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2章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2章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人们称之为“帝王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体现。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尤其事海上保险,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这是由海上保险经营的特点所决定的。

因此,保险当事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任何一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均会伤害对方。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在海上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告知、陈述、保证。

1、告知

告知(Disclosure) 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告知的内容主要有: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

其包括有关保险标的(如:投保船舶的船龄、船级、国际、是否受损过)的实际状况、风险程度、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风险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属于重要的事实主要有:超出事物正常状态的事实;保险人所负责任较大的事实;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危险增加的事实等。

2、保险人告知。

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大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

保险人告知的事实包括:

制定的条款、保险单的具体内容、保险费率及其他条件等。这些事实与投保人的利害相关,是足以影响投保人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

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可能性往往大于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因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更严格,各国保险法律都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则保险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2、陈述

陈述不同于告知, 具体指在洽谈签约过程中, 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的如实答复。由于陈述的内容也关系到保险人承保与否, 涉及海上保险合同的真实有效, 也成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基本内容。一些国家的法律将其规定为一项独立内容, 如英国 1906 年《海上保险法》第20条把陈述单独列入。

我国《海商法》没有把它单独提出,而是列为如实告知的一部分。

3、保证

由于保险人无法直接控制被保险船舶和货物的运动, 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了解事故发生的始末和保险标的物的受损原因以及受损状况。因此, 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防止海上保险中的不道德行为, 各国法律确认了“保证”这一法律手段作为最大诚信原则的组成部分。

1)含义:

保证(Warranty)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

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违反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

保证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基础,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在海上保险中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如被保险人保证在保险期间不载运危险货物,却载运了危险货物,这便违反了保证,增加了风险因素。因而,投保人违反保证条款便违反了保险合同,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损失时拒赔。

2)保证通常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1)明示保证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证,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的保证;

又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又称认定事项保证,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某事项的过去和现在正确所作的担保。

承诺保证又称约定事项保证,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某事项的现在和将来合同有效期内正确所作的担保。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保证的是承诺保证,即承诺保证具有效力,确认保证则不然。(2)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未载明于保险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项。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包括:适航适货;不得绕航;合法航行。

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效力。

3 、告知、陈述和保证得区别

(1)告知和陈述

(2)陈述和保证

4、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与后果

(1)违反告知的后果。

告知的违反有两个条件:

这种事实是重要事实;未告知、误告、隐瞒或欺诈的事实存在。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可采取的措施有:解除保险合同;不负赔偿责任;若已受到损害,除解除合同和不承担保险责任外,还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赔偿;出于多种原因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或协商变更保险合同。

(2)保证的违反与后果。

由于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保险合同涉及的所有保证内容均为重要事实,无需另作判断,投保人必须严格遵守,因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

就意味其未履行义务而违约,合同即告失效,而且保险人一般不需退还保险费,除非该破坏发生在保险人承保风险之前。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条款,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以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拒赔。因为,保证的事项均假定为重要事项,保险人只要证明保证已被破坏即可;无论故意或无意违反保证义务,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同样的,无意的破坏,不构成投保人抗辩的理由;即使违反保证的事实更有利于保险人,保险人仍可以违反保证为由使合

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故而,破坏确认保证,一般可退还保险费;而破坏承诺保证,若在合同生效前,必退还保险费;若在合同生效后,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海上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是指被保险人对处于海上航行或运输风险中得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

二、海上保险利益的时效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尽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签发时可不具有可保利益,但当发生损失时他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这一规定起源于海上贸易的习惯,即货物在运输途中,其所有权是可以转移的,而当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水险保单是重要的文件之一。因此,尽管签发保单时,货物的买方可能还不具有保险利益,但自货物转让时起,允许他对之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

三、海上保险利益的确立

(一)海上财产所有人

1、舶的所有权人, 也就是船东。船舶的所有权人也包括船舶的共有人, 船舶为数人所共有

的时候, 每个共有人对其所有的部分具有可保利益。

2、货主。包括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进口商或出口商、代理商、寄售商、接受进出口货物做抵

