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沪国税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沪国税办[2009]12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6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信息管税思路,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征管质效,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
为贯彻落实总局会议要求,大力推进信息管税,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水平,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如下:一、加强税收分析(一)深化拓展税收经济分析,将分析贯穿于征管全过程。
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总体态势,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对税收的影响。
加强对重点税源地区、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经济税收分析,发现组织收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从而寻求对策和手段及时加以解决,使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
(二)加强基础信息数据的综合利用,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的变化因素,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基础管理(一)加强户籍管理1.新办企业管理。
年内积极推进本市企业开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最大程度地缩短税务开业登记工作时限;梳理工商登记信息,提高信息比对效率,制定利用外部门登记信息加强本市税务登记工作的意见,并纳入综合征管系统预警监控,突出重点,提高查找漏征漏管户命中率;推广身份识别系统,杜绝发生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登记现象发生。
加强对税收非正常户管理的几点看法

要 建立 纳 税人 信息 跟 踪制 度 ,由 专 人负 责 ,发 现纳税 人登 记情 况其 他
发 生变 化 时 ,要 及 时对纳 税户 征 管数
话 、法 定代 表人 或 负责 人 的身份 证件
等 是否 真实 ,受 理 人员 可否 现场 对办 证 人 所 填 写企 业 信 息 数 据 进行 核 实 , 特 别是 企业 联 系人 电话 、地 址等 信息
绕着税 务管理人员 。
常户存在 的根 源。
度 ,可让银 行 等部 门配 合监督 其 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仍在 经 营 ,如 若有 经 营活 动可停 用 银
二、加强对非正常户征管的建议
一
行 账 户等 手段 卡住 企业 ,使 企业 不得 不到 税务 机关 办理 年检 ,这 样 ,非 正
常户的 比例也会大大减少 。
五 是 个 别 税 务 干部 责 任 心 不 强 、
巡查 巡 管不 到位 ,在实 施检 查 时 ,怕 麻 烦 、不 够深 入 细致 ,也 是造 成非 正
事 物 ,疏 于管理 ,具体 工 作落 实不 到
位 。对 纳税 户 管理 纯 属 自觉 主动 。所
以 ,对 税 收非 正 常户 的管 理 ,一直 困
加 琵 税 收 纬 常 户 管理的 点看 法
口张 志平
税 收非 正 常户 ,顾 名 思 义是 指 办 户 ;改制 企 业 因破 产清算 原 因常 常形 成非正常纳税户 。 四是个 别 社会 信 誉度 不 高 、纳税 遵 从 度低 、纳税 意 识 淡 薄 的纳 税 人 , 时 是否 可 以 当时 以电话形 式核 实 所 留
、
非正常户形成的原 因
( 一 ) 强 化 税 务 机 关 内 部 监 控 管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沪国税征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0]7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增加申办税务登记的通道,提高工作效率,现决定在上海财税网站(以下简称网上)开通网上税务登记预登记。
具体规定如下:一、范围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迁移注销税务登记。
二、流程(一)开业税务登记流程:网上预登记―征管系统―登记受理处网上预登记岗―征管科税务登记综合管理岗―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
1、申请纳税人进入“网上办事”中的“网上税务开业登记”模块,按要求录入真实的信息并上传到网上。
2、受理(1)网上产生的新办税务登记预登记信息,自动传递到征管系统,由登记受理处负责接收。
(2)登记受理处依据纳税人填写的生产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并根据组织机构码和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比对情况,审核通过的,发送至“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同时网上回复申请人《网上新办税务登记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征管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网上。
(3)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来办理时,“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比对其网上传递的信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要求,表格填写完整、正确,并且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则同意发证,纳税人即可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资料不全、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则不同意申请,并出具《新办税务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1)。
纳税人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办税服务厅来办理的,“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应终止该流程,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向网上回复《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告知书》(附件2)。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登记户管信息资料进行清理的通知【标 签】税务登记,户管信息资料,清理【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文 号】浦税稽﹝2001﹞28号【发文日期】2001-03-28【实施时间】2001-03-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登记各税务分局: 为厂加强税收基础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税收户管信息共享,保证户管信息资料的上下统一、完整,为税收征管提供第一手资料,真正做到家底清、数据准、信息新,在征管中发挥“耳聪目明”的作用,区局决定对新区户管信息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目前各分局存在税收户管基础信息资料不全面、不完整和户管标识不尽一致,以及户数不清的情况,严重影响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为此,区局要求各分局对小型机中内存的税收户管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全面核对,并进行修改更新;对小型机中户管资料信息的户管标识按区局统一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现将此次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各方配合。
这次户管清理工作是新区税务局建局以来规模最大,涉及面最广的一次户管清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分局应由一名分管局长重点抓此项工作,明确稽管科作为这次工作的牵头和组织落实部门,具体协调和抓好此项工作。
分局要根据本单位部门分工情况,把户管清理工作中的《信息表》的发表、收表、审核、计算机数据核对、修改、录入等各项工作落实到有关科所和部门,从组织安排上有效地保证这次户管清理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宣传发动,全面落实。
户管清理工作涉及到所有内外资企事业单位纳税人,需要纳税人支持和配合,因此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是搞好户管清理工作的关键。
第一,新区税务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力合作,精心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第二,利用办税服务厅的电子大屏幕、触摸屏、告示栏等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宣传,使纳税人对加强户管基础资料管理,提高申报质量有充分的认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非正常户税务事项通知书

非正常户税务事项通知书为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日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非正常户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1、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对认定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其失控(流失)发票的情况,同时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将其转为证件失效户。
各市、县(市、区)局应汇总所属分局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情况,在税务网站上对外公告。
2、关于对非正常户的征管措施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征管措施:1.通过《浙江地税信息系统》将其未缴销的发票认定为失控(流失)发票,暂停其发票领购和发票的使用;2.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总机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信息比对,发函通知其省内下属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3.对辖区内新增走逃、失踪的非正常户欠税信息应及时上报省局进行公告;4.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和《关于将欠缴税款人员列入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对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2〕80号)文件要求需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和边控手续。
