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3)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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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原则-近因原则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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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一般有两种,
一是法定方式, 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 二是约定方式, 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
我国《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属于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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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即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 但由于代位追偿权是被保险人转移其债权的结果,因此,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债的关系如何,对保险人能否顺利 履行和实现其代位追偿权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法律对被 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了规 定,如我国《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 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 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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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 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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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 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 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件为最终事件的近因。若其中两个环节无明显联系,或出
现中断,则其他事件为致损原因。

二是从损失开始,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
的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系列完整,最初事件为近
因。若逆推中出现中断,其他原因为致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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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 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最重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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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100万元 投保60万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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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 (一)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 (二)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 (三)损失赔偿方式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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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 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因而,各国司法界 对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把握都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 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 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 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 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四、最大诚信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三方面:告知、保证及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 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 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 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告知对投保人而言,由于各国保险立法不同,告知分为 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立 法形式。 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 说明。我国要求保险人的告知采取明确说明形式,要求保险 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行说明。

保险的基本原则3

保险的基本原则3

保险学保险的基本原则3第三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判定致损近因,二是保险赔偿以近因属于保险事故为前提。

§所谓近因,是指造成事件最直接而有效的原因,具体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毁损、灭失的有效原因,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是指时间上和空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

第三节近因原则§顺推法Ø从事件链上的第一个事件开始,按照逻辑推理,思考下一步可能发生的事件是什么。

§逆推法或倒推法Ø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往前推理,在每一个事件链的环节上,都要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只要事件链不中断,一直追溯到最初事件(第一事件),则最初事件就是致损的近因。

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从而导致财产损失。

暴风暴风电线杆倒塌电线杆倒塌火花火花房屋燃烧房屋燃烧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第三节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的运用1.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Ø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单一原因→近因↗↘除外风险→保险人不赔付2.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最先发生的为近因。

第三节近因原则2.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新原因近因除外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某企业集团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王某骑车被卡车撞倒,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

§由于意外伤害与心肌梗塞没有内在联系,心肌梗塞并非意外伤害的结果,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心肌梗塞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它属于疾病范围,不包括在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利益的区别 1、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 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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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Hale Waihona Puke 人一旦弃权, 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 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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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 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 知。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 和默示表示。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 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 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 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 步其后尘,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 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 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 买的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 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为梅妈日 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上面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 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 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 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 用途,而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 赔。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 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 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 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 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 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warranty)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许诺。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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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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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和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诚信原则:
最⼤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真诚地向对⽅充分⽽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为。

3、近因原则:
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收益。

《保险法》
第⼆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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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具有以下性质: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因此, 对保险利益的确定十分重要。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 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 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 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 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 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 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 项基本原则,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 的公平,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弃权 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告知在保险中又称为如实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 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 广义的告知,即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 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 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 保人有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 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在国际保险市场上, 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如此告知。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 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要 求保险人告知形式采用明确说明方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 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进行说明。

保险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

保险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1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在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保险标的 物-财产险(被保险人) 人-人身险保险利益原则: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一)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须是合法的利益须是确定的利益 —现有的、预期的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在投保时,现有利益或预期利益都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索赔时,预期利益已成为现实利益才能赔付,保险人的赔偿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

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2.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 划清保险与赌博之间的界线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应用中的区别(一) 来源不同财险—–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等人身险—–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二) 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财险—–投保时、出险时(特别强调后者)人身险—–投保时(三) 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人身险—–被保险人的需要与缴费能力保险利益的来源财产保险:投保人与标的物之间的关系人身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1)利益主义原则—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

