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
案件执行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执行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详细阐述案件执行中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执行的概念案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判决、裁定内容的过程。
案件执行包括财产执行和非财产执行两个方面。
三、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案件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第二编“执行程序”对案件执行的原则、程序、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执行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执行工作的法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案件执行的范围、程序、措施、期限等进行了全面规定。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民事诉讼法》和《执行法》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也对案件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四、案件执行的原则1.依法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措施,确保执行工作的合法性。
2.公正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应当公正,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及时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应当及时,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执行周期。
4.便民原则案件执行应当便民,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减少执行过程中的不便。
五、案件执行程序1.执行立案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执行立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执行主体;(2)有具体的执行内容;(3)有法律依据;(4)有执行依据。
2.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法律后果。
3.执行措施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限制高消费等措施;(4)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刑事案件办案法律速查(3篇)

第1篇一、概述刑事案件办案法律速查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快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一种工作方法。
以下将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简要梳理。
二、侦查阶段1.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与侦查阶段相关的主要规定如下:(1)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2)第五十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2.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其中与侦查阶段相关的主要规定如下:(1)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 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侦查阶段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三、起诉阶段1. 刑事诉讼法(1)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2)第一百四十二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 刑法(1)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第六十八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起诉阶段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关于执行法律法规汇总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4、转办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案件转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转办案件应当制作《转办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5、告知回避及办案人员。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法律职务,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3.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情形有: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对当事人的申请监督进行必要性审查,经审查后,控告检察部门认为当事人符合监督申请、提供材料完备、本院具有管辖权并不具有《监督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同时将《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控告、举报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并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办理。
2023年民事强制执行法全文

2023年民事强制执行法全文《民事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强制执行,依照本法的规定,适用强制执行程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促进债权债务关系的和解。
第二条民事强制执行适用本法。
第三条对申请执行的请求,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予以处理,并妥善保障执行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同时实行多人申请的强制执行程序。
对确有需要,可以合并执行,确有障碍的,可以分割执行。
第二章申请执行第五条债权人对当事人的执行请求,应当提交有关材料,并由法院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执行。
第七条法院受理执行请求的,应当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
第八条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如实向法院提供其财产的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院的执行裁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于执行请求不予执行的主张。
法院认为主张正当的,应当裁定驳回执行请求。
第十条被执行人对执行请求不服的,可以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法院必须在五日内作出裁定。
不服法院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的执行裁定,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
第十二条对于执行请求,债权人可以就被执行人的非法所得财产提出执行请求,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章执行通知第十三条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的执行通知书送达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址、工作单位或者其他可能居住地。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离开住所地的,应当及时通知法院当地的法院,并将新的住所地址告知法院。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在通知送达的住所,法院可以向其工作单位或者其他可能居住地送达通知。
被执行人在国外的,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按照法院的规定送达通知。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执行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催告,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执行案件案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结束后,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的案件。
执行案件的案由法律规定,是确保执行程序合法、公正、高效进行的重要依据。
以下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对执行案件案由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执行案件案由概述1. 案由定义案由,是指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具体法律关系。
在执行案件中,案由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的特定法律关系。
2. 案由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案件的案由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金钱债务案件;(2)物债案件;(3)行为债务案件;(4)其他执行案件。
三、执行案件案由法律规定1. 金钱债务案件(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金钱债务案件的案由,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被执行人欠款数额及欠款期限。
”(2)执行程序金钱债务案件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①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②法院审查申请,符合条件后立案;③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④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 物债案件(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物债案件的案由,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被执行人交付的物品名称、数量及交付期限。
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文档模板范本: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一、总则为推动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落实,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所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等单位和个人。
三、法律法规执行1、法律法规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泛博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认识和能力。
2、法律法规解释: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发布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
3、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其本级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4、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依法行政过程中的问题和错误。
5、法律法规执行的问责和惩罚: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对未依法执行职责、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问责和惩罚。
四、法律法规执行的保障1、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的加强: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机构的指导和管理,落实行政程序公开、听证公开、诉讼公开等制度。
2、法律法规执行的技术支持:为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增强公众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和理解。
3、法律法规执行的人力资源保障: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应当加强对执法干部的培训和职业素质的提高,落实人力资源保障机制。
五、执行效果评估1、执行效果评估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法律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明确评估标准和方法,客观准确地反映法律法规执行的情况。
2、评估结果的公开:法律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一、执行案件的操作要点:
1.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的开端,申请人需填写《民事执行
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和执行依据,提交至法院。
2.查封和冻结: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和
冻结,以防止被执行财产流失。
3.拍卖和变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和变卖是执行案件的重要
手段,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划拨和转让: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债权等进行划拨和转让,以实现
申请人的债权或合同权益。
5.查找失踪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找,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以便满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6.聘请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聘请申请执行人,帮助
执行案件的进行和完成。
7.调查和询问: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和询问,以搜集相关
证据和信息,以便判决案件。
8.结案和解除:执行案件在满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后,法院会判决结
案并解除相关强制执行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规
定了民事执行的程序和权利义务。
法院执行法律知识点

