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

§2.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新课导入】案例分析:天降汽车轮胎砸死路人一位22岁的青年老板被从天而降的轮胎砸死!2001年5月14日中午,上海祥盛医疗器械厂的一辆金龙面包车在上海市内环高架路上(准高速公路,全封闭无红绿灯)行驶时,左后车轮连带同半轴突然飞出,车轮翻滚着越过高架栏杆,从5米高空坠落。
司机在反光镜里看到这惊人的一幕,赶紧刹车,还好,缺了一只轮子的小车安全停下了。
可是,下面路上的行人可就没有这么幸运,轮胎正巧击中了正在高架下面人行道上行走的青年老板周磊的头部。
邻近市民只听到“嘭”地一声巨响,一个人应声倒地,一只汽车轮胎带着半轴,像把倒撑的伞一样躺在路边。
周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颅脑外伤引起颅脑出血。
师: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无风险就无保险,保险是风险处理传统的、有效的措施。
结合经济角度和法律角度两层保险的含义,我们知道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的民事商事法律,而且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
今天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新课讲授】§2.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标的有无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能否投保和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评定标准。
1、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
)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2、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3、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避免保险与赌博混为一谈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第一章:保险概述1.1 保险的定义与功能1.2 保险合同的分类1.3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2.1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2.2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2.3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第三章: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3.1 保险人的义务3.2 投保人的义务3.3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四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4.1 保险合同自愿原则4.2 保险利益原则4.3 保险公平原则4.4 保险诚信原则第五章:保险法的基本制度5.1 保险责任制度5.2 保险赔偿制度5.3 保险纠纷解决制度第六章: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6.1 保险合同争议的类型6.2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6.3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的司法解释第七章:保险法律责任7.1 保险合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7.2 保险合同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7.3 保险合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8.1 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职责8.2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职责8.3 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第九章:保险监管制度9.1 保险监管机构与监管职能9.2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9.3 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第十章:保险法的适用与司法解释10.1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10.2 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与案例分析10.3 保险法的未来发展趋势重点和难点解析一、保险概述补充说明: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通过集中风险并将其转移给保险公司,以减轻个人或企业在风险发生时的财务负担。
保险的功能:包括风险分散、风险转移、经济补偿、事故预防和社会管理等功能。
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保险对象、保险范围、保险期限等不同特征,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短期保险合同、长期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客体是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和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补充说明: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公司审核投保条件、双方协商确定保险条款、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等步骤。
保险法教案第一

保险法教案第一章保险法概述(2课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保险和保险法的的基础概念和基本理论,深刻理解保险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和保险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保险与危险,保险本质的各种学说,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
教学难点:保险与危险,保险本质的各种学说。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一)保险的语意保险英文为“insurance”,源于14世纪意大利的商业用语,本义为一种通过商业行为建立起来的风险损失分散制度。
后传到英国,并经由英国传到其他国家。
保险在汉语中为“事物存在的安全状态或者运行的安全系数”。
日常用语为“稳妥可靠”、“安全无恙”,即“无危险”。
(二)保险的专业含义从经济学角度讲,保险是指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的社会单位或者个人,集中一定的资金建立保险基金,以此对因该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特定社会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的经营性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讲,保险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一种保险合同关系,即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对于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承保财产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残等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对于保险的概念,可以从几个角度来理解: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规定的损失时给予补偿,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从经济学角度看,保险是对客观存在的未来风险进行转移,把不确定性损失转变为确定性成本(保费),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保险法课程设计

