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订立的三个原则

合集下载

保险法法律规定(3篇)

保险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规范保险活动的基本法律。

我国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障保险交易的公平、公正,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保险合同1. 定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对特定风险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2. 种类(1)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身故等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3.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1)保险人名称、住所;(2)投保人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金额;(5)保险费;(6)保险期间;(7)保险责任;(8)责任免除;(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争议处理;(11)其他事项。

4. 保险合同的订立(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2)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人1. 定义保险人是指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

2. 保险人的设立(1)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章程;②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③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④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组织机构;⑤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2)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章程;②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③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④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组织机构;⑤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3.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保险人的权利:①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③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保险服务。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利益的区别 1、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 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17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Hale Waihona Puke 人一旦弃权, 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 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14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 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 知。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 和默示表示。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以最大的诚信态度相互配合、相互信任,充分披露合法、真实的事实,
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并相互遵守诚实、谨慎的原则。

这一原则对于保险
合同的有效性、保险金的支付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是信任。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需要相信被保险
人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和准确的,而被保险人也需要相信保险人会按照合同
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只有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才能建立稳固的保险关系。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应充分披
露所有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信息。

这包括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财产状况、
健康状况等。

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自己的风险和实际情况,保险人则应根
据这些信息来评估保险风险,并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

如果保险人或被保
险人故意隐瞒有关信息,将会严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可能导致保险
金的拒付。

最大诚信原则还要求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按照合同的约
定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保险金,并按照合
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任何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都将违背
最大诚信原则,影响保险关系的正常运行。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要本着真诚、诚实、信任的态度,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共同维护良好的保险关系。

只有这样,保险业才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满足人们的风险保护需求。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损失赔偿方式
(一)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 可保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 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 货币衡量。
(二)实施要点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以三者最小作为赔偿最高限
4、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补偿
5、免赔部分得不到补偿
(三)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指把保险财产的价值 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以内的部 分,保险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部分 是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如果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 成而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 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 事故的原因是近因。如果该近因为保 险责任,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否则,不负责。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即各原因的发生虽然有先后之分, 但是,它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其中有独立的原因介入,对损失结果 的形成都有影响。关键看独立的原因 是否是保险风险。如果这一独立原因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应当履 行赔偿责任,否则不负责赔偿责任。
(四)施救费用
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保险事 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其 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 人承担。 保险人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的 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多不 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节
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
一、代位原则 二、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033_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033_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第5单元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最大诚信原则(★★)(P150)1.是否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提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2.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1)能否解除合同?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最大诚信原则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提示】(1)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消灭。

(2)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即使得知解除事由也)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而消灭,该期限为()。

(2017年)A.1年B.30日C.2年D.3个月【答案】B(2)如果保险合同解除,已交纳的保险费能退吗?①不赔不退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②不赔但退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人身保险年龄申报不真实的特殊规定(误告)(1)谎报的年龄突破承保年龄底限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或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但对
于该日之前发生的承保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赔偿。
(2)中国《海商法》第235条: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 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对被保险人违反保证 后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应退还自合同解除之日至保险其
(1)故意违反: A 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B 若解除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 不予退还; C 对解除合同前由于承保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2)非故意违反: A 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B 若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由于承保事故所造成 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未告知或错误 告知的重要情况对承保事故的发生有影响者除外。 C 如果不解除合同,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相应增 加保险费。
为了方便省事,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
栏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2000年5月,该车在
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毁损。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含义
1、近因(Proximate Cause):导致事件结果 产生过程中具有支配力的、能动的、起
决定性作用的最有力的那个原因。
2、近因原则:教材P291
(4)如果家庭财产损失9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
三、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Subrogation)原则
1、含义:
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
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享有以被
保险人的地位向在该项损失中的第三者责任方索赔
的权利(right of subrogation)。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该保险利益是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的某种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利益关 系而产生的,包括: 1)现有利益、 2)预期利益、 3)责任利益、 4)合同利益。
狭义财产保险
下面几种人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所有人; 财产受托人或收益人; 对财产安全负责的人; 作为质押物的财产的权利人; 承租人。
保证条款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保证内容必须是重要事实。 保证条款明确与保险合同内,如果是载于投保
单等附件中,保险人应出具保险单加以确认。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应向
其发出书面通知,方可解除合同。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 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对抗权,保险人一旦 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对抗权。 禁止反言则是指保险人明知保险合同有瑕疵或投 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证条款,并因而享受对抗 权,却以不正当行为使投保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 疵,则禁止保险人反言。即保险人丧失对抗权。 弃权与禁止反言.doc
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
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 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在保险地址以外的地点出险,订立合 同时应有说明,否则,不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险:
除外责任死亡,为保险利益的消灭
除因债权债务关系订立的合同可随债权一同转
让外,其他人身险保险利益不能转让。
作为投保人应告知的内容: (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 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 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 关于告知义务履行.doc (2)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的有效 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 告知保险人。 如何处理“风险程度增加”.doc

货物运输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货物运输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货物运输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在货物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一种保险形式。

货物运输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补偿原则和最高限额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和解除等事项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这意味着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双方自愿的结果,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意愿对保险合同进行订立、修改和解除。

对于货物运输保险来说,投保人可以根据货物价值、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因素来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保险利益的存在。

这意味着投保人必须对所投保的货物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即在保险合同成立时,货物的所有权或经济利益应当属于投保人。

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在是为了防止投机行为和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保障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根据补偿原则,投保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额,以弥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通常会根据货物的价值和运输方式等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以确保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

四、最高限额原则最高限额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对赔偿金额的最高限制。

根据最高限额原则,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一定比例。

这个比例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和保险公司的政策进行协商确定。

最高限额原则的存在是为了防止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来牟取不当利益或诱使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货物运输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补偿原则和最高限额原则。

这些原则的存在和遵守,有助于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保险合同订立的三个原则
以下是关于保险合同订立的三个原则,希望内容对您有帮
助,感谢您得阅读。
1、协商一致和公平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
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
本着公平互利的精神,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自愿订立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缔结合同、选择相对
人、决定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和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自愿订立合同是契约自由原则的重要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因此,当事人是否订
立保险合同,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以及订立何种合同
等,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欺诈、胁迫或强制
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如果违背自愿订立原则,采取行政手段,
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对
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3、合法性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利用保
·

险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合
法性原则包括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合同的形式符合法
律要求等。
此外,还要遵循保险利益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