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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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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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 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因而,各国司法界 对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把握都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 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 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 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 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四、最大诚信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三方面:告知、保证及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 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 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 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告知对投保人而言,由于各国保险立法不同,告知分为 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立 法形式。 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 说明。我国要求保险人的告知采取明确说明形式,要求保险 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行说明。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利益的区别 1、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 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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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Hale Waihona Puke 人一旦弃权, 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 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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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 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 知。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 和默示表示。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 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 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 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 步其后尘,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 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 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 买的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 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为梅妈日 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上面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 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 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 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 用途,而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 赔。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 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 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 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 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 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warranty)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许诺。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具有以下性质: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因此, 对保险利益的确定十分重要。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 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 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 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 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 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 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 项基本原则,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 的公平,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弃权 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告知在保险中又称为如实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 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 广义的告知,即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 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 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 保人有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 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在国际保险市场上, 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如此告知。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 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要 求保险人告知形式采用明确说明方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 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进行说明。

保险学四大原则

保险学四大原则

保险学四大原则保险学概论系统学习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

案情,,,,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月投保保险金额为,,万元、期限,,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年,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题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

其包括有关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风险程度、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风险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

案情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3保险的基本原则

3保险的基本原则

(1) 狭义告之仅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 时,将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2) 广义告之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 同有效期内,将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据实申报和 陈述;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取广义告之之意)
2、投保人的告之
(1)立法形式

无限告之:又称客观告之。即法律对告之的内容不作具 体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相关的任何 重要事实,都要告之保险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
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后发现,其成品仓库并末安装消 防自动喷淋设施。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该纺织品公司末尽 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受损的保险 标的物市场价格近期大幅度下降,按账面记载价值索赔人 民币4000万元,不符合财产一切险条款的规定,应该等待 损失情况调查清楚后再予赔付。
纺织品公司则认为,自己并非有意欺骗保险公司,该仓 库系向他人租赁,出租人声称仓库安装有消防自动喷淋设 施,纺织品公司并末充分检查,纺织品பைடு நூலகம்司也是受他人欺 骗。接受损财产的账面记载索赔,证据清楚,有利于快速 定损。保险公司应该马上按照保险标的账面价值赔付。双 方为此发生争议。
2、保证对被保险人的要求更为严格。
4.分类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指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 或不存在的保证。——状态 承诺保证:指投保方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
保证。——动作、行为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总结
在财产保险中,要求投保人在投保、保险 合同存续期内以及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 具有保险利益(海上保险只要求投保人在保险 标的遭受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和代位求偿原则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的涵义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 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 人身保险合同除外。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人身保险强调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 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 利益。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就是诚实和信用 诚实: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 不得隐瞒、欺骗。 信用: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得善意地、全 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诚信在哪里?
南京冠生园“陈馅新做”
案例:违反承诺保证

某汽车运输公司于2000年1月12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 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运输公司投保东风牌自卸汽车12辆, 险种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00年1月 12日至2001年1月12日。合同签订后,运输公司依约支付 保险费。2000年5月4日,运输公司一辆投保汽车在行驶过 程中,与他人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运 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依据交警部门出具 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事故车辆制动和灯光不合格 为由提出拒赔。运输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5月4日,运输公司的司机驾驶东风牌自卸汽车,与 第三方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该肇事汽车被交警扣留。 2000年5月27日,该车经市机动车检测线检测,结论为制动 和灯光不合格。同年6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以道路交通事故责 任认定书的形式认定,原告司机驾驶制动和灯光不合格的东 风牌大货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逆道造成事故,负 事故主要责任。

