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解释(二):保险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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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
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

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释。

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

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

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主要是指在保险合同条款出现争议或模糊时,应如何进行解释和理解的原则。

这些原则主要基于公平、合理和合同法的规定。

1.文义解释原则:这是指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也就是说,合同条款的含义应按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理解的那样来解释。

2.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当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如果发生争议,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也就是说,如果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应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出发,选择最为有利他们的解释。

3.不利解释原则:该原则仅适用于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语义不清或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意图不明的情况。

当保险合同的语义明晰时,即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也不得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而曲解合同内容。

此原则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的普通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它只能适用于普通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不是一个自然人,而是一个规模庞大,且由经验丰富的商人经营,并委托有如同保险公司的顾问水准那样的专业顾问公司,则不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时,因其当事人均为专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具有充分的判断能力,不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4.保险合同应信而有征:在做出不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时,应大体符合事实。

这两个原则的应用是有一定限制的。

例如,当合同条款清晰明确,没有争议时,不需要采用不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此外,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有争议的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才适用这些原则。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

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释。

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

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

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依据解释者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一)有权解释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其解释可以作为处理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依据。

对保险条款有权解释的机关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工作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合同是一种合法、自愿的合同,受到自由意志原则的约束。

当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应该优先考虑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合同订立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2.平等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应当是平等的地位。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不能偏袒一方或者剥夺一方的合法权益。

3.有利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以保险人的利益为目标而订立的,因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优先考虑保险人的利益。

如果保险合同的条款可以有多种解释,应当更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4.最大诚实原则:保险合同是一种诚实信用的合同,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持最大的诚实和信用,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当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支付赔款。

5.逐字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合同文字的明确表达为准。

如果保险合同的条款使用了特定的词语或术语,应当按照法律或行业习惯的意义进行解释。

6.根据词语本身的规定: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具有其约定的特定含义。

当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使用了行业术语或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时,应当根据其本身的规定进行解释。

7.上下文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一个整体,各个条款之间是相互关联的。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当综合考虑各个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和语境,不能以单独的条款来理解和解释合同。

8.因果关系原则:在保险合同中存在因果关系的条款时,应当根据因果关系进行解释。

例如,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其中一种条件或行为可以导致其中一种后果,那么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根据这种因果关系进行解释。

总而言之,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为了在合同争议发生时提供一定的指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履行。

当有争议时,应当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有利解释原则、最大诚实原则等原则相互补充,综合考虑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具体情况进行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我国保险合同解释存在的问题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缺乏统一性长期以来,国内的专家学者以及保险实务界人士对保险合同究竟可以适用哪些解释原则尚不统一,存在严重分歧。

有学者认为,对保险合同的解释遵循文义解释、意图解释、专业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也有专家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包括文义解释、合乎逻辑的解释、专业解释、诚实信用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还有业界人士坚持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应为意思推定解释、保险法规推定解释、逻辑解释、无效性解释、社会学解释、倾向性解释、公平合理解释等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缺乏统一,直接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司法审判的混乱,给我国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时的司法公正性蒙上了阴影。

2·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适用顺序不明无论是关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何种观点,专家学者们大多是将所有解释原则全部罗列出来,但究竟在司法实践中,以何者解释为优先?以何者解释为次之?所有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适用位阶如何?大家都尽量避免触及。

另外,如果所有解释原则同时使用,其造成的分歧争议之处,如何解释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这种保险合同解释原则适用顺序不明的状况,易使我国保险合同实践判例产生随意性,从而很难保证司法的严肃、公正。

3·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不当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在格式合同中,为了保护处于弱者的一方而采用的一种倾斜性解释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但由于法律上对其他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缺位,这就从立法上给人一种错觉,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可以优先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更由于法官的自身素质限制,一些法官割裂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相互间的联系,过分强调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致使保险合同争议处理过分简单化、粗疏化,从而损害了保险人利益,助长了保险合同投保方的道德风险。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篇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保险合同应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有: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

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按该行业通用的文字含义解释,同一合同出现的同一词其含义应该一致。

当合同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确时,首先应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切不能主观臆测、牵强附会。

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承保危险之一“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而有的被保险人把平时用熨斗烫衣被造成焦糊变质损失也列为火灾事故要求赔偿。

