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
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文号:建科函[2006]269号主题词:关于印发《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属各协(学)会:现将《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建设和深化应用,保障政务信息安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关于网络信任体系建设若干意见》,以及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颁布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部电子政务是指建设部机关各单位及其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用信息和网络技术,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发布信息、处理公文、办理业务等政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部电子政务(以下简称“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电子政务应当遵循统筹协调、需求导向,资源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严格保密,规范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电子政务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开发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工作。
第六条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电子政务工作,对电子政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内,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领导小组有关电子政务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决策的执行,负责电子政务技术标准的日常管理。
建设部办公厅负责管理电子政务的政务协调及信息发布;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负责政务公开信息化事务的协调;建设部综合财务司负责电子政务建设与运行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电子政务国有资产管理;建设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政务的安全管理,负责建设部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7章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体系

7.2 电子政务的基本法律法规
7 .2 . 1各国(国际组织) 规范电子政务行为及电子政 务标准化的法律法规 1.美国 2.欧盟 3. 日本 4.新加坡 5.韩国
7.2.2 各国(国际组织) 规范政府信息公开 、信 息共享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
2 . 中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途径 (理和调整 (3) 将已成熟的法规或规章上升为法律或法规
(4) 针对电子政府方面的立法空白 ,加强、加快立法
本章小结
• 练习与思考题 1.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特征是什么? 2.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范畴有哪些? 3.完善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4.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途径是什么?
1.美国 2.欧盟 3. 日本 4.新加坡 5.韩国
7.2.3各国(国际组织) 规范信息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1.美国 2.欧盟 3. 日本、新加坡、韩国
7.2.4各国(国际组织) 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1.美国 2.欧盟 3. 日本、韩国、新加坡
7.3 中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及其完善
7.3. 1中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沿革 1.萌芽阶段(20世纪90年代) 2.成长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至2009年) 3.长成阶段(2010年至今)
3.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强交互影响性 4.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具有鲜明的技术性和极强的依赖性
5.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呈现极强的动态性
7 . 1 . 3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意义 1. 有利于规范电子政务活动 ,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2. 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性
3. 有利于维护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保障政府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4. 有利于减少法律冲突和矛盾 ,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方案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方案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
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是指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对政府职能、业务流程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整合与优化,实现政府信息化和智慧化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首先,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可以提高政府机构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传统的政务管理往往存在着繁琐的程序、低效的办事效率,而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在线办公等方式,实现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和信息交互,从而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同时,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民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等渠道来办理政务事项,避免了排队等候的繁琐过程,提高了政府服务的便捷性和质量。
其次,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可以提升政府的决策水平和治理能力。
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政府可以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种政务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政府可以通过数据挖掘技术,深入了解民众的需求和关切,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措施,增强政府的治理能力。
此外,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还可以实现政务数据的开放共享,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再者,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可以加强政府的风险防控和安全保障。
在现如今信息安全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信息安全风险,加强对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保护。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完善信息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网络安全保护能力,确保电子政务系统的稳定运行。
只有保障了信息安全,才能更好地保障政府和民众的利益。
最后,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还需要解决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政府机构之间信息短板和技术差距较大,需要在统一标准、共享平台、数据互通等方面加大协调力度。