押而融资给进出口商的银行, 以及其他承担货物损失风险的人。究竟是进口商还是出口商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 取决于谁与货物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实际交货的情况下, 谁占有货物, 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因而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同样, 谁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 谁就具有可保利益。

但不包括船长船员或旅客的个人物品, 也不包括无运送目的的物品, 如船舶的给养和燃料等等。

3、运费所有人

海上保险承保的运费是指货物经过海上运输所支付的报酬。投保运费保险以订有运输合同为条件, 也就是说存在运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运费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的托运人支付运费的时间不同, 可以分为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到付运费是指根据运输合同货物在运达目的港后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如果货物在中途灭失, 托运人收不到货物就不需要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承运人也就无法补偿他已经支出的运输费用并得到预期利润。因此, 承运人对到付运费具有可保利益。

(二)与海上财产有其他利害关系人

1、保险人-----进行再保险

2、船舶或货物抵押权人

其他与船舶有利害关系的人, 例如船东以船舶作为抵押物进行借贷, 抵押贷款人对抵押船舶也具有可保利益。)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3、船东或货主的代理人----他们的保险利益仅是他们的佣金

4、保险费的支付人

再如, 承运人按照运输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定, 对很多情况下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责任, 即使承担责任也可以享受限制责任条款所规定的责任限额。但是承运人对于应承担的货物损失仍然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因此, 承运人对货物具有相应的可保利益。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保险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应填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这是海上保险中理赔的基本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有权利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给予补偿, 保险人则有义务向被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

通过补偿, 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 但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 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 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二、补偿原则在海上保险理赔中的实施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在补偿金额上应分别情况掌握几个限度。1.经济补偿以出险时保险利益存在为条件

2、经济补偿以约定的价值或保险价值为限

约定的价值-----定值保险

投保时载明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其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使用范围。货物运输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珠宝、古玩、字画等特殊财产保险。理赔原则。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损失多少赔多少。

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

3.补偿以保险人之间的分摊方式进行

重复投保保险情况下。

4、补偿以拥有对第三者索赔权为前提

三、海上保险中的代位追偿

(1)代位追偿的含义。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

A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保险事故造成,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B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同时存在损失赔偿的请求权。

C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3)代位求偿权行使中保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A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举例:追偿回来的赔款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

B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四节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几乎为世界各国保险人在分析损失的原因和处理保险赔付责任时所采用。

一、近因原则的产生

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于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因素。并非指时间上、空间上的最近原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下列各点:

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在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的运用具有普遍的意义。

三、近因原则的判断标准

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要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从原因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两种方法。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情况:

