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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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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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与 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与财 产保险相反!),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 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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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某经医院检查,确诊为肝癌,遂病休在家。第二年年7月,刘某所在 公司为全公司职员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在提交被保险人名单时,在健康状况 一栏中说明了刘某因肝癌病休的情况。保险代办员未经严格审查,即签发了 保险单,保险期限为1年。 10月30日,刘某因肝癌死亡,刘某的妻子持保险凭证向保险公司请求给 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刘某的死因进行了核实,提出拒付。理由是:依照保险条款第 1条规定,只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劳动的人才能参加本保险。在办理 投保手续时,刘某已患肝癌数月,并病休在家,显然不符合投保条件。 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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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结论:
保险公司做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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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帅某为其母亲投保了当时全国畅销的‚康宁终身寿险‛,按其合同 约定‚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当时帅的母亲 已有77岁。 三年后,其母亲身故,帅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第二章 保险基本原则(4)

第二章  保险基本原则(4)

• 回答:保险公司可以向航空公司追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 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二、代位追偿原则的法律依据
(一)立法规定—中国 (二)合同规定 (三)司法规定——推崇判例法国家
• 三、代位追偿成立的条件
(3)保险人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
员或其组成成员的非故意行为行使代ຫໍສະໝຸດ 位求偿。• 案例:
某人投保船舶火灾险,一天,其妻子 在作饭时不慎引起火灾,将船舶烧毁。 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该人的损失? 能否向该人的妻子追偿?
• 解析:
保险船舶是被保险人与其妻所拥有的共同
财产。保险人先行给付保险金后,要求以 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追 偿损失,无异于“左手给付,右手索还”, 与财产保险“损失补偿”的目的背道而驰。 世界各国《保险法》规定,禁止保险人向 无过错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行使保险代位
求偿权。
• 六、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
对第三者索赔权的顺序问题
• 案例: 投保人将一幢价值10万的房屋投保,保险 金额为5万,后因第三人不法行为使房屋遭 火灾全损。保险人在赔付5万保险金之后取 得对第三人5万的代位求偿权,而被保险人
仅得5万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亦向
第三人索赔5万。而第三人财力仅5万,保
• 第四节 代位追偿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的概念
• 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
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
赔偿责任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的限度内,
有权站在与被保险人相同的地位向该第三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

2.4.2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
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以保险价值为限。
2.4.3损失补偿的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
---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100%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在定值保险条件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损失价值÷保险标的完好价值
2.6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2.6.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与目的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 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 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遵循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补偿原则, 防止投保人利用重复保险获得超额赔款; 维护社会公平原则。
2.6.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与目的 重复保险的含义 构成重复保险的条件
顺序责任制
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即先由第一个出立保 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 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以此类推, 直至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赔偿的方法。
2.2.3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与后果
保证的违反与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其 未履行义务而违约,合同即告失效,并且保 险人一般不须退还保险费。 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违反保证义务,对保 险合同的影响是同样的。
2.3.1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 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①若造成保险 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 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②若造成保险标的受 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 偿责任; ③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 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 理。

西财《保险学概论》教学资料包 课后习题答案 第二章

西财《保险学概论》教学资料包 课后习题答案 第二章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思考练习一、术语解释最大诚信——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作出缔约及其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由此而受到的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重要事实——该事实指是否会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的判断产生影响。

保险——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经济需要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默示保证——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代位——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

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或代位请求,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保险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但对
于该日之前发生的承保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赔偿。
(2)中国《海商法》第235条: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 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对被保险人违反保证 后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应退还自合同解除之日至保险其
(1)故意违反: A 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B 若解除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 不予退还; C 对解除合同前由于承保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2)非故意违反: A 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B 若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由于承保事故所造成 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未告知或错误 告知的重要情况对承保事故的发生有影响者除外。 C 如果不解除合同,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相应增 加保险费。
为了方便省事,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
栏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2000年5月,该车在
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毁损。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含义
1、近因(Proximate Cause):导致事件结果 产生过程中具有支配力的、能动的、起
决定性作用的最有力的那个原因。
2、近因原则:教材P291
(4)如果家庭财产损失9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
三、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Subrogation)原则
1、含义:
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
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享有以被
保险人的地位向在该项损失中的第三者责任方索赔
的权利(right of subrogation)。

2第二章 保险公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第二章 保险公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公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是保险公估执业的基本原则。

依法,要求把遵循保险法规和原则贯彻于保险公估执业始终;公正,要求保险公估人以独立客观为基础、使保险公估程序公正、结论公正。

与保险公估直接关联的保险学知识就是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其在公估实践的运用,重点是对各原则内涵的精确掌握。

本章“保险公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节阐述保险公估应遵循的业务基本原则与保险基本原则;第二节阐述保险基本原则在公估的实践运用。

第一节保险公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险公估经营活动的开展,总体须在符合国家、行业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之下,其执业必须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保险公估人接受公估委托要解决的问题实质就是该赔否、如何赔、赔多少的问题,直接关联的保险学知识就是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一、保险公估应遵循的业务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一)依法原则保险公估的依法原则,是指公估机构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权利,对其公估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