显然,按文义解释原则,就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

2、意图解释。

意图解释即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

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

如果文字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就应照字面意义解释。

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意图解释,以防止意图解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保险条款时,对其自身利益应当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一般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所谓保险合同的解释,即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

在保险实务中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常会导致保险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内容有各不相同的解释,以致造成保险合同履行的困难。

因此,确定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当保险合同双方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从最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考虑该合同的性质、特点、目的、内容等诸多因素,努力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明辨是非,分清责任。

保险合同的解释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文义解释的原则文义解释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方式,它是指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和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对保险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即从文义上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我国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主要有两种情形。

1.保险合同一般文句的解释。

对保险合同条款适用的一般文句尽可能按文句公认的表面含义和其语法意义去解释。

双方有争议的,按权威性工具书或专家的解释为准。

2.保险专业术语和其他专业术语的解释。

对保险专业术语或其他专业术语,有立法解释的,以立法解释为准;没有立法解释的,以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为准;无上述解释的,亦可按行业习惯或保险业公认的含义解释。

(二)意图解释的原则保险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合而订立的。

因此,在解释过程中,必须尊重双方在订约时的真正意图。

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正意图,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和实际情况,进行逻辑分析、演绎而推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在发生争执时任意改动。

意图解释是在无法用文义解释方式时的辅助性解释方法,即只能在遇有文义不清、用词混乱模糊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

如果保险合同条款文字和表达的含义清楚,必须进行文义解释,而不能以运用意图解释方式为由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推测。

(三)有利于合同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协议,其中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明确各方的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被广泛应用。

1. 保险合同自愿原则:保险合同是基于自愿原则达成的,双方各自了解合同内容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解释合同条款时,要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并遵循自愿原则。

2. 保险合同的明确性原则:保险合同条款应该具有明确的措辞和清晰的表述,避免使用模糊的语言或术语。

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该优先考虑文字表述的明确含义,而不是进行主观解读。

3. 保险合同的合理解释原则:在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时,要根据合同的整体目的和保险业务的特点,进行合理解释。

这意味着要理解合同条款所涉及的风险和保险责任,并根据合同的商业常识进行解释。

4.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图原则:保险合同解释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意图和真实意愿。

通过了解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和目的,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

5. 保险合同的有利原则:保险合同解释时,应当有利于被保险人,即在多种可能的解释中选择对被保险人最有利的解释。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和风险。

6. 保险合同的解释优势原则:如果保险合同的条款存在多种解释,应当优先采用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解释。

这是因为保险公司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准确地表达其意图。

总之,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充分考虑自愿原则、明确性原则、合理解释原则、当事人意图原则、有利原则和解释优势原则。

这些原则的合理应用有助于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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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释(二):保险合同解释的基
本原则
法庭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不是为了合同双方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以代替旧的合同,而仅仅是为了澄清保险合同中模糊或有疑问的语言或词句。

尽管法庭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然而,它的解释也不是绝对的,有时这种解释本身就是模糊的,甚至是言行一致的。

解释保险合同和解释其他合同一样,其基本标准是:合同词语所使用的含义应当是一个熟悉该词语所使用状况的、具有合理智力的人使用该词语时应当具有的含义。

这种含义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

合同一方的主观想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当时、当地的环境下,一个从事这种行为的合理人员(reasonableperson)所理解的含义。

一、普通词意原则(plainandnormalmeaning)作为保险合同解释的一个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中的词语必须按照这些词语的普通的和惯常的含义进行解释。

其基本标准是:日常用语按照普通词意;技术用语按照它们的技术含义;法律用语按照已经确定的法律含义。

法庭在解释合同时,要求从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时间、地点和状况出发,综合考虑合同的标的、双方的关系、合同的目的,以确定合同的含义和当事人的意图。

不过,有时“普通词义”不一定适用于确认仅仅是合同一
方当事人的意图。

例如,在一个人寿保险的例子中,投保人为自己的生命保险,指定受益人为“我的妻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正在和一个女人同居,这个女人不是他法律上的妻子,被保险人虽然与这个同居的女人举行过婚礼,但是还没有和第一个妻子办完离婚手续。

如果使用“普通词义”,“我的妻子”应当是指未离婚的妻子,但是,这显然违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本意,此时,法庭可能会不考虑“普通词义”
原则,而确认被保险人的本来意图。

二、整体考虑原则
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必须从合同的整体考虑,必须最有利于实现合同双方的意愿。