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总之, 在实际处理复杂的海上赔案时, 要能正确判定致损的近因是相当不容易的。除了掌握近因和近因原则的理论以外, 根据实际案情, 仔细观察, 认真辨别, 实事求是地分析, 以及遵循国际惯例, 尤其是援用重要的判例, 是正确推断海损因果关系和最终判定近因的基本要求。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1、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三个进口商的进口棉布,甲商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乙商投保了水渍险,丙商投保了一切险。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船员虽尽快关闭了货舱的通风口,但是仍有一些海水在通风口关闭以前被大浪打入货舱,三个货主的棉布有一部分不幸被浸泡在海水中。船长命令船员立即采取行动打开包装进行晾晒,并进行了重新包装,但货物仍遭受了一定损失。由于恶劣气候持续下去,通风口关闭时间过长,使得船舱温度上升,大量舱汗聚集,因此通风口附近的三批棉布也遭受了水湿损失。到货后,三个货主就棉布的损失分别向保险公司索赔。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对三个货主赔偿。 2、某进口公司按照CIF条件从中东进口一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由于海湾战争爆发,货轮在运输途中被扣留在红海,船上货物不能运达目的地。进口公司在提货不着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这批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偷窃提货不着险是指被保险货物整件被偷,本例显然不属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除非投保“交货不到险”。(?) 3、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答案: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遭受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1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货损,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2触礁之前由于蚺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4、某批化工品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在装船时出于安全考虑,船方将该批货物放置在甲板上。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大海浪,船舶颠簸剧烈。船长为了防止剧烈碰撞而发生爆炸,将该批货物抛弃。后货主根据“一切险”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赔。 5、载货轮船“路易斯”号抵达天津新港集装箱码头,某装卸公司承担了20个集装箱的卸货任务。在最后一个集装箱被吊钩钩起后向岸上移动的过程中,突然吊杆折段,集装箱重重地坠落在地。后经查验,发现箱中有三个进口商的货物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毁。这些货物均按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货物保险,但保险条件并不相同,分别是ICC (A)、ICC(B)和ICC(C)条款。保险公司对这三个进口商应如何赔偿? 6、1997年7月4日,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抽纱”)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订立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为9127箱玩具,保险金额为5505808美元,承保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海运一切险和战争险条款。根据“太平洋保险”的《主要险种条款汇编》的解释,一切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责任起讫期间为仓至仓。涉案货物运抵圣彼得堡后,承运人银风公司未收回正本提单而将货放给了“中国抽纱”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中国抽纱”与买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付款寄单,因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中国抽纱”遂派人持正本提单至圣彼得堡提货未着。就该批货物,中国抽纱已向买方收取预付款100076.51元。随后,中国抽纱依据

保险案例分析

运输保险课件上的案例分析 某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经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是有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原价值的20%,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的20%,都是部分损失吗? ------ 不都是。棉布损失的20%是部分损失,纸张损失的80%可视为全部损失中的推定全损。因为纸张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尽管有一定的价值,但估计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存纸张的价值,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委付,要求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 案例分析: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b 、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 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由于问的是“什么性质的损失”,所以应该往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方面考虑。 a. 单独海损 b. 共同海损 c. 单独海损 d. 共同海损(因为船已无法继续航行,影响到的是船上的所有货物无法按时到达目的港,损失需共同承担) 案例分析: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1000元。该货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1000元。 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 保险公司对于由暴风雨的袭击而遭水渍和发生触礁而损失的两部分都应给于赔偿。如果该批货物仅仅遭暴风雨袭击带来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的(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但由于随后货轮发生触礁事故,所以保险公司对暴风雨带来的损失也要负赔偿责任。(无论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不论事故是发生之前或之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事在平安险的范围内的) 我出口公司按CIF 贸易术语对外发盘,若按下列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是否妥当? 1. A.R.,偷窃提货不着险,串味险 2. F.P.A., A.R.,受潮受热险,战争险,罢工险 3. W.P.A.,碰损破坏险 4. 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 5. 航空运输一切险,淡水雨淋险

保险法第二章在线测试

《保险法》第02章在线测试 《保险法》第02章在线测试 剩余时间: 57:10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告知义务是( )的体现 A 、诚实信用原则 B 、保险利益原则 C 、补偿原则 D 、近因原则 2、关于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只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B 、只要发生约定的危险,保险人就应对被保险人予以补偿 C 、只要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就应予以补偿 D 、这一原则适应于所有的商业保险。 3、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 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在 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 A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 B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 C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 D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 4、假设李某在2009年11月20日填写了一份为期1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单,并在身体状况上全部勾选“正常”,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其有高血压病史,但仍同其于2009年12月2日订立了相关合同。2011年5月,李某因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李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此时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 A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C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D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该保险合同,并应承担相应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因未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退还保险费( ) A 、重大过失;可以 B 、过失;可以 C 、重大过失;应当 D 、过失;应当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海上运输保险分析