依法公估,是指保险公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最基本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在公估核算理算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规定执行。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保险公估人,不得有《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八条的禁止行为:“项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等,进行虚假理赔”等行为。

《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

《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

1 保险的作用与意义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能有效保护个 人和企业的财产和健康。
2 未来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保险业将向多样性、科技化、智能化发展, 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3 如何合理利用保险保障自己
4 真正的保险究竟应该是什么?
了解自身风险和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合理规划保险保障。
保险应该是一种温暖和安全感,能够在关键 时刻给予支持和帮助。
国际保险市场
国际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各大保险公司积极拓展海 外市场。
保险发展趋势
多样化产品
科技创新
保险公司将推出更多针对不同风 险的保险产品,满足个性化需求。
保险公司将借助科技手段提升风 险评估、理赔处理效率。
智能化服务
保险公司将通过智能化技术提供 更便捷的保险服务,提高客户满 意度。
保险知识小常识
商业保险规划
为企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和理财规划,保护企业利益。
互助保障计划
参加互助保险计划,通过共同分摊风险来互相保障。
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
选择保险公司的注意事项
选择专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了解其理赔服务和 客户评价。
选择保险产品的注意事项
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保障范围广、保费合理的保险 产品。
总结与展望
1
保险需要防范的风险
车辆事故、意外伤害、财产损失是常见
保险理赔流程
2
的需要保险防范的风险。
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按照保
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理赔申请。
3
保险索赔套路
保险公司可能会使用不同的策略拖延、 拒绝理赔,投保人应提高警惕。
保险解决实际问题
家庭保险规划
购买适合家庭需求的保险产品,保障家庭成员的健康和财产安全。

国际贸易保险实务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及其应用

国际贸易保险实务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及其应用

如果同学们想知道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哪些损失,就 应该应用近因原则去分析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以及 各原因之间的有效连续性。近因原则和其他保险基 本原则都是在保险行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为 人们所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保险活动的准 则,始终贯穿整个保险业务,是保险双方当事人都 必须严格遵守的。坚持和贯彻保险的基本原则,有 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能更好的发挥和体 现保险的职能、作用,保证保险业有秩序的发展, 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六、可保利益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一)EXW 在EXW贸易术语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 内,于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 告转移,可保利益也于此时转移给买方,货物的灭 失或损坏由买方承担。若买方没有按时前来提货, 此时可保利益也转移给了买方,货物一旦发生损失 也由买方承担。
六、可保利益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达到以下目标: 了解保险基本原则产生的历史根源; 领会保险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 掌握保险基本原则的内容; 能够在国际贸易保险业务中熟练应用保险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保险基本原则பைடு நூலகம்其应用
本章导读:
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一份购销合同购买宏兴干鲜果 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0元, 铁路运输,共2车皮,宏兴干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 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2013年12 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2014年1月,到达目的地 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了2 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直接损失6480元。 当时气温为零下20度。宏兴干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 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拒绝赔偿被 冻坏的240篓。保险公司认为造成该240篓损失的原因是天 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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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家庭成员或组成成员的故意行为作为
可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要求,这反映了我国
《保险法》对追偿对象的严格限制,体现
了充分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彰显了 保险立法的人文关怀精神。
• 因此,除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组成成员的
故意行为外,无论是因为轻微过失还是重 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事故,保 险人均不得向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组成 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 保险代位求偿权对象限制也存在主观过错 的区分。 • 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故意 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可向其行使代 位求偿权。做出这一规定的法理依据在于 保险领域普遍存在“被保险人道德风险” 问题,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也 是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组成成员故意不 法行为的惩戒。
• 航海过失免责的由来 • 20世纪30年代生效的并被广为接受的《海 牙规则》在第4条第2款中规定:“船长、 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船 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 责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免除承运人 的赔偿责任。”
• 这就是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的“航海过失免 责”条款。时至今日,航海过失免责始终 都是承运人可供援用的最重要的免责条款 之一。
(3)保险人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
员或其组成成员的非故意行为行使代
位求偿。
• 保险代位求偿权中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
和“组成人员”范围的界定
•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
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
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
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
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 六、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
对第三者索赔权的顺序问题
• 案例: 投保人将一幢价值10万的房屋投保,保险 金额为5万,后因第三人不法行为使房屋遭 火灾全损。保险人在赔付5万保险金之后取 得对第三人5万的代位求偿权,而被保险人
仅得5万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亦向
第三人索赔5万。而第三人财力仅5万,保
• 解释教材50页:不定值保险(没有约定保 险价值)下出现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 超额保险
• 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
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
价值。——约定保险价值的称定值保险
• 保险金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
金额,是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意等同,原因是在实践过程中很难区 别轻微过失(疏忽大意过失)与重大
过失,冒然加入可能导致代位求偿权
范围的随意扩大,损害被保险人的利
益,违背保险立法的初衷。
• 从我国《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看,立法
者采纳了大多数人的意见,并未将重大过
失作为保险人可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组
成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情由,仅将被保
求偿权。
案例:孙子驾车轧死奶奶 否免责
保险公司能
• 2007年,许某驾驶货车在自家门口倒车时, 将正在路边干活的奶奶撞伤,后送医院抢 救无效死亡。奶奶生前随子女轮流生活, 许某与其妻、女单独居住同村。肇事货车 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合同 规定,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 庭成员的人身伤亡的,不论在法律上是否 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都 不负责赔偿)。
• 回答:
A,保姆是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
•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
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第62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 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 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 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致,不发生代位权。”
• 保险代位求偿权对象限制的主观过错区分
• 法律的“主观过错”有两类:
一类是故意,就是行为人明明已经预见到 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某种损害结果,却仍 去实施那种违法行为,促使或放任损害结 果的发生; 另一类是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可能会 造成的损害结果,但他以为只要小心一些 或者采取某些措施就可以避免造成损害, 结果还是造成了损害,或者行为人应当预 见的却没有预见,从而造成了某种损害结
偿。保险人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
• 案例: 红星公司委托航空公司空运200台彩电。红 星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飞机降落时,发 生机械故障,机身剧烈抖动,致使200台电 视机全部损坏。保险公司审查确认后,赔 付红星公司。保险公司赔付后,向航空公 司提出追偿。遭拒。
• 问:保险公司能否向航空公司追偿?
• 第四节 代位追偿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的概念
• 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
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
赔偿责任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的限度内,
有权站在与被保险人相同的地位向该第三
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
• 关于是否应当将“重大过失”作为保险人
可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组成成员行使代
位求偿权的情由,在保险法修改过程中曾 有少数学者建议应当把“故意”与“重大 过失”一同写进法条,理由是这样可以彻 底规避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更好地 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各方利益。
• 大多数学者认为不能将重大过失与故
甲所在小学为学生投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某日,甲在操场上活动,被 学生乙抛来的石子击中右眼,医院多方医 治,无奈将眼球摘除。保险公司支付了保 险金和医疗费。 A说还应找乙的家长,要求其赔偿损失 B说保险公司已赔,没权再要求乙赔偿
C说保险公司可行使代位追偿权。
问:他们说的对吗?
A说对了。 B说错了。 C说对一半:保险公司可向学生乙家长追偿 已支付的医药费;但给付的保险金不能追 偿。
• 许某辩称,其所驾驶的机动车已经投保了 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 任。 • 保险公司抗辩认为,许某撞死的系其家庭 成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 围。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免责。
• 最后裁决: • “家庭成员”如何准确界定问题。“家庭” 是指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 而“家庭成员”是基于婚姻和血统关系共 同生活在一起的亲属,一般包括父母、子 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
(1)损失由第三者责任引起
(2)保险承保范围内 (3)保险人必须赔付被保险人全部损