法院执行法律知识点在日常生活中,法律知识对每个人都至关重要。
尤其对于那些涉及到法院执行的问题,更是需要有一定的了解。
因此,在本文中,我将介绍一些与法院执行相关的法律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方面的问题。
一、什么是法院执行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院执行。
简单来说,法院执行是指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为了实现对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通过采取强制措施的手段来推进。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没有履行判决或裁定所要求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借助法院的力量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二、执行申请的条件在申请法院执行之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重要的条件包括:1. 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只有经过终审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才能申请执行。
如果案件没有经过上诉或对判决进行抗诉的程序,那么判决或裁定就会生效。
2.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执行申请的前提是对方当事人没有按照判决或裁定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已经按照判决或裁定履行了义务,那么执行申请就没有必要了。
三、执行申请的程序一旦满足了执行申请的条件,接下来就是具体的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编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是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重要文件,需要详细列明请求执行的内容和事实依据,并附带相关的证据材料。
2. 提交执行申请书:将编制好的执行申请书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并缴纳必要的费用。
3. 法院受理和审核:法院将受理执行申请,并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核。
如果符合法定要求,法院会发出执行通知书。
4. 执行程序的实施:执行通知书生效后,法院将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冻结账户等,以促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或裁定所要求的义务。
5. 执行结果的处理:在案件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和问题。
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异议或申请执行中止或更改。
四、执行中的常见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问题。
以下是其中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1. 执行期限问题:一般来说,执行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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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注点:1、执行案立案后可于10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上一级人民法院据申请,可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由本院执行、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被执行人反对其主张实体权利的救济方式;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财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关注点: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的公开;2、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的处理;3、终结执行公开听证原则;4、执行期限;5、对执行异议的审查;6、不计入办案期限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案件协调工作的通知关注点:1、跨省执行案的处理;2、上报案的核查、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关注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没有期限限制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关注点:对消极执行或长期不能执结的,可通过督办函督办,或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关注点:1、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的,在指定报纸公告变卖;2、第三人应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申请应买;3、优先购买权人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救济途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案件委托执行情况告知书》和《案件提级(指定)执行情况告知书》的通知关注点:执行阶段法官应履行的告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关注点:1、执行上述房屋的条件六个月的宽限期的设定;2、强制迁出的适用;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属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
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及社保案件执行前申请财产保全等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关注点:1、欠薪垫付的适用;2、被执行人个人养老金扣划;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未隐匿,企业未停止经营的,一般不得申请欠薪垫付。
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涉及社会稳定等特殊情况,执行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或执行财产不足,被执行人又确无力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除外。
2)企业职工人数在欠薪保障费缴纳时未超过300人,案件执行时超过300人的,按不超过300人垫付欠薪或欠保费。
3)企业未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欠薪保障费的,一般不得申请欠薪垫付。
被执行人除个人养老金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养老金采取扣划措施,但必须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关注点:1、对何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相关措施的规定;2、对个人债务的认定及相关措施的规定;3、对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案件,如有离婚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可对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有异议的,可另行提起撤销之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统一本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注点:1、法院的拍卖原则上要事先进行评估,但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的,可不进行评估;2、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参加竞买;3、撤回拍卖的情形以及后果;4、拍卖成交的佣金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关注点:1、不得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2、对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查封;3、对保留所有权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4、轮候查封、扣押、冻结;5、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本所提示: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冻结帐户通常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期日前**日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关注点:预查封对象:1)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预查封的期限:二年。
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的续封期限为一年。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无效是否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处理意见关注点:仲裁条款无效,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而选择仲裁应诉的,执行法院不应再对该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也不能将“仲裁协议无效”视为“没有仲裁协议”而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批复关注点:按新协议受理。
(放到立案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座谈会精神积极推进执行工作改革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判决交付的特定物灭失后如何折价问题的复函关注点: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或执行可替代物、直接裁定转入金钱代偿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人身可否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关注点:对被收养人人身不得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关注点:1、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具备的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2、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关注点:双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并不能引起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更改,可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对象错误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本所提示:该批复显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因法院原因导致执行对象错误的,由被执行人偿还对第三人债务,如有其他直接损失的,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注点:1、执行依据;2、法院依职权执行的范围;3、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采取的措施;4、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本所提示:律师在执行中如需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应在委托权限中明确,同时防范执业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的批复关注点:不应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关注点:增加诉请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的,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中已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数额的可直接执行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关注点:调解书在民诉法生效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据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可以不予加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关注点:可直接裁定其分支机构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前已经申请执行而至今尚未执行的案件是否应予执行的函关注点:对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申请执行而至今尚未执行的案件应予执行。
涉港、澳、台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注点:1、名词“终审判决”、“书面管辖协议”、“特定法律关系”;2、申请“自由提出、总额限制”;3、提交材料明细、申请时效;4、认可和执行的标的范围;5、内地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