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等额选举的认识
区分几种选举方式

基础夯实
一、从选民的角度
1、直接选举
(1)含义:由公民直接投票选举被 选举人的方式。
(2)优点:每个选民都有机会表 达自己的意愿 。
(3)缺点:在选民较多、分布较 广情况下无法使用
2、间接选举
(1)含义:先由选民选举自己的代表, 再由代表选举产生上一级代表机关的 代表或政府领导成员。
④是扩大候选人的社会影响以保证当选的必要手段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在最近一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某市开展候选人与选民见 面活动,4536名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4314名镇级人大代表候 选人依法参加了活动。让候选人从“纸上”来到选民面前接受
A “面试”的做法( )
①促使当选代表更加重视肩负的责任和选民的重托
②是选民了解候选人,更好行使选举权的重要环节
③旨在加大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扩大选民的选择范围
面对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面对人口众多, 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我国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采取直 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
3、不能认为“实行差额选举能够克服等额选举中 存在的问题,因此,差额的人数越多越好。”
不同的选举方式各有利弊,不能笼统地说哪种方式更好。在不同的时 期、不同的地区采取的选举方式是不同的。
(2)优点:在候选人之间形成了相 应的竞争 。
(3)缺点:容易造成虚假宣传、金 钱交易等。
活学活用
“公推直选”是指把党委直接提名和委任变为在党组织领导下,通过 党员个人的自我推荐、党员群众的联名推荐、党组织的推荐这三个
环节产生候选人,然后由全体党员直接参与选举产生党组织领导班
D 子。“公推直选”这种选举方式的优势在于(
对我国选举制度原则的思考

在我国当前的直接选举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1)选民参政热情不高。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选举的过程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使选举变成一种“认认真真走过场”的形式。(2)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督。在当前的直接选举中,各级选举组织机构在选举过程中本应成为被监督的对象,但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其又具有监督选举过程是否公正的责任,实际上实行的是自我监督,因此,有必要在直接选举中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保障直接选举能够顺利进行。(3)委托投票仍大量存在。在选举实践中,许多选民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或不愿亲自参加投票,于是就由其他人代为投票,这实际上已经不是直接选举,违背了直接选举制度设计的初衷。主要是因为选举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委托书,随意扩大委托投票的适用范围。所以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限制委托投票的范围,才接选举更具有民主性,它有效地制约了强势组织控制选举的企图,有利于选出真正代表民意的人,因此,按照直接选举原则进行的直接普选被认为是最公正的。在直接选举下,选民不必借助中介或代表,有利于表达真实的民意。“选举参政就像花钱一样,自己花,总比委托别人花放心。”[6]且科学技术的进步为直接民主创造了条件。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和电子投票系统的出现,直接选举制的采用已不是遥远的事情。因此现阶段应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笔者认为,可以在一些选民素质较高、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包括省会城市和中央直辖市,试行全部以直接选举方式选举人大代表,为将来实行全面的直接选举积累经验。
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 农民工张本山的烦心事(一) • 农民工张本山家住东港区河山镇,常年在外打 工,有急事回家处理,一天,天气晴朗,张本 山为了弥补平时不在儿子身边的遗憾,决定带 儿子去镇里赶集买礼物。远远地就看见镇政府 门口聚集了好多人,张本山一打听才知道,大 家都在那看公示的新当选的镇长名单呢。儿子 在旁不解地问:“爸爸,我们村都让你直接投 票,为什么选镇长没让你投票呢?”张本山略 一思索:“可能我们镇管的村太多,人也太多 了吧。” • 同学们,你们能给张本山的儿子详细地介绍一 下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相关知识吗?
民主选举:投出理性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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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导读
1.我国当前有哪些选举方式?这些选举 方式各有什么优缺点? 2.怎样正确对待公民的选举权利?
