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市民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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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比较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比较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比较摘要: 市民社会是黑格尔、马克思学说的重要范畴。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学说有其优缺点,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在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批判改造中走上了通往唯物史观的道路。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主要集中为:市民社会是“伦理理念”发展的中间环节;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则主要集中表现于:市民社会是人们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关键词: 黑格尔; 马克思; 市民社会一、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是首次将市民社会与国家概念做出区分的,其思想主要体现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

该书将市民社会定义为: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

按照他的观点,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是:第一,个人是权利主体和道德意识主体,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基本因素。

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 ,个人的利益与需要,权利和自由成为市民社会的最终目的,相当于经济领域的“需要的体系”。

第二,自治性团体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另外一个因素,它将个人与国家,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联结起来。

它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培养公共精神。

第三,在市民社会中,伦理精神还处于特殊性的阶段,因而必须要由警察和法院使用强力为市民社会建立秩序。

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获得了全面发展和伸张的权利,特殊性本身没有节制,没有尺度,倘若不受约束,必将导致道德沦丧,社会混乱,因而国家的干预便成为必不可少的了。

需要通过司法机关来保护所有权和人权,需要警察制止各种损害他人的不法行为,保证个人的生活和福利,监督和管理市民社会中产生的各种普遍事务和公益设施等等。

第四,作为普遍性原则之体现者的国家乃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规和利益都必须从属于它。

黑格尔认为,一方面,国家和市民社会作为伦理性的实体,其组织原则是不同的,市民社会以个人利益为其结合的最后目的,而国家则是以结合本身,以普遍利益为目的的。

浅析“市民社会”——从黑格尔到马克思

浅析“市民社会”——从黑格尔到马克思

浅析“ 市 民社 会 ’ ’
从 黑格 尔到 马 克 思
郑 亚 梅
(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 福建 福州 摘3 5 0 0 0 7 )
要: “ 市 民社会” 这个词在西方 有着悠 久的历 史。在《 法哲 学原理》中, 黑格 尔明确 地将 市民社 会作
为政 治国家的对立物 , 这一 区分 启发 了马克思 , 但 马克 思没有停 留在这一 区分上 , 而是站在 现 实和 历史的 角 度, 深入 到社 会 物 质 生 产 关 系层 面 继 续深 化 了 市 民 社 会 的 内涵 。 虽 然 黑 格 尔 关 于 市 民社 会 的 认 识 对 马 克 思
重要基础 。 黑 格 尔 的 市 民社 会 理 论 内涵

黑格尔论述 市 民社 会 主要是 在《 法哲 学原 理》 这 部 著作 中, 黑格 尔认 为市 民社会 的形成 比国家晚 , 是近代 以
来 意 义上 的政 治 国家 中 的一 部 分 , 它 离 不 开 国 家 这 个 超 越于市 民社会 的公 器。黑格尔所 说的在 “ 现代 世界 中形 成” 的市民社会 是从经济 的角度上 来理解 的。主要 指人 类社会经济历史形态——商 品经济 。 黑格 尔的市 民社会 理论包括 三个环 节 , “ 第一, 通过 个人 的劳动以及通 过其他 一切人 的劳 动与需 要 的满 足 , 使需 要得 到中介 , 个 人得到满 足—— 即需要 的体 系 。第 二, 包括在上列体 系 中的 自由这一普 遍 的现实性—— 即 通过司法对所有权 的保 护 。第 三 , 通 过警察 和 同业 公会 来预防遗 留在上列两个 体系 中的偶然性 , 并 把特殊 利益 作为共同利益关怀。 ”… 黑格尔认 为 : “ 市 民社 会是个 人 私利的战场 , 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 , 同 样 市 民社 会 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 共事物 冲突 的舞 台, 并且 是它们 二者共 同跟 国家 的最高 观点 和制 度 冲突 的舞 台。 ” 黑 格尔 的市 民社会强调 的是个体 主体 性 即个 人利益 的“ 特

