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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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订立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接触和终结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要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申请。
要约可以口头表示,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约人。
要约生效后,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要约人不得中途撤回或变更要约。
除非以下几种情况,要约失效,要约人可以不收要约的约束:一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是承诺期限届满,受约人未做出承诺;四是受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承诺是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不得对原以要约人有任何修改和附带条件,只能按照要约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邀约一经承诺,合同及宣告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
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木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肖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属条件成立或附属期限到达才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题变更保险合同主题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好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有保险人、投保人、被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其实就是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发生变更。
而在保险合同中客体的变更主要通过保险条款来体现的。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因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条款,所以保险合同的变更就是指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注意事项

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明确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包括保险范围、赔偿标准、免责条款等,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和明确性。
2. 审查投保人资格: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保险合同的投保要求,避免因投保人资格问题导致合同无效或被解除。
3. 确定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保险金额,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障性。
4. 明确保险期限: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保险期限,包括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执行。
5. 遵守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解除。
6. 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向投保人充分告知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确保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7. 确保合同文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合同文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文本错误或遗漏导致合同无效或被解除。
8. 遵守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保险责任,确保投保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订⽴原则是什么如果要签订保险合同的,是需要双⽅当事⼈按照法定的程序进⾏的,需要填写保险单,并且需要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订⽴需要遵守⼀定的原则进⾏。
那么,保险合同的订⽴原则是什么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保险合同的订⽴原则是什么保险合同的订⽴原则是指订⽴保险合同必须遵守的准则,此类原则不仅要求在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主体之间对有关合同内容、⽬的等⽅⾯进⾏协商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且在保险合同订⽴后,履⾏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守,否则,保险合同将是⽆效或不能产⽣合同主体所预期的合同效果。
总体来说,保险合同的订⽴原则应包括两个部分:第⼀部分为公平互利原则、协商⼀致原则、⾃愿订⽴原则三项合同的⼀般原则:第⼆部分为保险利益原则、最⼤诚信原则⼆项保险合同特有原则。
保险合同订⽴⼀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订⽴的合同,应当使合同双⽅当事⼈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对合同双⽅都应是有利的。
公平原则是衡量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之⼀,也就是说,合同不应存在⼀⽅享有权利⽽另⼀⽅只承担义务或权利义务极端不对等的现象,如果⼀个合同明显失去公平,就是违反公平互利原则,⼀旦经⼈民法院确认,即可宣布合同⽆效。
此项原则对保护合同双⽅的利益,防⽌⼀⽅以⼤欺⼩,以强凌弱等⾏为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协商⼀致原则协商⼀致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订⽴过程中,合同主体双⽅在法律、⾏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合同内容充分协商、充分表达各⾃的意思的前提下达成⼀致,订⽴协议。
这是贯彻公平互利原则的保证。
由于合同当事⼈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各⾃的⽬的有所不同.差异有时⾮常⼤,因此法律要求双⽅必须实事求是地进⾏充分的协商相讨沦,任何⼀⽅部不得将⾃⼰的意愿强加给对⽅。
合同的订⽴及内容亦应是合同双⽅真实的意思表⽰。
(三)⾃愿订⽴原则⾃愿订⽴原则是指保险合同订⽴时,合同双⽅当事⼈的意识完全独⽴,不受他⼈⼲涉,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决定合同的订⽴。
保险合同的订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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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 2002年3月12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到 顺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式 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为2002年3月13日 零时至2003年3月12日24时。
• 2002年3月13日凌晨4时,发生泥石流,损失 500万元。
• 2002年3月13日上午,顺安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 保险单送至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 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3月14日零时至 2003年3月13日24时。保险单还约定了责任范 围、免责条款等其他事项。
• 若将保险人的上述行为作为要约,则要约的效 力是使相对人取得承诺权,这样,只要相对人 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成立,这样就剥夺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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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合同订立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关于保险合同缔约中的要约人与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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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 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 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 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的 双方法律行为而发生,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保险合同与一 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通过两 个阶段:要约与承诺。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 合同的条款达成合意,保险合同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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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至2002年3月20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 司才将保险费缴到保险公司。
•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顺安保险公司 勘察事故现场,提出索赔。
• 顺安保险公司声称:事故发生在约定期限之外, 拒绝赔偿。
•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顺安保险公 司擅自修改保险合同,起诉于法院。
第三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2013-7-13
《保险法》第33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 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 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 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1999年《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金额 限额的通知》规定为5万元, 2002年3月22日另行发文, 同意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试点改为10万最高限 额。
2013-7-13
反要约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 人为被要约人。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可以成为新要约人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后,又提出新的条件, 这种新的条件,就构成“反要约”。保险人成为新的要约 人,投保人接受新要约,表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 如:保险人收到投保单后提出,如果投保人交纳了第 一期保险费则表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如不交,保险合 同则没有成立。
2013-7-13
三、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1、含义:我国原《保险法》第12 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 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新《保险法》第12条 人身保险 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 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 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2013-7-13
案例
【案情介绍】 1998年4月12日,某快餐店向某寿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顾 客意外伤害保险,以到该店就餐的顾客为被保险人, 凡在该店就餐的顾客遭受意外伤害而残疾、死亡或发 生医疗费用时,保险人向受伤害的顾客给付最高1万元 保险金,保险合同总限额为20万元。1999年1月2日, 王某在该店就餐时,因地面较滑而摔倒,造成小腿骨 折,花去医疗费用2000多元。该快餐店陪同王某向保 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即按保险合同向王某给付了医 疗保险金。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保险合同的订立也是如此,通常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与保险人协商,保险人同意承保而成立保险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就是要约人,保险人即是承诺人。
