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与风险

保险的基本原则与风险引言保险是一种以合同形式,由保险人承担一定经济赔偿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发生时所遭受的损失的经济制度。
保险的基本原则和风险是保险业运作的核心要素。
本文将介绍保险的基本原则,并深入探讨风险在保险中的作用。
保险的基本原则1. 风险分散原则风险分散原则是保险业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保险公司通过从大量被保险人手中收集保费,建立保险基金,来共担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
风险分散通过将风险点进行集中管理和分散投保,以达到整体风险减少的目的。
保险公司根据统计学原理,将风险从个体的不确定性转移为集体的可计量风险。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各方都应表现出诚实守信的态度。
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基于各方合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真实、全面地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真实有效。
只有在各方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保险合同才能得到有效履行。
3. 合理计价原则合理计价原则是指按照被保险风险的不同特征,进行合理估价以确定保险费的原则。
保险费的计算必须依据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以及风险的发生概率、损失的可能性、损失的严重程度等因素。
保险费的合理计价可以确保保险公司获得足够的利润,同时也能满足被保险人的承受能力。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损失的补偿。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应当得到公正和及时的补偿,以从经济上弥补损失产生的影响。
风险与保险风险是指可能发生的某种事件会对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产生不利的影响。
保险是为了解决和承担风险而产生的制度,它通过收集保费来构建保险基金,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保险业的核心在于风险的评估和管理。
保险公司通过对风险的评价和分析,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赔付的条件。
风险的大小、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对于保险费率的确定和赔偿的额度都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同时,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保险学原理知识点总结归纳

保险学原理知识点总结归纳保险学是一门研究保险制度原理及其运作规律的学科,它涵盖了保险的历史、定义、原则、分类、合同、赔偿、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知识点。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总结和归纳保险学的主要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保险学的原理。
一、保险的定义和基本原则1.1 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被保险人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按照约定的保险费向保险公司转移自身某种或者某些风险的社会经济行为。
1.2 保险的基本原则1)大数定律: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大量参与,具有更好的风险分摊和更加准确的风险预测能力。
2)互助共济原则:保险是一种集体风险转移的方式,参与者共同分担风险,实现互助和共济。
3)契约精神:保险合同具有契约性质,合同的双方有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二、保险的分类2.1 按保险对象划分1)人身保险:主要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安全等风险。
2)财产保险:主要保障财产损失、责任风险等。
2.2 按风险类型划分1)寿险:主要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如人寿保险、意外险等。
2)财险:主要保障财产安全,如车险、火险、健康险等。
三、保险合同的要素和类型3.1 保险合同的要素1)合同当事人: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身份和权益。
2)保险标的:指合同中具体约定的保险对象。
3)保险责任:指保险人对风险事件发生后的赔偿责任。
4)保险费:指被保险人按照约定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5)合同期限:指合同的有效期限。
3.2 保险合同的类型1)定额型保险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合同。
2)浮动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不固定,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四、保险赔偿的原则和方式4.1 保险赔偿的原则1)实际损失原则:保险赔偿应当以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基础,合理赔偿。
2)最大限度原则:在合同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尽可能地进行赔付。
3)恢复原则:保险赔偿应当促进被保险人恢复受损的状况。
4.2 保险赔偿的方式1)一次赔付制: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次性给付赔款。
保险学原理试题及答案

保险学原理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10分)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A. 保险人B. 投保人C.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D. 保险人和受益人答案:C2.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A. 风险共担B. 风险转移C. 风险管理D. 风险补偿答案:B3. 保险合同的变更,需要:A. 保险人同意B. 投保人同意C. 被保险人同意D. 保险人和投保人同意答案:D4. 保险金额是指:A. 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B. 保险人实际赔偿的金额C. 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D. 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总额答案:A5. 保险的分类不包括:A. 财产保险B. 人寿保险C. 健康保险D. 责任保险答案:C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15分)1. 以下哪些属于保险合同的要素:A. 保险标的B. 保险费C. 保险期限D. 保险金额答案:A、B、C、D2. 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基于以下哪些原因:A. 投保人申请解除B. 保险人申请解除C. 保险合同无效D. 保险期限届满答案:A、C3.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包括:A. 保险事故发生B. 保险合同有效C. 被保险人按时缴纳保险费D. 保险标的符合约定答案:A、B、D4.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能包括:A. 保险金额的变更B. 保险期限的变更C. 保险标的的变更D. 保险费的变更答案:A、B、C、D5. 保险合同的终止可能基于以下哪些原因:A. 保险期限届满B. 保险合同解除C. 保险标的灭失D. 保险人破产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和义务。
(对)2. 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错)3. 保险金额的确定必须基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对)4.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
(对)5. 保险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
(错)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保险合同的特点。
答案: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和义务;(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一经双方同意即成立;(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合同条款由保险人预先拟定。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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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0年5月,某公司42岁的业务主管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 怕其情绪波劢,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名出 院,幵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吋亊推荐,不之一吋 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幵没有甲报身 患癌症的亊实,也没有对最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迚行如实 说明。2001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 妻子以指定叐益人的身仹,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 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収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 其曾患癌症幵劢过手术,二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丌 知自己患何种病幵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収生纠 纷。
10多年前,中国爆竹出口到美国,炸瞎了一位美国小 孩的一只眼睛,人家一张嘴让我们赔500万美金,理由 是:炸掉的不是他一只眼睛,而是他的一生,如果你 不炸瞎这只眼睛,将来他有可能就是美国总统候选人, 赔500万美元还是少的。最后经过庭外调解,赔了9万 美金。但同时,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了一件消费者投 诉,是啤酒瓶爆炸炸瞎了一个小男孩的一只眼。经营 者说,要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要补偿可以商量。结 果补偿了男孩家10捆啤酒,每捆10瓶,每瓶2元,共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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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如何做到如实告知?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丌允许保险人以合吋条 款的方弅予以限制和免除。仸何情冴下保险人均有义务
在订立保险合吋前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吋的各项条
款,幵针对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吋条款的提问做出直接真 实的回答,就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吋的疑问迚行正确的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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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实 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 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 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 的事实。