复习思考题: 1.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项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上保险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③保险标的物;④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⑤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⑥保险期间;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⑧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⑩合同订立的时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 以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就与具体保险标的和保险风险的有关事项作出约定。 2.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哪些项目? 答:(一).海上风险与损失,其中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二)海上损失与费用,而海上损失又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以及部分损失中的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而海上费用又包括:施救费用,补助费用。还有就是外来风险与损失等,以上保险的原则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 3.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有几种险种? 答:“协会货物条款”主要有以下六种: (1)协会货物(A)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 ICC (A)); (2)协会货物(B)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 - ICC (B)); (3)协会货物(C)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 ICC (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 - 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 Cargo);

海上保险简答题

简答题复习范围 1.简述海上保险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已经超过一般财产保险的承保风险范围。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从性质上看,既有财产和利益上的风险,又有责任上的风险;从范围上看,既有海上风险,又有陆上风险和航空风险;从风险的种类上看,既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客观风险,又有外来原因引起的主观风险;从形式上看,既有静止状态中的风险,又有流动状态中的风险。海上保险承保风险的种类之多,变化之大,是其他任何保险所不能比拟的,充分显示了他的综合性质。 2.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有哪些不同 定期保险承保一定航期内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损失。船舶保险一般采用定期保险,保险期限可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其保险责任起讫同其他保险一样,通过约定载于保险单上。 航程保险是指按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只负责指明的港口之间的一次航程,往返程或多次航程为责任起讫。货物运输保险或不定期航行的船舶往往采用这种保险,这种保险并不规定起讫时间,不受时间限制。其保险责任的开始根据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3.如何区分海上保险中的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明示保证作为一种保证必须写入保险合同或写入与保险合同一起的文件内,如批单。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来表示,以文字的规定为依据。 默示保证是指在保单中并未载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双方都非常清楚的一些重要保证。默示保证不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来决定的。

4.简述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 协议、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向、对价、履行合同的能力、合法的目的、合同的形式 5.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证合同、最大诚信合同、附合性合同 6.怎样区分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是被保险船舶与货物无可挽回的完全损失,被保险人不需要办理委付手续,就可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付。而推定全损是被保险船舶与货物在受损后还没有完全丧失,根据情况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只是在修复和收回之中,所需费用超过获救后货物的原价值。 7.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①危险必须是真实的,并危机船舶与货物的共同安全 ②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而采取有意、合理的措施 ③共同海损损失是特殊性质的费用,必须是额外支付的 ④共同海损的牺牲或支付的费用必须有效果 8.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是什么 施救费用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施救的所产生的费用。救助费用是由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使得保险标的获救,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报酬,它不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对标的物的救助。

最新-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精品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 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厦门港启航,驶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发生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摇晃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决定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全部注满。 这样虽然使船舶的倾斜度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附近的韩国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第2章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人们称之为“帝王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体现。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尤其事海上保险,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这是由海上保险经营的特点所决定的。 因此,保险当事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任何一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均会伤害对方。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在海上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告知、陈述、保证。 1、告知 告知(Disclosure) 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告知的内容主要有: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 其包括有关保险标的(如:投保船舶的船龄、船级、国际、是否受损过)的实际状况、风险程度、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风险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属于重要的事实主要有:超出事物正常状态的事实;保险人所负责任较大的事实;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危险增加的事实等。

海上保险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艘满载各类货物的海轮从A港驶向B港。不料在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暴的恶劣天气,船身剧烈颠簸导致放置在舱面上的,已经过加固和防滑措施的货物有100箱掉入大海,船机也部分受损,估计受损价值在2万左右。此时,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在此危机时刻,船长果断决定将舱面上装载的500箱货物全部抛向大海,并迅速向救助部门求救。后来在救助船舶的拖带下,才安全抵达避难港,船上的其他货物也因此得以保存。 问题: 1、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2、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 船名:育航 原告:某保险公司 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 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 案情: 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行船舶保险,1997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 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 问题: 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 分析: 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LEGEN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 船名:LEGEND 原告: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案情: 1992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承保险别为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报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保费后予以赔偿。 1996年2月8日,原告进口10000吨钢材,4月20日到货。1996年4月22日,原告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一、案例分析1996年7月25日,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公司签订傅货合同,进出口公司向G公司出售600吨电解金属粉,价格条件为CIF进出口公司将提单转让给G公司8月8日,进出口公州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物装上船后,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G公司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贷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被告某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及利息分析:1.本案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为什么?2.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须满足的条件?(5,分)法院判决及理由: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作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了GY-IT;同时,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了GYIT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

