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险合同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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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一编第四章 保险法基本原则_OK

保险法第一编第四章  保险法基本原则_OK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换言之,即投 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为法律承认的 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保险标的因保险事 故而造成损毁灭失时,投保人所享有的经 济利害关系必然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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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保险利益原则,应当具备下述必备条件: 1 保险利益应当是法律承认的利益。 2 保险利益是确定存在的经济利益。 3 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与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 4 我国《保险法》强调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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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二)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适用 范围
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效力 1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2 保险利益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 3 保险利益的转让与保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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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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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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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内容
(三)弃权和禁止反言 在保险法上,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
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得以行使之权利 的行为。而禁止反言指的是已经放弃了权利的合 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项权利。相应 地,基于禁止反言的规则,保险人不得在出险时 主张加费或者解除合同,即保险人因其此前的弃 权而放弃了其针对对方当事人本应享有的合同解 除权、终止权等抗辩权利。这又被称为禁止抗辩。
(一)告知 作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告知在国际保险
市场上又被称为“披露”,指的是保险活动的各 方当事人应当就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如实向对方当 事人予以陈述。 (二)保证 构成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的保证,一般适用于 投保人,具体表现为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 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 保证,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学》PPT课件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学》PPT课件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
§4.3 损失补偿原则
❖ 2)代位原则
▪ 代位是指在保险赔偿过程中保险人取代投保人/被保险人 获得对造成其损失的第三人的追偿权或对所遭受损失保 险标的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行为。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 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 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 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 第二,坚持损失补偿原益,能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客 观上可以起到防止被保险人通过故意制造损失而获 得额外赔偿的不良企图和行为的作用,促进良好的 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形成及维持。
§4.3 损失补偿原则
❖4.3.2 损失补偿的补偿限制
§4.2 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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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 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 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 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2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 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 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 解释。我国的保险业务实 践中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 说明的告知方式。
§4.2 最大诚信原则
2
主观告知又称为询问回答 告知,即投保人对保险人 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 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 保人无须告知。
§4.2 最大诚信原则
❖ (2)保险人的告知。 ❖ 第一,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
人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 内容须明确说明; ❖ 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 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 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
§4.1 保险利益原则
❖4.1.4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
❖ 第一,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 第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 第三,保险利益原则界定了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法的公平原则
在保险合同签订的初期,双方要求对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充分的了解,明确规定合同的条款,以保障双方公正的合同缔结和履行。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要根据客观事实,尊重彼此的真实意图,依据合同内容,依法履行其义务,使保险合同的履行本身具有合法性、真
实性和有效性,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3、合同履行原则
根据合同的本意,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使合同双方都得以
承担责任。

4、有效性原则
即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内容应具有有效性,以便双方履
行义务,使其有效地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

5、保费支付原则
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并将其支付给被保险人。

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规定,保险费的收取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其中一
种关联,那么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手段支付保费,以便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
事故时能够获得保险金。

6、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公司代理人必须遵守保险法律要求的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章 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 课件 ppt

第四章 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  课件  ppt

(二)保险利益的来源 ➢ 人身关系 ➢ 亲属关系 ➢ 雇佣关系 ➢ 债权债务关系 (三)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投保时
A(男)与B(女)大学同学,在读期间两人
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工作
到了不同的地方,但仍然书信往来,不改 初衷。A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 喜,B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
三、代位求偿权 • 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位置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 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原因 源于保险补偿原则对不当得利的限制
• 构成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① 损失必须是第三者因疏忽或过失产生的 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
② 事故发生导致的保险标的属于保险合同规 定的责任范围
• 代位求偿的金额限制 代位求偿的金额受保险人赔偿金额的限制 • 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情形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导致保险事故,保险
(二)损失赔偿方式 ➢定值赔偿 ➢比例赔偿 ➢第一损失赔偿 ➢重置价值赔偿
• Eg.一批服装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均 为10万美元,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 残值8万美元,计算赔款。
又如,服装的保险价值在投保时未定, 发生损失时该批服装的完好市价为12 万美元,若比例计算,保险赔款如何? 第一损失计算,赔款如何?如果全损 呢?
• 分析导致马尔多夫死亡的近因是什么?
• 如果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 HAMITON FRASER&CO.V.PANDORF 1887诉讼案 中,船上老鼠把船上连接浴室的管道咬破, 船舶因航程中的颠簸不定,海水从高于海平 面的进水口进入该水管,导致海水从管道的 破洞进入货舱,货物被浸湿。被保险人投保 了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鼠咬为除外责任, 海水损失为承保责任,保险人应否赔偿?为 什么?