细说航海过失免责
• 航海过失免责——国际海上运输货物的承 运人对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 的其他受雇人员,因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 舶的过失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 不负赔偿责任。 • 航海过失:包括驾驶船舶的过失和管理船 舶的过失。 ——驾驶船舶过失,是指船长、船员和引 航员等在船舶航行和停泊操纵上的过失; ——管理船舶过失是指船长、船员等在维 持船舶性能和有效状态上的过失。
• 判决许某负担部分诉讼费,许某所在的运
输站赔偿8000多元,保险公司给付赔偿款 22000元。
• 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 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 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 的?( ) A.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 姆追偿 B.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 责任 C.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 赔偿责任 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限额,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 全(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举例:投保人将一幢价值10万的房屋投保,
保险金额为10万,后因第三人不法行为使
房屋遭火灾全损。(足额保险)
•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举例:投保人将一幢价值10万的房屋投保, 保险金额为5万,后因第三人不法行为使房 屋遭火灾全损。(不足额保险)
•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超额保险下,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 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 险合同无效。
• 举例:投保人将一幢价值10万的房屋投保, 保险金额为15万,后因第三人不法行为使 房屋遭火灾全损。(超额保险)
• 四、代位追偿对象的限制 (1)代位追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2)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大多数人身保险 合同。
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
权产生冲突,如何处理?
A、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优先行使(5万)。 B、 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的索赔权平等行使(我国及世界上多数 国家采用该方法)。 计算如下:5/10×5=2.5(保险人)、5/10 ×5=2.5(被保险人) C、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优先行使(5 万)。
• 回答:保险公司可以向航空公司追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 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二、代位追偿原则的法律依据
(一)立法规定—中国 (二)合同规定 (三)司法规定——推崇判例法国家
• 三、代位追偿成立的条件
• 海上货物运输与陆上货物运输相: ——陆上运输的承运人很明显是不能对货 损辩称是因为司机驾驶车辆的过失发生碰 撞造成的而要求免责的。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这一责任被法 律免除了,货主将自己(或由其保险人)
承担因为船员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这
对多数情况下处于货方地位的广大发展中
国家来说是不公平的。
• 我国学者霍艳梅认为,为保护被保险人的
利益,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范围应作广义
解释,应包括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与被
保险人拥有共同财产,以及虽未共同生活、
未拥有共同财产但负有法定扶养义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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