权,保险公司并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不能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集装箱货物因为实际承运人启通公司的过错受到了损失,进出口公司没有直接向启通公司索赔,而是向湖南保险请求赔付,湖南保险也实际给付了保险金,表面上似乎符合上述保险代位权取得的条件然而,我们仔细分析后却可以发现,湖南保险对进出口公司的赔付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决定,它根本不可能因此获得保险代位权因为,第一,进出口公司本身无权向承运人索赔;第二,进出口公司在损失发生时已经不是被保险人下面我们就围绕CIF价格术语来具体分析这两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当保险标的物因保险责任事故而发生的损失系由第三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致时,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损害赔偿关系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不向第三人追究,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即取得原属于被保险人的权利,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我们可以将其简要概括为“一项前提,两个条件”一项前提是指,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被代位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 船名:育航 原告:某保险公司 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 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 案情: 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行船舶保险,1997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 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 问题: 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 分析: 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LEGEN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 船名:LEGEND原告: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案情: 1992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承保险别为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报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保费后予以赔偿。 1996年2月8日,原告进口10000吨钢材,4月20日到货。1996年4月22日,原告发现货物严重锈蚀,部分因空气致锈,部分因海水致锈。当天将投保单传真给被告,并要求被告注明保险单日期提前到3月12日,承保风险为一切险。此后,原告于4月23日和24日又向被告递交了2份投保单,所投保的货物开航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3月16日,被告均接受并出具了保险单。原、被告双方在实际业务中,进口货物均在开航后较长时间才办理投保手续,部分货物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才办理手续。 问题: 1、预约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按一切险赔偿原告? 案情分析: 1、本案中预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预约保险合同允许被保险人偶尔因工作疏忽漏保或是晚保。 2、本案受损货物,空气致损部分属于货物的自然特性,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海水致损部分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但因为是部分损失,因此也不是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3、本案中预约保险明确规定承保险别为平安险,但被保险人在已知损失发生后,为求获得赔偿,而临时改投一切险,违反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因此被保险人改投一切险无效,保险人只负责预约

保险复习题集综合(带答案解析)

保险多选题 第一章风险管理与保险 1.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 ABE ) A.风险因素 B.风险事故 C.风险处理 D.风险评估 E.风险损失 F.风险载体 2.纯粹风险的后果损失、无损失。 3.按照危险转移层次分类分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4.下列风险中,属于纯粹风险的有( BE )。 A.战争 B.疾病 C.市价波动 D.赌博 E.车祸 5.对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BC )。 A.风险因素引起损失 B.风险事故引起损失 C.风险因素产生风险事故 D.风险因素增加风险事故 E.风险事故引起风险因素 6.风险识别的方法主要有( BDE )。 A.研讨会法 B.保单对照法 C.风险列举法 D.生产流程图法 E.现场调查法 7.风险按性质分类,可以分为(BD ) A.自然风险 B.纯粹风险 C.经济风险 D.投机风险 E.社会风险 8.风险频率的高低取决于(CDE )。 A.损失程度 B.时间 C.风险单位数目 D.损失形态 E.风险事故 9.下列风险中,属于纯粹风险的有( BE )。 A.战争 B.疾病 C.市价波动 D.赌博 E.车祸 10.下列风险中,属于投机风险的有(CD )。 A.战争 B.疾病 C.市价波动 D.赌博 E.车祸 第二章保险概述 1.非损失说包括保险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机构说、财产准备共同说。 2.哪些要素的组合才能构成保险(ABCDE ) A.可保风险 B.大数法则的应用 C.大量风险的集中与分散 D.保险基金的有效营运 E.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哪些险种适应代位求偿原则 财产险补偿性除寿险 第四章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哪些?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 2.保险合同为(BCDE)。 A.单务合同 B.双务合同 C.有名合同 D.射幸性合同 E.最大诚信合同 3.负有告知义务的保险主体有(ABCD )。

第5篇 保险的基本原则(含答案)~!

