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保险格式条款的解释

保险格式条款的解释
保险格式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它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责任和约定。
它是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免赔额、除外责任等保险条款的详细解释和规定。
保险格式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
2.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具体描述保险事故或风险损失的范围。
3. 保险金额:约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或风险损失给付的最高限额。
4.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合同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5. 保险费率和支付方式:约定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以及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6.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明确被保险人在投保事故发生时需自行承担的部分,以及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的上限。
7. 除外责任:列出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如故意行为、战争、核辐射等。
保险格式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险交易双方的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条款内容,了解保险的范围和限制,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
保险合同格式5篇

保险合同格式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将其所有(或合法占有的)的财产(以下简称“保险财产”)向乙方投保,乙方同意承保。
保险财产的具体范围、价值等详见本保险合同附表。
二、保险期限2. 本保险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3. 甲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共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
甲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详见本保险合同附表。
四、保险责任4. 乙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乙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具体保险责任详见本保险合同附表。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5.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保险财产的情况,如保险财产的地址、价值等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应对甲方的告知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
6. 在保险期限内,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
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预防措施提出建议。
如甲方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六、事故通知与理赔7.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事故证明资料。
乙方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及时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具体理赔程序详见本保险合同附表。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8. 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3)保险财产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投保条件;(4)发生其他约定事由需要解除或终止的。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退还甲方。
保险合同范本(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保险合同范本(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合同当事人1.1 保险公司1.2 投保人1.3 被保险人第二条保险标的2.1 保险对象2.2 保险范围2.3 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期间3.1 保险开始日期3.2 保险结束日期第四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率4.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4.3 保险费用支付期限第五条保险责任5.1 保险事故范围5.2 保险赔偿限额5.3 保险事故的报案和索赔程序第六条免赔额6.1 免赔额的设定6.2 免赔额的计算方式第七条合同解除和终止7.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条件7.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7.3 合同终止的情形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诉讼解决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补充9.1 合同变更的条件9.2 合同补充的内容第十条合同的转让10.1 合同转让的条件10.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一条保险条款的解释11.1 条款的解释顺序11.2 专业名词的解释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生效12.1 合同签订的条件12.2 合同的生效日期第十三条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3.1 保险公司的权利13.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十四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4.1 投保人的权利14.2 投保人的义务14.3 被保险人的权利14.4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合同当事人1.1 保险公司1.1.1 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1.1.2 保险公司地址:__________1.1.3 保险公司联系方式:__________ 1.2 投保人1.2.1 投保人名称:__________1.2.2 投保人地址:__________1.2.3 投保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1.3 被保险人1.3.1 被保险人名称:__________1.3.2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__1.3.3 被保险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第二条保险标的2.1 保险对象2.1.1 保险对象类型:__________2.1.2 保险对象详细信息:__________ 2.2 保险范围2.2.1 保险范围描述:__________2.2.2 保险责任范围:__________2.3 保险金额2.3.1 保险金额确定:__________2.3.2 保险金额的变更:__________第三条保险期间3.1 保险开始日期3.1.1 保险开始日期:__________3.2 保险结束日期3.2.1 保险结束日期:__________第四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率4.1.1 保险费率确定:__________4.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4.2.1 支付方式:__________4.2.2 支付时间:__________4.3 保险费用支付期限4.3.1 支付期限:__________第五条保险责任5.1 保险事故范围5.1.1 保险事故类型:__________5.1.2 保险事故的赔偿范围:__________ 5.2 保险赔偿限额5.2.1 赔偿限额:__________5.3 保险事故的报案和索赔程序5.3.1 报案程序:__________5.3.2 索赔程序:__________第六条免赔额6.1 免赔额的设定6.1.1 免赔额设定:__________6.2 免赔额的计算方式6.2.1 计算方式:__________第七条合同解除和终止7.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条件7.1.1 解除合同的条件:__________7.