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电力安全生产条例

电力安全生产条例电力安全生产条例是指针对电力行业,对电力生产、输送、配送等环节中的安全风险及相关责任和措施进行规范的法规性文件。
电力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旨在保障电力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以下将对电力安全生产条例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电力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电力行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各级电力企事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同时,要求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电力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其次,电力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
电力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采购、安装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各级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电力设备运行维护规程,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检修,及时排除设备隐患。
对于老化和故障严重的设备,应及时进行替换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此外,电力安全生产条例对电力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电力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严禁非专业人员从事电力操作工作。
条例明确了电力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严禁穿戴松散衣物、戴手表、项链等物品从事电力作业。
同时,规定了电力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电力作业过程中没有人员伤亡和事故发生。
最后,电力安全生产条例还强调了电力行业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机制。
电力企事业单位在发生事故或安全风险时,应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于事故责任人,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总之,电力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电力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和可靠性。
只有确保了电力工作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才能保障社会的电力需求,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规定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行业从事发电、输电、配电等各个环节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合作企业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四条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及相应的管理权限。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计划,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七条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组织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重要的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案例,以便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八条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
第九条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一条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的安全事故,并按照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单位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罚、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可靠,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与发展相统一,坚持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事故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政策的制定、落实和执行。
职工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通过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健全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章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和完善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设计、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方面加强研究和应用。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定期进行生产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条国家电网公司的生产过程要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和完善作业票制度,对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国家电网公司要落实好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和权力。
第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加强对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评估和应用培训,确保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定期开展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2020年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年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年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及所属企业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新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公司、**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安全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各级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无生产人身重伤、死亡事故;无重、特大火灾责任事故;无重、特大设备事故;无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第四条公司的行政领导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党支部、工会组织应起到保证和监督作用,互相配合搞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开展群众安全监督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第五条安全生产目标(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群伤事故;(三)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事故;(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第六条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特种设备持证运行率100%,设备完好率80%,各级检查合格率100%。
第七条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一)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二)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电力行业各类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五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七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六)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七)参加应急演练。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四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随着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力安全问题愈加凸显。
为了确保电力行业的安全运行,保护全社会的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制度是《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是由国家电网公司制定,并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
此条例的实施旨在规范电力安全工作,加强电力行业的安全保障,有效防范和遏制电力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条例包含内容丰富,涵盖了电力作业人员,电力设施管理和建设,电力行业的监管等多个方面。
具体包括以下几条:一、电力安全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此条约定电力工作必须遵循的安全原则,如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等。
二、电力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此条规定了电力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技能和知识要求,以及必须遵循的操作规程等。
三、电力设施管理和建设安全。
