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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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所在。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告知义务、保证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保险人以及保险业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最大诚信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是民法诚信原则在保险法领域的延伸,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的基石所在。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人们应该尽最大的诚信和善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为了更好地说明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性,我们有必要深入考察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一)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保险法有很多原则,如合法保险原则、自愿原则,但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保险合同的民事性质保险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除了受保险法调整外,也受合同法的调整。

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在本质上是民商事合同。

因此,适用于民商事活动的首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

2、保险活动的特殊性需要最大诚信原则作为首要原则保险活动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射幸性,所谓的射幸性也指不确定性。

因此,如果保险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不恪守最大诚信原则,则有可能使保险活动彻底落空,而且当事人受到损失。

此外,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也经常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因此必须把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才能防范这些情况的发生。

(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笔者认为,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还体现在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

如果没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体系便不能建立。

原因是:1、保险合同的注意义务比较高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注意义务非常高。

如保险人要对投保人所投保的财产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或者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进行细致的审核。

但是由于保险人财力、精力有限,因此可能无法完全审核这些事项,所以需要投保人尽完全的告知义务,在最大程度上做大最大诚信。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基于信任和诚实的核心要素之一、它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实告知相关情况。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和诚实,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就会破坏了合同的平等和公正性,不利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和维护。

最大诚信原则涉及到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有助于评估风险和制定保险方案的重要事实。

在保险订立阶段,保险人需要了解投保人的个人和财务状况,以及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例如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等等。

这些信息对于保险人评估风险和确定保险费率非常重要。

如果保险人故意隐瞒这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就会导致保险合同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第二是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同样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提供真实的信息,例如健康状况、保险历史等等。

这些信息对于保险人评估风险和制定保险方案也是非常重要的。

而被保险人提供的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关键信息,会导致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对被保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还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解释和解释的约束力。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合同解释应该遵循双方的真实意图,并以合同文本的字面意思为准。

如果合同当事人存在争议,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并约束双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的目的是保障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真实性,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互信和诚实基础上的契约关系,如果当事人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就会损害合同的平等和公正性,进而影响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因此,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和投保人都应该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信誉。

保险法保险和理赔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保险和理赔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保险和理赔的法律规定保险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之一,它旨在通过分摊风险和提供经济补偿来保障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为了有效管理保险行业并保护被保险人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保险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和理赔的法律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释根据保险法,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应当是自愿订立的,双方在自由意思上达成一致。

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并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要素。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当合理、公平,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人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责任免赔额等限制被保险人权益的条款,应当在保险标的面前明确予以书面提醒。

被保险人对于不合理的条款有权要求修改或解释。

二、被保险人义务和保险人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对于减轻损失、避免扩大损失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同时,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标的信息。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同时,在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理赔,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保险人还有义务就被保险人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损失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三、保险理赔的程序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通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事故发生和损失情况。

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可以派出人员实地勘察。

在理赔程序中,保险人应当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对符合赔偿条件的索赔进行结案。

保险理赔的金额应当真实、合理,不能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限额。

如果保险人拒绝支付保险金或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利息或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保险欺诈和违约责任保险欺诈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或者隐瞒真实信息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欺诈严重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欺诈行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达成的协议,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以达到风险转移和保障的目的。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履约诚实信用原则履约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根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关系由相互信任和诚实守信的精神构成,被保险人要向保险人真实告知风险情况,保险人也要诚实守信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同时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最高诚信原则最高诚信原则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保证最高程度的诚信。

这包括保险人应该向被保险人清晰、明确、详尽、准确地说明保险产品的具体性质、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保险费用、免责条款等内容。

保险人也应该告知被保险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三、鉴别原则鉴别原则是指保险人必须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经验、知识、技能、财产、健康、家庭状况、时间、环境等因素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金的支付进行鉴别。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询问进行审查,判断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确定被保险人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从而确定保险的价格和保险范围。

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应该按照合理的标准规定保险费、保障范围,不得以虚高保费或过高的不公平条款压迫被保险人;同时也不得对不同被保险人因为职业、性别、疾病等原因差别待遇。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应该充分尊重保险消费者利益,坚持打击买卖差价,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订立在良好信誉原则下的保险合同基于良好信誉原则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基于相互良好的商业信誉关系进行合同订立,合同内容应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

双方应该建立诚信、透明、互助、共赢的关系,促进保险市场行业的发展,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公平性、诚实信用和最高诚信度,并在良好信誉原则的指导下建立保险市场的良好运行机制。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什么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

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概述保险法作为调整保险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理念在于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在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是保险活动的基础,也是保险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

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后经过不断发展与完善,逐渐成为现代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保险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最大的诚信,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欺诈或误导对方。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平、诚信价值的追求,同时也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在保险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范围广泛,不仅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还贯穿于保险市场的各个环节,对于规范保险行为、防范保险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革,最大诚信原则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如何在信息化、网络化的背景下有效落实最大诚信原则?如何平衡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内涵、特点及其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保险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简述保险业的发展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自我国保险业诞生以来,它便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变革紧密相连。

