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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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额总和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
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 整车损失赔偿案 ➢ 保险公司取得代为求偿权案
感谢聆听
《保险学(第3版)》刘永刚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配套有课件、案例、试卷
人身保险的有关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意义 可以有效防止和遏制投机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危险 限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额度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损失金额×该保险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 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
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有关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 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 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财产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
特点
➢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
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 整车损失赔偿案 ➢ 保险公司取得代为求偿权案
感谢聆听
《保险学(第3版)》刘永刚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配套有课件、案例、试卷
人身保险的有关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意义 可以有效防止和遏制投机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危险 限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额度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损失金额×该保险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 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
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有关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 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 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财产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
特点
➢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的基本原则

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使被保险人 不能履行保证事项,或履行保证事项就会违法时
被保险方破坏保证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或保险 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亦视为弃权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 千万保金付东流 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下各种保 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来收入锐减 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 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 而最近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 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 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 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 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 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一) 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 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 害而受损。
可保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 是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
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按照我国 《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 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 效。”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利益的成 立必须具备“合法利益”这个要件,因为保险合同本身就是民事 法律行为的一种,应该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使被保险人 不能履行保证事项,或履行保证事项就会违法时
被保险方破坏保证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或保险 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亦视为弃权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 千万保金付东流 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下各种保 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来收入锐减 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 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 而最近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 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 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 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 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 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一) 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 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 害而受损。
可保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 是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
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按照我国 《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 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 效。”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利益的成 立必须具备“合法利益”这个要件,因为保险合同本身就是民事 法律行为的一种,应该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投保人的告知
保险标的危险有关的实质性的事实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标的危险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
动 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
(2)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应有的权利:如人寿险的犹豫 期无条件退保权利, 产品特征:如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不确 定性,投资连接保险收益会有波动等 合同条款内容:如承担的主要责任, 主要的免除责任; 赔偿给付或拒赔;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 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 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 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 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 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 履行保证
履行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 为。 保证是从属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 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保证形式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惯例准则
书面形式
附在保单上
标的的 合法性
保证的 内容
所告事实 的真实性
本人行为 的保证
案例分析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 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 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 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 赔偿责任?
所有权、经营权 使用权、抵押权 留置权等
案例:房屋索赔资格认定
2000年2月10日,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房内 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险,保险期限一 年。张某按合同交纳了全部保费,保险公司及时 签发了保单。房屋保险金额30万,其他财产的保 险金额10万。同年6月9日,张某购新房一套,并 拟将原住房卖给李某。 7 月 16 日,李某未付清全 部房款后入住,双方约定一星期后去政府部门办 理过户手续并付清所有房款。
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 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 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区分消费娱乐公众场所、产品制造销售维修企业、
各类职业、雇用关系。
4
代位原则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5 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方法
6 近因原则及应用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
1.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倘 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 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 额
是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 质与量的根据与准绳。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形成条件
凡因财产发生风险事故将蒙受经济损失或因财产安 全而得到利益或预期利益者,均具有财产保险的保 险利益。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 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
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 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即保险合同订 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 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不仅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还应向投保方做明确说明。
3.告知的形式 (1)投保方的告知形式
按照惯例,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 答告知两种。
明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 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 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区分消费娱乐公众场所、产品制造销售维修企业、
各类职业、雇用关系。
4
代位原则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5 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方法
6 近因原则及应用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
1.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倘 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 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 额
是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 质与量的根据与准绳。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形成条件
凡因财产发生风险事故将蒙受经济损失或因财产安 全而得到利益或预期利益者,均具有财产保险的保 险利益。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 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
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 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即保险合同订 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 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不仅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还应向投保方做明确说明。
3.告知的形式 (1)投保方的告知形式
按照惯例,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 答告知两种。
明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6. 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1) 保险代位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 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它可以是 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 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 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3)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三>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 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 定义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中,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定的保险合同无效;或 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 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二> 可保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 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 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 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 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2)同一保险期 间;(3) 同一保险危险;(4)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 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顺序责任保险分摊方式。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 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 用的原因。 2.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不予赔偿。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 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二>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三>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四>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Chapter 3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2、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 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 该保险标的的损毁(灭失)、伤害而遭受经济上 的损失。
Chapter 3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庄子·盗趾》里记载:"尾生与 女子期于梁下,女子不来,水至 不去,抱梁柱而死。"
Chapter 3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 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 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 求对方予以赔偿。
2、抵押权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
Chapter 3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案例分析
• 2002年10月,姚某以周某的名义通过银行按揭购买了 一辆轿车,该车登记车主为周某。同年10月20日,周某 就挂靠在其名下的汽车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等五个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73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 50 01年10月21日起至03年10月20日止。该车实际由姚某 使用,贷款也由姚某负责归还。03年6月28日,赵某驾 驶投保车辆,造成四人死亡(其中包括姚某),三人受 伤。周某随后通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周 某对投保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 绝赔偿。
Chapter 3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2、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 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 该保险标的的损毁(灭失)、伤害而遭受经济上 的损失。
Chapter 3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庄子·盗趾》里记载:"尾生与 女子期于梁下,女子不来,水至 不去,抱梁柱而死。"
Chapter 3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 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 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 求对方予以赔偿。
2、抵押权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
Chapter 3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案例分析
• 2002年10月,姚某以周某的名义通过银行按揭购买了 一辆轿车,该车登记车主为周某。同年10月20日,周某 就挂靠在其名下的汽车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等五个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73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 50 01年10月21日起至03年10月20日止。该车实际由姚某 使用,贷款也由姚某负责归还。03年6月28日,赵某驾 驶投保车辆,造成四人死亡(其中包括姚某),三人受 伤。周某随后通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周 某对投保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 绝赔偿。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证的违反和后果 违反: (1)不遵守保证条款 (2)违背合同的承诺或担保行为 后果:就违反保证的部分解除相应 的责任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 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造成 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时, 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否则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 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 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 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 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 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新介入的独立原因 是近因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 责任
案例 某日清晨, 55 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
僻的马路时,由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汽车在她身后 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 车的赵某撞倒并卷入车下。急欲逃跑的李某非但不 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 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到医院后抢 救无效,两天后死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使, 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 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险。此案能否从保险公司获赔?