我国当前的选举方式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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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答案:(1)应向父母建议:端正自己的选举态度,真 正选出能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为民办实事的人大代 表。在周全考虑、理性判断的基础上,郑重地投出自 己满意的一票。 • (2)这是因为,如何投出自己神圣的一票,是公民政 治参与能力的体现,也是公民政治素养高低的重要标 志。选民参与民主选举的素养,是影响选举效果的重 要因素。公民只有切实行使好这项权利,才能更好地 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才能选出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人,真正实现民主选 举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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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张本山的烦心事(三) • 由于厂里订单增加,老板打电话催张本山回厂。 一家人都在忙着帮本山整理行装,村办来人通 知说张二贵在当选为村主任的过程中存在贿选 行为被人举报,上级责令重新选举。张本山说: “我急着出去挣钱,我就不选了,多我一票少 我一票无所谓。”儿子也在旁说:“就是就是, 让我爸赶紧出去给我挣钱要紧。我爸的选票我 随便填一个就行了。” • 同学们, 张本山父子俩对待选举的态度正确吗? 我们应该怎样对待自己的选举权利,怎样行使自 己的选举权呢? • 学生小组讨论,学生代表发言。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摘要】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着独特的选举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也对我国的社会发展起着积极作用。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基本的分析,然后提出了若干加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响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我国的选举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选举制度人民宪法代表权利公平性一、选举的定义究竟何谓选举,何谓选举制度?《牛津法律大辞典》这样界定选举,认为选举是“在公法中,民主国家中有权选举的人藉以选择选区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代表在国家或地方政府中代表他们的机制”。
我国学界通常认为,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本文中的选举制度特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在我国就是专指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制度。
二、我国现行选举制度存在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中国独特的历史环境所决定的,是人民的选择。
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民众对人大代表制度认识的不断深入,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选举缺乏合理的竞争机制选举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在竞选候选人中究竟是否存在积极的竞争。
民主的国家可能有这样的为公职而进行的竞争,但在不民主的政权下就不可能有这样的竞争。
”在实践中,无论是选举正职领导人还是副职领导人,都倾向于等额选举,因为这种方式最为保险。
说到底,还是对差额选举缺乏信心,最后的结果就是,候选人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毫无悬念的被选举为人大代表。
这类代表的能力、进取心、代表性都会大打折扣。
(二)选举存在行政干预、过分追求代表广泛性现象在我国,候选人目前主要由党组织和上级机关提名,代表名额有计划地分配。
对当前我国选举制度的思考

选举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与世袭和任命等并列的一种产生国家公职人员和组织国家机关的方法,但不同的是,选举是人民意志的表达、是民主的体现。
选举制度作为合理分配与组织国家权力有效而民主的形式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在现代社会,选举制度已成为调整国家权力活动的基本途径。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内涵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由于阶级关系状况、政治文化传统等原因,我国选举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有自身的特点,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相结合的制度,重视对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等。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一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这是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原则,选举权的普遍享有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
依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我国公民只要同时具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这三个条件,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是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选举中的体现。
依据《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由选举产生,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
三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从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的状况出发,所作的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对选举方法的选择。
依据《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即间接选举;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即直接选举。
此外,还有无记名投票原则、差额选举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党的领导与选举制度之间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而选举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论继续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论继续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内容提要本文在回顾我国选举制度发展历程、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目前我国选举理念与制度的缺陷,分析原因并提出可行性对策,对继续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进行了一番思考。
选举是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和渠道。
毛泽东指出:“历史给予我们的革命任务,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是争取民主。
”邓小平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
①党的十七大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可以说,我们党执政的实质就是牢牢把握住民主最为本质的东西——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当家作主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权力,这是最大的民主。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确立走向市场经济的康庄大道,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国选举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经济、政治根基和前提,并且决定了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是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现代意义上的选举,是指“具有选举权的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定程序,选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在当代各国普遍承认和倡导的“主权在民”的理念推动下,优良的选举便不仅仅是实现民主政治的一种程序和手段,更是一种集合民众呼声的公共选择,一种顺应历史发展规律的价值追求。
我国既有的政治文化中缺乏现代民主的内生土壤和选举传统,选举现代化才刚刚起步。
