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第三章 保险法基本原则(1)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1)

因此,本案中原告李某在从侵权人徐某处获得损 害赔偿后,还有权再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 赔偿。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 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8000元。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补偿性原则
一、补偿性原则的含义
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 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 补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 被保险人不应该取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 补偿是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包含的两层含义:
本案的关键:医疗费用是否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如果属于财产保险,那么财产保险可以适用损失 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赔偿;如果不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那么被保险人的赔偿就不受 赔偿金额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95条明确规定:
I.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其次,该设备已经使用三年,不再是新设备。 故尽管企业全额投保,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必须把已经使用了三年的折旧费用剔出。否 则企业仍然从保险中获利,这就违背了损失 补偿原则。
因此,实际赔偿金额应该是现行市价减去三 年的折旧费用后的金额,即
实际赔偿金额=8000—3000=5000元
(二)以保险金额为限
3. 人寿保险。因为人的生命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因此保险金额通常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 定,而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持有多份保险合同 也可以得到多份赔偿。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 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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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Hale Waihona Puke 人一旦弃权, 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 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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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 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 知。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 和默示表示。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上面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 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 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 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 用途,而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 赔。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 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 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 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 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 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warranty)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许诺。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法的公平原则
在保险合同签订的初期,双方要求对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充分的了解,明确规定合同的条款,以保障双方公正的合同缔结和履行。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要根据客观事实,尊重彼此的真实意图,依据合同内容,依法履行其义务,使保险合同的履行本身具有合法性、真
实性和有效性,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3、合同履行原则
根据合同的本意,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使合同双方都得以
承担责任。
4、有效性原则
即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内容应具有有效性,以便双方履
行义务,使其有效地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
5、保费支付原则
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并将其支付给被保险人。
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规定,保险费的收取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其中一
种关联,那么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手段支付保费,以便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
事故时能够获得保险金。
6、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公司代理人必须遵守保险法律要求的诚实守信原则。
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在保险的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的诚信程度,所以需要当事人如实告知,即要求当事人最大诚信。
二、近因原则所谓近因原则,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指最近的原因。
而是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以致在一连串的事件中,人们从各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预料到的结果。
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那么近因就是导致该结果起决定或者强有力的原因。
例如,保险人承保的危险范围成为产生保险标的的近因,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补偿原则保险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事故的过程时,依据保险合同规定通过向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来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这种损失的填补,就是保险法中的“补偿”。
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依据保险合同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二是保险赔偿的损失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获得保险赔偿而获得而外的利益。
但是保险补偿原则也有例外,下面情形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1、人身保险。
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我们所受到的人身损害。
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目的不是弥补损失,而是满足被保险人的特定需要,如心灵的慰藉。
2、法律和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的限制。
法律和保险合同往往会规定最高赔偿数额、免赔额等从而限制了补偿原则。
3、比例承保、定值承保和重置成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例如比例保险中,如果约定了赔偿的比例,发生事故时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全面的赔偿。
四、保险代位原则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取得代为求偿权,即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必须将该权利转让。
保险的代位原则只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
五、保险分摊原则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事故发生的时候,按照比例赔偿,总额不超过损失。
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保险法是规范保险行业的法律,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必须遵守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肯定了保险的经济功能,以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下面将介绍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一、互助原则:保险法的互助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互助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应相互帮助和支持,共同分担风险,实现保险的经济功能。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不对等的风险或损失情况,通过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分担风险和损失,使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获得赔偿,实现了风险共担和风险分散。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公平合理,当事人的权益应得到平等的保护。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其地位优势对被保险人进行不合理的制约,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等原则进行不正当行为。
三、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基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不得违背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
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保险费用等信息,并根据自身的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合理的决策。
四、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开透明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应公开透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和信息传递应清晰、明确。
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提供充分的、准确的保险产品信息,被保险人有权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五、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或隐瞒重要的事实。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应当诚实合作、守信经营,保持对方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总结起来,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包括互助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这些原则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促进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是一门规范保险行为的法律,其基本原则包括:
第一,保险行业须遵守公平原则。
保险公司应尊重投保人的权利,遵守合同约定,维护保险受益人的利益。
第二,保险合同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有义务如实告知一切有关情况,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做出正确的决定。
第三,保险行业必须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保险公司不得采取损害其他公司的垄断行为,使其他公司无法参与竞争。
第四,保险行业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原则。
保险公司应遵守当地保险法律和法规,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第五,保险行业必须遵守社会责任原则。
保险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维护投保人和受益人利益的同时,也要积极履行社会职责,为社会做出贡献。
总之,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法律和法规原则,以及社会责任原则。
这些原则不仅指导保险公司的行为,也是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的规则。
chap03-保险的基本原则

• 对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
• 不仅应用于投保过程中,也应用在索赔过程中
8弃权Βιβλιοθήκη 禁止反言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 权利。
禁止反言:一方当事人一旦放弃了原可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得
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 一般针对保险人的权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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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即对 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 率有影响的事实,向保险公司如实作出表 述。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就存在据此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 的可能。
案例4
2006年8月1日,李女士以自己为被保险 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 额为18万元。2009年2月,李女士因病住院 治疗,经检查确诊为癌症,属于保险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2009年10月,李女 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 李女士在投保前一年内频繁去医院检查, 在投保时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这一事 实。保险公司向李女士出具拒赔通知书, 同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李女士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8万 元。
新旧保险法均明确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是询问告 知,并规定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但是,从实践中来看,相当一部分保险业务员为了 追求业绩,没有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相关问题进 行询问。也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在保险公司询问时 隐瞒事实,没有如实告知。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 司未询问则往往会承担败诉的后果;投保人未如实 告知也往往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向投 保人就保险标的情况进行书面询问;对于投保人来 说,一旦保险公司询问,则应如实告知。
依照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如实告 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新保险法将投 保人的主观状态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更好地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新保 险法还规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旧保险法却没有行使解除权期限的规定,不利于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使保险合同一直处于一种不 确定的状态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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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 1、王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为什么? • 2、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
分析要点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 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 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 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 即可. 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 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 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 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信原则? 为什么保险合同是 最大诚信合同?
