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1)
保险给付原则 和补偿原则

保险给付原则和补偿原则保险给付原则和补偿原则保险给付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规定和约定的原则。
补偿原则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保险给付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原则之一,其目的是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效力。
保险给付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履行一些义务,如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信息,以便保险公司准确评估风险和确定保险费用。
第三,保险给付应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
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对保险给付的条件进行约定,如保险事故发生的条件、保险金额的限制等。
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与保险给付原则相对应的是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是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补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全面的补偿。
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遭受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失等。
第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补偿。
补偿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是分期给付。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补偿。
第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保险合同通常会对保险金额进行约定,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保险给付原则和补偿原则在保险合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原则的要求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被保险人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遵守保险合同约定的原则,才能实现保险的真正意义,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合同补偿原则

保险合同补偿原则
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并且终止之前,一旦保险合同项下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相应的保险赔偿。
保险合同补偿原则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在保险事故的后果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范围较小或者约定的条款不明确时,保险人一般应当以广义解释的方式予以解释和实现。
例如,汽车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车辆损失的条款虽然不明确,但一般被解释为除人为破坏以外的任何车辆损失都应该得到赔偿。
二、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尽快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赔偿。
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往往带来了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如果保险人赔偿太迟,就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更大的损失。
因此,保险人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履行合同,给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时的赔偿。
三、必要性原则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依据被保险人授权或其为受益人所制定的委托,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实现保险赔偿,不得拒绝或者随意变动。
必要性原则的重点在于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益,防止保险人借机进行敲诈勒索。
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是保险人的义务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之间的平衡。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保险人必须在时间上、内容上、方式上履行保险赔偿的义务,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保险补偿原则

保险补偿原则
保险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其他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基本原则。
保险补偿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赔偿原则: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不得低于实际损失的金额。
2. 公正原则: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应该公正,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偏见。
保险公司应该客观、公正地评估被保险人的损失,并据此进行赔偿。
3. 限额原则: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有一定的限额。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该了解保险公司对不同保险事故的赔偿限额,以便在选择保险方案时进行合理的决策。
4. 先赔原则:保险公司应该在责任认定后及时进行赔偿,不得拖延或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可以有效地减轻损失的影响。
5. 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合作中应该保持诚信,不得以欺骗、隐瞒等不诚信手段获取利益。
以上是保险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了解并遵守这些原则,以保证保险事故的赔偿得以顺利进行。
- 1 -。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上面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 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 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 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 用途,而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 赔。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 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 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 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 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 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warranty)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许诺。
课程介绍之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的⼀般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的 损失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时,被保险⼈从保险⼈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额范围内的损失。
这是保险中理赔的基本原则。
在保险事故发⽣后,被保险⼈有权利要求保险⼈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则有义务向被保险⼈对其损失进⾏补偿。
通过补偿,使被保险⼈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因损失⽽获得额外的利益。
遵循补偿原则的⽬的在于: 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为;防⽌诱发道德风险的发⽣。
补偿原则的实现⽅式通常有现⾦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2)补偿原则的限制 保险⼈在运⽤补偿原则时,在补偿⾦额上应分别情况掌握⼏个限度。
1.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若在超额保险条件下,由于保险⾦额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当保险标的发⽣保险事故时,被保险⼈遭受的实际损失为保险价值,不可能等于或超过保险⾦额。
因⽽,按照补偿原则,被保险⼈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保险⼈只能以发⽣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额,不得超过损失⾦额,以防被保险⼈获得额外利益。
2.经济补偿以保险⾦额为限 保险⾦额是保险⼈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责任的限额,投保⼈因保险标的受损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也就只能以保险⾦额为限。
在保险标的发⽣全部损失时,若投保的不定值保险,当保险⾦额等于或⼩于保险价值时;或若投保定值保险时,则补偿⾦额应以保险⾦额为限,以便填补被保险⼈的损失。
3.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利益是投保⼈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被保险⼈对所遭受损失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是被保险⼈索赔的基础,其所获得的赔款也不得超过其对被损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因保险事故⽽获得双份赔偿,因⽽采⽤分摊原则[相关案例(1)];在保险事故由因第三者所致的情况下,为避免被保险⼈因保险事故⽽获得双份赔偿,因⽽采⽤代位求偿原则[相关案例(2)];在保险⼈按推定全损向被保险⼈赔偿全部损失后,为避免被保险⼈因保险事故获得补偿后⼜获得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因⽽采⽤委付[相关案例(3)]。
保险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1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在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保险标的 物-财产险(被保险人) 人-人身险保险利益原则: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一)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须是合法的利益须是确定的利益 —现有的、预期的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在投保时,现有利益或预期利益都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索赔时,预期利益已成为现实利益才能赔付,保险人的赔偿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
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2.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 划清保险与赌博之间的界线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应用中的区别(一) 来源不同财险—–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等人身险—–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二) 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财险—–投保时、出险时(特别强调后者)人身险—–投保时(三) 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人身险—–被保险人的需要与缴费能力保险利益的来源财产保险:投保人与标的物之间的关系人身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1)利益主义原则—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
(英美法系国家)(2)同意主义原则—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具有可保利益。
(大陆法系国家)(3)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可保利益。
