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原襄樊市人大)•【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已于2018年6月27日由襄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9月30日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0月25日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三章分类与减量第四章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促进与鼓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治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源头治理、分类管理、全程监管、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科学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意识。
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纳入文明创建和学习培训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发布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公益广告。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制度
首先,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起着至关重
要的作用。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垃圾
分类中转站等,这些设施的规范运行对于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
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制度需要确保这些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符合
环保法规,防止污染物的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
其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制度也涉及到城市管理和规划。
城市的垃圾处理设施需要合理规划和布局,以满足居民生活垃圾的
收集、运输和处理需求。
监管制度需要确保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符
合城市规划,不会对城市的整体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另外,政府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制度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政府部门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准入标准、运营要求和监管措施。
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
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制度还需要注重社会参与和公众
监督。
公众对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有着直接利益,因此他
们应当在监管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于公众
的信息公开和参与机制,让公众能够了解垃圾处理设施的情况,并
且可以监督相关部门的监管行为,确保监管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综上所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制度涉及到环境保护、城市
管理、政府监管和社会参与等多个方面。
只有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才能有效地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合法合规运行,保护环境和公
众健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必须办理核准登记。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条示范区、X区两级应在产业、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和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X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监督X区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示范区城管局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河源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河源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河源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4月11日八届河源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勇平2024年4月12日河源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园林绿化垃圾、粪便、市政污泥、动物尸骸等其他固体废物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公众参与、属地管理、系统推进、科技支撑的原则,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逐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引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六章资源化利用第七章社会参与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制度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制度如下:
•依法监管。
城管部门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制定监管办法,丰富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检查处置现场,查阅有关资料,定期监测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等,督促企业履行处置义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推进监管法治化、制度化。
•清单监管。
对监管发现的问题跟踪督办,限期整改。
•科学监管。
市、区两级联合监管将各设施监管职责进行厘清,有效避免工作推脱和责任推诿现象,便于全市垃圾处理工作统筹协调,为高效开展设施运营监管搭建了层次清晰、职责明朗、信息互联互通的高效平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发布建设部令第2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2)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2年11月19日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城市运行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主城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桶装收集、清洁直运,实现生活垃圾不外露、不落地、不遗洒。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加,为了有效管理、处置这些垃圾,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个人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
生活垃圾包括但不限于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机关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第三章治理原则减量化: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垃圾产生,提倡垃圾分类、回收和再利用。
资源化: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实现垃圾变废为宝。
无害化:确保垃圾处理过程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四章处理费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费用。
居民、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纳标准和方法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管理职责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章治理规划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标准和建设时序。
第七章设施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确保设施建设和运行。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章监督管理市、区、县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许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许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许政办[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许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0]87号)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城管局制定的《许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许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办法(市城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建立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处理运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许昌市城市规划区(不含许昌县城)从事生活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运营业务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管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生活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置的排放粉尘、气体、废渣、地下水、渗滤液等环境污染物的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处理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区内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处理运营业务的企业,接受处理其它垃圾的需经监管部门同意。
第二章生活垃圾分拣运营监管第五条生活垃圾分拣企业应保持分拣设备正常运行,分拣处理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六条分拣后的生活垃圾不得夹带石块、混凝土块、陶瓷器皿等大的固体垃圾,否则垃圾焚烧企业有权拒绝接收;可燃垃圾、再生资源垃圾(建筑垃圾、有机垃圾)不得混入可填埋垃圾。
第七条分拣后的生活垃圾应密闭运往垃圾焚烧处理企业,沿途不得抛洒、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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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促进其安全高效运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转运站、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粪便消纳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三条(监管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负责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健全考评机制,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开展定期检查、环境监测及配合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监督工作,并对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监管工作进行评价。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日常检查、环境监测和社会监督工作。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第四条(企业义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取得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性服务许可,接受并积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提供监管所需的资料、数据、视频及其他必要的条件。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五条(设施关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需要关停,设施运营单位应书面上报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城市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由设施运营单位书面告知属地环保部门。
设施运营单位应做好后续协调、维护等工作。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第六条(日常管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生产运行、环境保护、安全与应急等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应建立统计制度,上报统计资料应及时、完整、准确、一致;设施设备应及时维护,做好厂(场、站)区绿化美化、环卫保洁,确保厂(场、站)区干净整洁卫生;接受并积极配合做好信息公开及公众开放工作等。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第七条(运行要求)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各项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处理工艺流程。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第八条(污染排放)设施运营单位应依照标准规范和工艺设计要求做好废弃物的处理工作,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批复要求。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第九条(环境监测)设施运营单位应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建立监测台帐;配备专人负责环境监测工作,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应与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对于环保部门有要求的,应按照要求执行。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
第十条(安全生产)设施运营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各层级人员职责;制定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培训、抓好落实;设施内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风险辨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设施运营单位应明确应急管理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制定事故灾害、公共突发性事件和临时生活垃圾处理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加强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有关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上报程序及时上报,同时做好先期处理和公共关系应对等。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对公众开放,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
第十三条(企业诚信)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诚信评价制度。
设施运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规定处理生活垃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考核。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
第十四条(监管人员)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参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培训,监管人员应当定期轮岗。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
第十五条(监管内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产运行、环境保护、安全与应急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重大问题例会制度和会商解决机制。
具体内容包括: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
(一)生产运行。
监管设施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如日常运行统计记录应及时、完整、准确,对公众开放应符合相关要求,设备应及时维护等。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
(二)环境保护。
检查设施运行过程中环保措施实施和环境监测结果达标情况及节能减排制度建立和措施实施情况。
环境监测主要针对污水、臭气、废渣。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
(三)安全与应急。
检查设施运行过程中对不安全因素的预防与处理情况,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厂内限速,设施内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等。
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
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
第十六条(监管方式)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采取定期抽查、日常检查和驻场监督等方式进行:
(一)开展定期的现场抽查。
(二)成立专业检查机构,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及本区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定期检查,并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环境监测,设施应安装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信息可实时上网传输。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