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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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身保险原则与合同

第二章 人身保险原则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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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1:2003年6月,方某为在某中学就读的“女 儿” 投保了“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该险种列 明的除外责任有“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 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保额66000元,保费 40元。2004年2月份方娟身体出现异常,入院诊治被 确诊为“先天两性畸形”,付出医疗费9500元,且需 继续治疗 。方某向公司索赔遭拒,理由是1.方娟系带 病投保;2.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败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属 于先天疾患符合免责范围,且属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故撤销一审判决。 分析:“先天两性畸形” 理论上符合免责条件,但 如实告知与否取决于投保单上的询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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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认可的 经济利益-合法性,确定性,可衡量性 (二)表现:本人,血缘与姻亲,具有“三 养”关系的亲属,其他关系人 (三)意义:防止赌博,防止道德风险,限 制赔偿金额-合同效力 (四)时效: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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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6:2003年12月中旬,曾某为自己投 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0000元,其妻 夏某不知情。12月26日晚,曾某死于办公室内, 法医经过尸体外表检查排除他杀,故未做尸体 解剖,依据惯例按病故登记死亡。12月28日曾 某遗体火化,12月30日夏某清理遗物时发现上 述保单,遂提出理赔申请。次年4月20日,保 险公司以夏某未提供曾某确切死因的证据材料 为由拒绝理赔。 分析要点:死因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 的具体履行方式;通知受益人的义务规定;公 平原则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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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例2-7:张某于某年4月3日投保了一份保额80万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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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与 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与财 产保险相反!),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 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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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某经医院检查,确诊为肝癌,遂病休在家。第二年年7月,刘某所在 公司为全公司职员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在提交被保险人名单时,在健康状况 一栏中说明了刘某因肝癌病休的情况。保险代办员未经严格审查,即签发了 保险单,保险期限为1年。 10月30日,刘某因肝癌死亡,刘某的妻子持保险凭证向保险公司请求给 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刘某的死因进行了核实,提出拒付。理由是:依照保险条款第 1条规定,只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劳动的人才能参加本保险。在办理 投保手续时,刘某已患肝癌数月,并病休在家,显然不符合投保条件。 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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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结论:
保险公司做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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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帅某为其母亲投保了当时全国畅销的‚康宁终身寿险‛,按其合同 约定‚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当时帅的母亲 已有77岁。 三年后,其母亲身故,帅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第二章 保险基本原则(4)

第二章  保险基本原则(4)

• 回答:保险公司可以向航空公司追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 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二、代位追偿原则的法律依据
(一)立法规定—中国 (二)合同规定 (三)司法规定——推崇判例法国家
• 三、代位追偿成立的条件
(3)保险人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
员或其组成成员的非故意行为行使代ຫໍສະໝຸດ 位求偿。• 案例:
某人投保船舶火灾险,一天,其妻子 在作饭时不慎引起火灾,将船舶烧毁。 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该人的损失? 能否向该人的妻子追偿?
• 解析:
保险船舶是被保险人与其妻所拥有的共同
财产。保险人先行给付保险金后,要求以 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追 偿损失,无异于“左手给付,右手索还”, 与财产保险“损失补偿”的目的背道而驰。 世界各国《保险法》规定,禁止保险人向 无过错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行使保险代位
求偿权。
• 六、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
对第三者索赔权的顺序问题
• 案例: 投保人将一幢价值10万的房屋投保,保险 金额为5万,后因第三人不法行为使房屋遭 火灾全损。保险人在赔付5万保险金之后取 得对第三人5万的代位求偿权,而被保险人
仅得5万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亦向
第三人索赔5万。而第三人财力仅5万,保
• 第四节 代位追偿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的概念
• 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
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
赔偿责任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的限度内,
有权站在与被保险人相同的地位向该第三

西财《保险学概论》教学资料包 课后习题答案 第二章

西财《保险学概论》教学资料包 课后习题答案 第二章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思考练习一、术语解释最大诚信——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作出缔约及其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由此而受到的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重要事实——该事实指是否会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的判断产生影响。

保险——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经济需要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默示保证——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代位——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

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或代位请求,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保险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保险法案例

保险法案例

杨某因公出差,途中因长途车发生事故而死亡。

当时车票中含有旅客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遂支付3000元保险金给杨家属。

后其家属了解到杨所在国企按规定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按该规定杨某为因公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抚恤费等费用,遂向工厂请求。