(我国)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1) 本人;(2) 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4、保证的分类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分为确认保证与 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指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 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状态 承诺保证:指投保方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 或不作为的保证。——动作、行为
1、英美法系国家:利益主义原则 2、大陆法系国家:同意主义原则 3、中国:“利益主义+同意主义”原则
(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和保险有效期 内都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特别是在保 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 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 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 险利益问题。
菲律宾泥石流致200人死亡 际在线
来源:国
云南地震使房屋倒塌 来源: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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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二
2、处理 (1)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否则,不履 责。 (2)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多种原因中既 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 若能分清损失,保险人只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原因 (保险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若无法分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损 失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平摊。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 的的实际价值。即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即为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 币讲师。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 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6.4 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原则
六、分摊原则
补偿原则的另一个派生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同一标的、同一时期、同一风险) 在重复保险条件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总额应当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 进行分摊。 分摊的方法
◦ 1.比例责任制 ◦ 2.限额责任制 ◦ 3.顺序责任制
1. 比例责任制(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由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
五、代位原则
为了防范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在补偿原则的基础上又派生出代位追偿 原则和物上代位原则,二者合称代位原则。 (一)代位追偿 (二)物上代位与委付
(一)代位追偿
1.代位追偿的概念:代位追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 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的赔偿请求权。
一批货物100件,每件价格相同,投保水渍险,总保险金额为40万美元, 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货物到达目的地发现有两件受水渍斑损,目 的地完好价值每件为4400美元,已损坏的两件各售得2200美元和880美 元。保险人应赔偿的金额为多少?
比例赔偿方式例题2
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 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持施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二) 物上代位与委付
2.委付
➢(1)委付的含义: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 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其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 照全损给予赔偿的行为。
➢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一般用于海上保险。 ➢(2)委付成立的条件: ①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不是确定全损); ②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③必须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委付,而不能是部分; ④被保险人提出委付不能附带条件; ⑤委付须经保险人承诺后才生效。
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赔偿;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二)损失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1、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
2、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
3、在善意的重复保险情况下,如果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价值,则应采用分摊原则分摊损失。
4、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应采取比例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减少道德风险。
(五)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
1、定值保险
2、重置价值保险
3、人寿保险
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相关内容:。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 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 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 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 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2)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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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保证的限制
(1)保证的事项必须是重要事实
(2)投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在保险单中必须得到确
认
(3)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应向被保险 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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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
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
解除权与抗辩权。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
算或估价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
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 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 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 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
利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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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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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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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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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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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
1、含义
2、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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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中原告李某在从侵权人徐某处获得损 害赔偿后,还有权再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 赔偿。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 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8000元。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补偿性原则
一、补偿性原则的含义
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 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 补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 被保险人不应该取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 补偿是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包含的两层含义:
本案的关键:医疗费用是否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如果属于财产保险,那么财产保险可以适用损失 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赔偿;如果不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那么被保险人的赔偿就不受 赔偿金额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95条明确规定:
I.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其次,该设备已经使用三年,不再是新设备。 故尽管企业全额投保,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必须把已经使用了三年的折旧费用剔出。否 则企业仍然从保险中获利,这就违背了损失 补偿原则。
因此,实际赔偿金额应该是现行市价减去三 年的折旧费用后的金额,即
实际赔偿金额=8000—3000=5000元
(二)以保险金额为限
3. 人寿保险。因为人的生命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因此保险金额通常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 定,而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持有多份保险合同 也可以得到多份赔偿。
I.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 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 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II.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 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 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 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早在100多年前就已经被证实用来 作为保险案件审理的法理依据,我国的《保险法》 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保险方对发生保险事故所 造成的标的损失或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 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 金额”。
二、损失补偿的限制
如何确定损失补偿的金额?
