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
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 整车损失赔偿案 ➢ 保险公司取得代为求偿权案
感谢聆听
《保险学(第3版)》刘永刚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配套有课件、案例、试卷
人身保险的有关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意义 可以有效防止和遏制投机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危险 限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额度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损失金额×该保险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 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
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有关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 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 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财产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
特点
➢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实务保险利益原则课件

2.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a.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讲,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其 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及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 险人往往因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保险活动要 能正常进行,必然要求投保方将保险标的在合同订立与履 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 b.对保险人来讲,由于保险条款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 拟就,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坚持 最大诚信原则,将合同的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 且对条款进行说明(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 1.投保方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漏报;误 告;隐瞒;欺诈. 各国法律对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是区别对待:一是要 区分其动机是无意还是故意;二是要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 否属于重要事实. 保险法17条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 可以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 险人既不承担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方对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无论是哪一种保 证,一旦违反,保险人既不承担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一种确 定的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 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
这种客观存在的利益一般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期 待利益是指客观上或事实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 有效合同的约定等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 经济利益.
难以用货币计量,但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同样要求投保人 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保险法53条规定:人身保 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保险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规定:……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于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的义务; 有能力的兄、姊对于未成年的弟、妹具有扶养的义 务;等等。
但已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不具有可保利益、继 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果并未形成收养关系,就不 具有可保利益。 此外,某些人之间,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也不 是家庭成员,而事实上已形成扶养关系,也由此产 生可保利益。如某些保姆。 23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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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 拥有的各种权利: 1.财产所有权; 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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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非轿车所有人和租用人的第三者投保资 格审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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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保险公司认为既然该保险标的不符合 法律所规定的产品,那么就不受法律保护, 从保险利益角度来说,投保人对其不具备保 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无效。所以保险公司拒 赔,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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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意义
(一)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不允许由于保险而额外受益(如超额保险) (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案例:四川妇女杀“己”骗保案 (三)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 只有在经济利益受损的条件下才能获得赔偿
1.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如农业保险) 3.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可用货币计量,名誉、精神财富等非经济利 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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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照相机失窃案
某商店王经理为其所经营的一批照相机投保了火灾 保险附加盗窃险,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的某日,该批 照相机被窃,王经理遂向承保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该商店所投保的这批照相机 是从国外买进的,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缴纳税 金,属于走私物品。 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代理人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1、保险人: 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易把握, 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易把握,只 有更多依赖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 有更多依赖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 投保人: 2、投保人: 对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 对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赔偿 方式等不易准确理解, 方式等不易准确理解,更多依赖保险人的 说明; 说明;
注意:保证是对投保人、 注意:保证是对投保人、被保险 人的要求。 人的要求。
2、保证的形式
确认保证 对过去和现在所做的保证
保 明示保证 承诺保证 对未来所做的保证 证 的 形 船舶的适航保证 式
默示保证 不改变航道的保证 航行合法保证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
友情提醒: 友情提醒:
默示保证的效力 等同于明示保证。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 式 及其法律后果
(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误告:即告知不实; 误告:即告知不实; 漏报:即不予告知; 漏报:即不予告知; 隐瞒:即有意不报; 隐瞒:即有意不报; 欺骗:即虚假告知; 欺骗:即虚果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
(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表现形式
故意 行为 过失 行为
危险 增加 未 通知
法律后果
事故发生前 事故发生后 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解除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
隐瞒 欺诈 误告 漏报
不退还保险费
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合法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合法的利益: 2、经济的利益:能够以货币计算、衡量和估 、经济的利益:能够以货币计算、 价 3、确定的利益:客观存在 、确定的利益: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证的违反和后果 违反: (1)不遵守保证条款 (2)违背合同的承诺或担保行为 后果:就违反保证的部分解除相应 的责任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 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造成 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时, 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否则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 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 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 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 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 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新介入的独立原因 是近因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 责任
案例 某日清晨, 55 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
僻的马路时,由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汽车在她身后 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 车的赵某撞倒并卷入车下。急欲逃跑的李某非但不 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 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到医院后抢 救无效,两天后死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使, 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 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险。此案能否从保险公司获赔?