3保险的基本原则

3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本章知识点
• 本章知识要点提示: 本章知识重点、难点提示:
• • • •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 当事人要向双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 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隐瞒行为。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表述: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 (二)保证
•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 与不存在作出许诺。如在火灾保险中,投保人保 证所有房屋安装有报警装置。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二)保证
保证的表现形式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1、默示保证经常用在什么保险中? 2、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的效力有区别吗?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 四、各类保险利益 •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 的各种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 (1)现有利益 • (2)预期 保险利益原则
•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 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 (也可以理解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 益) 3、可用货币计量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经济利 益。
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危险事故的发生不确定,购买 保险支付较少的保费,当发生危险事故时,被保险人获得 的赔偿金额是保费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时有发生,必须规定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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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通行的准则,不 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应用较多。例如,海 上保险中的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程具 有合法性的三项默示保证条款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合同解除权与抗辩 权。 禁止反言: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 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些权利。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 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 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 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产生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联系, 体现的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利益 关系,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案例】
某市亚泰汽车贸易公司采取分期付款和免费赠送保险等方式 促销汽车。1999年5月12日,陈某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该公 司购买汽车一辆,双方在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投保险种 及保险金额。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 保险”及“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保险金额均为3万元。保 险期限自1999年5月12日0时起至2000年5月11日24时止。 1999年12月16日,陈某架车送货途中因车祸致伤,住院治 疗20天,共支出医疗费1672.4元。出院后,陈某向保险公司 提出赔付医疗费用的申请。但保险公司依据我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 赔付。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案例】
王女士做良性脑肿瘤手术后,保险公司赔偿其8万 元,但事后保险公司发现她在合同中隐瞒了以前的 病史,王女士的8万元保险金随即泡汤。 2005年1月,王女士因病在北京市天坛医院做了良 性脑肿瘤开颅手术。由于她曾在2002年12月向平安 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康乃馨保险,保险 公司经调查后,答应赔偿王女士8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随后发现,王女士曾先后于1990年、 1994年两次住进宣武医院接受开颅手术,而上述情 况王女士在投保时均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因此,保 险公司将王女士告上法院。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 王女士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指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 不得隐瞒欺诈,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 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 一。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要求比一般 的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 诚信。
• 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查证“星海”轮船舶所有 人为王某,该轮挂靠明星船务公司,船务公 司只是名义上的经营人,沉船事故的发生与 否实际上与其无任何利害关系,即在投保 时,明星船务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 事故发生时,明星船务公司不论是作为投保 人还是被保险人,沉船事故的发生与否实际 上也与其无任何利害关系,船务公司不具有 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予以拒 赔。
【案例】
1998年12月8日,明星船务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 订了一份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原告明 星船务公司,被保险船舶为“星海”轮,保险金额为6 0万元,保险期限自1998年12月9日零时起,至 1999年12月8日24时止,保险条件按照199 6年11月1日“国内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承保一 切险。 1999年3月4日,“星海”轮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 于潮汛大,水流急,海面上出现大漩涡,船体突然向左 倾斜翻沉,但船舶仍倾斜90度,漂浮于水面。3月5 日1时30分,“星海”轮由两艘渔船拖至出事海域附近 岛屿的浅海滩,涨潮时船体沉没。为此,原告明星船务 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船舶损失60万 元,以及施救费用和探摸费。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含义: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的,而不是 保险标的本身。 《保险法》第十二条
规定保险利益的意义
• 避免赌博行为 • 防止道德风险 • 限制赔偿程度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 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投保人对已知或应 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主要事实向保险 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
《保险法》第十六条
【案例】
被保险人许某,男,生于1940年9月12日。 1997年11月15日,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 金额1万元,告知健康状况正常,指定受益人为颜 某。 2002年3月25日,公司理赔部门收到受益人颜 某的理赔申请,称被保险人于2001年4月在某市人 民医院被诊断为肝硬化,经治疗无效,于2002年3 月23日在该市三乡医院死亡。 该保单投保时间较长,出险时已投保4年多,但 肝硬化作为一种慢性疾病,仍需要作必要的调查。
最大诚信的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 险合同时,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 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 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告知(disclosure)
告知强调的是最大诚信中的诚实。 具体包含:
•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 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预期利益:以现有利益为基础,法律上认可 的,未来一定时期确实可得的利益
英国著名判例
责任利益: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 生的利益
Le Cras V. Hughes
在英国与西班牙交战期间,一支英国海军中 队成功缴获了西班牙船只圣多明戈号以及船 上所有货物。根据《战利品法》,英王肯定 会把战利品赏赐给捕获者,因为很有把握, 官兵们甚至在起航前就为船和货物购买了保 险。不巧的是,归途中发生了海难,船货俱 损。后保险人以官兵们对战利品没有可保利 益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 保险人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 实据实通知投保人,特别是免责条款。 • 明确列示 • 明确说明-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案例】
1998年上半年,某新华书店发生水患,数千册图书 遭水浸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该新华书 店1997年底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事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现场勘察, 发现水患系水管爆裂引起,于是以因水管爆裂属于 除外责任为由而拒绝赔偿。新华书店声称保险公司 代理人在承保时未向其说明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 ,并向法院提出诉讼。当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 :保险公司并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已向被保险 人新华书店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因此,判决保险 公司赔偿新华书店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用。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 客观告知(无限告知):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 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方需主动将保险标的的 状况及有关事实如实告知给保险人。 • 主观告知(询问回答告知):投保方只需对保险 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
违反告知义务的形式:
• 故意违反:隐瞒、欺诈 • 过失违反:误告、漏告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法》第十六条
除斥期: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 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 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 民事权利的消灭。 《保险法》第十六条 第三款: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 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 消灭。
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保险 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 ,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也即保险人在保险合 同生效两年后,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 险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 绝赔偿保险金。 《保险法》第十六条 第三款: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星海”轮的船舶所 有人为王某,该轮虽挂靠原告明星船务公司 经营,但并未赋予原告对“星海”轮享有法律上 承认的利益,而案涉保险合同却以原告明星 船务公司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违反了《保 险法》的规定,属无效合同。依照《保险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明星船务公 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
刘某于2002年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 ,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 ,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 保险费用。2004年3月,王某因车祸意外身亡。王 某的父亲和刘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都向保险公司提 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刘 某支付全部保险金,王父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 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某18万元保险金, 驳回了王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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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 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 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 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 步其后尘,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 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 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 买的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 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为梅妈日 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英美法系国家- “利益主义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 “同意主义原则” 我国- “利益和同意相结合原则”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条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保险法》第十二条:
•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 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 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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