,包括房屋、家具、电器等。

(3)被拆迁居民不服,向当地政府提出投诉。

(4)当地政府介入调查,对开发商进行处罚。

三、法律分析1. 开发商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设计文件。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并按照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

”可知,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该小区进行强拆,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2. 被拆迁居民的权益如何保护?(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可知,被拆迁居民有权要求开发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集体、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可知,被拆迁居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开发商不得侵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知,被拆迁居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屋拆迁中司法强制执行问题的法律思考

城市房屋拆迁中司法强制执行问题的法律思考

申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不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在 补 偿 决 定 规 定
的期 限 内 又 不 搬 迁 的 . 由作 出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的 市 、 级 县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申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表 明 . 市 房 这 城
屋 拆 迁 强 制 执 行 的 裁 决 权 交 给 了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旧 条 例 7
中 . 如 果 被 拆 迁 人 在 行 政 机 关 裁 决 规 定 的搬 迁 期 限 内
未 搬 迁 的 .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市 、 人 民政 府 责 成 有 关 部 由 县
门 强 制 拆 迁 . 或 者 由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申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拆 迁 。 0 4 建 设 部 发 布 的 《 市 房 屋 拆 迁 行 20 年 城 政 裁 决 工 作 规 程 》 第 1 条 也 作 出 了 类 似 的 规 定 。 这 表 7
作 者 简 介 :姚 宝 国 ( 9 2 ) 男 ,安 徽 淮 南 人 , 华 东政 法 大 学法 学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为 法律 史。 18一 ,
当前 .围 绕 着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激 发 的 矛 盾 和 冲 突 已 成 为 敏 感 的 社 会 问 题 , 中 , 行 政 强 拆 ” 为 人 们 所 诟 其 “ 最 病 。 0 1 1 1 国务 院 公 布 了 《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2 1 年 月 9日 国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新 条 例 ) 同 时 废 止 适 用 了 1 ( , 0 年 的 《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旧条 例 ) 新 城 ( 。 条 例 最 引人 瞩 目的一 大亮 点 就是 “ 法拆 迁 ” 代 “ 司 取 行 政 强 拆 ” 对 于 新 条 例 引 人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能 否 解 决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中 频 发 的 暴 力 拆 迁 、野 蛮 拆 迁 以 及 暴 力 对 抗 等 一 系 列 问 题 . 成 为 当前 社 会 各 界 讨 论 的 热 点 已

强制拆除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强制拆除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一、强制拆除属于什么行政行为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之一。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强制拆除属于什么行政行为二、强制拆迁规定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表示,《规定》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中,可以通过四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1、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2、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3、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4、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

三、不得施行强制拆迁的情形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5、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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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制执行的行政法律问题姓名:肖玉婉班级:法学1411学号:2014122105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国各省市的房屋拆迁力度也都在不断加大。

中国人对于房屋有一种特殊的情怀,房屋和土地便是居民的生存之本。

在我们国家由于种种原因,在很多时候群众与政府在房屋拆迁的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由于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因此出现了强制将居民的房屋拆迁。

在此情况下,探讨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强制拆迁的主体、强制拆迁所使用的方法与手段的合法性以及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的房屋拆迁相关法律问题十分有必要,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字:强制执行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强拆执行主体的确定正文:一、强制拆迁的概述(一)强制拆迁概述1.强制拆迁的概念强制拆迁,即强制执行,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房屋搬迁裁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1此举为行政强制强迁行为设置了一道屏障,政府不再极其便利地、任意地采取房屋强迁行为。

房屋强制拆迁行为只能由政府申请法院执行,即使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也必须依法进行。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1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

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3.强拆房屋与政府政策拆迁一般是根据政府下达的政策和文书,为了实习地区经济发展、居民的收入增长,统筹规划部分地域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建筑,使其达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民生。

因此一个地区的拆迁工作与当地政策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阶段,整理卷宗时,发现近几年内关于强制拆迁的案由在所整理的卷宗中比重十分大,而襄阳政府也下达了关于维护护城河和古城墙的修建、建设新城区的相关文件。

二、新《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房屋拆迁的相关问题(一)相关法规规定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直接涉及房屋拆迁的有三项,分别是:“(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二)理解1. 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具体而言,是针对行政机关己经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后果己发生,相对人对执行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是一种事后救济。

2. 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款并非针对执行行为,而是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是一种事前预防。

相对人接受决定并主动履行,则不存在房屋强制拆迁的问题,强制拆迁违背住户的意志,一旦实施损害后果不可避免,新法将征收补偿决定纳入,防患于未然,在强拆实施前即为相对人提供行政诉讼救济渠道,更加有利于住户生命财产的保护。

3. 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是对非强制拆迁协议履行问题的救济,针对行政协议可提起行政诉讼。

三、强制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强制拆迁可以保证有关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利益冲突的平衡,体现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强制执行(拆迁)偏离法律设定的轨道,严重侵犯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有舆论称,现有的房屋强制拆迁是一种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