保险合同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四大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是保险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保险合同是合法双方交互行为的法律文件,是双方约束自己行为的法律规范。

保险合同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合同双方的平等自愿性、契约性和合同效力。

保险合同一经定立,就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以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为条件约定,对保险标的和利益负有保护责任的一种民事行为。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合同,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

保险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则,分别是合法性原则、自愿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首先,合法性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

保险合同必须在法定的条件下成立,保险标的必须合法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例如,保险标的不能有违法行为,合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等。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合同当事人也才能拥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其次,自愿性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合同双方的自愿和意愿。

合同双方必须经过充分的协商和讨论,达成一致的意见后才能订立保险合同。

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进行保险合同的订立,也不允许以不当手段或欺诈手段使对方订立保险合同。

只有在双方的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有效地保护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公平性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确保协议的公平性。

保险人应当充分披露保险合同的内容、条款和保险条款等重要信息,确保被保险人明确知情,以便其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同时,在理赔过程中,保险人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约定的条款进行赔付,不得不当地拒赔或减少赔付金额。

最后,诚实守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

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不得隐瞒或歪曲实情。

同时,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也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理赔资料和证明文件,如实陈述损失的原委,不得故意虚报或诈骗保险金。

保险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保险法是指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

它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保险法中,有四个基本原则,它们分别是:
1. 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在投保、理赔等过程中都要遵循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地告知保险消费者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保险消费者也应当真实告知自己的情况。

如果有一方违反了诚信原则,将会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影响整个保险市场的形象和信誉。

2. 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诱导。

保险公司也不能利用其市场优势进行欺诈或者强制性销售,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

3.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保险消费者在投保、理赔等过程中应当得到公平待遇。

保险公司应
当根据客观情况处理理赔事宜,不得因为私人关系或者其他原因拖延或拒绝理赔。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公正、合理地制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确保不会因为不公平的赔偿或者保险费用过高而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4. 私密原则
私密原则是指保险消费者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事故的处理都应当保持私密性。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保护保险消费者的隐私,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同时对涉及保险事故的信息也应当保密。

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确保保险消费者的隐私不被泄露。

第4章保险基本原则提纲

第4章保险基本原则提纲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2、保险利益3、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标的损毁或灭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1、狭义财产保险2、责任保险3、信用与保证保险(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认定英美法系“利益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同意主义原则”我国“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2、保险标的信息的不对称性要求被保险方具有最大诚信3、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具有最大诚信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1、告知(1)含义(2)立法形式(3)告知的内容(1)含义(2)分类(3)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二)对保险人的要求1、在展业和承保时应如实告知,特别是除外责任。

2、及时、准确地进行保险赔付。

3、保密4、弃权与禁止反言第三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1、近因2、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一)单一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二)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1、多种原因同时作用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三、损失补偿的限度四、损失赔偿方式1、比例赔偿方式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3、限额赔偿方式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1、约定有免赔额的保险2、定值保险3、重置价值保险4、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费用、查勘费用和有关诉讼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五节代位追偿原则一、代位追偿原则含义:作用:内容:二、权利代位1、含义2、代位追偿权的成立要件3、代位追偿的对象4、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5、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注意事项三、物上代位1、含义2、产生的基础——推定全损3、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保险委付委付的成立条件:(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4)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4、委付的效力四、代位追偿与保险委付的区别1、代位追偿以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为前提;保险委付则不要求2、代位追偿适用于保险标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保险委付只适用于保险标的推定全损3、代位追偿依法律成立;保险委付依协议成立4、代位追偿中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保险委付中保险人同时接受权利和义务5、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保险委付中,保险人处置保险标的而取得的额外利益也由保险人享有。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的理解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的理解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的理解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是:订立诚信原则、互利原则、共担风险原则和合法权益优先原则。