工厂认为,杨参加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费包含在车票中,而车票是工厂报销的,既然工厂承担了保险费,则3000保险金应当交还工厂,然后再由工厂按《劳动》条例支付相关费用第二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弃权: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包括合同的解除权和抗辩权等。

禁反言:保险人既然已经放弃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或做出某种陈述,则其以后便不的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或必须维持、履行该陈述。

例子投保人为其儿子投保寿险,其子在校担任足球队长,课余为某商品推销员。

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人在为其子身份分类时,认定为推销员,但按常例应为业余足球运动员,后者危险度和保险费率均高于前者。

后被保险人参赛时猝死,保险人拒绝给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保险人不得以分类不当推卸责任我国保险法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抗辩规则,但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

二.保险利益原则新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案例1998、10、1保险公司为A单位6名女职工投保妇科癌症普查保险。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该6名职工。

保险费由公司工会从工会经费中拨款。

一年后其中一名女子调往另一单位工作。

同年12月,该女子患子宫癌症,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单位职工调离后单位对其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无效”为由拒付。

第二章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
• 这种信息不对称、保险人的信息劣势是绝 对的
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
济学分析
• 保险所涉及信息的性质与一般民商活动所 涉及信息的性质不同。
• 信息可分为“生产性事实”、“再分配性 事实”和“危害性事实”三类信息
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分析
之经济学
• “生产性事实”是可以增加财富的信息
对生产性信息本身或获取途径必 然要在技能和知识方面进行经济投资,通 过该信息交易而带来的财富就是对该投资 的补偿。
➢瑕痴担保义务+法律有权要求人们所说的不 会对他人产生误导
诚信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
• 一般民商活动:要求不向对方作出错误的 意思表示——诚信原则
• 特殊商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必须主动地、 充分地披露重要事实——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
济学分析
• 保险的特殊性——射幸行为
• 不确定性向确定性的转化面临有关风险资 料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影响到保险公 司准确预测危险和损失。
故,对作为“危害性事实”的信 息,当事人应负揭示或披露义务。
从社会观点来看,这种保护性费用是一种 浪费,无效率,不应激励。
故,对作为“再分配性事实”的信息,当 事人应负揭示或披露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分析
之经济学
• “危害性事实”指如果不揭示和披露就将引 起对某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信息。
此类信息如果不披露,将造成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的伤害, 是对财富的无效率破坏。
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不欺诈、恪守信 用,善意地进行民事活动。
• 诚信原则不仅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还 涉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
• ——帝王条款
诚信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的要求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但对
于该日之前发生的承保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赔偿。
(2)中国《海商法》第235条: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 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对被保险人违反保证 后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应退还自合同解除之日至保险其
(1)故意违反: A 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B 若解除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 不予退还; C 对解除合同前由于承保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2)非故意违反: A 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B 若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由于承保事故所造成 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未告知或错误 告知的重要情况对承保事故的发生有影响者除外。 C 如果不解除合同,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相应增 加保险费。
为了方便省事,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
栏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2000年5月,该车在
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毁损。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含义
1、近因(Proximate Cause):导致事件结果 产生过程中具有支配力的、能动的、起
决定性作用的最有力的那个原因。
2、近因原则:教材P291
(4)如果家庭财产损失9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
三、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Subrogation)原则
1、含义:
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
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享有以被
保险人的地位向在该项损失中的第三者责任方索赔
的权利(right of subrogation)。

保险第2章保险合同与原则习题与答案

保险第2章保险合同与原则习题与答案

第二章保险原则与合同习题与答案一.名词解释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保证: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弃权: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今后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以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代为追偿: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实际全损: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致使保险标的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