1、填写投保单。
保险人为了业务上的需要,印好各种单证备用。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向保险人索取单证并如实、完整地填写其想得到相应保险险种的投保单。
2、将投保单交付投保人。
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保险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了要约。
3、保险人承诺后合同成立。
保险人经过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行必要的审核,没有其他疑问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单上签章,构成承诺,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PPT(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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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材不好就去锻炼,没钱就努力去赚。别把窘境迁怒于别人,唯一可以抱怨的,只是不够努力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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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概是没有了当初那种毫无顾虑的勇气,才变成现在所谓成熟稳重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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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世界上只有想不通的人,没有走不通的路。将帅的坚强意志,就像城市主要街道汇集点上的方尖碑一样,在军事艺术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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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明确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 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有如下: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 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 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9)其他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1、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而终止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5、因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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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时候,我们活得累,并非生活过于刻薄,而是我们太容易被外界的氛围所感染,被他人的情绪所左右。
保险人变更主要是因保险企业破产、解散、合并、 分立等原因导致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 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的行为。
2、投保方的变更
(1)投保人的变更 (2)被保险人的变更
3、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由国家法律确定的保险合同双方应享有
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和由金融监督管理部 门制定的基本条款的内容是不可以进行协 商变更的。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 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 消灭的法律事实。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的知识,欢迎阅读。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承受要约的一方为受约人。
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要约即为提出保险要求。
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承诺又称“承受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表示承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作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如前所述,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
其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或者说投保人是在填写投单时已经知道了保险人所厘定的保险费率或在投保单上保险人已经事先印有保险费率的条件下而提出投保要求的。
但是,在一些投保单上没有列明保险费率,或者在保险人允许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人拟定的保险费率或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时,投保人需要与保险人再议定;或者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需增加新的附加条件时,保险人与投保人也需要反复磋商。
在这个磋商过程中,与订立一般合同一样,保险要约人与受约人的法律地位可能出现反复交换的情况。
当保险人作为受约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提出条件时,保险人就从受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要约人的地位,而投保人也从当初要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受约人的地位。
但是,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双方达成一致后,最终签发保单的只能是保险人,所以,保险合同的最终承诺人只能是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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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接触和终结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要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申请。
要约可以口头表示,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约人。
要约生效后,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要约人不得中途撤回或变更要约。
除非以下几种情况,要约失效,要约人可以不收要约的约束:一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是承诺期限届满,受约人未做出承诺;四是受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不得对原以要约人有任何修改和附带条件,只能按照要约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邀约一经承诺,合同及宣告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
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肖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属条件成立或附属期限到达才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题变更
保险合同主题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好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有保险人、投保人、被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其实就是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发生变更。
而在保险合同中客体的变更主要通过保险条款来体现的。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因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条款,所以保险合同的变更就是指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解除权。
一旦双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保险合同即宣告中止。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
在绝大多数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因为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感到保险合同的履行一经没有必要,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具有两种情况的限制:一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二是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走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2、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采取书面的形式。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
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是指解除保险合同行为对原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溯及力。
溯及力就是速记既往的效力。
保险合同对以下情形不具有溯及力:一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二是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欺诈行为而被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三是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接触期间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即保险合同的失效,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绝对消失。
1、自然消失
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原因,也就是届满终止,当合同载明的保险期届满时,合同即告终止。
2、履行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或者给付全部保险金额,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仅有期限的约定,也有约定数额的限制。
根据赔偿和给付金额是否累计,旅行种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无论是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数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数额时,即使保险期限为届满,保险合同也终止。
2)在机动车保险合同好船舶保险合同中,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赔偿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未届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
3、协议终止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根据协议或法规,可以随时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人提议终止合同,须按日计算到其保险费给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提议提前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要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按短期费率计算保险费,从已收保险费中扣除,余额退还被保险人。
4、违约终止
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从违约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5、原始无效
被保险人以欺诈、捏造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一经发现,应该视为无效合同,从订立合同开始,从始至终无效。
如果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经给与赔偿,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索回已经支付的赔款,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