1. 订立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彼此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披露相关信息。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讲真话,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2. 互利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以互利为基础,旨在实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共同利益。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要有真正的需求和目的,保险人应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3. 共担风险原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照共担风险原则,将保险费用合理分配到每一个被保险人身上。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共同承担各自的风险,合理分摊各自的损失。

4. 合法权益优先原则:保险合同应当以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重点,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应该基于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并且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应该优先考虑被保险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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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31条);
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 请求赔偿保险金(48条)
六、可保利益原则的例外(以英国为例)
(一)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并不知 晓保险标的是否灭失或是否已经灭失, 只要承保风险造成了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人也应赔偿。
不少赔—在保额之内赔偿全部损失; 不多赔—以实际损失为限(只赔偿直接损失和必
要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 为限);
不复赔—复保险情况下各保险人只按比例赔偿 (二)防止投机和赌博
三、补偿范围
1. 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在不定值保险单项 下,按照保险责任开始时的可保价值赔偿); 2. 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二) 信守保证(履行特约)的义务
1.保证的概念
在合同中以文字或法定的形式对某一事实状 态的存在与否的确认,或者就为或不为某种行 为所做的承诺。 2. 违反保证与违反告知义务的区别
性质不同(违反合同义务与违反法定义务); 影响不同(控制风险与决定是否承保); 解约条件不同(违反保证,保险人有权解约,
财产有价,人命无价。 (二)英美法系—对财产和人身保险同样适用
1. 理由——防止道德风险的需要 2. 特点——以立法确定可保利益
(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人身保险利益)
五、可保利益原则的效力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1.人身保险——订立合同时须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在事故发生时须具有保险利益 (1)美国的判例
不论有无因果联系;违反告知义务,只 有属于“重要情况”,才可以解约)。
3. 保证的种类
明示保证
(开航保证;船舶状态的保证;船员数 量保证;护航保证;国籍保证;中立性保证; 其他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船舶适航的默示保证;合法 保证等)
(三)重要事项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保险法第52条)
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保险法第21条) (四)诚实索赔的义务(保险法第27条)
4. 需要披露的事项——“重要事项” (1)“重要事项”的概念 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决定是否承 保该风险的事项(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 (2)“重要事项”的认定标准 主观标准——谨慎: 标准之一——“谨慎保险人”的标准 在当时的环境下具备应有的知识、经验和眼光的 理智的保险人(英国的判决)。 标准之二——“谨慎的被保险人”标准
1. 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2. 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3. 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
有形利益(船舶、货物等) 无形利益(运费、租金、佣金、预期利润等)
四、可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益原则的适用
(一)大陆法系——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补偿
性保险)但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给付性保险)
理论依据:
可保利益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人
和物之间的关系,不是人和人的关系);
我国《保险法》第5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六、实行诚信原则的意义
(一)弥补合同当事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缺陷
1766年,英国的曼斯菲尔德大法官在 Carter v. Beohm一案的判决中指出:“与 被保险人相比,保险人只具有一般商业经验, 对远离英国的船舶或货物的风险情况,保险 人的了解程度远不及被保险人。……用于估 算风险的特定事实通常只有被保险人才掌握, 保险人接受投保,是因为他信任被保险人的 陈述,相信被保险人不会隐瞒任何其所知道 的情况来误导保险人相信这些情况不存在并 以此来评估风险。”
四、诚信原则的适用期间 《保险法》第5条规定:
“保险活动当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 保险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
行使权利时; 履行义务时。
五、诚信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起源于罗马法。
1804《法国民法典》1134条:
“契约应依诚信方式履行”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 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
( Insurable interests)
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奠定保险合同的 基石,这些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从订立到履 行的全过程,深刻影响和作用于保险经济活 动的每个环节。