推定全损: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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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不管是在无限告知下还 是在询问回答告知下,凡涉及有关重要事实则必 须进行告知。评判重要事实的标准有以下三条:
• 第一,凡是影响保险人做出是否承保决定的事实 就是重要事实
• 第二,凡是影响保险人制定保险费率的事实也是 重要事实
• 第三,凡是影响保险人对承保条件考虑的事实同 样是重要事实
•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 1告知 • 告知就是指投保人的陈述,投保人必须如实地向保险人
告知保险标的有关情况。
•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贯穿于以下五个环节: • 第一,在申请投保时,投保人要主动申报;签约时,投保
人要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
• 第二,签约后,危险程度增加,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 第三,签约后,若标的情况发生变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 第三节 近因原则 • 第四节 损失赔偿原则 • 第五节 分摊原则 • 第六节 代位追偿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 一、最大城信的含义 • 最大城信就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
签约时和履约时都必须保持高度诚信, 投保人不能隐瞒任何有关的重要事实, 必须如实告知;投保人不能违反保证, 即使是出于非故意的,保险人也有权取 消合同。而保险人则应当履行向投保人 说明保险合同有关条款内容的义务。
• 第二种形式称为默示保证:就是指那 些在保单当中并没有载明的,但是符 合行业习惯和被社会所公认的保证
• 3、弃权和禁止反言
• 弃权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了他在 原来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
• 禁止反言是指既然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已 经放弃了合同中的某项权利,那么以后他 就再也不能重新提出他的这项主张。
• 2、保证
• 保证也是最大城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保证 带有一种承诺的性质。根据习惯法,保证是 最严格的法律原则,任何违反保证的行为, 即使是未成年人或者是非重要的保证,不管 有意无意,哪怕对保险人是有利的,法律都 准许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 保险和保证之间的一些主要区别:
• 1.保证是保险双方约定的合同效力条件;而告知说明则仅 供作订约的资料。
• 4.保证必须严格遵守,而告知说明只需大体与事实相符。
• 第一种形式称为明示保证:就是指在 保单当中以条款形式载明的保证
• 包括认定事项保证和约定事项保证
• 认定事项保证又叫确认保证,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过去或者现在的某一事项存在或者不存在作出保证。
• 约定事项保证又叫承诺保证,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将来的某一事项作为或者不作为作出保证。
• 2.保证必须订明于保险单内,列作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而 告知说明则可以以附件或言辞表述,不载于保险单内。
• 3.保证在法律上推定为重要事实。违反即足以影响合同的 效力;而告知说明则必须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其确实重要, 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也就是说,当告知不实时,不一定 会遭到解除合同的结局,除非是属于重要事实,而保证则不同, 一旦违反必遭合同失效的结果。
• 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主要 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的行为。
• 案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赔
• 案情 I 998年的夏季,某企业甲与保险公司A签订了一份企业财 产保险合同。A的业务员告诉甲要按投保申请书上所有的栏目如实填
• 写。由于当地正在发洪水,甲正处于危险之中。甲担心A得知本企业 • 周围警戒水位线已被洪水超过的事实而拒绝承保,遂在“建筑情形及 • 周围情况”一栏中未如实填写。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后的第三天,洪水 • 便冲跨了甲周围的堤坝,甲的厂房受淹,财产损失达320万元。甲向 • A通知了损失情况并提出索赔。A在理陪时经现场勘验发现,甲在投 • 保时保险标的所处区域的堤坝水位已超警戒水位线1米,标的已处于 • 危险之中,但甲隐而不报,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拒赔。甲认 • 为,A已出具了保险单,自己也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 且保险事故是发生存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双方协商未 • 果,于是诉讼至法院。
• 案例: 免责条款未予说明,被保险人获得陪偿
• 案情: 2000年3月,上海市居民将自己的一辆凌志轿车向某保险公司上
• 海分公司(下称A)投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单背面规定 • 了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等,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 • 免责条款。时隔1月,甲的同事开着这辆轿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操 • 作不当,车辆撞到路中央的隔离护栏,车辆和路面部受到了损坏。当被保险 • 人按保险条款向A提出4.9万余元的索赔要求后,A却拒绝理赔。理由是根据 • 保监发(1999)5l号文中规定“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是居
于 • “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之一,而甲的同事正是这种情况,所持驾驶证正是实
习 • 驾驶证,所以保险公司不该赔偿。甲不服,诉讼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 • 《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 • 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A与甲在签合
同 • 时,并没有将“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列入免责条款,也
没有 • 解释“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更没有将保监发(1999)51号文作为附件交给
投保 • 人。甲作为投保人难以明了其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最后法院判决A违反了诚
实信用原则,理应赔偿。
• 2000年1月,王某为其购买的“帕萨特”牌轿 车投保了“长青还本保险”。同年9月,王某 酒后驾车撞在隔离带上,车毁人亡。王某的继 承人以王某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除外责任条款 中并没有不准酒后驾车的明示,诉讼至法院, 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王某系酒后驾 车死亡不承担赔付责任为由,作出了拒赔的决 定。双方诉讼法律,最后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 的拒赔决定。
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
• 第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 第五,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 告知的形式
• 一种形式是客观告知,(无限告知),即 保险人不明确告知的内容,要求投保人将 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告知
• 另一种告知形式是主观告知(询问回答告 知),即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的书面询问作 出回答,并根据要求填写好投保单或者要 保单,其余的没有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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