其次,由于涉及大量敏感信息,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成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此外,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还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提高系统的可扩展性和可靠性。
总之,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对于现代化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政务法制建设的进展与思考

电子政务法制建设的进展与思考文章摘要:文章通过了解国外电子政务立法情况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和主要问题要问题等,就下一步电子政务法制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的思考和观点。
关键字:电子政务法制建设政务立法一: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与法制建设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是指与电子政务的建设、实施与应用相关的由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经过一定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和办法等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规范。
电子政务法制化建设,关系到电子政务的诸多方面和众多法律部门。
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有时把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效力不同的各种规范,统称为电子政务法规。
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与电子政务的标准规范有所不同。
后者是指在电子政务相关的领域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的统一规定,它包括在不同范围内形成的规范,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一般而言,标准在实施中具有志愿性,而法规具有强制性。
然而,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国家可以制定带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强制推行相关行为主体必须遵守的标准规范。
这样的强制性标准,就具有了法规的性质。
二:国外电子政务立法的比较及其启示1.美国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提出建立电子政务的国家, 也是到目前为止全球电子政务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
美国在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过程中, 十分重视法律法规的作用。
到目前为止, 美国已初步形成了电子政务相关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主要包括:《电子政府法》、《电子政府法实施指南》、《反垃圾邮件法案》、《电信法案》、《电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案》、《联邦征购改革法案》等。
这些法律文件都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和程度, 从整体上构成了电子政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 有利地促进了美国电子政务的发展。
2、欧盟欧盟作为一个多成员国的联合体,其内部的情况比较复杂:他们电子政务起步有早有晚,不仅电子政务的专项立法情况不一,而且相关法律覆盖范围也有明显区别。
其中,在电子政务专项立法方面,芬兰是全世界最早就电子政务专项立法的国家之一,这就是1999年12月30日的《政府电子服务法》,后来,该法被2003年2月1日生效的《公共部门电子服务与通信法》取代;奥地利制定《电子政务法》则是近年的事情,该法2004年2月经议会投票通过,当年3月1日生效;意大利的《数字政府法》更晚,2005年5月颁布,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五个阶段及七点建议

从危害辨识来讲,政府IT项目的实施失败能够导致一个单位的管理结构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或者使得新上IT项目形同虚设,造成项目费用的消耗。
从风险评价来讲,用户可以借鉴外部的独立顾问帮助评估项目的风险有多大。只有经过充分的风险评估,才能有效降低项目实施风险,极大地缩短项目开发周期。
政府信息化建设与企业或其他行业信息化有着非常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政府部门在执行政策方面,由于政策的变动导致工作重点变化,政策发生变动难以进行量化估计,很细小的政策变动有时也会引起IT系统结构性的变化。即使不是结构性变化,相应的项目需求也必须进行调整。这无形之中延长了项目开发周期,增加了开发成本,特别是有时候在项目开发周期中,政策甚至会多次变动。因此应严格明确阶段项目负责人,科学细划项目子系统,将政策变动对项目实施的影响降到最低。
目标风险是指政府方或实施方对项目目标不清晰,没有明确、实际的目标描述。
范围风险是指政府方未明确项目范围,需求外延不断变化。
沟通风险是指实施方缺乏与政府方沟通或政府方难于沟通造成理解偏差,从而导致实施方自行其事。
业务了解风险是指实施方需求分析人员由于业务知识缺陷,无法全面理解相关业务。
需求理解风险是指实施人员没有对需求仔细研究,出现误解需求或部分理解需求等情况。
如果说2002年之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化还主要停留在网络设施、政府上网、若干重点领域和相对比较基础层面建设,那之后,政府信息化建设则进入了全面启动的阶段,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并把更多的信息化服务、特别是政府利用网络和门户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服务和网上办事放在了突出的地位。近期,我国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重点方向主要是电子政务业务系统(主要包括行政审批)、办公自动化、内外网建设、数据库建设和信息安全。
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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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 BY FAITH I BY FAITH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3.按照《条例》规定,哪些单位应当公开政府信 息?
《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主要是行 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条例》规定,各 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机 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 常工作。
《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 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 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答 复方式和时限要求,《条例》也作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5.如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
二、电子政务立法的相关问题
4、电子政务立法如何与分阶段建设相结合? 在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中,由于各地区起步
时间、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不同,目前所处 的电子政务建设阶段也并不相同。
二、电子政务立法的相关问题
5、电子政务立法与地方实施细则如何配合? 正是由于电子政务法律无法涵盖全国各地
的需求,中央层面的电子政务立法需要各地实 施细则的配合。由此,各地的相关规定何时出 台,才能更好地满足电子政务法律环境建设的 需求?
最新-从法律法规建设看我国电子政务的新发展 精品

从法律法规建设看我国电子政务的新发展今年的7月1日,很多新人都领到了新版的结婚证,新的结婚证除了在颜色和设计上与旧版结婚证有所不同外,更重要的事,它增加了很多与信息化有关的措施,比如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联网进行查询,以防止婚姻欺诈及包二奶等等。
这些都是在去年我国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后民政部门采取的新举措。
而在7月2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启用新版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中又做出了具体的说明登记人员通过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系统可以完成个性化定制、业务受理、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查询等所有婚姻登记业务工作,系统软件网络版还可实现婚姻业务的在线预约、受理、审查及联网查询等功能。