”2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签订补偿或安置协议,拆迁人就申请实施强制拆迁。

在李继兰、袁西超等与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3,被告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不对原告的房屋依法予以评估、不按照市场价格予以安置补偿,在未与原告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非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造成房屋内的物品损坏。

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2.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不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当被拆除房屋的基本情况发生分歧没有法定证据可查,被拆迁人的权利难以保障。

3.强制拆迁缺少一套完善的执行程序,致使一些房屋不具备强制拆迁法定条件,但由于程序的缺陷也被强制拆除。

4.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权限制划分不清。

在行政强制执行中,“按照我国现有的执行主体模式,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都有强制执行权,但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哪些必须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上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

”45.强制拆迁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暴力野蛮的拆迁行为时有发生。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有的直接将被拆迁人用武力手段拖出房屋,强制将房屋推倒,导致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的矛盾升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间竞争的加剧,近几年来以房屋拆迁的城市拆迁冲突矛盾逐年递升。

在2003年的两起自焚事件5、2013年的山东平度再次发生流血强拆事件6、2016年的海南海口强拆事件7。

因为强拆所带来的事件层出不穷,如此极端的对抗方式和强拆方式使社会震惊。

而透视这些事件我们不难看到在强制拆迁中的“暴力拆迁”、“威胁拆迁”等不合法的方式和手段。

四、通过案例浅谈强制拆迁行为的主体资格在王某与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中8,王某以X市城管执法2张松涛:《我国房屋拆迁制度检讨》,载于《中国房地产》,2004年1月。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李继兰、袁西超等与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2016)鲁行终932号4薛刚凌著:《变迁时代的行政法思考》,学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s页。

5南京市玄武区邓府巷6月12日开始旧房拆迁工作,部分拆迁居民与拆迁办在拆迁费上出现争议,居民因此不肯搬迁。

邓府巷拆迁办的一些拆迁人在最后搬迁期限内,采取一系列强制性野蛮拆迁行为将房屋拆除,其中一家房主翁彪在拆迁办公室用汽油“自焚”,并烧伤了拆迁办的其他6名人员,此刻正在医院抢救。

6山东省平度市发生流血强拆事件,事件造成了一死三伤。

7海南海口秀英区联防人员在强拆的过程中殴打妇女和儿童8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王玉蓉与新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2016)鲁行终225号。

案情介绍:1993年,原告在新泰市府前街田家栗行村段路北建设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209.16平方米。

2014年10月9日,新泰市规划局做出了《关于王玉蓉违法建设案件的认定意见书》,认定该房屋属违法工程。

2014年10月13日,新泰城管执法局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2014年11月11日,新泰城管执法局向原告局、X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T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中,王某并无直接确凿证据证明强拆行为系二被告实施,X市城管执法局、X市人民政府均否认自己实施了或批准实施了对王某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

关于谁拆了王某的房子,即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问题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

在此案中不难看出,王某起诉城管执法局的原因是因为涉案房屋限期拆除决定系由X市城管执法局做出,且该执法局多次催告王某自行拆除,并制作了强制拆除决定、公告。

另在王某所提供的一段谈话录音中,X市城管执法局一名工作人员曾称,X市城管执法局对王某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起诉人民政府则是因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的,违法建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众所周知,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地位并不平等,被告身为法律所授权的行政机关,与被告处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一种关系,双方不具有平等性,因此,在原告处于弱势一方时,举证责任便由被告承担,在上述案件中,原告对谁拆了自己的房子,即被告主体这一诉权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被告则对自己没有拆原告的房子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在举证能力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一方提供较为充足的证据证实X市城管执法局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的情况下,作为举证能力处于强势地位的X市城管执法局,虽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否认,但未就其抗辩主张提供证据,亦未提供其他足以推翻原告主张的证据”,故认定:王某的房屋系由X市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

关于X市人民政府作为共同被告的问题,法院认为王某所举证的证据只可以证明其房屋系由X市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将X 市人民政府列为共同被告,仅仅是原告根据《城乡规划法》所“认为”,并无证据证明X市城管执法局报请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或组织实施了强拆行为,故认定:X市人民政府不是此案适格被告,裁定驳回原告对X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在许多类似的案件中,被告适格的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中,高法院行政庭王振宇副庭长曾作如下设计:“一是原告能够证明拆除房屋时有被告工作人员在现场参与。

二是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工作人员参与,亦无其他相关组织或者个人承认。

三是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工作人员参与,但有其他相关组织或者个人承认。

对第一种情形,应当认为可以证明被诉行为系被告所为。

对第二种情形,可以推定被诉行为系被告所为。

对第三种情形,不宜认定系被告所为。

”9也有意见认为“在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难以查明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原告提出的初步证据,以及行政行为的受益主体等因素进行推定。

”上述意见对被告主体的确定问题均用了“推定”,这无疑减轻了原告的证明责任,有助于保障原告诉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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