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是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 金额,但在实务中也有一些具体规定:
(一)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现金价值=重置成本—折旧
重置成本:指重新建造或购买相同或相似的
全新物品的成本或价格
折旧:指固定资产在使用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 那部分价值。这部分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的有 效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形成折旧费用,以备将 来用于固定资本的更新。
例如,一台机器设备购买时的价格为1万元,设 备使用寿命为10年。使用三年后发生保险事故导 致全损,事故发生时设备的市价为8千元。假定 设备投保金额为1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当赔多 少?
分析:由于保险公司是按照实际损失的多少来 确定赔偿金额,因此这里的关键就是要确定实 际损失的大小。
首先,由于价格下跌,购买一台全新的设备只 需支付8千元,因此保险公司支付给企业的赔偿 金应该以能够购买一台同样设备的支出为限。 因此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不应该超过8千元。
后来,公安局作出认定:本起交通事故系因当事 人徐某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 责任。
2004年 12月 23日,在公安部门的主持下,李某 与徐某就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 议,由徐某一次性向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20000元。
随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但保险公司 认为:医疗费的赔偿属于财产损失范畴,因肇事 者在本起事故中应当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等已经全 部支付,保险公司无需再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与 理赔。 2004年 12月,保险公司出具了拒绝理赔医 疗费的处理意见。
损失补偿原则之所以成为保险的基本原则,就在 于它使保险成为一种科学的有理论依据的行业, 而且也使保险有别于赌博并减少道德风险等不利 于保险业发展的事情。
但是,损失补偿原则也是有一定适用性 的——该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对于人 身保险则不适用。因为人身保险的承保标 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生命和身体是不 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只能 以保险金额为限,而不能以实际损失为限。 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 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
案例:医疗费能否重复理赔 ?
2004年 9月 25日,李某为其子购买了一份学生意 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和住院保 险,缴纳了保险费 40元,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 有效期内一天,被保险人正常骑自行车时,被一 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双方均受伤,车辆 均遭受损坏。被保险人被诊断为下颌首骨折、颅 底骨 折,实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医疗费共 计 12000余元。
以最高投保金额为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 不得超过这个金额。
• 例如,一栋房屋的投保金额为10万元,但房屋被 毁时的市价为12万,尽管投保人是全额投保,但 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0万元,否则被 保险人就会从保险中获利,这就不符合损失补偿 的原则。
(三)以保险利益为限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发生变更减少时, 则应以被保险人仍然存在的保险利益为 限。如果发生风险时,被保险人已经丧 失保险利益,则保险人不予补偿。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 定值保险。因为不论保险标的价值如何变化,保 险人对损失的赔偿都是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来进行 的。此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并不一定是实际损失 额
2. 重置价值保险(Reinstatement Value Insurance)也 称为恢复保险,即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 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 换新。保险公司在签发此类保单时,一般都须附 加“重置价值保险条款”以明确双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