保险学基础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基础 学习情境4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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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
介绍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害补偿原则的含义、主要内容,帮助学生正确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解决保险理论和实务中的问题。
子情境4.1 最大诚信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 重置价值保险 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重置价值保险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特例。 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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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二)保证 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小结: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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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位追偿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坚持代位追偿原则首先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其次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保险学课件:第02章 保险基本理论

(三)保险费率的厘订
以完备的统计资料为基础,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
费率厘定的原则:适度、合理与公平 适度--足以抵补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 合理 --不能获得过多或超额利润 公平 --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应与其承担的费率尽量一致
(四) 保险基金的建立
3.二元说--分别阐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代表人物:德国保险法学者爱伦贝堡(W.Ehrenberg)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补偿经济 损失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 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其一 德国、法国、日本和、瑞士等国家的保险法都是分别给财产 保险和人身保险下的定义
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 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失的 专项货币基金 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开业资金和保险费,其中保 险费是是形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保险基金是以各种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主要是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理赔费用 准备金 )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经济关系存在的形式 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 义务的依据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间的区别 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地震、洪水 这类巨灾风险,原本不可保的风 险已逐渐被一些保险公司列在保 险责任范围之内。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 的分散过程 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大量风险的集合体 同质风险的集合体
第二章 保险基本理论
第一节 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的定义 二、保险的特性 三、保险的要素 四、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的比较
西财《保险学概论》教学资料包 课后习题答案 第二章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思考练习一、术语解释最大诚信——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作出缔约及其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由此而受到的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重要事实——该事实指是否会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的判断产生影响。
保险——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经济需要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默示保证——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代位——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
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或代位请求,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保险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保险的基本原则
狭义财产保险
下面几种人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所有人; 财产受托人或收益人; 对财产安全负责的人; 作为质押物的财产的权利人; 承租人。
保证条款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保证内容必须是重要事实。 保证条款明确与保险合同内,如果是载于投保
单等附件中,保险人应出具保险单加以确认。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应向
其发出书面通知,方可解除合同。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 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对抗权,保险人一旦 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对抗权。 禁止反言则是指保险人明知保险合同有瑕疵或投 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证条款,并因而享受对抗 权,却以不正当行为使投保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 疵,则禁止保险人反言。即保险人丧失对抗权。 弃权与禁止反言.doc
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
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 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在保险地址以外的地点出险,订立合 同时应有说明,否则,不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险:
除外责任死亡,为保险利益的消灭
除因债权债务关系订立的合同可随债权一同转
让外,其他人身险保险利益不能转让。
作为投保人应告知的内容: (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 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 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 关于告知义务履行.doc (2)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的有效 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 告知保险人。 如何处理“风险程度增加”.doc
2第二章 保险公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公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是保险公估执业的基本原则。
依法,要求把遵循保险法规和原则贯彻于保险公估执业始终;公正,要求保险公估人以独立客观为基础、使保险公估程序公正、结论公正。
与保险公估直接关联的保险学知识就是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其在公估实践的运用,重点是对各原则内涵的精确掌握。
本章“保险公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节阐述保险公估应遵循的业务基本原则与保险基本原则;第二节阐述保险基本原则在公估的实践运用。
第一节保险公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险公估经营活动的开展,总体须在符合国家、行业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之下,其执业必须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保险公估人接受公估委托要解决的问题实质就是该赔否、如何赔、赔多少的问题,直接关联的保险学知识就是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一、保险公估应遵循的业务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一)依法原则保险公估的依法原则,是指公估机构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权利,对其公估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
依法公估,是指保险公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最基本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在公估核算理算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规定执行。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保险公估人,不得有《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八条的禁止行为:“项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等,进行虚假理赔”等行为。
保 险 学(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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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的含义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特别注意:保险利益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但并非保 险标的本身,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 2.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 否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 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 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 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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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的商品属性