保险法课程设计一、教学目标本节课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了解和掌握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同时,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提高学生运用保险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培养学生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二、教学内容本节课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介绍保险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
2.保险合同:讲解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保险责任:阐述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免责事由和赔偿限额等制度。
4.保险纠纷的解决:分析保险纠纷的解决途径、诉讼时效和司法解释等。
5.案例分析: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学生运用保险法知识进行分析讨论。
三、教学方法为了提高教学效果,本节课将采用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的方式:1.讲授法:系统讲解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主要内容,为学生提供扎实的理论基础。
2.案例分析法:选取典型案例,让学生分组讨论,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小组讨论法:学生就保险法的相关问题进行小组讨论,促进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互动式教学:鼓励学生提问、发表见解,教师及时解答疑问,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四、教学资源为了支持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实施,本节课将利用以下教学资源:1.教材:选用权威出版的保险法教材,为学生提供系统的学习资料。
2.案例资料:收集和整理具有代表性的保险法案例,用于案例分析和讨论。
3.多媒体课件:制作精美的多媒体课件,辅助讲解和展示教学内容。
4.网络资源:利用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资料和信息。
5.实验设备:根据教学需要,安排相关实验课程,让学生亲身参与,提高实践能力。
五、教学评估本节课的评估方式将采用多元化的形式,以全面、客观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成果。
评估方式包括:1.平时表现:考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度、提问和回答问题的积极性等,以反映出学生的学习态度和课堂表现。
保险学授课教案-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是对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的理解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基本要求: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规定原因,熟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了解保险利益的含义以及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理解保险利益的变动、适用时限;了解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掌握近因原则的应用;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坚持此原则的意义,熟悉并掌握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本章内容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本章为大家介绍有关保险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大家公认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整个保险业务。
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利益,更好地发挥保险的职能与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最大诚信原则形成的原因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告知含义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二)投保人的告知1、投保人告知的主要内容(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
(2)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③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
④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培训课件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培训课件介绍本课程旨在向大家介绍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是一项涉及金融和法律领域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险行业以及保险参与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课程中,我们将讨论以下内容: 1. 保险法的概念和背景 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 3. 保险法的应用案例和实践问题 4. 保险法的发展趋势和展望1. 保险法的概念和背景1.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学科目,以规范保险行业的法律规则为核心,涉及到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人的义务和权利等方面。
1.2 保险法的重要性保险法作为金融和法律领域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和保险参与者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法的实施能够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2.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保险业务中,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等方面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
2.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2.2.1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本着真实、诚实和信用的原则进行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2.2 公平原则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订立保险合同,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维护彼此的合法权益。
2.2.3 自愿原则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的意愿决定是否要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应当是各方自愿达成的结果。
2.2.4 合法合规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
2.2.5 有偿原则保险合同的实施应当以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作为酬劳,保险人应当履行约定的保险责任。
2.2.6 公序良俗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不能有违反社会伦理的行为。
2.3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2.3.1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遵循真实、诚实和信用的原则。
2.3.2 公平原则的含义公平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平等地享有相关权益,并在订立合同时维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汽车保险理赔教案2保险的基本原则

汽车保险理赔教案2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课题】:保险基本原则【课型】:理论教学【学时】:两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1.了解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2.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教学重难点】:1.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2.最大诚信原则【教学手段、方法及教具】:教学相关资料、讲授法【教学内容】任务一:最大诚信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1)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履行说明义务;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利害关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由保险合同是由附和合同决定的,同时保险条款专业性、技术性及科学性为一体,未经专门研习,难以理解。
(3)履行保证义务;保证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承诺,保证在保险期间遵守作为或不作为的某些规则,或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A.明示保证:一般以特约条款或附加条款载于保险单内,或者以口头方式承诺。
B.默示保证:根据习惯或惯例认为被保险人应该采取或不应该采取某种行为的事实。
(4)弃权和禁止抗辩。
所谓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法律或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某项权利,如拒绝承保的权利、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等。
所谓禁止抗辩,与弃权有紧密联系,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了该项权利,就不得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再主张这种权利。
任务二:保险利益原则一、构成保险利益原则的条件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队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能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确定的利益;经济利益是指可以用货币估算其价值的利益,又称金钱上的利益。
3.必须是的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
保险法教案