[小结] 保险是一个对信息具有高度依赖性的行业;而保 险人所需要的信息,只有被保险人最为知情.
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第17条:海上保 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 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 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诚实告知的延伸】
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 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 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 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 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 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 万元.判决结果如何?
• 练习:2008年,某地一家货运公司的汽车在 高速公路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该公 司的司机负全责,损失为34500元。由于货运 公司早在一家保险公司为所有的车辆投保了机 动车辆险,因此自己先行赔偿之后,货运公司 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
•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该公司驾驶员在 事发时还是实习驾驶员。保险条款白纸黑 字规定,实习驾驶员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 不赔,况且交通法规也明确规定,驾龄未 满1年的驾驶员不得开车上高速。因此,保 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但货运公司表示, 保险公司未告知有这一免责条款,起诉到 法庭。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1.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利益。
2.防止保险欺诈。
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 诚实告知
投保方
信守保证
说明义务
保险方
弃权 禁止反言
(三)诚实告知(如实告知)16T
1.何者为 “告知” (Disclosure)
在英文用语中,保险法上有关告知一词用 “Disclosure”表述,汉语中译为“告知”、 揭示或披露;日文译为“开陈”。 《布莱克法律辞典》对“Disclosure”的权 威解释为:对属于秘密的或者不为他人所 完全明了的事实的披露。
5.告知义务违反之后果
新法第16条 第2款
旧法第17条 第2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 前款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隐瞒 事实,不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的,或者 因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足以影 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保险合 同。
我国《保险法》第 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 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 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要点
根据保险法: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 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 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 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 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 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 应予赔付.
[中国立法移植]
• 1992年《海商法》 第222条: 合同 订立前,被保险人 应当将其知道的或 者在通常业务中应 当知道的有关影响 保险人据以确定保 险费率或者确定是 否同意承保的重要 情况,如实告知保 险人。
•
• 2009年《保险法》 第16条第2款:投 保人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履行前款 规定的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
• 案例分析1:2009年8月,某公司42岁的业务主管 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 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 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之一 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填写投保单 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 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10年7月, 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 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 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 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 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 解析: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 过程中的体现。保险人相对于投保人来说,更熟悉保险业务, 因此,有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 •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客户没有仔细阅读,有些 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 带过,误导许多保户,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新保险法要求 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
应做出提示。
视频
(六)弃权和禁反言 16条
* 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1.弃权和禁反言的含义 --- 权利放弃不可再主张 2.弃权的要件 ①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可明示亦可默示) ②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3.弃权的限制 --- 如对保险利益的要求不可放弃
•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 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年龄申报不实 少缴保费 多缴保费 有效 有效 退还保费
• 明示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或 其附件中,对某一特定事项明确表示担保其 真实性。 • 默示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某一特 定事项虽未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但该事 项的真实存在是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 成为保险合同内容之一。如消防、安全、生产
操作、劳动保护等
案情: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 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 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 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 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 问题: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 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不合条件 合同 后果 可解除
补交保费 退还现金 价值 或减付保险金
注:思考下列保险的法律效力
彩票投保、恋爱关系投保、 为即将出生的儿子购买人寿险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二、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告知之内容为何
[法理]告知的内容与范围:“重要事实” (Material facts) [规则创制]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第18条:(1)被保险人必须 合同订立之 前向保险人披露其所知的每一重要事实。 (2)足以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据以
确定保险费或者决定他是否承保的情 况,是重要事实。
分析要点
•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承 诺保证、明示保证。保险公 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 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 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 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 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 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 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 偿保险金责任。
(五)保险人的说明义务(17条)
•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 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 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案例
• 案例分析2:200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 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 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 时隐瞒了病情。200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 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 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 问题: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要点
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 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 告知义务。因此,保险 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并且不退决定 保险人可解除合同(16-2)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
解除权行使之阻却 30内不行使,解除权消灭。 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不得解除(16-3)
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不赔不退(16-4)
不赔退费(16-5)
订立时已知
不得解除合同(16-6)
4.如何认定重要事实:告知之方式
1992年《海商法》 第222条: 合同 订立前,被保险人 应当将其知道的或 者在通常业务中应 当知道的有关影响 保险人据以确定保 险费率或者确定是 否同意承保的重要 情况,如实告知保 险人
2009年《保 险法》第16 条 第1款 :订立 保险合同,保险 人就保险标的或 者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询问 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 保险活动的不同环节所应遵循的不同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订立保险合同、履行保险 合同期间应遵循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保险理赔阶段应遵循 损失补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