从最初的外商保险公司在中国开设业务,到民族保险企业的兴起,再到新中国成立后保险行业的曲折发展,保险业在不断地适应和推动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基础,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全文注解,深入解读其中的条款和精神内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总则1.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一章节中,重点关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等,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责任感。

2. 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保险关系的法律基础。

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对保险合同的规定内容进行深入解读,既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第三章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法对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定义、确定和变更等方面的要求。

理解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内涵,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保险风险,降低纠纷和风险。

4.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方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保险费,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

5. 第五章保险责任和保险金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

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履行和免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6. 第六章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扩大保险市场的容量和降低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再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较为复杂和专业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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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本着公平互利的精神,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自愿订立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和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自愿订立合同是契约自由原则的重要内容。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因此,当事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以及订立何种合同等,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欺诈、胁迫或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如果违背自愿订立原则,采取行政手段,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3.合法性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合法性原则包括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等。

此外,还要遵循保险利益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就在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一方的义务亦即对方的权利。

它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和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义务两个方面,下面分别论述。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承担的具体义务有所不同,但无论是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均应承担以下基本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转嫁危险,获得保险保障应付出的代价。

这是投保人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期限及方式等条件缴纳,如一次性的缴纳或分期分批缴纳、保险合同成立时缴纳或成立后缴纳等。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未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缴纳,如果被保险人拒绝缴纳,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但是,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第三人,并不直接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的方式及其不履行的后果有所不同。

1.财产保险合同
依照一般原则,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一次付清保险费。

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则投保人也可以分期缴纳。

对于投保人不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2条规定:“投保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方可以分别情况要求其交付或者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方如果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交足。


2.人身保险合同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险费,则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应缴纳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缴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但第五十九条规定,依前条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采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出现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所未曾估计到的危险时通知保险人的行为。

“危险增加”系指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未曾估计到的有关保险标的危险因素及危险程度的增加。

在这里,当事人双方对危险增加的“无法预见”,是确定是否存在“危险增加”这一事实的关键。

对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已经估计到的危险出现了“险情”,如地震预兆的出现,连日的暴雨可能发生洪水,被保险人患病且病情日益加重等,都不属于危险增加的范围。

实践中,“危险增加”的原因可能有两种:一是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实施的行为所引起。

如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从事高度危险的行业而增多可能受伤的机会;二是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行为之外的某种客观情况所引起。

如保险标的因物理、化学原因发生以外变化等。

具体地说,如果“危险增加”系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实施的行为所引起,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实施该行为之前,即应将之通知保险人;如果“危险增加”系由客观情况所引起,投保人应当在知道“危险增加”后的法定期限内通知保险人。

“危险增加”所引起的后果,依照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要求提高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等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且因增加的危险发生保险事故或致损失的扩大部分,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简称“出险通知”。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的行为。

法律规定投保人应履行及时通知出险的义务是为了使保险人在危险事故发生以后及时采取施救措施,以避免事故造成损失的扩大,同时也是为了使保险人在危险事故发生以后能及时收集证据,核实损失,以确定责任及责任范围。

投保人履行通知出险义务必须“及时”,即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

如果投保人等不尽通知出险义务,或者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则保险人对因未尽通知或延迟通知而造成损失的扩大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有的保险合同还约定投保人等未尽通知或延期通知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如我国《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应保护现场,并在24小时以内通知公安部门和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四)减灾防损的义务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五)施救义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阻止危险事故的继续发生或蔓延,或者积极抢救正处于危险之中的被保险财产,以避免财产发生损失,或者尽可能地减少财产的损失。

这就是《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投保人的施救义务。

该义务也是对社会应尽的职责。

如果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等不积极施救而致损失的扩大,则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下列两项:
(一)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保险赔偿金是针对财产保险而言的。

财产保险是一种“损失保险”,或称“赔偿保险”。

当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按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损失多少赔多少,并以不超过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

而保险金一般是针对人身保险而言的。

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价值
来衡量的,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不以实际的经济损失为依据。

所以人身保险也叫“给付保险”。

给付保险赔偿金,这是保险人的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的归宿。

保险人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必须及时、迅速,不得无故拖延。

否则因此而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损失的,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以不超过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金额为限。

(二)支付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
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系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为了保险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它包括:
(1)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

如施救费用、整理费用等。

(2)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

如为确定事故性质进行勘查、鉴定等所支出的费用等。

(3)诉讼费或者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如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诉讼费或仲裁费以及代理费等;因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索而支出的诉讼或仲裁费、代理费等。

前述这些必要、合理的费用,或是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是为了确定责任原因,或是为向他人追索等等,都是为了保险人的利益而支出的。

由保险人来支付或补偿这些费用支出,是理所当然的,合情合理。

保险人承担的这些费用在保险赔偿金以外计算,即不包括在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以内,以不超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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