要确保这种意愿的完成,合同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单独的条款、特别的词语、几个书面文件,必须按照合同的主要目的作出解释。

解释的目的不是为双方订立新的合同,而是确认原来合同的含义。

三、考虑默示条件(impliedterms)
若无明确的相反规定,对合同中某些规定的解释需要考虑默示的条件。

例如,保险合同属于有对价的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交纳保费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交纳保费,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

再如,保单中没有规定交纳保费的具体时间,投保人/被保险人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交纳保费。

四、处理矛盾条款或词语的基本原则(contradictoryterms)
造成保险合同条款和词语之间矛盾的原因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

从历史的角度看,一些险种曾经或正在使用非常古老的保单,如海上保险中的“保单”,作为劳合社的标准水险保单已经使用了两百多年,它是在1779年1月1日正式被作为标准保单启用,实际上在此之前“保单”已经使用了很多年。

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原有的保单不能适应新的需要时,劳合社的保险人就会在保单的边页上根据需要加上新的条款,开始是手写,用得多了就干脆印在边页上,边页印满了,就印在另一张纸上,附在保单后面。

这样,正文上的条款、边页上的条款和附页上的条款就常常会出现矛盾。

另一方面,即使是一些新拟订的标准条款,往往不能完全满足不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不同需要,需要修改或增加某些内容。

此外,在一套文件构成的保险合同中,不同的文件中需要填写相同的内容时,也可能由于笔误而产生矛盾。

所以,法庭在处理这种矛盾的条款或词语时,主要需要解决以哪一个条款或词语为标准,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

法庭处理矛盾条款或词语的原则就叫做“优先原则”(rulesofprecedence)。

第一,文字/措辞(wording)。

手写的措辞优于打印的措辞,打印的措辞优于铅印的措辞。

印刷的文字被认为是最基本的,因为保单总是首先铅印好的,然后需要修改时再打印,在最后的时刻需要修改又来不及打印时则手写。

对于铅印字体和字体的颜色,不给予优先权。

它们只是为了强调,不具有法律上
的重要意义。

第二,条款(clausing)。

附加在保单上的条款优先于保单边页上的条款,保单边页上的条款优先于保单正文中的条款。

边页条款主要限于水险中的“
保单”使用。

附加条款的使用就极为广泛了。

它可以是一个条款,也可以是几个条款附在保单的后面。

也叫做“附注条款或批单”(endorsements)。

为了防止产生争议,常常保单中有明文规定,当保单条款和附注条款有矛盾时,以附注条款为准。

如果存在几个附注条款,或者,在综合保险的情况下,存在着几个不同的承保约定或保险责任,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争议或矛盾,保险合同中常常会订有一个“首要条款”(paramountclause)。

“首要条款”中的规定优先于任何与之不符的其他条款。

第三,数字(numbers)。

保险合同中的数字主要出现在保单上的保费和保险金额,以及赔付时的支票上。

英文和中文一样,有大写数字和数码之分。

其基本原则是大写数字优于数码。

五、解释“含义模糊”的条款和词语的原则
在法律上含义模糊通常有两种情况:(1)合同的一个条款可以合理地做出一种以上的解释;和(2)也可能是法庭在使用了一切解释方法之后,仍然无法确定该条款或词语的真正含义。

如果合同条款能够合理地做出一种以上的解释,那么,法
庭将采用较为不利于该条款拟定方、而较有利于仅仅是该条款接受方的解释。

这就是说,对保险合同中含义模糊的解释是有利于被保险人,而不利于保险人。

法庭的出发点是:造成含义模糊的一方应该对这种“含糊”情况负责;同时,需要防止造成“含糊”的一方利用这种“含糊”,并期望法庭做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如果法庭使用了一切解释方法之后仍无法确定该条款或词语的真正含义,则法庭可能会接受合同以外的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1)合同双方的行为(actions)。

合同双方的行为常常是双方意愿的有力证据;和(2)商业习惯与惯例(tradeusageandcourseofdealings)。

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的规定,当以下四种考虑出现矛盾时,其优先顺序为:第一,合同明示条款;第二,实际履约习惯,指以往合同双方对这种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第三,类似交易作法,指合同双方在以往的类似交易中的做法;第四,行业交易惯例,指一个地区或一个行业的习惯做法。

无论使用哪一种或几种合同解释原则,它的基本前提是合法、合理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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