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 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四、最大诚信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三方面:告知、保证及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 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 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 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告知对投保人而言,由于各国保险立法不同,告知分为 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立 法形式。 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 说明。我国要求保险人的告知采取明确说明形式,要求保险 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行说明。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 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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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Hale Waihona Puke 人一旦弃权, 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 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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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 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 知。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 和默示表示。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上面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 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 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 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 用途,而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 赔。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 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 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 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 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 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warranty)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许诺。
保险学四大原则

保险学四大原则保险学概论系统学习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
案情,,,,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月投保保险金额为,,万元、期限,,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年,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题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
其包括有关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风险程度、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风险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
案情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1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在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保险标的 物-财产险(被保险人) 人-人身险保险利益原则: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一)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须是合法的利益须是确定的利益 —现有的、预期的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在投保时,现有利益或预期利益都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索赔时,预期利益已成为现实利益才能赔付,保险人的赔偿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
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2.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 划清保险与赌博之间的界线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应用中的区别(一) 来源不同财险—–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等人身险—–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二) 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财险—–投保时、出险时(特别强调后者)人身险—–投保时(三) 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人身险—–被保险人的需要与缴费能力保险利益的来源财产保险:投保人与标的物之间的关系人身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1)利益主义原则—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
(英美法系国家)(2)同意主义原则—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具有可保利益。
(大陆法系国家)(3)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可保利益。
(我国)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1) 本人;(2) 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和代位求偿原则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的涵义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 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 人身保险合同除外。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人身保险强调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 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 利益。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就是诚实和信用 诚实: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 不得隐瞒、欺骗。 信用: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得善意地、全 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诚信在哪里?
南京冠生园“陈馅新做”
案例:违反承诺保证
某汽车运输公司于2000年1月12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 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运输公司投保东风牌自卸汽车12辆, 险种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00年1月 12日至2001年1月12日。合同签订后,运输公司依约支付 保险费。2000年5月4日,运输公司一辆投保汽车在行驶过 程中,与他人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运 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依据交警部门出具 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事故车辆制动和灯光不合格 为由提出拒赔。运输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5月4日,运输公司的司机驾驶东风牌自卸汽车,与 第三方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该肇事汽车被交警扣留。 2000年5月27日,该车经市机动车检测线检测,结论为制动 和灯光不合格。同年6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以道路交通事故责 任认定书的形式认定,原告司机驾驶制动和灯光不合格的东 风牌大货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逆道造成事故,负 事故主要责任。
3保险的基本原则

总结:
凡是投保方违反保证,无论是否有过失, 凡是投保方违反保证,无论是否有过失,也不论 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 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 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同,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2.1 2.2 2.3 2.4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2.2 保险利益原则
2、投保人的告之
(1)立法形式 无限告之:又称客观告之。 无限告之:又称客观告之。即法律对告之的内容不作具 体规定, 体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相关的任何 重要事实,都要告之保险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 重要事实,都要告之保险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 询问回答告之: 询问回答告之:指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 告之,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之。( 。(中国等 告之,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之。(中国等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
1999年11月12日 张某因患肝腹水等疾病住院治疗,同年12 12月 1999年11月12日,张某因患肝腹水等疾病住院治疗,同年12月6日,张 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福馨两全保险(A型 合同一份,保险金额3万元; 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福馨两全保险 (A型) 合同一份 , 保险金额 3 万元; (A 附加医疗保险一份。张某指定自己的妻子何某为受益人。 附加医疗保险一份 。 张某指定自己的妻子何某为受益人 。 保险条款规定投 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但 保险公司对上述责任免除事项未向投保人张某直接说明, 保险公司对上述责任免除事项未向投保人张某直接说明 , 张某向保险公司 缴纳了保险费。2000年 张某又因患肝腹水等疾病住院。2001年 缴纳了保险费 。 2000 年 9 月 , 张某又因患肝腹水等疾病住院 。 2001 年 1 月 , 保险公司继续向张某收取这份保单的保险费,但拒绝承保附加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继续向张某收取这份保单的保险费 , 但拒绝承保附加医疗保险 。 2001年 22日 张某病故。张某的妻子何某作为受益人, 2001 年 3 月 22 日 , 张某病故 。 张某的妻子何某作为受益人 , 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金。同年11 29日 保险公司向何某发出拒赔通知书, 11月 保险金 。 同年 11 月 29 日, 保险公司向何某发出拒赔通知书, 认为张某在投 保前已经被确诊为患有肝硬化等疾病,但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事实, 保前已经被确诊为患有肝硬化等疾病 , 但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事实 , 属于保 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何某向德清县人民法院起诉。 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何某向德清县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例外:通货膨胀影响下,重置价值保险中重置或 重建标的的花费高于实际损失。 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额。 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以上述三者中低者为限