3、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又称保险利益必备主义。其基本含义就是保险利 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或者请求赔偿的要件。人 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 应当具有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财产保 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索赔。 第12、31、48条。 4、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 (1)避免赌博行为。 (2)防止道德危险。 (3)限制赔偿数额。 第55、56、57、18条。
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价格)是保险金额 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18(4)条 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法:当事人约定; 按市场价格估定。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形有两种:一 是不足额保险;二是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 的的价值增值。 实值比例赔偿方式的计算公式:赔偿金额 等于损失数额乘以保险金额除以保险价值。
第35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向保险人一次 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36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 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 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 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 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 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 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 保险费。”
(1)人寿保险 简称寿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 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死两全为保险金给付 条件的保险。 (2)健康保险 又称疾病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疾病、分娩、 因疾病或分娩所致的残疾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 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伤、致残 或死亡为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 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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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新课导入】
案例分析:
天降汽车轮胎砸死路人
一位22岁的青年老板被从天而降的轮胎砸死!
2001年5月14日中午,上海祥盛医疗器械厂的一辆金龙面包车在上海市内环高架路上(准高速公路,全封闭无红绿灯)行驶时,左后车轮连带同半轴突然飞出,车轮翻滚着越过高架栏杆,从5米高空坠落。
司机在反光镜里看到这惊人的一幕,赶紧刹车,还好,缺了一只轮子的小车安全停下了。
可是,下面路上的行人可就没有这么幸运,轮胎正巧击中了正在高架下面人行道上行走的青年老板周磊的头部。
邻近市民只听到“嘭”地一声巨响,一个人应声倒地,一只汽车轮胎带着半轴,像把倒撑的伞一样躺在路边。
周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颅脑外伤引起颅脑出血。
师: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无风险就无保险,保险是风险处理传统的、有效的措施。
结合经济角度和法律角度两层保险的含义,我们知道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的民事商事法律,而且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
今天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新课讲授】
§2.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对保险标的有无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能否投保和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评定标准。
1、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
)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
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2、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
※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3、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避免保险与赌博混为一谈
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
※防止道德风险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
※有效地限制了保险补偿的程度
财产保险以损害补偿为目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额度已保险利益为最高原则。
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所谓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保险利益主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现有利益,诸如财产所有权、共有权、使用权等。
案例1: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一批电器转让给光明五金公司,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唯一股东。
而后,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永安保险公司为该批电器投保。
再后,发生保险事故,全部电器被毁。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
分析:
本案争论的问题是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永安保险公司的律师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这批电器没有保险利益。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在没有抵押或者留置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二、损失补偿原则
1、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补偿的原则。
◆从无损失则无赔偿而言,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保险人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即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2、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①以实际损失为限,是补偿原则最基本的限制条件。
②以保险金额为限。
③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3、两个派生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后,依法取得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向第三者(责任人)的追偿权的原则。
分摊原则:是指在投保人善意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的损失实行分摊的原则。
4、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以达到全部损毁或者将受损标的进行修理、恢复、整理续运的费用,将超过获救价值或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标的被合理放弃。
案例2:
今年4月的一个凌晨,小朱开车不幸和人相撞,车辆严重损伤。
因为对方喝了酒违规行驶,不是小朱的责任。
但是事发后,对方不赔钱想耍赖。
小朱不想跟对方纠缠,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被保险公司拒绝。
分析:
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应对方法: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赔,未果(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赔偿。
三、最大诚信原则
1、内容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和履行合同的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案例3
赵某1999年8月8日购买一辆汽车,购买价格24万元,同月16日,赵某向X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24万元的机动车辆保险和责任限额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
2000年2月8日,赵某将该汽车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赵某并没有经X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也没有告知该保险公司。
2000年3月18日,具有合格驾驶证的车主刘某合法驾驶,不料发生车祸,车辆全损,但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问:
(1)若赵某向X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2)若刘某向X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分析:
(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车辆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赵某对该车辆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车辆转让时起无效。
(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刘某同x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四、近因原则
近因: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的因素。
近因原则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判定致损近因,二是保险赔偿以近因属于保险事故为前提。
近因原则的运用
⊙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
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这里指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它们可能同时发生,也可能连续发生,还可能间断发生。
分不同情况:
①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
②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
③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
【课堂小结】
师生共同总结: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近因原则的主要内容。
【学后实践】
案例4: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
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以上案例,请课后讨论:
1、该楼房可否投保?
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
参考结论:
1、该楼房可以投保。
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第3项的规定。
参考理论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或身体。
”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对该楼房的承租权,所以具有保险利益,承租的楼房可以投保。
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租赁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3、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时,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第3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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