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与保险合同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可以为投保人在未来的某一时刻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提供保护,用于缓解可能出现的损失,其作用是以尽可能小的代价来抵消潜在经济损失。
保险具有一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旨在使保险更有效,以使投保人受到安全保护。
首先,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对待对抗投保人。
表面上,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承诺将现金给予投保人,以缓解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还有义务拒绝那些不合理的索赔要求,以确保投保人与公司之间的公平正义,公司的此类责任是双向的,其保险公司也不能被投保人恶意欺诈,以便获得高额的索赔。
第二,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保险费收费。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其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险费用,将根据其投保的项目的风险性及投保人的素质,由保险公司计算出一定的保险费用,这笔钱也是作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提供保障赔偿的必要条件,其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廉正合理地定价,确保投保人得到最大的保障。
第三,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完善的证明制度。
投保人受到经济损失后,必须证明其所受损失与保险事故有关,以便有效地实现保险保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要求投保人提供合法全面的证明文件,让双方都能确定事故的真实情况,这是保险公司说服投保人支付索赔的必要条件。
第四,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责任限制原则。
保险公司不允许投保人以无限制的索赔要求获得赔偿,它必须根据投保合同确立一定的责任限制,即在不影响投保人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范围等,公司应当提供详细的责任限制条款,以便投保人有足够的了解,让双方都可以按照投保合同的条款执行。
第五,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补偿排序原则。
在投保人遭受损失发生索赔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赔偿,但赔偿顺序也是有限的,一般来说,投保人的连带责任和责任范围,应根据投保合同的条款来确定,而且投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也受到所选择的保险类型的影响,其赔偿总额以及赔偿支付顺序都在投保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有关赔偿的时限也将在投保合同中给出明确的规定。
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旨在为人们提供防患未来风险的保障。
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
准则。
以下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第一、诚信原则。
诚信是保险人运营的基本道德和行为准则,也
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
保险公司应该始终遵守诚信原则,认真履行
保险合同,及时赔付理赔损失,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安全原则。
安全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应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建立合理的风险预警和避险机制,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和业务安全。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制定完备的保险条款和
对应的理赔方案,确保客户资产安全。
第三、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应保证被保险
人合法权益和公司的盈利情况达到平衡。
保险公司应注重风险的分散
和定价的合理性,同时也要保证公司的盈利和稳定经营,从而实现公
司和被保险人收益的平衡。
第四、互助原则。
互助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注
重合作和互助,始终保持团结协作的良好态势。
保险公司应该联合相
关部门,制定完备的行业法规和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共同维护
行业公正、良好和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始终
遵守这些准则,积极发挥保险在风险防范和理赔方面的作用,为人们
提供更加完备的保障和服务。
我们应该认识到保险经营的重要性和必
要性,自觉投保,及时向保险公司寻求帮助,共同建立一个相互依靠、风险共担、合作共赢的保险市场。
保险的基本原则介绍PPT课件

2、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1)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 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利益发生转移的原因主要有继承、 让予、破产等。 (2)保险利益的消灭 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灭失,则保险利益随之消灭;人身保险中,被 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死亡的,保险利益消灭。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使保险在本质上与赌博划清界限。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保险赔偿的最高限度。
3.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即诚实、守信。 诚实: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不得隐瞒、欺骗; 守信:就是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 提供影像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确定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 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收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 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 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案例
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 下各种保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 来收入锐减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梅艳芳也不例外,在 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 保险。 而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 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便找 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总保额达到 3000万港元。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Disclosure) — 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合同在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 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做出口头或书面申报,保险 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2、保证(Warranty)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 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3、弃权与禁止反言(Waiver & Estoppel) — 保险人 弃权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 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就不得再向 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保险学基础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基础 学习情境4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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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
介绍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害补偿原则的含义、主要内容,帮助学生正确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解决保险理论和实务中的问题。
子情境4.1 最大诚信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 重置价值保险 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重置价值保险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特例。 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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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二)保证 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小结: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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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位追偿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坚持代位追偿原则首先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其次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保险法基本原则

保险法基本原则1、公正原则:保险的公正原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承保、给付服务,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关系接受者在平等的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公平地享受保障服务和经济利益,为此,要求保险人要有正义、公平的保险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被保险人。
2、责任原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履行责任。
对于投保人来说,要求其缴纳保险费,向保险公司报告损失事故等;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则要求被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如保险财产损失的核实等。
3、共分享原则: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两者来说,共分享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存在期间,二者要负起分摊风险、分担责任的义务。
按照共分享原则保险公司将责任分散,因此又称为分散原则。
4、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互有相等的责任,即双方应有同等的收获和同等的约束。
此外,保险合同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两方都是自愿参加保险合同的订立,两方在保险合同的履行中应当受到同等的约束。
5、转移风险原则:投保人同意将某项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即为转移风险原则。
根据转移风险原则,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全部或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以达到被保险人无后顾之忧的目的。
6、自愿原则:保险公司不得强制任何人接受保险合同,且只有在有完全衡量自愿自由作出选择前提下,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才能自愿订立保险合同,任何形式的自愿性被剥夺等行为,都是违反保险法的。
7、尊重承诺原则:尊重承诺原则是指遵守保险合同,道义上要求双方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承担义务,应当尽到尊重保险承诺的原则,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绝不允许任何一方发生背信行为。
8、实质原则:实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立约定的责任不能因为审查发现合同中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差异而得到放弃约定的责任。
保险合同是为双方设立的,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是保险合同当中所约定的内容,不能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内容与实际情况差异的影响。
保险基本原则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但对
于该日之前发生的承保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赔偿。
(2)中国《海商法》第235条: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 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对被保险人违反保证 后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应退还自合同解除之日至保险其
(1)故意违反: A 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B 若解除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 不予退还; C 对解除合同前由于承保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2)非故意违反: A 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B 若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由于承保事故所造成 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未告知或错误 告知的重要情况对承保事故的发生有影响者除外。 C 如果不解除合同,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相应增 加保险费。
为了方便省事,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
栏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2000年5月,该车在
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毁损。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含义
1、近因(Proximate Cause):导致事件结果 产生过程中具有支配力的、能动的、起
决定性作用的最有力的那个原因。
2、近因原则:教材P291
(4)如果家庭财产损失9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
三、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Subrogation)原则
1、含义:
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
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享有以被
保险人的地位向在该项损失中的第三者责任方索赔
的权利(right of subrogation)。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
后诚信原则的适用逐渐扩展到一切民事权利的行驶和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学者誉为“帝王条款”。
03
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
最大诚信是一种主动性义务,其含义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订立或履行合同决定的全部实质性危险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时认定和承诺。否则,受损一方可以由此宣布合同无效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甚至可以要求对方对损害予以赔偿。
2、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说明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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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对责任免除条款做完整、客观、真实的说明,保险人所说明时候,不仅仅要提醒投保人阅读该免责条款,还应对该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作出多方面的解释。
保险学四大原则

保险学四大原则保险学概论系统学习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
案情,,,,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月投保保险金额为,,万元、期限,,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年,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题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
其包括有关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风险程度、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风险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
案情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