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7.2.1 解除合同的条件:__________7.3 合同终止的情形7.3.1 合同终止情形:__________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诉讼解决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1.1 协商的期限:__________ 8.2 调解解决8.2.1 调解机构:__________8.3 仲裁解决8.3.1 仲裁机构:__________8.3.2 仲裁地点:__________8.4 诉讼解决8.4.1 诉讼管辖法院:__________ 8.4.2 诉讼的期限:__________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补充9.1 合同变更的条件9.1.1 变更的条件:__________ 9.2 合同补充的内容9.2.1 补充内容:__________第十条合同的转让10.1 合同转让的条件10.1.1 转让的条件:__________10.2 合同转让的程序10.2.1 转让程序:__________第十一条保险条款的解释11.1 条款的解释顺序11.1.1 解释顺序:__________11.2 专业名词的解释11.2.1 专业名词:__________11.2.2 解释:__________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生效12.1 合同签订的条件12.1.1 签订条件:__________12.2 合同的生效日期12.2.1 生效日期:__________第十三条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3.1 保险公司的权利13.1.1 权利内容:__________13.2 保险公司的义务13.2.1 义务内容:__________第十四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4.1 投保人的权利14.1.1 权利内容:__________14.2 投保人的义务14.2.1 义务内容:__________14.2.2 义务履行期限:__________14.3 被保险人的权利14.3.1 权利内容:__________14.4 被保险人的义务14.4.1 义务内容:__________14.4.2 义务履行期限:__________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1. 保险单2. 保险条款3.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证明文件4. 保险费支付凭证5. 保险事故报案及索赔申请表6.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7.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8. 保险合同转让申请书9. 争议解决协议10. 合同签订和生效证明文件说明二:违约行为及责任认定1. 投保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保险费的,按约定收取滞纳金。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保险单的附件、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保险条款、声明及授权书等组成,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及终止,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等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等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第五条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公司不承担下列情况的赔偿责任:1.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2.保险合同未约定的事项;3.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第七条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八条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条款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支付。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再接受保险费用的支付。
第四章保险期限和解除合同第十条保险期限为双方约定的时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被保险人,并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
第五章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对符合赔偿条件的,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支付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应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六条双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范例6篇

保险合同范例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为被保险人与乙方签订本保险合同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财产或人身安全,具体范围由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
2. 乙方承诺在保险期间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风险。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的的性质和价值,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
2.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
三、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开始时间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
2.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保险费且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保险事故通知与索赔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 甲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及时进行处理。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不得随意解除。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3)发生其他法定或约定的合同终止事由。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 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事项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内容手写和打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标注模板

保险合同标注模板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兹就乙方申请购买的保险产品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保险名称本保险合同的名称为:xxx保险,保险单号为xxx。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条保险标的乙方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甲方承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在的风险的保险标的为:xxxx(以下简称“保险标的”)。
第四条保险责任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以下简称“保险责任”)。
2. 乙方在合同约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内,有权获得保险金或者保险赔偿金。
第五条保险费用1. 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用。
2. 甲方收到保险费用后,方可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变更和终止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有权提出保险期间变更或终止的申请。
2. 甲方经过审查后,有权同意或拒绝乙方的申请。
第七条保险索赔1. 乙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保单、证明文件。
2. 甲方收到乙方索赔申请后,将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果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解决。
第九条其他约定1.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本保险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应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
3. 甲、乙双方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诚实守信,共同履行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日期:年月日甲方:保险公司签署人:乙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署人:。
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在咱们日常生活中,保险合同就像是一个小伙伴,虽然平时可能没啥存在感,但在关键时刻却能给我们提供大大的帮助。
说到保险合同,你可能会觉得那玩意儿晦涩难懂,就像看外星文似的。
不过,民法典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其实有一些挺重要的规定,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些。