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练习题(含答案) 一、填空题 1、可保利益构成的三大条件是:、、。 2、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3、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 4、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 5、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主要有:、、。 6、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单项选择题 1.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正确的说法是( )。 A.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B.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C.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D.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在判定投保人对他人的生命和身体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方面,英美国家采用的是( )。 A.利害关系论 B.同意论 C.承认论 D.利害关系论和同意论 3.财产保险中对保险利益时效的一般规定是( )。 A.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 B.只要求在合同终止时存在保险利益 C.要求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存在保险利益 D.无时效规定 4.人身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 )。 A.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 B.只要求在合同终止时存在保险利益 C.要求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存在保险利益

D.无时效规定 5.对于告知的形式,我国一般采取( )方式。 A.无限告知 B.有限告知 C.询问回答告知 D.客观告知 6.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约束( )。 A.保险人 B.投保人 C.被保险人 D.保险代理人 7.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作出如实陈述的保证是( )。 A.确认保证 B.承诺保证 C.明示保证 D.默示保证 8.对未来的事实作出的保证是( )。 A.确认保证 B.承诺保证C.信用保证 D.默示保证 9.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的法律效力相比( )。 A。前者效力大于后者 B.后者效力大于前者 C.具有同等效力 D.视具体情况而定 10.( )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 A.确认保证 B. 承诺保证 C.弃权 D.禁止反言 11.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A.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B.部分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C.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D.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12.近因是指( )。 A.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B.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C.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D.时间、空间上均最接近的原因 13.在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中,各家保险公司在假设无他保情况下,按单独应付的赔偿责任限额占各家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值和的比例分摊损失金额的方式是( )。A.比例责任分摊 B.顺序责任分摊 C.限额责任分摊 D.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14.某人先后向甲、乙两保险公司善意重复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4万元、6万元,损失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doc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 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保险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以下是我整理的工程运输合同范文,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范文一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总保险金额: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 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____________ 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

别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 用;(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解析-陈朝晖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解析/陈朝晖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解析 陈朝晖*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浙江宁波 315100) 摘要:近因原则是在海上保险中索赔理赔阶段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近因应当是效果上近接,并独立发挥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我国立法上没有近因原则的表述,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的近因原则是经过长期实践总结的结果,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近因原则也为绝大多数国家海上保险法所采用,作为保险理赔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无论从完善我国海上保险立法或与国际航运与保险实践相接轨的角度考虑,我国都应当在立法上确认近因原则。 关键词:海上保险近因原则实践应用 On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Abstract: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is the fundamental in the phase of lodging a claim of insurance and claiming setting of insurance. Proximate cause ought to be the cause that is approximate to the effect and exerts a deciding and dominate function independently. Our state-run laws haven’t the statement of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which can’t but be a great defect.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adopted by maritime law of insurance of most countries definitely, as a basic principle. So no matter from perfecting our marine insurance legislation or practicing with international shipping and insurance, we should confirm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in legislating. Key words: maritime law of insuranc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practice 一、近因原则概述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限定性赔偿合同”。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法,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而是一定原因(即所谓“承保风险”)造成的某些损失、损害、费用和/或责任(即所谓“承保损失”)。因此,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应适用“因果关系原则”,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定稿版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案例分析 一艘满载各类货物的海轮从A港驶向B港。不料在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暴的恶劣天气,船身剧烈颠簸导致放置在舱面上的,已经过加固和防滑措施的货物有100箱掉入大海,船机也部分受损,估计受损价值在2万左右。此时,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在此危机时刻,船长果断决定将舱面上装载的500箱货物全部抛向大海,并迅速向救助部门求救。后来在救助船舶的拖带下,才安全抵达避难港,船上的其他货物也因此得以保存。 问题: 1、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2、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 船名:育航 原告:某保险公司 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 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 案情: 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行船舶保险,1997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