同样也是这一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实施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也在其第六条中做出了这样的规定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
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还是在这一天,商务部发布实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第五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这些不同部门与电子政务有关的规定都选择7月1日这一天实施,是巧合吗?不,是我国的电子政务在从不同的方向同时向我们走来,更加科学合理、更法制化、也更加人性化。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 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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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信息资源管理与信息系统的规划、建 设;
2、关于惩治信息犯罪与信息安全的维护; 3、关于政务信息公开; 4、关于电子商务; 5、关于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美国的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发展概述
1994年
1997年 1998年
计算机安全
《关于禁止不正当接入行为等的法律》、 《为进行犯罪搜查实施通信监视的法律》
日本电子政务相关政策立法的特点
(1)重视电子政务的发展 (2)确立了纲领性的法律法规
加拿大电子政务立法政策
(1)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CSE 早在1998年就发布了《加拿大政府公共钥匙基础 设施白皮书》,制定了政府的公共钥匙的发展框 架。
21世纪初 美国政府对每个本国公民的服务都实现了电子化
美国的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一览
立法对象 宏观调控
信息
法律法规、文件名称
《电子政府法》
《电子信息自由法案》、《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共 信息准则》、《削减文书法》、《消费者与投资者获取 信息法》、《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电子隐私条例 法案》
基础设施 电子商务 知识产权 政策性文件
(2)2000年5月,加拿大政府财政部通过了“服 务提升计划(SII ,Service Improvement Initiative)”,该计划制定了一个政策框架指导 政府的服务不断改进提高。
(3)2002年2月,加拿大政府颁布了新的政府安 全条例,确定了政府各部门应遵守的最低级别的 安全需求和需要采取的安全风险管理措施。
第七章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
第一节 概述
一、全球电子政务发展所面临的法制困境
信息技术发展与相关立法的相对滞后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带来两个方面的变化:
一方面,新型社会关系不断出现; 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调整还在不断发展变化中
的这些关系的法律制度则一时难以制定,至少 是难以及时制定。
这两个方面的不协调,必然造成法律建设滞后, 带来法律建设中的空白点,从而给社会关系的 有效调整,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一系列挑战。
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出台一部分有关 信息化方面的法规,到目前建立起一个初步的 法规体系。其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知识产权 保护、信息安全、网络管理、网络服务、网络 域名管理等方面。
中国电子政务立法存在的问题
立法无统一规范 立法层次结构不清 立法层次不高且滞后
(1)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
(2)非法网络交易猖獗
(3)有害信息难以遏制,反动、黄色和其他各种 不健康信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被广泛传播
(4)虚假信息泛滥,恶意谣言、小道消息传播迅 速方便
(5)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
(6)国际互联网无国界限制
(7)互联网所具有的匿名特性
(8)越来越普遍使用的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还没 有统一的标准
美国电子政务立法的特点
重视电子政务 信息化发展法 律环境的建设
信息化发展的基础 环境法律构建
特点
信息化建设法律环境构建
政府积极参与
日本的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一览
立法对象
法律法规、文件名称
宏观调控 《高度信息通讯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IT基本法)》
信息
《关于行政机关保存信息公开的法律》、《关于行政机关保存的个人信息 的保护的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关于行政机关保存的 电子计算机中相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关于特定电信职责提供者损 害赔偿责任限制以及发信人信息公开的法律》
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建设情况
电子政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法制建设 方面我们还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这里不仅有 技术方面的原因,更与我国发展电子政务的特 殊背景相关。
我国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主要是依靠行政推动, 电子政务系统多是“一把手”工程,电子政务 建设通过行政命令或上级指令展开更加优化的法制环境
在电子政务环境中,政府的运行是开放和交互 式的。它要求政府机构在建立自己的信息系统 并与内部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相连时,一定要确 保自身和社会公众的数据、信息资源以及相应 信息系统的安全(为行文方便,以下我们将这 两个方面的安全统称为电子政务安全)。
三、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电子政务法制建设
提出了《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前景》的报告,报 告中提出要求建立以顾客为导向的电子政府,为 民众提供更多获得政府服务的机会与途径。
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制定了“走近美国” 的计划,要求从1997年到2000年,在政府信息技 术应用方面完成120余项任务。
美国通过了一项《文牍精简法》,要求政府在5 年内实现无纸工作
德国电子政务立法政策
(1)1997年6月13日,德国颁布《电子服务 法》,主要涉及数字签字,目的为电子信息和 通信 服务应用建立统一的条件。
(2)2001 年3 月,德国议会通过“电子签名” 法,旨在推进网上交易。它是国际上出台比较 早的电子签名法的国家之一。
(3)2002年1月1日,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 法》、《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电子政务 手册》,数据保护、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法律法 规都陆续生效了。
基础设施 电子商务
《形成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基本法》 、 《关于行政程序等中信息通信技术利用的法律》
《关于修改居民基本台帐法部分规定的法律》、《关于附书面文件交付义 务法律的一次性法律修改的法律》、《修改商法等法律的部分规定的法 律》、《关于申诉手续电子化等的法律》、《关于电子签名地方行政机关 认证业务的法律》《关于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关于使用电子 计算机制作的税务账簿文书的保存方法等的特例的法律》、《关于修改商 业登记法等法律部分规定的法律》、《修改关于特定商业交易法实施规则 的部分规定的部门规章》
《1996年电信法》
《统一电子交易法》、《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统 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网上贸易免税协议》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
《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全球电子商务政策 框架》
《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反电子 计算机安全 盗窃法》、《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案》、《网上禁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