格式条款是啥呢?简单说,就是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时,会用固定的、标准化的文字来描述条款。
就好比你去餐厅点菜,服务员给你一份菜单,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你点的每道菜都没啥悬念。
这样的条款呢,有时候听起来挺官方,像是写在古老卷轴上的文字,但其实它们保护着咱们的权益。
可问题来了,很多人对这些格式条款一头雾水,明明看得懂字,却不一定懂意思。
民法典就对此进行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提供这些条款的时候,要做到通俗易懂。
就像你和朋友聊天一样,别搞得跟学术报告似的,让人听得一头雾水。
这样一来,大家在签合同之前,就能清楚明白自己到底在同意啥,心里也能有个谱儿。
民法典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更改这些格式条款,尤其是那些对消费者不利的部分。
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结果他临时说要换个片子,而那个新片子正好是你不喜欢的类型。
这种情况可不太公平吧?所以,民法典就站在了消费者这边,让大家的权益不受到随意侵犯。
再说说这条款的合理性,保险公司在制定这些格式条款时,得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
就像过年时家里人一起吃饭,得保证每个人都有自己喜欢的菜,大家才能吃得开心。
保险公司在设置这些条款时,也得让消费者感到满意,不能让人觉得这保险买了就像买了个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爆炸。
这里面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要保证消费者有足够的信息去做出选择。
就像在选购手机时,你肯定要看清楚各个参数、功能,才能选到心仪的那款。
保险合同里的格式条款也是一样,消费者得在签字之前,明白自己在买什么,后续可能会遇到什么情况,这样才能心里有底。
更有趣的是,民法典还提到,如果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使用了一些特别复杂的表述,那这些内容在争议发生时,往往会被解读为对保险公司不利。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定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为您提供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法律规
定的详细解释和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必须包含特定的条
款和内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起草保险合同范本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保险合同必须明确包括双方当事人的
基本信息、保险标的的描述、保险金额和期限、保险费用的支付方
式和时间等基本要素。
2.保险责任和范围,保险合同中应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保险
范围,包括保险事故的定义、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免赔额和
保险金的限额等内容。
3.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应包括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和程序,以及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和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
4.法律条款和争议解决,保险合同中的法律条款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的方式,以确保合同的合
法性和可执行性。
在撰写保险合同范本时,我将根据您的具体需求和情况,提供
定制化的建议和指导,确保合同内容完善、合法、有效。
如果您有
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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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最新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篇一:格式条款解释在保险合同的适用范本保险合同由于其特性,在大多数国家都归其于格式合同。
保险合同中确实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按照法律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人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其将以格式条款订入特定合同的事实。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司法实践中对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运用在合同解释问题上,适用于格式合同的一般规则是,如果对保险合同中的措辞出现一种以上合理解释的含义,而且法院认为是模棱两可的措辞,那么该措辞应按不利于合同起草人的含义进行解释。
英美法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是针对此种情况,即对含糊不清的条款要按与起草人相反的含义作解释,因为起草人有义务让这个条款明白清楚。
同样,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了这一原则。
基于此,许多司法机关在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时认为,只要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就要作不利于保险人一方的解释。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此种倾向,在一些保险纠纷案件中,法院将判决理由主要集中在公平原则、保险合同解释规则等方面,而忽视保险经营中的一些特殊原则和惯例,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但是,这些法律上的基本原则是否能够完全应用于保险实务,怎样使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真正实现平等,思想汇报专题这些问题并不是简单地将法律原则适用于保险合同纠纷就能够得以解决的。
在保险纠纷案件中也应考虑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此类合同是根据发生偶然事件的可能性而不是事件发生后的实际损失来计算保险费的,这种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二、对不利于保险人解释原则的分析应当承认,在个人性质的保险中,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明显不对等,外行人没有受过训练,的确无法察觉到保险范围和险种中的细微差异。
因此,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应按照外行人对合同的理解来解释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协商能力时,适用这种原则的立场就应该有所改变,否则很容易破坏依据合同条款的正常含义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所作的风险分配。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还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可见,监管部门在审核保险条款时,已经注意到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
而且监管机关的作用就是通过在保险市场上消除内在的、不公平的保险合同及其条款,防止某些保险公司利用消费者知识水平的差异来欺骗被保险人。
从理论上说,如果格式条款预先经过了行政机关审核、范文TOP100立法机关通过或经其他有权机关核准的,则格式条款使用人无须提请相对人注意,只要消费者不为反对的意思表示,格式条款就当然地订入合同。
另外,如果格式条款已成为某种交易的既成惯例,则不论对方是否已经知悉或应该知悉此种惯例,格式条款均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实际上,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是对保险条款一概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这种做法是有悖于立法本意的,既缺乏理论依据,又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因为从我国现行保险立法来看,保险人在拟订条款时并不能仅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出发,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使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并且要将保险合同提交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条款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
所以一旦发生争议,就不能一概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也应注意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适用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是有前提的,即合同中的条文含糊不清。
如果合同条文规定得确切而肯定,还是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司法实践中有法官认为,在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时,首先应当适用客观标准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按照合同明确的书面内容解释。
