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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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额总和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
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 整车损失赔偿案 ➢ 保险公司取得代为求偿权案
感谢聆听
《保险学(第3版)》刘永刚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配套有课件、案例、试卷
人身保险的有关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意义 可以有效防止和遏制投机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危险 限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额度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损失金额×该保险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 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
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有关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 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 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财产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
特点
➢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投保人的告知
保险标的危险有关的实质性的事实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标的危险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
动 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
(2)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应有的权利:如人寿险的犹豫 期无条件退保权利, 产品特征:如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不确 定性,投资连接保险收益会有波动等 合同条款内容:如承担的主要责任, 主要的免除责任; 赔偿给付或拒赔;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 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 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 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 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 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 履行保证
履行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 为。 保证是从属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 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保证形式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惯例准则
书面形式
附在保单上
标的的 合法性
保证的 内容
所告事实 的真实性
本人行为 的保证
案例分析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 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 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 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 赔偿责任?
所有权、经营权 使用权、抵押权 留置权等
案例:房屋索赔资格认定
2000年2月10日,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房内 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险,保险期限一 年。张某按合同交纳了全部保费,保险公司及时 签发了保单。房屋保险金额30万,其他财产的保 险金额10万。同年6月9日,张某购新房一套,并 拟将原住房卖给李某。 7 月 16 日,李某未付清全 部房款后入住,双方约定一星期后去政府部门办 理过户手续并付清所有房款。

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 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 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区分消费娱乐公众场所、产品制造销售维修企业、
各类职业、雇用关系。
4
代位原则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5 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方法
6 近因原则及应用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
1.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倘 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 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 额
是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 质与量的根据与准绳。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形成条件
凡因财产发生风险事故将蒙受经济损失或因财产安 全而得到利益或预期利益者,均具有财产保险的保 险利益。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 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
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 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即保险合同订 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 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不仅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还应向投保方做明确说明。
3.告知的形式 (1)投保方的告知形式
按照惯例,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 答告知两种。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6. 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1) 保险代位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 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它可以是 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 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 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3)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三>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 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 定义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中,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定的保险合同无效;或 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 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二> 可保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 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 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 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 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2)同一保险期 间;(3) 同一保险危险;(4)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 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顺序责任保险分摊方式。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 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 用的原因。 2.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不予赔偿。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 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二>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三>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四>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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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案例
• 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 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 的认可。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 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印刷厂。 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保 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 因此,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215000元的设备损失及 53000元的房顶烧塌修理费。
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1
2
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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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保险利益的存在 和限制为自己保投保人为自己投 保,保险利益可 以无限,但要受 到缴费能力的限 制
为他人投保
取决于投保人与 被保险人法律上 的相互关系或经 济上的相互关系 和依赖程度。一 般没有严格的量 的规定
24
为他人投保是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三十一条)
经济
7
必须是经济上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 现的利益(货币计量)
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续)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一定特殊性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但是要约定一个金额来确 定保险利益的。否则保险人没有办法确定保 费,也更没有办法承保。
三、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案例
• 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委托一家 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出售 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合同 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 头,货物由买方投保。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 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 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 • 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装 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1997年1月8日,承运上 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货 物也因此全损。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于 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及利息。

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

可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未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
险人 在财险中,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 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对免责条款没明确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欺骗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 给付保险金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的业 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 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 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 失时,保险人才承担 损失补偿的责任。这 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 规定。

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 偿量,仅以其保险标 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 限,不能使被保险人 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 利益。这是损失补偿 原则量的限定。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对损失进行补偿是保险职能的体现
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获利,减少道德 风险
二 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以 保 险 利 益 为 限
以 实 际 损 失 为 限
以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看案例
案例1:
某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向某贷款人贷款30万;同时将 抵押的房屋投保了30万元的一年期房屋火险。按照约定, 贷款人半年后偿还了一半贷款。不久,该房屋发生重大火 灾全部毁损,贷款人也无力偿还剩余贷款,银行遂向保险 人申请理赔,请问保险人能否赔付,赔付多少? 赔付,因为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保单 有效。由于这时银行在该房屋的保险利益只有15万元,所 以银行只能得到15万元的赔付。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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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的违反和后果 违反: (1)不遵守保证条款 (2)违背合同的承诺或担保行为 后果:就违反保证的部分解除相应 的责任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 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造成 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时, 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否则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 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 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 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 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 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新介入的独立原因 是近因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 责任
案例 某日清晨, 55 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
僻的马路时,由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汽车在她身后 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 车的赵某撞倒并卷入车下。急欲逃跑的李某非但不 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 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到医院后抢 救无效,两天后死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使, 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 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险。此案能否从保险公司获赔?