此条约定了电力设施管理和建设安全应遵循的标准和方案,以及对已有电力设施进行改建和修缮的安全要求等。
四、电力事故防范和处理。
此条约定了电力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以及电力事故发生时,责任部门的处置要求。
五、电力安全监管。
此条重点指出要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明确责任和任务,并强调各监管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电力安全。
总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是电力行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和规定。
它规范了电力工作人员的行为,强化了电力设施建设管理的安全要求,加强了电力安全监管的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和遏制电力事故的发生。
同时,此条例的实施也激励了电力行业关怀员工生命安全,优化电力设备的运行和管理,促进了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更新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电力行业高速、大范围、深层次的发展变化,确保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主要是为了规范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保障电力工程安全运行,促进电力工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总则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总则明确了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原则。
首先,明确了电力工程单位必须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只有确保安全,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和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其次,强调了电力工程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和部门责任。
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力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可靠性。
最后,规定了电力工程单位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加强安全技术咨询和先进技术推广,提高电力工程的技术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
二、安全生产许可与备案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安全生产许可和备案进行了规定。
首先,规定了电力工程单位在开展电力工程之前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需要提交相关的安全管理资料,通过监督检查方可获得许可。
其次,规定了电力工程单位在事前备案的管理要求。
对于现场固定安全设施建设、电力系统改造等项目,必须进行事前备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安全生产监督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安全生产监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规定了电力工程单位要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
同时,要加强对工程施工、设备运维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其次,规定了电力工程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
对于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和整改。
最后,规定了电力工程运营期间,要建立健全事件报告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应对各类安全事件。
四、安全生产措施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对安全生产措施进行了规定。
首先,规定了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要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加强高处作业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电力安全生产条例

电力安全生产条例电力安全生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电力安全生产,制定了一系列的电力安全生产条例。
本条例共分为十章,共计七百字。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电力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以及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其中规定了电力企业、生产单位和从业人员在电力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为电力设施的保护,主要规定了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求。
同时提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监管和巡视,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为电力生产和供应安全,规定了电力生产和供应的管理办法。
其中包括电力生产设备的安全保护要求、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要求等。
第四章为电力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规定了电力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要求电力企业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加强事故调查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处理事故。
第五章为电力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规定了电力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
并要求电力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章为电力安全监督和检查,规定了电力安全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和权限。
要求相关部门对电力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七章为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规定了电力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为附则,其中规定了本条例的解释和法律效力,以及其它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规定。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将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发布。
总之,电力安全生产是一项涉及面广泛、内容繁杂的工作。
只有加强电力安全管理,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保障电力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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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贯彻电力工业“安全第一”的方针,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保证安全供电,保障电业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各级电力生产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网、省局,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调度局(所)、县电力局(农电局),以及电力试验和修造企业。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
主要有:1·不发生特大事故;2·不发生由于本单位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重大事故;3·主要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平均每台每年不超过下列数值:火力发电厂:20万千瓦以上机组5次/台.年12.5万千瓦机组4次/台.年5-12万千瓦机组3次/台.年水电厂:10万千瓦以下机组2次/台.年10万千瓦以上机组2.5次/台.年4·各种设备非计划停运率、事故率和人身伤亡率低于部颁发的考核指标:5·容量在八十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以及主变压器容量在100万千伏安及以上或输电线路长度在1000公时以上的供电局,每年实现一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容量在五十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在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
其他火电厂和供电局及县电力局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水电厂每年实现三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
第四条各级电力和生产部门都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为了加强安全工作,在电力系统实行安全监察制,因此设立安全监察机构。
第六条电力生产单位对发生的事故都应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报告、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七条安全管理要充分依靠群众。
企业党团组织对党和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保证“安全第一”方针的执行。
第八条电力安全生产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即:主业和副业的关系;经济效益和安全的关系;在用电紧张的情况下,多发多供与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关系;保证大机组安全稳定运行与投产试运关系。
在这四个关系中,都必须以安全生产为主体,不能对安全生产有所忽视和动摇。