马克思历史理论中的市民社会概念

马克思历史理论中的市民社会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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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这个概念,而不像黑格尔那样把“市民社会”限 定为在“现代世界”中所产生出来的东西。他提到, “在希腊人那里,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的奴隶”,并对 中世纪的“市民社会”作出了比较多的分析。对市民 社会概念的宽泛延伸,主要是为了论证现代国家的 产生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分离的过程。马克 思认为,在中世纪,市民社会的各个等级的全部存在 就是政治的存在,“市民社会各等级作为这样的等级 在中世纪也是立法的等级,因为它们当时不是私人 等级,或者说,因为私人等级当时就是政治等级”①。 这些政治等级,直接具有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但 现代国家中,市民社会从政治等级变成私人等级,从 而“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 在政治生活中没有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这样就 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的分离”②。因此,在现 代社会中,市民社会和国家分裂为两个不同的、各有 其独立的本质和精神原则的领域,亦即市民社会与 政治国家的“二元性”③。尽管市民社会的主体与政 治国家的主体是同一个主体,但这种主体具有本质 上不同的规定,是一种“双重主体”④。 最后,马克思在手稿中也谈到了市民社会内部 的等级差别问题。他指出:“正像市民社会同政治社 会分离一样,市民社会在自己内部也分为等级和社 会地位,虽然后二者彼此也有一定饷关系。享受和 享受能力是市民等级或市民社会的原则。”⑤他也特 别指出了在市民社会中存在着一个“丧失财产的人 们和直接劳动的及具体劳动的等级”,认为这个等级 与其说是市民社会中的一个等级,还不如说是市民 社会各集团赖以安身和活动的基础。在这里,他还 没有用“无产阶级”或“工人阶级”这样的概念来规定 这个等级,而依然是从“私人等级”的意义上理解这 个等级,以说明个人作为私人在市民社会中是不平 等的。但马克思同时又认为,这种私人等级内部的 差别同样没有政治意义。他说:“既然黑格尔把整个 市民社会当作私人等级而同政治国家对立起来,那 么私人等级内部的差别,即不同的市民等级,对国家 来说就自然只具有私人的意义,而不具有政治意义。 因为不同的市民等级只是一定原则的实现、存在,即 作为市民社会原则的私人等级的实现、存在。但是, 如果必须放弃原则,那么这一原则内部的各种分离 对政治国家来说自然就更不存在了。”⑥

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解读

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解读

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解读作者:倪松玉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5年第04期摘要:马克思在对前人研究成果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尤其是对黑格尔理论的批判继承中创造性的发展了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摒弃了黑格尔的那种从绝对精神与伦理精神角度出发阐述市民社会缘起的方法,并对黑格尔所认为的政治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论断进行了批判。

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出发,认为市民社会既是一个社会阶段,同时也是以私人交往关系为主的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的私人领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市民社会也将与国家一道消亡。

关键词:市民社会;生产关系;政府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400740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发展中国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他们对市民社会理论的阐述与建构可谓卷帙浩繁。

当下,诸多国家在解决大国善治的进程中也越来越认识到一个强大的市民社会对于实现良善治理的重要作用,在参照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一系列改革措施。

然而丰富的理论体系建构必须以对基础概念的充分理解作为其根基支撑,许多学者对市民社会的概念不置可否却大谈市民社会理论。

正是基于此,本文意在通过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的概念及理论解读,进一步认识市民社会的内涵及理论体系。

市民社会,英语为civil society,德文为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这一概念在近几个世纪越来越受到西方学者的关注,在引入到中国后,也引起了国内学者们极大的研究兴趣。

早在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的著述中就可发现市民社会的影子,只不过当时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高度融合,并未显现出真实的面目。

当时的古希腊由于所有公民都可以通过直接参与加入到政治生活中,所以天生的带着“政治性”的烙印,那时的市民社会主要指的是与野蛮社会相对的人类文明状态。

据说,“…市民社会‟一词在14世纪开始就为欧洲人采用,其含义则是西塞罗在公元1世纪便提出的。

它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1820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思想的集中体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历来也得到了极高的评价。

恩格斯就非常重视这部著作,认为它在一个唯心主义的形势之下表达了确实现实内容,说他是人类知识的大厦。

马克思称《法哲学原理》一书:“德国的国家学说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的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的阐述。

”黑格尔在这部著作中兼收并蓄了古代和近代各种法哲学思想之中的精华,探讨了民主法治的问题,提出了很多独到而且深刻的观点与学说。

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是现代法学知识体系中的重要学科和组成部分,但法理学又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之下法理学的研究领域更集中于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的问题。

法理学是一门以理论的形式存在,并且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基础分支。

法理学不仅仅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存在,同时在法学学科领域中具有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相统一的特点,在法理学的学科范畴内包含着一系列的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思想中法制观念的集中体现,同时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对西方后世的法制发展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这也就使得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可以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纳入到法理学研究的范畴之内,用现代法理学的方法对《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的一些法律概念和观点进行对比分析。

一、黑格尔对法的概念进行了阐释。

《法哲学原理》在导论部分就对法哲学的概念以及意志、自由、法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在之后的篇章中分为了三个部分,也是黑格尔表达的自由意志在客观的精神领域之中表本文由收集整理现的法的个环节,就是抽象法、道德、伦理,这三个都是自由意志的一种特殊的体现。

因此,黑格尔所说的法并不是我们通常法学概念上的法,而是一种“自由意志的定在”,而且除了法律以外道德和伦理也都是法,道德就是主观意识的法,伦理则是主观和客观之中善的统一。

_市民社会_的历史考察

_市民社会_的历史考察

政治文化研究“市民社会”的历史考察肖岁寒 C ivil Society(市民社会)是一个地道的西方式概念,它在西方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指称与含义,因而对“市民社会”所蕴含的社会历史文化内涵作出厘清显得尤为必要。

一、在古希腊,城邦国家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最早大概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的。

在《政治学》一书中,亚氏使用了“Po ltike Ko rnonia”(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的概念①。

