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最新版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1 引言中国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既要求临床医生在编写处方时应有的专业素养,也要求医疗服务机构应做出科学、有效的管理。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临床实际,建立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调整医疗资源分配,加强医���服务质量管理,是为了更好地为患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高质量医疗服务。
2 审核原则(1)";法规依据。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诊断类别标准与诊疗费用收费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2)强制审核。
药品经审核后,没有注明不要审核的可以在实施中进行强制审核;(3)标准审核。
审核有关药品是否过多、药品适应症是否科学、药品配伍是否正确等;(4)审慎审核。
针对恶性肿瘤、超高价位药品,必须进行审慎审核;(5)补充审核。
对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抗药性现象、药物相互作用问题,应予以补充审核。
3 审核方式(1)审核方法及复核:处方审核应当是两位审核医生开展,应遵守相关审核原则,对有争议的处方,应审核文书记录;(2)审核标准: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审核标准,在药物使用、处方单内容、开立处方情况、诊断、治疗办法等审核要求上统一规范;(3)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应当有丰富的临床药学知识、掌握药物及相关学科的知识,执行能力较强;(4)审核监督:对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应当由专职高级审核负责人进行监督,以确保形成有效、有力、有责任的领导。
4 责任(1)临床医生。
临床医生要做出审慎、科学、合理的诊断,选择有效并最小化药物投药,确保临床药物有效应用;(2)审核人员。
审核人员要做到按照审核原则对处方药品的适当性,合理性、安全性严格的审核;(3)医疗服务单位。
医疗服务机构要指派专职的审核医生,确保专业的审核,限制处方的过度使用、药品的泛用,也要认真核实发药单位的确认情况。
5 总结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设立,不仅仅是对药物使用量的详细管理,还应本着使用可靠、安全、有效的药物来治疗疾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的宗旨,为患者和社会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最新版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 资格,并执业注册。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 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 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第十四条 规范性审核。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 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 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三)条目是否规范。 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 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 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 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 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 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 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 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 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 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 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 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 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 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 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 调配。 第五条 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 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 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 核合格。
处方审核管理规定规范(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处方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对处方权的授予、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处方点评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处方审核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处方审核能力和用药安全意识。
第二章处方权的授予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执业药师资格,授予医务人员处方权。
第七条医师、助理医师、药师等人员的处方权应当明确,不得越级授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权授予档案,记录处方权的授予、变更、撤销等情况。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具有处方权的医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处方权。
第三章处方开具第十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用药,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宜;(二)根据患者的病情、体质、年龄、性别、用药史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品;(三)合理用药,避免不合理联用、滥用、错用药品;(四)遵循国家规定的处方书写规范。
第十一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处方笺,并按照规定填写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经患者或者其家属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及时将处方交给患者或者其家属,并告知用药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风险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四章处方调剂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调剂制度,明确处方调剂的范围、程序、责任等。
第十六条处方调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十七条处方调剂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处方开具的要求,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两篇)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处方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处方权与处方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权、处方审核、处方调剂、处方保管、处方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程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权,处方权应当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行使。
医疗机构应当将处方权名单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处方应当由处方权人按照医疗规范和患者病情开具,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处方权人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不得滥用处方权。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第八条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处方调剂制度,按照处方调剂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第九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保管制度,对处方进行妥善保管,防止处方丢失、损坏或者被篡改。
第十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监督制度,对处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三章处方开具与使用第十一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认真询问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史等情况,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并注明诊断结果。
第十二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二)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三)开具日期、有效期限;(四)处方权人签名或者盖章;(五)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病情、年龄、性别、体重等情况,合理选择药品;(二)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三)优先选择国产药品;(四)避免开具重复、无效或者不必要的药品;(五)避免开具有毒、有害或者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处方审核规范

最新|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3部门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共包括7章23条,对处方审核的基本要求、审核依据和流程、审核内容、审核质量管理、培训等作出规定。
通过规范处方审核行为,一方面提高处方审核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另一方面体现药师专业技术价值,转变药学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人性化的药学技术服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最新版

部分药师不具备资质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 的 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 未从事过处方调剂工作 的 临床药师,不能从事处 方审核工作? 2.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 的 专业知识培训并考 核合格; 3.从事中药处方审核 的 药师,还应当培训中医药
审核难度加大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
格,并执业注册。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
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三)麻醉药பைடு நூலகம்、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目前软件存在 的 问题:主要依据是说明书,未 依据诊疗规范和指南;审核结果误报率和漏报率高。 2.对信息系统筛选出 的 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 不能审核 的 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审核质量要求更高
1.药事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需要下设处方审核质 量管理小组或专职(兼职)人员; 2.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 所属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质量进行检查评价; 3.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处方审核 的 全过程可以追溯, 特别是针对关键流程 的 处理应当保存相应 的 记录; 4.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
审核 的 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 经药师审核后,认
医师
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
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
处方
开具药处师方发;现不合理用 软
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
件 审
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 核
不 合 理 处 方
录并纳药入师处发方现点严评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
药师 人工审核
合格处方
处方审核依据更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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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
资格,并执业注册。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
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 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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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规范性审核。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
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 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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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 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 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 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 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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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病名和证型)是 否相符; 2.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 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 3.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 4.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 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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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药禁忌: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
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 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 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 8.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 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 9.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 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三)条目是否规范。 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 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 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管理的最新规定与解读(2024版)

处方管理的最新规定与解读(2024版)1. 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我国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发布了最新的《处方管理办法》。
本document 将为您详细解读这些新规定,以帮助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
2. 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新的规定强调了处方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规范性。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具、执行和管理处方时,应严格遵守这些原则。
3. 处方开具在新的规定中,处方开具的过程需要更加严格和规范。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开具管理制度,包括处方的审核、签字、打印、保存等环节。
此外,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遵循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4. 处方执行处方执行是医疗服务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新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处方执行管理制度,确保处方正确、及时、完整地执行。
同时,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选择药物、剂量和给药方式,以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
5. 处方审核与点评新的规定强调了处方审核与点评的重要性。
医疗机构应设立处方审核机构,对处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核和点评,以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对于存在问题的处方,应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以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
6. 处方信息管理新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处方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处方的保存、查询、统计和分析等。
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更好地管理和监控处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7. 法律责任与处罚新的规定对违反处方管理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8. 结语《处方管理办法》(2024版)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国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期待所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共同努力,共同推进我国医疗服务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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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 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 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 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 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 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 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 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 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 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二)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病名和证型)是 否相符; 2.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 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 3.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 4.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 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流程:
(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 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 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 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 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 处方审核流程。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最新版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国卫办医发〔201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各大单位后勤部门: 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3部门联合制 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行。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 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 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 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信息系 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 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代章)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6月29日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 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 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资格,并执业注册。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 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 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第十四条 规范性审核。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药禁忌: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 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 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 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
8.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 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
9.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 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 品习惯名称;医院制剂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正式批准的名称;
5.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 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 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三)条目是否规范。
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 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 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保 密制度,防止药品、患者用药等信息泄露,做好相 应的信息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第十条 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 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 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 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安全性、有效 性、经济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参考专业学(协) 会及临床专家认可的临床规范、指南等,制订适合 本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指南,为处方审核提供依 据。
第四条 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 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 和调配。
第五条 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 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 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 核合格。
第二条 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 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 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 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 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 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 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6.普通药品处方量及处方效期符合《处方管理办法》 的规定,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 毒性药品、放射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的使用符合 相关管理规定;
7.中药饮片、中成药的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中药处 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第十五条 适宜性审核。 (一)西药及中成药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 2.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 结果的判定; 3.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否 符合规定;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 5.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括西药、 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 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