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
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 整车损失赔偿案 ➢ 保险公司取得代为求偿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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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3版)》刘永刚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配套有课件、案例、试卷
人身保险的有关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意义 可以有效防止和遏制投机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危险 限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额度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损失金额×该保险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 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
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有关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 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 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财产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
特点
➢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达成的协议,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以达到风险转移和保障的目的。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履约诚实信用原则履约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根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关系由相互信任和诚实守信的精神构成,被保险人要向保险人真实告知风险情况,保险人也要诚实守信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同时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最高诚信原则最高诚信原则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保证最高程度的诚信。
这包括保险人应该向被保险人清晰、明确、详尽、准确地说明保险产品的具体性质、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保险费用、免责条款等内容。
保险人也应该告知被保险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三、鉴别原则鉴别原则是指保险人必须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经验、知识、技能、财产、健康、家庭状况、时间、环境等因素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金的支付进行鉴别。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询问进行审查,判断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确定被保险人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从而确定保险的价格和保险范围。
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应该按照合理的标准规定保险费、保障范围,不得以虚高保费或过高的不公平条款压迫被保险人;同时也不得对不同被保险人因为职业、性别、疾病等原因差别待遇。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应该充分尊重保险消费者利益,坚持打击买卖差价,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订立在良好信誉原则下的保险合同基于良好信誉原则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基于相互良好的商业信誉关系进行合同订立,合同内容应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
双方应该建立诚信、透明、互助、共赢的关系,促进保险市场行业的发展,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公平性、诚实信用和最高诚信度,并在良好信誉原则的指导下建立保险市场的良好运行机制。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投保人的告知
保险标的危险有关的实质性的事实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标的危险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
动 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
(2)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应有的权利:如人寿险的犹豫 期无条件退保权利, 产品特征:如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不确 定性,投资连接保险收益会有波动等 合同条款内容:如承担的主要责任, 主要的免除责任; 赔偿给付或拒赔;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 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 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 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 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 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 履行保证
履行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 为。 保证是从属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 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保证形式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惯例准则
书面形式
附在保单上
标的的 合法性
保证的 内容
所告事实 的真实性
本人行为 的保证
案例分析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 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 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 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 赔偿责任?
所有权、经营权 使用权、抵押权 留置权等
案例:房屋索赔资格认定
2000年2月10日,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房内 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险,保险期限一 年。张某按合同交纳了全部保费,保险公司及时 签发了保单。房屋保险金额30万,其他财产的保 险金额10万。同年6月9日,张某购新房一套,并 拟将原住房卖给李某。 7 月 16 日,李某未付清全 部房款后入住,双方约定一星期后去政府部门办 理过户手续并付清所有房款。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6. 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1) 保险代位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 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它可以是 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 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 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3)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三>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 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 定义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中,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定的保险合同无效;或 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 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二> 可保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 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 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 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 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2)同一保险期 间;(3) 同一保险危险;(4)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 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顺序责任保险分摊方式。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 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 用的原因。 2.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不予赔偿。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 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二>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三>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四>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证的违反和后果 违反: (1)不遵守保证条款 (2)违背合同的承诺或担保行为 后果:就违反保证的部分解除相应 的责任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 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造成 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时, 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否则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 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 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 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 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 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新介入的独立原因 是近因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 责任
案例 某日清晨, 55 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
僻的马路时,由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汽车在她身后 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 车的赵某撞倒并卷入车下。急欲逃跑的李某非但不 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 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到医院后抢 救无效,两天后死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使, 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 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险。此案能否从保险公司获赔?
两个月后,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 的右眼带上眼镜也看不清任何东西了。医 院诊断“脉络膜萎缩”。刘先生认为自己 右眼失明主要是那一次意外碰撞引起的, 便拿着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残 理赔申请。 刘先生以他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且 直接引起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能否得到支持?
第4章 保险合同(二)

二、最大诚信原则
❖ (一)含义
1、诚信:诚实+守信 诚实: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 守信(信用):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善意、全面地履行自 己的义务
2、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
❖ 3.最大诚信原则: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 险法》。
险合同无效、解除、复效以及终止的情况。 ❖ 5.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了解合同争议的解决
方式。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 一、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订立和维
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有资格与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合同非法或无效;(适于 人身保险) (2)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中,投保人失去对保险标 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适于财产保 险)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而获 得保险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
➢ 明确说明: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 释。(中国)
2.保证
(1)含义: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 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 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它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 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2)保证的目的:控制风险,确保标的及其周围 环境处于订约时的状态之中。
➢ 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当危险情况增加时, 应及时告知保险人;(52条)
➢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 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21条)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 知保险人。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课程大纲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的确定条件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及确立条件1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2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合法的利益:凡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利益:非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利益❖经济利益:能够用货币计算,衡量,估价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1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防范道德风险❖划清与赌博的界限❖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1 可保利益的来源:所有权,抵押权,委托关系,预期利益如房主对所有房屋具有保险利益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2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至损失发生的全过程中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特别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看后面案例)案例小李将自己的私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在保险期间内,小李将自己的车转卖给了同事小王,并办妥了车辆的过户手续,车辆的保险单也随之转交给小王,但没有将车辆过户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
小王获得该车后不久,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