(二)保险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2.保险商品使用价值的质和量 (1)质的规定性——提供经济保障。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它 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 ,具体表现为: ①免除恐惧——观念上的消费; ②补偿损失——实质上的消费。 保险商品的实质性消费是观念上消费的物质基础,但保险商品的消费 主要是观念上的消费,体现着“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共济 理念。 (2)量的规定性——保险金额。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量,以货币为衡 量单位,具体表现为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 件发生后,履行赔付或给付的最高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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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点
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举办主体
实施方式
保险公司
自愿
政府有关机构
强制
保费来源
保险金额 目的意义 权利义务
投保人
投保人自定 营利;经济保障 对等
个人、企业和财政
国家统一规定 社会公平 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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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政策性保险比较
政策性保险可分为两类,一是社会政策性保险, 即社会保险;另一是经济政策性保险,也就是 政府为实现某项经济政策而举办的保险,如农 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经济政策性保险的 对象一般是关系国计民生比较重大的项目。 (1)举办的主体不同 (2)经营目标不同 (3)承保机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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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insurance interest)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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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三、 各种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要求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两种观点:利害关系论(英美);同意或承认论(日德) 我国: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之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的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 4、除前项规定之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投保
险公司拒保。这说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
利益必须是( )。
A.确定的利益
B.合法的利益
C.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D.保险公司认可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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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 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 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 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 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 蒙受经济损失。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 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 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 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 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 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 料。 结合以上案例,请同学们思考: 1、该楼房可否投保? 2、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是否赔偿金泰戈尔?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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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三、 各种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要求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的保险利益。 4.合同关系人。 5.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益。 6.知识产权人的保险利益
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Fra bibliotek应符合: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表现为利害关系: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为客观上已经存在的确定利益
4、保险利益可以用货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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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防止赌博 2、减少道德风险 3、便于衡量损失
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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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三、 各种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要求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在法律上所负的经济赔偿 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保险。
(四)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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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离婚后的保险金风波
张女士夫妇原本非常恩爱,却因为一 些家庭琐事最终选择了分开。而因为前 夫意外身故带来的一笔保险赔偿金又让 这个原本就破碎的家庭再起风波。 两年前,因为性格不合等问题,张女 士与丈夫施先生正式决定协议离婚。离 婚后,13岁的儿子归施先生抚养。一 个月前,施先生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中 意外身亡。他的去世使原本就支离破碎 的家庭雪上加霜。考虑到儿子今后的生 活问题,张女士决定要回儿子的抚养权。 在办理抚养权转换手续时,张女士意外 获悉,丈夫还有一笔20万元的保险赔 偿金。原来,在张女士离婚前,其前夫 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险,保 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受益人填的是 张女士,根据保险合同,张女士将获得 20万元的赔偿金。于是,张女士决定 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赔偿金。而施 先生的父亲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也向保险 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这让陷入 悲痛中的张女士和施先生的父亲再次翻 了脸。
请同学们思考并回答:
1、保险利益原则规定的是_________和 _______对保险 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从本质上说是某种( )。
A.经济利益 B.物质利益 C.精神利益 D.财产利益
3、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某人欲将新近购
买的一辆走私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而保
(二)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时要求 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时,则不 必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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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金泰戈尔是否应得到赔偿?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 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补偿性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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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日,王木将其所有的丰田轿车向 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30万元。2003年4月9日, 被保险人将该车出卖给张光并移转占有。买卖合 同约定:张光当日向王木支付20万元,待过户手 续办理完毕时再补足余款。张光迟迟未办理过户 手续,2003年4月23日保险车辆与他车相撞,损 失15万元。张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 以张光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王木遂以被保险 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 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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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四、 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的要求 (一)财产保险:
一般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要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时具有保险 利益,而当损失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