这一概念后来由西塞罗转译为拉丁文“C ivilis Societas”②,一般指和野蛮社会相区别的文明社会。

而现代英语和现代法语中的“市民社会”(C ivil Society,Societe C ivile)一词便是由这个拉丁文词目演化而成。

因此从词源学的角度有理由认为“市民社会”最初的含义乃指“政治共同体”。

“Po litike Ko rnonia”作为政治共同体讲时还有一个特殊的方面,因为Po litike是由“Po lis”(城堡)一词转义而来,所以亚氏指称的市民社会或政治共同体乃指古希腊时期特有的城邦国家。

城邦国家政治体制最具特色的是城邦民主制,这种民主制是一种直接民主制,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Po lites),公民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而不是以代议制的形式出现③。

但正如顾准所分析的,“直接民主制唯有在领土狭小的城市国家才有可能。

”④因而随着古希腊城邦国家的逐一衰落,亚氏的市民社会概念到古罗马时期已逐渐失去了它的实体,不过市民社会“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⑤这一层含义却一直延续了下来,并成为市民社会在政治上自由、民主、平等的一种历史性的理论资源。

托马斯・阿奎那、洛克等人不止一次地在市民社会问题讨论中上溯到亚里士多德,这都反映了亚氏市民社会概念在政治学意义上的重要性。

二、中世纪在政治与经济两个方面为市民社会的产生作了准备近代西方市民社会的产生并非无因而起。

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市民社会理论

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市民社会理论

收稿日期:2010-08-03作者简介:谢礼圣(1978-),男,江苏江浦人,淮阴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哲学博士。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6卷第5期双月刊2010年9月出版黑格尔一生坚信精神世界是人的尊严与人类生活的价值所在,精神的力量将使人成为宇宙万物中最伟大和最高尚的存在者。

道德伦理则是人类精神升华到顶峰的一个必经阶段。

黑格尔指出,“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伦理性的东西就是自由”[1]164-165。

伦理生活中的一切规则,不是为了限制人,而是为了把人的最高使命亦即精神实现出来。

伦理生活与个人的使命在本质上相吻合,只有在伦理生活中,“个人对自己自由的确信才具有真理性,也只有在伦理中,个人才实际上占有他本身的实质和他内在的普遍性”[1]172。

所以,黑格尔认为,伦理生活是一个人实现自由、成为精神和普遍性的唯一途径。

黑格尔从家庭、市民社会及国家三个方面来论证伦理生活的这种精神内涵。

其中,市民社会理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市民社会的诞生也就是现代性社会的诞生。

在市民社会中,世俗的个人价值与神圣的伦理价值形成了一个矛盾。

黑格尔一方面意识到滥觞于十七世纪西方启蒙运动的现代性带给了人类珍贵的自由与自主精神,另一方面也洞察到为了获取这种自由与自主,人类必须付出与自然世界对立、与他人分离、与上帝决裂的代价。

一、市民社会的构成环节黑格尔用市民社会(B ügerliche Gesellshaft )这个词指一个以个人经济利益为基础的社会形态。

在这个社会形态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

但是,这个特殊的目的只有在使别人的福利得到满足的同时才能够使自身得到满足。

黑格尔认为,这个社会是新时代的标志,实际上就是资产阶级主导的社会。

在德语中,“b üger ”既可以解释为公民,也可以解释为资产阶级。

[2]111在现实世界中,市民社会是西方现代化过程的产物。

市民社会与现代法治——以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为例

市民社会与现代法治——以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为例

理论前言与综合论坛298市民社会与现代法治——以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为例谭晨晨(浙江旅游职业学院酒店管理学院)摘要: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首次把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开来,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与政治社会相对的市民社会概念,市民社会的发展为法治的实行创造了现实的基础,市民社会的一些法治原则今天仍在继续沿用,所以,研究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对现代法治的实行具有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市民社会;现代法治;启示一、市民社会与现代法治的产生(一)市民社会中的所有权需要司法的承认和保护由于私有产权差别的存在,使作为需要体系的市民社会产生了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别。

为了防止由于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别而导致的社会不安定,就有必要用法律和司法制度承认财产权的有效性,并保障市民社会的财产不受侵犯。

法律的产生对社民社会中的权力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将抽象的市民社会权力具体化为法律上的保护对象,并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凭据。

“正象在市民社会中,自在的法变成了法律一样,我个人权利的定在,不久前还是直接的和抽象的,现在,在获得承认的意义上,达到了在实存的普遍的意志和知识中的定在。

因此,有关所有权的取得和行动,必须采取和完成这种定在所赋予它们的形式。

在市民社会中,所有权就是以契约和一定手续为根据的,这些手续使所有权具有证明能力和法律上的效力。

”1也就是说,在市民社会中,个人的权力不再像是在家庭中那样是直接的和抽象的,而是通过法律被承认并得以实现,因而在市民社会中所有权的取得和行动也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只有这样物才能真正成为个人的所有物。

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所有权是以契约和一定手续为依据的,这些契约和依据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所有权才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

所以,法律对于市民社会中个人权利尤其是所有权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市民社会中利益冲突的解决要求法治“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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