请问,小李和小王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分析:两人都无权,小李已丧失保险利益,而小王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四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立:❖为自己投保❖为他人投保:亲密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配偶或养父母与子女)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雇主与雇员)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提纲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的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3、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标的损毁或灭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1、狭义财产保险2、责任保险3、信用与保证保险(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一般: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特殊:在海上保险中,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认定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2、投保人对与其具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法律规定具有保险利益亲属血缘关系主要是指配偶、子女、父母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的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论是否存在血缘关系4、投保人对与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的人具有保险利益英美法系“利益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同意主义原则”我国“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以后则不要求。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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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第一,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如果这种违 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 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 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且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 过失、疏忽,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不可抗争条款指的是在人寿保险和健 康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而订立 合同,经过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 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 最大诚信原则为 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 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超过了两年, 既使查明投保人采取隐 瞒、欺诈手段订立 了保险合同,保险人也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美国法律规定:要约人不管是由于过 失, 还是故意甚至欺诈订立了合同,只要过了不 可争议期间,即为不可抗争。英国、法国、 日本等国保险法都有不可抗争条款的规定。 加拿大的保险法律也有不可争之规定,但规 定 “若有欺诈行为,不论契约经过期间如何, 均为可争”,即只要是有欺诈行为的,就不 适用 不可抗争条款。
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条款的费率设计是以 一定的年龄、健康状况,所从事的职业为依据 的,但在保险活动的实务中,如果是保额较低, 往往不验体,不去调查核实,只要求投保人 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人所询问的内容即可。
《保险法》第16条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
务和投 保人的告知义务及违反告知义务的 法律后果的规定表明,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是法定义务,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是订立 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前提。
确切地讲,《保险法》第16条更多地体现了
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国外,一般来 讲,对 保险人的这项权益的保护是有所限制的,即保险 公司只能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两年) 行使这项权 利。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只要查明真相,均可行 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超过了这个 期限就意味着保 险公司主动放弃了保险合同解除权。
即年龄误报 超过了二年,保险人不能 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对于保险实务中争议
最多的“健康”情况不如 实告知,我国的
《保险法》则无相应规定,并在现有的寿
险、健康险条款中,对健康均未有 不可抗
争的内容。
肖某之子以保险合同的订立超过了二年为由, 虽然有健康不如实告知的情节,保险公司 也不能 因此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提出了赔偿的请求。尽管 在国外许多国家规定,对健康的未如 实告知只要 过了一定期限,保险人就将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 甚至我国的保险理论界对此规 定也不采取排斥的 态度,在一些教科书中,也对这一问题作了阐述.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
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 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 行使这项权利。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保险代理关系中。
案例
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 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下各种保险,是海外演 艺人员的通常所为。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 来收入锐减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 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 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 保险。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 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 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 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 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保险公司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 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保 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保证 1、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 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如果梅艳芳生存到2005年前后,也就是自
1000万港元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满两年,那保险
公司尽管不愿意,也得拿出这1000万港元来给予
赔付,这就是不可抗辩条款的题中之意。
因为,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如果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保险 人仍有可能请求宣告保险合同无效,那对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会有不可弥补的后果。 也会使公众怀疑保险的功用,对是否购买 长期寿险犹豫不决。如果不加以限制,则 不可避免的会有保险人滥用这一原则。
一般而言,不可抗争条款包括的范围,指 的是年龄和健康。我国在不可抗争条款规定 中, 对年龄的误报是有明确说法的。《保险法》第 5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 入年 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 扣除 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 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而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 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
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 后尘,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 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 万港元。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 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 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 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 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属于严 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 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肖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气肿 有一定联系。对 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 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肖某之子则提出保险 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 用不可抗争条款。 对此案,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分歧颇大。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什么是不可抗争
条款?我国《保险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保 险法》应怎样处理该案?
保险人的说明 义务
1、含义: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特别是免责条款。
2、说明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 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 款; 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在合同约定的条 件满足后,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保险人说明
2、形式:
(1)按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2)按保证是否已经确实存在通常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 诺保证
3、 违反保证与违反告知在事实的认定与责任 后果上有较大的区别: 第一 判断是否存在违反事实的依据不 同。
第二 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保证 的后果是严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 保证条款,其行为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 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 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明确列明
在合同中 载明
明确说明
我国采用 此方式
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 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 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 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二、财险利益和人身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认定 1、
财险
现有 利益 期待 利益 责任 利益
所有 抵押 债权 留置 盈利 租金 运费 针对 利益 利益 利益 利益 收入 收入 收入 责任险
2、人身险利益的认定 几种方法:
(1)利益主义:英美
(2)同意主义:韩、德、法
(3)折衷主义:台湾
(一)告知与说明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1、告知的含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 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对保险标的及其相关重要事项向 保险人所作的陈述。
2、投保人的告知形式和内容
投保人告知
无限告知
询问告知
我国采用此方式
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第一、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 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 险人; 第二、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 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 时通知; 第四、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第五、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 保人必须通知。
但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 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 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 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 情的苦衷,当然理赔1000万港元是绝无可 能。
保险有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 原则,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得到了全 面的诠释,其概括的经典的表述是:“保险应 绝对恪守诚实”。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 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 也就是在保险的谈判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 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 况等问题,应当进行如实的答复。
案例2: 1993年10月,肖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 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4年4月,肖某为自己 投保简身险,保险期限15年,每月保费24元,保 额为5000 元,起保日期为1994年4月14日,肖 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 肖某 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1997年9月4日,肖 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 案 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二)保险利益的量 按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可估价性分为: 1、财险 2、人身险 (三)保险利益的存在的时间和归属主体 1. 财产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不一定严格要求 投保人必须具有,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必须具有。 2. 人身保险着重强调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并不影响保 单的效力和保险金的给付。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和产生的原因 (一)基本含义; (二)产生的原因 1、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保险的专业性 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二、主要内容和法律规定 基本内容: 说明:对保险人的约束 告知与保证:约束投保人一方 弃权与禁止反言:约束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