一、可保利益的概念与特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 认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利益 (第12条)。 适法性——合法的利益 确定性——确定的利益(客观存在的可以实现的利益)
(二)订立保险合同时船舶或者货物已经 安全抵达目的港,保险费也不予退还
第二节 诚信原则
(Bona Fide Good Faith)
一、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法所要求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应该遵循
的诚实、守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根本 准则。 二、诚信原则的适用标准:
不隐瞒,不欺诈,不损害对方利益
三、诚信原则的性质: 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以 后,在其所赔付的限额之内,对造成损害并负有赔 偿责任的第三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利(第60条)。
2. 代位求偿的意义(put the feet of insurer into the shoes of the insured): 弥补保险人自身的损失; 避免被保险人双重获益; 防止责任方借助保险的事实推卸自身责任。
第四章 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Insurance Contract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保险立法、司法和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 的法则和标准。
二、保险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保险立法的指导思想 2.保险活动的准则 3.保险司法解释的依据 4.法院对保险案件行使裁量权的参考标准 5.保险法理论研究的指南
客观标准——对重要事项的影响程度 决定性影响标准 (如果如实陈述就不会承保或不会实行此费率) 非决定性影响标准 (对保险人形成意见和决策过程有影响)
注:“实际诱因”标准对非决定性影响标准的 矫正
5.告知义务的履行 (1)告知义务的广度
确定知悉的事项(Actual knowledge); 推定知悉的事项(Presumed knowledge) (2)告知义务的维度
8. 我国《保险法》关于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第 16条第2款)
故意不履行
解除合同(知道有解除合同的事由超过30日不 行使;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例外)
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赔偿,不退保费; 因过失未履行—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具有两个选择权: 解除保险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赔
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须 有保险利益)
新《保险法》第12条: 人身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时须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须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对合同生效的影响 1. 美国——缺乏保险利益的合同是可以撤销
的合同(排除法院的宣告)
2.中国澳门——合同无效(商法典第995条) 3.中国——区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
可以确认: 现存利益——已经确定的利益
期待利益——可以确定的利益 可以约定:(如责任) 经济性——可用金钱加以计算或贴补的利益 公益性——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利益
二、确立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1. 规范损害填补程度 2. 防范投机和赌博
17世纪40年代,英国立法禁止赌博性质的保险 3. 遏止道德危险
三、可保利益的种类
3. 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英国——程序性权利 中国——债权让与 行使的条件:
保险人已经对被保险人作出赔付; 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赔付数额。 4. 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
自然取得——德、意、俄、中、日、韩 (中国保险法第60条)
授权取得(《海诉法》第96条规定:提交支 付保险赔偿的凭证;参加诉讼应该提交的其 他文件(包括授权委托书)
对客观事实的陈述(Representation of facts); 对重要事实的阐述(Representation of opinion)
6. 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形式 未申报;误告;隐瞒;欺诈。
7. 告知义务的豁免 关于风险降低的任何情况; 保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情况; 公开的业务知识; 保险人表示过的无须知道的情况; 属于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任何条款中的内容。
偿,但可退还保险费(16条4款),或者 增加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
9. 违反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保险人 举证内容:
(1)是否故意不履行? (2)如果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应证明:
对保险人决定承保有直接影响 对保险费率的确定有直接影响
10.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选择解除合同(不退还保险费); 增加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
七、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 (一)如实告知义务 1. 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当事人的信赖保护 2. 告知义务的法律性质—法定的先合同义务
时间—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前 作用—关系到合同能否生效以及能否解除 3. 海上保险合同下的告知义务: 正确陈述(representation ) 据实披露(disclosure)海商法)第222条
(二)2015年《保险法》的变革 (2016实施)
1. 变“如实告知”义务为“公平陈述”义务 (The duty of fair presentation);
2. 废除关于“违反最大诚信义务使合同无效 ”的规定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Principle of Indemnity)
一、概念
以金钱贴补的方式,将保险事故使保险标的受到 损失的部分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二、意义 (一)填补损害——“三不”原则
在损失赔偿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 另一个保额(第57条) 3. 为确定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
(第64条) 4. 诉讼、仲裁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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