不利解释原则仅适用于当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语义不清或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意图不清的情况。
而且,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并不意味着合同条款必然存在疑义。
判断保险合同条款是否模糊不清的标准,应当是能够“找到”而不是“制造”模糊不清,尤其要分析不同的合同阅读者是否诚实地对该条款的含义产生歧义。
针对学界和实务部门对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异议,立法部门在近期的《保险法(修改建议稿)》中作出了修订,即“对于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该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修改后的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对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是一致的,强调首先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词句、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篇二:保险合同纠纷中应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保险合同纠纷中应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陈都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
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完全一致,因此而发生争执,便涉及到如何解释条款问题,例如,在我国温州等地,范文写作一些典当铺制订的格式条款中曾有“天灾人祸,皆不负责”的条款,当事人对天灾人祸的含义理解并不一致,容易发生纠纷。
因此,对格式条款作出准确的解释,对于正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使格式条款保持合法性和公平性,是十分必要的。
保险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
保险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各项法规趋于完备,合同中的条款也越来越明确、具体、清楚,但是当事人双方基于各自的利益,对于条款往往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解释。
由于保险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所以如何对其作出正确的解释,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较大问题。
下面的案例对此问题表现的尤为突出。
1998年1月,A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保险车辆为富康车,保险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除盗抢险按80%赔付外,其余按100%赔付。
合同期限为一年等条款,双方签字盖章。
华磊公司依约交纳了保险费。
1998年6月10日,A公司与王某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期限一个月,A公司依租赁合同的约定将富康车交付王某使用。
1998年7月2日,王某驾驶该车行驶时与大货车相撞。
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队认定为双方责任,处理结果为双方车辆各自修复。
经B保险公司定损,A公司修理车辆支付修理费元。
20XX年3月20XX年6月20XX年6月19日,驾驶证审验合格至1998年6月有效。
A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如下条款:“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最全面的写作站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此条款引自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
就此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公司认为,未经过年间的驾驶证当然无效。
而投保人却认为是否年检不影响驾驶证本身的效力。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对于合同中“无有效驾驶证”这一表述如何解释,也就是“未经过年检的驾驶证是否是有效驾驶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有如下规定:……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
从这一规定中似乎可以推导出这样一个结论:因为驾驶证未审验合格,所以驾驶员没有驾驶资格,那么其所持的驾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驶证也就是无效的。
但是,通常的理解认为,年检与驾驶证的效力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驾驶证的效力在颁发给驾驶员时就确定了,并且规定了有效期限,除非被吊销,否则驾驶证直至到期一直有效。
而年检是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的管理,在驾驶证上签章只是其载体,持未经审验合格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属违章,应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但对驾驶员违章的处罚不必然改变驾驶证的效力。
依笔者看来两种解释虽基于各自的利益,但都与理相合、于法有据。
面对截然相反的结论,应该采用何种方法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格式条款与普通合同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在格式条款所应遵循的原则上仍应具有其特殊性。
从性质上看,格式条款仍然属于合同而不是法律,因此不能按照解释法律的方法来解释格式条款。
正是因为格式条款在性质上仍属于合同,因此要采纳一般合同解释所应遵循的原则:如解释合同应考虑合同的目的,解释合同应按照合同的全部条款解释而不能仅拘泥于个别文字,解释合同应公平合理并兼顾双方的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格式条款虽然是合同条款,却又和一般合同条款有所区别,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不是为特定的相对人制订的,而是为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因此格式条款的解释所依据的原则又应当具有特殊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
表现在: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这就是说,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以订约者能够合理的理解的标准进行解释。
既然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写的人所制订的,格式条款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在格式条款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以订约者的一般的、合理的理解进行解释。
具体来说:第一,格式条款不应把各个具体的的订约的环境或特别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据此探求个别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第二,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
如果某个条款所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为某个可能订约的相对人所理解,则应依据可能订约者的一般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
同时,如果某个条款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使相对人以一般理解能力理解,则条款制订人不能主张该条文具有特殊含义。
第三,若格式条款条款经过长期使用以后,对其中某些用语的理解,相对人的理解发生变化,与条款制作人制订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合同订立时相对人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
第三,应根据其适用的不同地域订约者的一般理解来解释合同。
在不同的地域,应以合同订立时所在地域的一般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
如果格式条款中的某些知识或术语在合同订立的地域根本不存在或人们普遍不能理解,那么也应根据订约者的一般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法谚上有所谓“有疑义就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41条和保险法第31条也表达了这一意思。
这一规定显然是合理的。
因为,既然格式条款是由一个方制订的面不是由双方商订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其制作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或插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相对人,所以,在条款不清楚时,应作出对条款制作人不利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