两个月后,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 的右眼带上眼镜也看不清任何东西了。医 院诊断“脉络膜萎缩”。刘先生认为自己 右眼失明主要是那一次意外碰撞引起的, 便拿着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残 理赔申请。 刘先生以他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且 直接引起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能否得到支持?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若在案发当日,由于银行在 进行某项公益活动,打电话告知 财险公司需要减少保安值班时间 ,财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则保 险公司是否赔付?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理解) 1 、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已经讲过,见 课本73页) 2、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 3 、关于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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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期限内的告知——通知(理解) (1)保险期限内风险大量增加的通知 义务 (2)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案例
2008年上海郊县赵某因患高血压休息在 家,同年8月15日赵某该投保保险金额为20 万元、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投保时故意 隐瞒了病情。2009年9月12日该妇女病情发 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 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按照我国 现行《保险法》的规定,问保险公司是否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什么?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 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掌握)
一、保险利益及其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的含义(掌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要件(理解)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二)保证
1 概念 注意:保证约束的是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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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证的形式(了解)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分为: 确认保证 承诺保证
Hale Waihona Puke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默示保证常用于海上保险: 1)适航性;2)不改变航道; 3)业务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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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构成的条件
必须是 经济上的利益
必须是 确定的利益
《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4页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得到法律认可、受到法律保护
合法:主体合法、标的合法、行为合法
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能用货币计量,表现为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 (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 为主要形式。
《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 14 页
四、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
❖ 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9页
分析
被告在诉讼中辩称,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 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其进口钢材 的行为不合法。因此原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 自始无效,原告无权请求保险赔偿。法院在审理中查 明,五金公司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贸易 公司、五金公司没有向法院出示案件所涉的钢材进口 许可证,因此认定原告没有保险利益,并驳回原告诉 讼请求。
不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利
❖ 限定保险给付的额度
投保人根据保险利益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人根据保险利益决定是否承保,并在其额度内支 付保险金
《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 11 页
保险利益的立法方式
❖ 定义式
即在立法中对保险利益概念进行定义,凡符合这一定 义的,即认为具有保险利益。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多采用定义式的方式 表述。
《保险理论与实务》
法院判决保险人胜诉。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6页
案例3.2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 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7页
分析
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 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 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 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2、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 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保 险标的的损毁(灭失)、伤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对于保险标的的存在如能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带来经 济价值的增加,亦可认为其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3页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必须是法律上 认可的利益
金钱上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和能够确
定的)
已经确定的利益:事实上的利益(现有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期待利益),在未来
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利益
《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5页
案例3.1
1977年G先生诉伦敦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案
G先生将一批珠宝投保了盗窃险。在合同有效期内 ,该批珠宝被盗。G先生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 查明,G先生的该批珠宝是从国外买进,但其未按规定 申报并纳税,属于走私,因此G先生对该批珠宝不具备 保险利益,拒绝赔偿。 G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项目四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理论与实务》
项目四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 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原则 分摊原则
《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2页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列举式
在立法中对依法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一一列举。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立法,
多采用列举式。
《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 12 页
注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 欧洲大陆,故又有“欧陆法系”之称,与英美法系同 为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法国、德国、意大利、 日本等均采用大陆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外) 曾借鉴过大陆法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具有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启示: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时,首先应该检查自 己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上文所述,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首先应该具有合法利益。这是成立保险利益的前提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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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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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 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
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避免投保人主动触发保险事故发生、故意破坏保险标 的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 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 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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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3
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 向某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 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 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根据该合同,五 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 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 同项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 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 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 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及利息。
大陆法系起源可追溯到古罗马,其后在欧洲中世纪的 后期(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 到重视。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 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因此欧陆法 系又叫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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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 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 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 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 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大韩民国以及非洲的个 别国家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