在追求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上,如何继续完善现有的选举制度,走出属于自己的优良民主模式,仍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不可规避的重要话题。
一、选举制度概述(一)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其内容主要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确认选民资格,划分选区,组织选民正确行使选举权利,确定候选人的标准及其产生,确定当选标准以及处理选举舞弊与选举诉讼等一整套选举工作方面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方法和各项规定。
浅谈我国选举制度及其完善

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浅谈我国选举制度及其完善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20040501望.635每3矗摘要选举制度是伴随着近代民主制度的形成出现的,在国家的整个民主制度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
一个国家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度和完善程度,既表明了人民在这个国家中所居于的主人翁地位实现的程度,也从基本的方面决定和影响着一个国家整个民主制度的内容和品质。
因此上,近代各国,无论是属于资本主义的性质,还是社会主义的性质,都将选举制度作为国家民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来建设,并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中通过完善积发展选举制度来发展和完善本国的民主制度。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从一个国家选举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程度,来对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状况做一个总体上的评价。
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在这个伟大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关系将会随之发生深刻的变革。
在这个伟大的历史变革时期,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内容。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本人选择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完善作为论文题目。
结合我国社会转型和变革时期的需要,谈谈在选举制度完善方面个人的一些体会和认识。
本文从分析选举制度的基本特征人手,来探讨选举制度所具有的内涵和功能,出发点在于使我们在思想认识上对选举制度所具有的基本特点、在整个国家民主制度中的地位等有一个宏观的了解,明确选举制度具有的价值,为我们对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从我们国家建国以来选举的实践看,选举所具有的基本功能及所达到的目标,在我们的思想意识上并不能说是非常清楚的,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在现实上来组织选举时,难免会具有一些盲目性,失去对选举所应当具有的基本价值的追求,使我们所进行的选举在客观上脱离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这个基本的目的,选举成为了一种纯粹的手段。
如果这个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弼解决,我们要进行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将难以取得实际的效果。
等额选举

外国语学院09级经贸英语2班肖建勇090202046论中国等额选举原则的优缺点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是一项重要的议程。
选举工作成功与否,是影响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及社会稳定的大事,不能不引起各级党委、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的普遍关注。
一、法律对选举方式的规范(一)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并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另行选举……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五条规定“……补选……,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不管是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还是副职领导人员的选举,都存在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并存的现象,这两者是互相补充的。
(二)等额选举是有条件的。
以上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有两个地方出现了“也可以”的提法,一是正职领导人员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二是补选,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应该说,进行等额选举是有条件限制的。
对正职领导人员来说,要进行等额选举,它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即没有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但是,如果有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就不能进行等额选举,而是要依法进行差额选举;还有,补选时,是进行差额选举,还是进行等额选举,不是可以随意,而是必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因此,等额选举是有条件的,要注意把握等额选举的条件限制,不能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随意扩大等额选举的范围。
(三)可以另选他人。
选举不同于任免和决定人选的重要标志有两个,一个是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另一个是可以另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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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等额选举的认识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框架奉行议行合一的原则,即民选的机构对国家事务享有全权。
就我国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它任何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也不能与它相并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第二条是这样表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种宪政框架应该说是优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三权分立”的宪政原则的,因为它更重视民选机构的地位,赋予民选机构更大、更重要的权力,而不像“三权分立”体制那样把直接来源于民意的议会设定为与其它更为间接的方式产生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平等的位置上,并相互严格制衡。
但在具体的宪政实践和权力运作过程中,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的权威地位并没有真正地显现出来,尽管拨乱反正,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无论是从权力实际运作的效果,还是人民群众的切身体会来看,都与宪法赋予它的权威地位相去甚远。
“橡皮图章”的形象始终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那么,如何使这枚图章变硬起来,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国家从宪政框架上为它设定的权力呢?我认为,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及选举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不利于选出真正无私、公正、负有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人民代表。
选举是代议制民主的基石,只有一个健康、公正、严格的选举制才有可能选出合格的人民代表来,而只有由一个个独立、正直、真正为民请命的代表才有可能组成一个强有力的工作机构,才有可能胜任宪法赋予它的权能和使命。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参加选举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情,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为了使选民广泛参加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我国制定了适合国情的选举制度。
这一选举制度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第一,平等性。
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法还规定,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这些规定,既保证了每一位公民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又使得任何人都不能在选举上享有特权。
