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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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1)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1)
II.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有作出一旦被保险人受 到意外伤害在他处获得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免 责的约定。在没有法律依据与保险合同依据的情 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能依据所谓的保险补偿原则 拒绝理赔的。
因此,本案中原告李某在从侵权人徐某处获得损 害赔偿后,还有权再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 赔偿。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 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8000元。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补偿性原则
一、补偿性原则的含义
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 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 补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 被保险人不应该取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 补偿是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包含的两层含义:
本案的关键:医疗费用是否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如果属于财产保险,那么财产保险可以适用损失 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赔偿;如果不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那么被保险人的赔偿就不受 赔偿金额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95条明确规定:
I.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其次,该设备已经使用三年,不再是新设备。 故尽管企业全额投保,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必须把已经使用了三年的折旧费用剔出。否 则企业仍然从保险中获利,这就违背了损失 补偿原则。
因此,实际赔偿金额应该是现行市价减去三 年的折旧费用后的金额,即
实际赔偿金额=8000—3000=5000元
(二)以保险金额为限
3. 人寿保险。因为人的生命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因此保险金额通常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 定,而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持有多份保险合同 也可以得到多份赔偿。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 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 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 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 步其后尘,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 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 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 买的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 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为梅妈日 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上面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 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 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 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 用途,而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 赔。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 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 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 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 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 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warranty)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许诺。

保险第三章

保险第三章

二、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
1.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 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约的认定与承诺, 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和解除, 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2)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 是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针对 具体的保险标的 , 根据其保险价值 而实际投保的货币金额。财产保 险合同的补偿性及其他性质 , 决定 了保险金额只能根据保险标的的 实际价值来确定。
①保险金额不得高于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由保险人赔偿 的最高限额。对于财产保险来说,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保 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保险标的的实际损 失最多不会 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不会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 值。因此,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应该 超过保险价值,如果允许按照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进 行索赔,则被保险人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因取得的赔偿金 额大于实际损失而获利,从而增加道德风险。为了保护保 险人的利益 ,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 的, 超过的部分无效。
②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处理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形有两种 : 其一是投保 仅以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投保 , 此即不足额保险 ; 其二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本已足额保险 , 但在保险期 间内因保标的的价值增高( 如房屋因物价上涨而增 值等 ), 从而使原来的足额保险变为不足额保险。保 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即不足额保险。不足额 保险不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 但是 , 在发生 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只能得到部分赔偿。保险金额 低于保险价值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 保险人应采 取比例赔偿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含义: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 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 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它是一项从属于主要 合同的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4、保证的分类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分为确认保证与 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指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 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状态 承诺保证:指投保方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 或不作为的保证。——动作、行为
1、英美法系国家:利益主义原则 2、大陆法系国家:同意主义原则 3、中国:“利益主义+同意主义”原则
(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和保险有效期 内都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特别是在保 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 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 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 险利益问题。
菲律宾泥石流致200人死亡 际在线
来源:国
云南地震使房屋倒塌 来源: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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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二
2、处理 (1)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否则,不履 责。 (2)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多种原因中既 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 若能分清损失,保险人只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原因 (保险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若无法分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损 失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平摊。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 的的实际价值。即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即为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 币讲师。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 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6.4 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原则

6.4 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原则

六、分摊原则
补偿原则的另一个派生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同一标的、同一时期、同一风险) 在重复保险条件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总额应当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 进行分摊。 分摊的方法
◦ 1.比例责任制 ◦ 2.限额责任制 ◦ 3.顺序责任制
1. 比例责任制(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由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
五、代位原则
为了防范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在补偿原则的基础上又派生出代位追偿 原则和物上代位原则,二者合称代位原则。 (一)代位追偿 (二)物上代位与委付
(一)代位追偿
1.代位追偿的概念:代位追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 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的赔偿请求权。
一批货物100件,每件价格相同,投保水渍险,总保险金额为40万美元, 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货物到达目的地发现有两件受水渍斑损,目 的地完好价值每件为4400美元,已损坏的两件各售得2200美元和880美 元。保险人应赔偿的金额为多少?
比例赔偿方式例题2
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 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持施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二) 物上代位与委付
2.委付
➢(1)委付的含义: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 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其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 照全损给予赔偿的行为。
➢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一般用于海上保险。 ➢(2)委付成立的条件: ①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不是确定全损); ②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③必须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委付,而不能是部分; ④被保险人提出委付不能附带条件; ⑤委付须经保险人承诺后才生效。

第三章 保险基本原则(二)

第三章 保险基本原则(二)