两个月后,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 的右眼带上眼镜也看不清任何东西了。医 院诊断“脉络膜萎缩”。刘先生认为自己 右眼失明主要是那一次意外碰撞引起的, 便拿着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残 理赔申请。 刘先生以他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且 直接引起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能否得到支持?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未 履行或违反告知义务的几种情况 ①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②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③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扩大损失程度 ④未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 ⑤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3、告知的形式
(1)投保人的告知
①无限告知--有啥说啥
②询问回答告知--没问到的就不算 (国际上和 我国通常采用询问告知)
(2)保险人告知 ①明确列明 ②明确说明 我国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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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
2、没有保险利益,会引发故意犯罪的危险,
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 3、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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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 财产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财产中所包含的保险利益。 该保险利益是由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利害 关系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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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1、保护投保人
因为投保人无法掌握全部相关的专业知识,所
以保险人应该如实说明;
2、保护保险人
保险人无法了解所有的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 只有投保人最清楚,所以必须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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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课程大纲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的确定条件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及确立条件1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2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合法的利益:凡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利益:非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利益❖经济利益:能够用货币计算,衡量,估价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1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防范道德风险❖划清与赌博的界限❖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1 可保利益的来源:所有权,抵押权,委托关系,预期利益如房主对所有房屋具有保险利益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2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至损失发生的全过程中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特别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看后面案例)案例小李将自己的私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在保险期间内,小李将自己的车转卖给了同事小王,并办妥了车辆的过户手续,车辆的保险单也随之转交给小王,但没有将车辆过户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
小王获得该车后不久,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
请问,小李和小王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分析:两人都无权,小李已丧失保险利益,而小王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四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立:❖为自己投保❖为他人投保:亲密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配偶或养父母与子女)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雇主与雇员)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保险的基本原则

四、可保利益的存在
第三节 损失赔偿原则
一、损失赔偿原则的含义与内容
1. 含义 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 偿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 或修复原标的。 2. 内容 (1)赔偿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2)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 (3)赔偿限度 (4)被保险人不得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第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近因原则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1.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致损原因就是近因。 2. 多个原因造成的损失 (1)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3)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有损失赔偿 的请示权。 (2)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履行赔偿 义务之后。
第三节 损失赔偿原则
三、委付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 利转移给保险人,并请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 利。
第三节 损失赔偿原则
四、重复保险
1. 含义
被保险人如果将同一保险标的向两个或两个 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 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即构成重复保险。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 • 可保利益原则 • 损失赔偿原则
• 近因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 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 用,互不欺骗和隐瞒。
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 保险人的权益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损失赔偿原则
二、代位求偿
1. 含义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标 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取得 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 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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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应用比较
确立
时效 保险利 益变动
财产保险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 2、财产抵押权人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 承运(包、租)人 4、经营者对合法预期利益
一般: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全过程 ; 特殊:货物运输保险只要求损失发 生时
1、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利益转移给 继承人; 3、被保险人破产,转移给破产债权 人和破产管理人。
1、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 利益;
★ 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 上的利益 关系。
• 注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保险利益的,该合同 无效。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 知保险 人;
5)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 情况通知保险人。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2)保险人的告知内容
保险人的告知一般称为明确说明,其应告知 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 责条款。
保险合同订立时,如保险人未明确告知有关 责任免除,则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2、保证的形式
•明示保证
• 确认保证:对过去和现在所做的保证 • 承诺保证:对未来所做的保证
•默示保证 •(海上保险)
•船舶的适航保证 •不改变航道的保证 •航行合法保证
•注意: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保险人放弃解除权与抗辩 权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在签定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二)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二) 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例:固定资产投保,保额30万元,期内发生火灾, 造成损失35万元,则保险人赔偿30万元;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三)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例:某人将其房屋向银行抵押并贷得款项 30万元,约定每月还款25000元,一年还清;银 行将该房屋投保,保额30万元;四个月后,房屋 发生火灾全损,保险人最多赔偿银行20万元。
1、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1)含义:
1)代位的含义:指取代他人的某种地位; 2)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 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 向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对 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人身保险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 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 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具有保险利益。
只要求合同订立时
1.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债权人):投保人 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 2.非专属投保人:一般不得转移.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合法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2、经济的利益:能够以货币计算、衡量和估价 3、确定的利益:客观存在
(1)现有利益(已经实现的利益;如:已拥有的财产) (2)期待利益(未实现但可以确定实现的利益,如:利
润、租金等,但必须建立在客观物质基础上)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费率等;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2、告知的内容
(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1)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 已知的或应知的有关标的的风险状况如实回 答;
2)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 时通知保险人;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3)保险标的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应及 时通知保险人;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或诱导其不 履行如实告知;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表现形式
法律后果
•事故发生前
•事故发生后
•故 意
•过•行失 •行为为
•隐 Hale Waihona Puke •欺 诈•误 告 •漏 报
•解除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
•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且不退还保险费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1、补偿以损失为前提: 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偿。(质的规定)
2、补偿以损失为限度:
损失多少,补偿多少。(量的限定)
注意: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及其他 补偿性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 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 利益,减少道德风险。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二)保险利益在责任保险中的应 用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投保 •公众责任保险
2、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 •投保 •产品责任保险
3、各类专业人员(医师,药剂师,律师)
•投 保
•职业责任保险
•投保
4、雇主对雇员受雇期间的各种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1、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 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约束保险人
2、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 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3、弃权与禁止反言产生的原因是:约束保险人及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
•怎么办?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3、告知的形 式
(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① 无限告知
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内容没有明确性的规定,投保人应将保 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
② 询问回答告知
(我国和世界多数国家要求投保人采用的形式)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2)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 1)明确列明 • (世界多数国家采用此种方法) • • 2)明确说明 • “我国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取明确列明与明
相对免赔 赔款=0
全额赔偿 赔款=损失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 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保险代位原则 (二)损失分摊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一)保险代位原则
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友情提醒:
告知是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的 要求。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 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 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注意:保证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四)赔偿方法
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 含义: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
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份,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这种方法多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2、免赔额(率)赔偿方法
损失≤免赔额
损失>免赔额
绝对免赔
赔款=0
差额赔偿 赔款=损失-免赔额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
律后果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1、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易把握,只有更多
依赖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 2、投保人:
对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赔偿方式等 不易准确理解,更多依赖保险人的说明;
(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告知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就有关在合同订 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实质性重要 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一)告知
(1)对保险人而言: 指决定其是否承保的有关事实,如年龄、性
别、职业、财产本身的风险状况等;
(2)对投保人而言: 指决定其是否投保的有关事实,如保险条款、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
1、附合性: 可能产生保险人欺诈投保方
2、射幸性: 可能产生投保方欺诈保险人
注: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 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 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 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