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问题: 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 分析: 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LEGEN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 船名:LEGEND 原告: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现状和发展

一、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海上保险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海上保险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 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icular Average-F.P.A 、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 (1平安险的责任范围:①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性意外事故下, 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损失。④在装卸或转运时, 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⑥运输工具遭难后, 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⑦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 险的各项责任外, 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的, 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加险。 一般加险有11种, 它包括:偷窃, 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 ,淡水雨淋险(Frr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in Weight ,渗漏险(Rish of Leakage ,混杂、沾污险(Rish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碰损、破碎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串味险(Risk of Odour,受潮受热险(Sweating and Heating Risk,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锈损险(Risk of Rust。特殊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 (Faliure to Deliver Risk ,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 ,舱面险(On Deck Risk , 拒收险(Rejection Risk , 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 , 卖方利益险(Seller's Contingent Risk , 出口货物到港九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罢工险(Fire Risk Exte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of Destination Hongkong Inaluding Kowloon,or Macao,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解析(一)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解析 陈朝晖* 摘要:近因原则是在海上保险中索赔理赔阶段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近因应当是效果上近接,并独立发挥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我国立法上没有近因原则的表述,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的近因原则是经过长期实践总结的结果,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近因原则也为绝大多数国家海上保险法所采用,作为保险理赔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无论从完善我国海上保险立法或与国际航运与保险实践相接轨的角度考虑,我国都应当在立法上确认近因原则。 关键词:海上保险近因原则实践应用 On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Abstract: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is the fundamental in the phase of lodging a claim of insurance and claiming setting of insurance. Proximate cause ought to be the cause that is approximate to the effect and exerts a deciding and dominate function independently. Our state-run laws haven’t the statement of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which can't but be a great defect.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adopted by maritime law of insurance of most countries definitely, as a basic principle. So no matter from perfecting our marine insurance legislation or practicing with international shipping and insurance, we should confirm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in legislating. Key words: maritime law of insuranc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practice 一、近因原则概述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限定性赔偿合同”。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法,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而是一定原因(即所谓“承保风险”)造成的某些损失、损害、费用和/或责任(即所谓“承保损失”)。因此,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应适用“因果关系原则”,在普通法中称为“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①该原则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符合海上保险法的因果关系。承保危险是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是果,这是海上保险索赔和理赔的前提条件。在海上保险法发展的早期,人们普遍认为在时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即为近因。比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1)款关于近因标准的规定:“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and unless the policy otherwise provides, the insurer is liable for any loss proximately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 against, but, subject as aforesaid, he is not liable for any loss which is not proximately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 against.”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人们逐渐认识到时间最近作为确定近因的标准不尽合理,并且其漏洞易为不当利用。比如假设被保险人指示船长将被保险船舶凿沉,这样指示行为发生在先,凿船行为发生在后,那么船舶沉没在时间上最为接近的原因是船长的行为(甚至是船员的行为),而被保险人有意的不当行为仅属于远因(Remote Cause),这样,保险人仍需负赔偿责任。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一种新的确定近因的标准应运而生。早期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Leyland Shipping Co. 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 一案,英国上议院在对该案的判决中确定了近因的新标准。该案中,船舶遭受德国潜水艇的袭击,但在拖轮的协助下抵达勒阿费尔,后停靠在码头旁。当刮大风时,风使该船与码头相碰,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而关闭了码头,并命其停靠在防坡堤外围。该船在那里停靠了2天,随潮落而搁浅,随潮起而起浮,在该船沉没之前,其所有人根据未包括战争原因在内的保险单以损失为海难所致为由要求赔偿。上议院一致主张,船舶搁浅并非一项“新的干预行为(novus actus interveniens)”, 潜艇袭击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上议院大法官Shaw在作关于近因理论的解释时说:“何谓‘接近’?在处理近因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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