物上代位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1、代位求偿的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 三者 责任引起 2、代位求偿取得的是代位权,而物上代 位取得的是所有权。保险人取得的是对保 险标的的权益及义务。
第三节 损失分摊原则
指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 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 同一保险标的、 同一保险标的 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 利益 险,且保险期限相同或重叠,保险金额总和超过 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第一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三节 代位原则 第二节 损失分摊原则
第一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1、经济补偿:保险的基本职能。 2、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 的发 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 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以弥补被保险 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 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 得额外利益。
第二节 代位原则
代位: 代位:保险人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 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 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 行赔偿以后,依法取得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 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分析
黄金全部归保险公司所有 根据物上代位原则,保险人在赔付完以后即 取得标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产生的情况
1、发生实际全损后尚有残留物,保险人 全 额赔偿后,归保险人所有。 2、发生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 事 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 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将超出保险 价值,而按全损赔偿。 3、委付是物上代位的典型例子。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是以下几点: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3、近因原则:
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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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损失补偿原则也是有一定适用性 的——该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对于人 身保险则不适用。因为人身保险的承保标 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生命和身体是不 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只能 以保险金额为限,而不能以实际损失为限。 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 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
案例:医疗费能否重复理赔 ?
(三)以保险利益为限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发生变更减少时, 则应以被保险人仍然存在的保险利益为 限。如果发生风险时,被保险人已经丧 失保险利益,则保险人不予补偿。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 定值保险。因为不论保险标的价值如何变化,保 险人对损失的赔偿都是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来进行 的。此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并不一定是实际损失 额 2. 重置价值保险(Reinstatement Value Insurance)也 称为恢复保险,即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 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 换新。保险公司在签发此类保单时,一般都须附 加“重置价值保险条款”以明确双方责任。 3. 人寿保险。因为人的生命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因此保险金额通常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 定,而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持有多份保险合同 也可以得到多份赔偿。
因此,实际赔偿金额应该是现行市价减去三 年的折旧费用后的金额,即 实际赔偿金额=8000—3000=5000元
(二)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最高投保金额为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 不得超过这个金额。 • 例如,一栋房屋的投保金额为10万元,但房屋被 毁时的市价为12万,尽管投保人是全额投保,但 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0万元,否则被 保险人就会从保险中获利,这就不符合损失补偿 的原则。

本案的关键:医疗费用是否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如果属于财产保险,那么财产保险可以适用损失 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赔偿;如果不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那么被保险人的赔偿就不受 赔偿金额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95条明确规定:

I.
II.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004年 9月 25日,李某为其子购买了一份学生意 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和住院保 险,缴纳了保险费 40元,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 有效期内一天,被保险人正常骑自行车时,被一 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双方均受伤,车辆 均遭受损坏。被保险人被诊断为下颌首骨折、颅 底骨 折,实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医疗费共 计 12000余元。 后来,公安局作出认定:本起交通事故系因当事 人徐某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 责任。
分析:由于保险公司是按照实际损失的多少来 确定赔偿金额,因此这里的关键就是要确定实 际损失的大小。 首先,由于价格下跌,购买一台全新的设备只 需支付8千元,因此保险公司支付给企业的赔偿 金应该以能够买一台同样设备的支出为限。 因此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不应该超过8千元。
其次,该设备已经使用三年,不再是新设备。 故尽管企业全额投保,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必须把已经使用了三年的折旧费用剔出。否 则企业仍然从保险中获利,这就违背了损失 补偿原则。
II.
损失补偿原则早在100多年前就已经被证实用来 作为保险案件审理的法理依据,我国的《保险法》 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保险方对发生保险事故所 造成的标的损失或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 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 金额”。
损失补偿原则之所以成为保险的基本原则,就在 于它使保险成为一种科学的有理论依据的行业, 而且也使保险有别于赌博并减少道德风险等不利 于保险业发展的事情。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中没有作出一旦被保险人受 到意外伤害在他处获得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免 责的约定。在没有法律依据与保险合同依据的情 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能依据所谓的保险补偿原则 拒绝理赔的。
因此,本案中原告李某在从侵权人徐某处获得损 害赔偿后,还有权再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 赔偿。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 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8000元。
2004年 12月 23日,在公安部门的主持下,李某 与徐某就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 议,由徐某一次性向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20000元。
随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但保险公司 认为:医疗费的赔偿属于财产损失范畴,因肇事 者在本起事故中应当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等已经全 部支付,保险公司无需再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与 理赔。 2004年 12月,保险公司出具了拒绝理赔医 疗费的处理意见。
二、损失补偿的限制
如何确定损失补偿的金额?
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是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 金额,但在实务中也有一些具体规定: (一)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现金价值=重置成本—折旧

重置成本:指重新建造或购买相同或相似的 全新物品的成本或价格
折旧:指固定资产在使用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 那部分价值。这部分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的有 效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形成折旧费用,以备将 来用于固定资本的更新。 例如,一台机器设备购买时的价格为1万元,设 备使用寿命为10年。使用三年后发生保险事故导 致全损,事故发生时设备的市价为8千元。假定 设备投保金额为1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当赔多 少?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补偿性原则
一、补偿性原则的含义
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 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 补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被保险人不应该取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补偿是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 •
包含的两层含义: I.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 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 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 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 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 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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