(英美法系国家)(2)同意主义原则—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具有可保利益。

(大陆法系国家)(3)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可保利益。

(我国)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1) 本人;(2) 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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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的案例——中断的原因
某城郊供电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险。 某日天降暴雨,并伴有暴风,该局辖区内的一电 线杆被刮倒。第二天晚途经此处的徐某触电,送 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家属要求供电局赔偿医 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供电 局认为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暴风和暴雨引起的, 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如前所述,所谓近因不是指时间上最接近事 故发生时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 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据此定义,可以知道:如果造成事故原因有 多个,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系列损失的原因就是近 因。如果发生中断,则是最新的原因就是事 故发生的近因。
二、近因的认定
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
被保险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 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 肺炎死亡。肺炎是意外险保单中的除外责任,保 险公司以此拒绝给付保险金,但法院认为被保险 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从树上掉下来,因 此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至于肺炎只是意外事 故发展进程中的必然,可以说,没有“从树上掉 下来”,也就不会发生肺炎及死亡的结果。因此, 意外事故属于决定性、支配性的原因,是导致被 保险人死亡的近因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多种多样,而且有时 事故原因还不止一个,此外事故的结果和原因 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有持续和中断等多种情况, 因此对于事故原因的认定就成为保险人确定责 任和赔偿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目前各国 大多采用所谓的近因原则来处理赔案。
保险中的近因原则,是经过几个世纪的分歧 和争论后才被普遍接受的,这一原则适用于 所有的保险,但解释和确立这一原则的诉讼 大多与海上保险有关。而明确近因概念则来 自1918年一个著名的海上保险案例:
近因的含义是什么?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 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 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近因所表示的是对结果 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 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 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 效性的原因。
——Lord Shaw
近因的含义:
店铺起火 货物搬上街头 群众哄抢
(近因)
(直接原因)
一艘名为“艾卡丽亚号”(Ikaria)的船于1915年 1月30日被敌人潜艇的鱼雷击中。该船的水险保单 承保了海上危险,但把“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 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任。船壳被炸开了两个大 洞,一号船舱罐满了海水。但还是驶进了法国的勒 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正在进行着繁忙军事运输的 码头边上。如果一直停泊在这里,这条船本是可以 获救的,但港务局担心船会沉没并阻碍码头的使用。 于是港务局命令该船起锚或者到港外抢滩,或者锚 泊在防波堤外。船长只能将船停靠在防波堤外。由 于海床不平和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 用,使船头在低潮时处于搁浅状态,而船的其他部 分还在水中。这就导致了船壳的严重扭曲,终于在 2月2日涨潮时沉没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引起徐某死亡并导致供电局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直接原因是暴雨还是供电局 的过失行为?
根据近因原则,徐某的死亡有两个原因,其一是 暴雨、暴风造成的漏电。其二是供电局没有及时 进行抢修或其他紧急措施的工作过失。这种工作 的过失行为并不是暴风、暴雨(前因)直接的必 然的结果。按照保险条款,该原因为保险责任范 围内风险。两种原因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并且 不连续,新的独立的原因为可保风险,因此应当 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最初事件最终损失源自(二)近因原则的运用近因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判断是否应该承担保险 责任的环节。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I.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因果关系不中断) II.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因果关系中断)
近因原则的案例——连续的原因
保险人认为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外 责任。被保险人则主张,时间上最后造成 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因此船舶的沉没是 由于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成的。
法庭判定保险人胜诉,并拒绝以时间标准 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
本案中,大法官Lord Shaw对近因原则做了精辟 的论述:“真正并具有决定意义的原则是将保险 合同视为一个整体,并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 正意图。把近因看成是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是不 正确的。把原因说成是像一片接一片的面包片, 互不连接或者像锁链一环扣一环,也不完全如此。 因果关系链只是一种便捷的表达方式,但并不准 确。因果关系不是链状,而是网状的。在每一点 上,影响、力量、事件已经并正在交织在一起, 并从每一交汇点成放射状无限延伸出去。在各种 影响力的汇集处,就需要法官根据事实宣布哪一 个汇集在这一点上的原因是近因,哪一个是远 因。”
徐某家属遂将供电局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 供电局没有对线路及时抢修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导致徐某触电身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供 电局赔偿徐某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计人民币 3.5万元。供电局依据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提出 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 风雨,而根据保险条款,暴雨等自然灾害属于责 任免除的内容,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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