同时,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中的代表名额,按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原则进行分配,也体现了我国各民族和各地区之间的平等。
第二,广泛性。
目前我国有99.97%的18岁以上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从参加选举的情况来看,全国的参选率一直都在90%以上;从当选的各级人民代表来看,全国各个民族、各行各业、各个阶层都有自己的代表当选。
这种广泛性,保证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性。
第三,真实性。
我国的选举不受金钱操纵,选民自由讨论、协商,推举出他们信任的候选人,然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实行差额选举。
参选者是否当选,主要看其对国家和社会实际贡献的大小,看其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和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如何。
对于选举中出现的贿选和侵犯公民选举权等违法现象,将依照刑法和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在被选举者当选之后,如果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的行为,选民或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这种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不仅考虑到了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的具体条件,也保证了公民对自己的选举权利的充分行使。
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是从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的。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目前我国实行等额选举的地方,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而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如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接下来浅谈一下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的关系:(一)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并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另行选举……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五条规定“……补选……,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不管是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还是副职领导人员的选举,都存在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并存的现象。
(二)等额选举是有条件的。
以上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有两个地方出现了“也可以”的提法,一是正职领导人员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二是补选,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应该说,进行等额选举是有条件限制的。
对正职领导人员来说,要进行等额选举,它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即没有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但是,如果有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就不能进行等额选举,而是要依法进行差额选举;还有,补选时,是进行差额选举,还是进行等额选举,不是可以随意,而是必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因此,等额选举是有条件的,要注意把握等额选举的条件限制,不能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随意扩大等额选举的范围。
(三)可以另选他人。
选举不同于任免和决定人选的重要标志有两个,一个是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另一个是可以另选他人。
关于可以另选他人的问题,《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
”这就是说,在写票时,对主席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代表认为不满意的,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另选他人。
这是选举工作中体现民主的重要一环。
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1、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
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具体差额数由本级人大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人数超过差额数,实行直接选举的要经过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按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行间接选举的则应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先进行预选。
差额选举的实施,不仅为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而且也在被选举人的选择上形成了相应的竞争机制,有助于从制度上切实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也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使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
等额选举的优缺点: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并存,等额选举是有条件限制的,不管是差额选举还是等额选举都可以另选他人。
等额选举的优点: 可以充分考虑当选者的结构的合理性,而且在当选人给民众的一个交代同时也得到法律承认。
投票比较集中,有利于选举的顺利进行;缺点是选民或代表在选举前没其他选择余地。
等额选举的缺点: 一定程度上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使选民误以为当选者事先内定,影响其积极性.等额选举是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的选举。
各方面提出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需经过酝酿、讨论、协商,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或预选,按应选名额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再进行选举。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一些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随之镇乡的人大主席消失,而街道一级又没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使人大工作脱节断档。
一些乡镇在村或街道居委会组织代表参政议政,反映社情民意方面,搞了代表活动室,定期组织代表参加活动,但这种活动只局限在县、乡一级的代表,市、县或全国人大代表的活动都缺乏载体,活动就更差一些。
因此,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仍值得探索。
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很广,方式方法也很多,最直接的就是要把具有国家身份和法律地位与担负人民重托的人大代表作用充分发挥好。
首先要提高人大代表的议政能力和参与决策的能力,如对财政预算的审查能力,改变代表看不懂预算报告的局面,使政府和财政的“钱袋子”权力转移到人大手中,实现权力“归位”。
这就要求必须切实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包括政治思想上的提高,法律基本知识的培训,以及人大代表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要逐步使人大代表职业化,改变现在政府官员中人大代表所占比例偏多的现象。
只有这样,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才能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才能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政治热情,只有在各个阶层,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协调和保障,他们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的时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有可能建立起来。
实践证明,我国实行的选举制度(例如:等额选举,差额选举等)有利于发扬民主,使人民真正选出自己了解、信得过的人民代表,保障了各族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