Hale Waihona Puke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代位原则 保险委付 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定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 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 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 的利益。 方式:比例责任分摊 限额责任分摊 顺序责任分摊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 保险赔偿,弥补其损失,但其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 外的利益。 含义:
补偿以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 以实际损失为限
意义:
维护双方权益,发挥经济补偿职能 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 防止道德风险(防止为骗保而制造损失)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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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客观存在且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
货币衡量
3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本质内容: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 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 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 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单独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 险人应付的该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补偿 责任。 • 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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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9日、11月20日,该车两次发生交通事故,
A女士均持B先生身份证办理了保险赔偿事宜。2004年2
月21日,该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接受理赔申
请后,以A女士未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为由拒绝赔偿。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l A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在办理前两次事故赔偿事宜时,已 经知道车主变更的事实,虽然没有书面变更车辆的被保 险人,但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表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保 险合同关系,故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
将自己购买的一辆黄河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 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和汽车运输承运责 任保险,交纳保险费2000多元。在投保时,A 先生的汽车并没有带挂车,但在后来的运输过 程中,A先生又增加了挂车,但并未将此事通知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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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l 同年,A先生在一次运送货物的过程中,不慎将一位骑 自行车的人撞倒造成重伤,虽及时送医院抢救,终因伤 势过重而死亡。死者的医疗及安葬费共计8500元。于是, A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l 但保险公司拒绝了A先生的索赔要求,理由是该车在 投保时未带挂车,保险公司只能对未带挂车的汽车负责 赔偿责任。但A先生坚持认为,肇事伤人的是保了险的 汽车,而不是挂车,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并 没有规定增加挂车后发生的以外事故的损失为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的人在承保时也没有特别讲明。因此,保险公 司理应予以赔偿。
l
保险公司称:保险人是与被保险人徐先生签订了保
险合同,A女士既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车辆转
卖后,被保险人也未依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办理合同批改,前两次的理赔属于不当理赔,并不能成
为这次理赔的依据。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B先生投
保车辆此次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l 【案例结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A女士购车 后未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不是被保险人。 与被告之间无保险合同关系,不是保险合同的 相对方,无权依保险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赔偿。 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A女士的起诉。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第三节 近因原则
l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l 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在保险实务中处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l 【案例分析】首先,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车辆未带挂 车,保险公司只能按未带挂车的车辆收费;其次,汽车 加带挂车时增加了新的风险,而这种风险是保险公司承 保时未考虑在内的;再者,A先生增加挂车,并未通知 保险公司更改保单,也未承担挂车保险的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 当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 补交保险费。投保人如果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 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l 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规范作用 l (一) 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基本原则 l (二) 诚信原则对投保行为的规范 l (三) 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础 l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l 四、最大诚信原则的实际应用案例 l 变更事项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l 【案例简介】1999年,从事个体运输的A先生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l 三、保险利益的时效 l (一)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l (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l 由于人身保险的长期性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
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l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实际应用案例
l 【案例结论】保险公司对A先生的请求不能予以赔偿。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l 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 l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l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l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l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l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l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l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理赔案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近因是指在 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 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 最接近的原因。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l 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l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l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l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l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 l 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l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l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l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l (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l 车主已改合同未变 保险公司不赔
l
【案例简介】新车主以保险公司未履行车辆保险合
同为由,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某法院依法裁定驳回A
女士诉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l
A女士于2003年10月15日从B先生处购买捷达车一
辆,并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该车已由B先生在保险公
司投保。保险期限自2003年3月6日至2004年3月5日。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2020/12/7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l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l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等方面的内容。
告知与保证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 止反言的规定则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l (一)告知(Disclosure) l 1、告知的内容。 l 2、告知的形式。 l (二)保证(guarantee) l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l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l 3、履行保证, l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l 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体现为弃权与禁止反言。 l 1、弃权 l 2、 禁止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