第九条电力部门的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1·自觉遵守本条例,监督本条例的执行;2·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贯彻执行与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和规程制度;3·及时反映和按规程规定处理一切危及人身和设备系统安全的情况;4·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5·有权拒绝接受和执行有明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重大损坏的违章指挥;6·对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员的决定和命令有异议时有权提出意见,但上级领导坚持时仍应执行,在执行后可越级反映;7·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日活动;8·积极参加安全技术革新、科学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本条例自1988年1月起执行。
各单位可不违反条例原则的条件下,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各级最高行政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指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最高的行政领导和负责生产的行政领导,在加强安全生产、开展反事故斗争中要不断提高科学性和预见性,要做好常规情况可能发生特大事故的思想准备。
第十三条网、省局局长和生产副局长的安全职责:1·熟悉和掌握下情况:(1)熟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2)熟悉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等有关规程;(3)熟悉本局所制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4)熟悉所管辖电网的主结线图;(5)掌握所属各发电厂、供电局、中心调度所领导班子的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6)掌握所属各发电厂、供电局安全运行情况,以及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薄弱环节。
2·生产副局长除熟悉第十三条之1中的各项外,还应熟悉和掌握下列情况:(1)熟悉锅炉监察规程、压力容量监察规程、电力系统稳定导则、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等国家和部颁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2)掌握本局所管辖主要系统的性能、运行参数威胁电力系统安全的主要缺陷、薄弱环节以及重点事故措施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熟悉本局所管辖主要系统各种主要运行方式;3·要认真落实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所需的费用。
这部分费用安排和使用应充分听取安监部门的意见,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交由安监部门安排使用。
4·组织制定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层层贯彻落实。
5·健全安全监察机构,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
6·亲自阅处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安全通报等,并负责结合本单位情况提出切实际的要求和措施,组织落实,督促实现。
7·局长每年至少一次,生产副局长每年至少两次深入到所属企业的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8·局长每季主持召开一次,生产副局长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各部门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9·在发生特大事故时,局长或生副局长必须亲自主持调查处理。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必要时,也应亲自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的厂(局)长和生产副厂(局)长的安全职责。
1·厂(局)长、生产副厂(局)长应熟悉和掌握下情况:(1)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2)熟悉电力工业技术规程和管理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3)熟悉本厂(局)所制定与安全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4)熟悉本厂(局)电气一次系统的主结线图,发电厂厂长和生产副厂长还应熟悉热力系统和水工设施和消防系统图、总平面布置图;(5)掌握各职能科室与所属分扬(工区)领导班子和主要技术骨干的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6)掌握全厂(局)主要设备和附属设备的容量参数,运行情况以及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与薄弱环节。
2·生产副厂(局)除了上列各项外,还应熟悉和掌握下列情况:(1)熟悉锅炉监察规程、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电力系统稳定导则、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等国家和上级部、局所颁发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典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试验规程和其它规程制度;(2)掌握本厂(局)各单位技术人员与生产骨干的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3)掌握全厂(局)设备系统各种运行方式;3·组织编制和审批本单位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排“两措”经费,并督促实施。
4·组织制订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层层贯彻落实。
5·健全安全监察机构,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6·经常了解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每月至少组织和听取一次安全生产情况的分析和汇报。
发电厂、供电局的领导还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夜间巡视和参加一次车间或班组的安全活动。
7·副厂(局)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碰头会,及时确定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8·及时组织修订现场规程,保证其准确无误。
9·了解本单位人员技术与思想动态以及培训提高的情况。
第十五条网、省局、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及其他副厂(局)长,应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具体条例可由各单位另行制订。
第三章安全监察及其机构的设置第十六条部设“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在领导的主持下,由有关司、局和全国产业工会的负责同志组成,统一领导电力安全生产工作。
各司、局按职责划分,实行安全的归口管理,共同配合,保证安全生产的实现。
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主管安全发供电的司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1·网、省局的安全监察机构在局长(生产副局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并受部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监督。
根据管辖单位的多少、范围的大小,配备足够的安全监察人员(一般不应少于七人,若工作范围扩大,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名额)。
2·发电厂、供电局等基层单位应设安全监察科,在厂(局)长,生产副厂(局)长和总工程师和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网、省局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
3·网、省局中心调度局(所)配备专职的安全监察工程师,在局(所)长,副局(所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网、省局安全监察机构领导。
4·发电厂、供电局的主要分场(工区)、县电力局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安全员。
其他分场(工区)可设兼职安全员,在主任,副主作领导下工作,也可由本企业安全监察机构派驻,并在其领导下工作。
5·班组中设兼职安全员。
分场(工区)与班组安全员和本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组成三级安全监察网。
第十八条安全监察人员应在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勇于坚持原则,身体健康,熟悉专业技术并且有五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中选聘。
分场(工区)和班组中的安全员应在技术人员或四级以上工人中选聘。
现有的安全监察人员和安全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加以培养,限期达到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具有十年以上实际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可申请参加部安全监察工程师的考核,合格者由部发给安全监察工程师证书,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监察工作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师可申请参加由网(省)局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
合格者由网(省)局发给安全监察证书。
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变动和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对安全监察人员的奖励,升级与处分,由本企业领导会同上级安全监察部门按照监察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好坏,共同评价。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察人员属于生产人员,享受现场生产人员的同等待遇,按现场标准发给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改善监察手段,配备必要的监察设备,如安全监察的用的交通,录音、照相、摄像设备等。
第四章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职权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指示的贯彻执行。
对违章作业、设备运行状况、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的状况、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以及人员技术状况等进行监察。
2·监督现场培训计划的执行,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