两个月后,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 的右眼带上眼镜也看不清任何东西了。医 院诊断“脉络膜萎缩”。刘先生认为自己 右眼失明主要是那一次意外碰撞引起的, 便拿着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残 理赔申请。 刘先生以他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且 直接引起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能否得到支持?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课程大纲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的确定条件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及确立条件1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2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合法的利益:凡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利益:非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利益❖经济利益:能够用货币计算,衡量,估价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1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防范道德风险❖划清与赌博的界限❖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1 可保利益的来源:所有权,抵押权,委托关系,预期利益如房主对所有房屋具有保险利益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2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至损失发生的全过程中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特别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看后面案例)案例小李将自己的私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在保险期间内,小李将自己的车转卖给了同事小王,并办妥了车辆的过户手续,车辆的保险单也随之转交给小王,但没有将车辆过户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

小王获得该车后不久,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

请问,小李和小王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分析:两人都无权,小李已丧失保险利益,而小王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四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立:❖为自己投保❖为他人投保:亲密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配偶或养父母与子女)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雇主与雇员)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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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告知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应 就有关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 合同有效期内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 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实质性重要事实:
(1)对保险人而言: 指决定其是否承保的有关事实,如
1、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易把握,只有更
多依赖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 2、投保人:
对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赔偿方式 等不易准确理解,更多依赖保险人的说明;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
1、附合性: 可能产生保险人欺诈投保方
2、射幸性: 可能产生投保方欺诈保险人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现有利益(已经实现的利益; 如:已拥有的财产)
(2)期待利益(未实现但可以确定实现的利益, 如:利润、租金等,但必须建立在客观物质 基础上。)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在签定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及其法律后果
(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误告:即告知不实; 漏报:即不予告知; 隐瞒:即有意不报; 欺骗:即虚假告知;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险人
①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
②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 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2、保证的形式
明示证
保 证 的 形 式 默示保证
确认保证 对过去和现在所做的保证 承诺保证 对未来所做的保证
船舶的适航保证 不改变航道的保证
(海上保险) 航行合法保证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友情提醒:
默示保证的效力
等同于明示保证。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 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 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 方主张这种权利 3、弃权与禁止反言产生的原因是:约束 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的权利,维护被保险 人的利益。
误告 漏报
解除保险合同 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退还保险费
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表现形式 责任免除 未明确说明
隐瞒重要情况 (欺骗投保人; 不履行赔偿或 给付责任)
法律后果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构成犯罪 保险公司 工作人员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 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 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强调:保险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都 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1、投保人对保险标所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 上的利益关系
注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保险 利益的,该合同无效。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合法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2、经济的利益:能够以货币计算、衡量和估价 3、确定的利益:客观存在
年龄、性别、职业、财产本身的风险状 况等; (2)对投保人而言:
指决定其是否投保的有关事实,如 保险条款、费率等;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告知的内容
(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5项
①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 问,对已知的或应知的有关标的的风 险状况如实回答;
②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 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③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或诱导其不履 行如实告知;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 律后果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表现形式
法律后果
事故发生前
事故发生后
故意 行为
过失 行为
危险 增加 未 通知
隐瞒 欺诈
解除保险合同
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不退还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友情提醒:
告知是对保险合同双 方当事人共同的要求。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 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 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或担保其真实性。
注意:保证是对投保人、被保险 人的要求。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订立时,如保险人未明确告知 有关责任免除,则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3、告知的形式
(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①无限告知
②询问回答告知 (我国和世界多数国家要求投保人采
用的形式)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①明确列明
(世界多数国家采用此种方法)
②明确说明
“我国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取明 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③保险标的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动 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④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 知保险人;
⑤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 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险人的告知内容
保险人的告知一般称为明确说明,其应 告知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尤其是免责条款。
情节严重
追究刑事责任
处5万-30万罚款
2万-10万罚款
限制保险公司业务 范围或责令停止接 受新业务;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违反保证的后果
(1)事故发生前保险人有权解除保
险合同。
(2)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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