非正常户和证件失效户、证件注销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采取以下征管措施:1.责令缴清所欠的税款、滞纳金;2.清理已领购的发票和其他票证,对已开具的发票在审核发票开具信息后进行缴销,对尚未开具的发票按超期限未使用发票进行缴销;3.按规定重新确认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购方式等,其中领购数量应从严控制;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然后填写相关文书;5.按程序恢复对其常态化管理。
企业非正常户解除的办理流程
企业非正常户解除的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企业非正常户解除的办理流程如下:1. 准备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非正常户认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的凭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非正常户管理办法
非正常户管理办法非正常户管理办法通市地方税务局文件通地税发〔2021〕168号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21〕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非正常户管理职责(一)征收部门职责1.负责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进行催报,向逾期仍未申报的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负责将经限期改正仍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清单向管理部门传递;3.负责对管理部门提交的已认定非正常户的发票资格注销、实施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管理。
(二)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对征收部门提交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2.负责对走逃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及使用情况、欠缴税(费)等情况进行核查;3、负责受理非正常户解除初审工作,对查找到的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费)进行补征,同时对其走逃期间涉及的涉税违法行为予以处理;4.负责对查找到的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非正常户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5.负责提交非正常户的认定及解除处理意见;6.负责将非正常户的认定情况向征收部门传递;7、负责非正常户的后续管理工作。
二、非正常户认定程序(一)非正常户认定前的调查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既不履行纳税义务,又因经营地址变更或停业等原因而无法取得联系的纳税人,责任区管理员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查找纳税人。
1、责任区管理员应深入纳税人生产经营地或注册地进行实地调查;2、利用掌握的纳税人的联系电话等方式查询纳税人;3、利用国地税交换信息查询纳税人相关情况,或者与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沟通,查询纳税人相关情况;4、对有欠税的企业类纳税人要走访纳税人开户银行,调查纳税人账户账号的使用情况,对银行账户有往来的,要依据征管法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2000年12月5日)一、为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提高征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非正常户界定:非正常户指已办理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派员核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三、非正常户认定程序(一)各税务所应于每月终了前最后一日将达到非正常户标准的纳税人打印出清册,由税务所(稽查所)派员下户核查,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税务所填制《失踪纳税人通知书》(样式附后,略),并附下户核查资料,送征管科审核。
(二)征管科在接到税务所转来《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并审核无误的,应按月制作《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公告纳税人限期改正清单》(样式附后,略)报市局征管处,由征管处统一将清单所列纳税人,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名义在当月的北京税务杂志上公告,公告纳税人限期改正违章行为。
(三)对限期改正公告发出后,逾期不改正的纳税人,征管科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样式附后,略)发送主管税务所,并停止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的使用。
(四)税务所将非正常户纳税人发票和税款流失情况,填写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后,作归档处理。
四、非正常户认定解除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结案,按规定予以处罚及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后,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如无变化,仍然有效,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正常户管理。
非正常户管理总结范文(2篇)
非正常户管理总结范文关于清理整顿非正常户工作的总结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根据区局及市局的有关要求,____地税局于____年____月开展非正常户清理整顿工作,工作情况如下:一、加强对“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一)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无欠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
2、有欠税的,如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如有可以强制执行财物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各征管所对之前已认定为“非正常户”和“证件失效户”的户管进行清理。
遇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对“非正常户”进行跟踪管理(一)税收管理员在认定纳税人为“非正常户”时,经征管系统数据比对,发现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还担任本地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第一时间将信息通过征管系统发送至相应征管所的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接到信息后,及时督促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认定征管所办理相关手续,并于____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录入征管系统;税收管理员自认定程序发起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根据对方征管所税收管理员的回复信息做出相应的处理。
对经审核无法正常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则按上述认定办法认定为“非正常户”,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将此“非正常户”信息发送至相关征管所的税收管理员平台,以便横向跟踪管理和监控。
(二)____税务局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办税服务厅)和税务网站上对外公告非正常户。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____或其他有效____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____或其他有效____件号码、经营地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管
理的通知
【标 签】加强非正常户管理,非正常户清理认定,非正常户税务管控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稽﹝2005﹞7号
【发文日期】2005-03-01
【实施时间】2005-03-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基础管理,做到“户管清”,根据国税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范围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共履行纳税义务的,则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档案,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薄》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非正常户”的处理
(一)对现有“非正常户”的处理
各分局CTAIS纳税人状态中的现暂挂户、强挂户全部归并到“非正常户”(代码
为:40);被列入“非正常户”期限达3个月的,一律归到CTAIS纳税人状态中的“证件失效”类(代码为:60)。
请各财税分局按上述要求,即对“非正常户”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3
月15日前上报市局稽管处;各区县税务局按上述要求,在4月底前对“非正常户”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5月底前上报市局稽管处。
经清理后,属市财税一、二、六、八分局核定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企业,由市局于4
月初作为历史资料按户管划分原则,分别移送给相关税务分局纳入追踪管理。
(二)对新认定的“非正常户”处理
1.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自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说明原因,缴清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清理以前的发票和其他票证,并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罚,然后填写《解除非正常户认定书》,经税务分局核准后,解除其“非正常户”恢复其正常的税收征管程序。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由基层税务所填写《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效表》,经税务分局审核后,对其作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处理,但对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各分局应将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企业名称在本局的征收大厅中张贴公告,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今后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统一命名为:“非正常户”(代码为:40),不再出现暂挂户、强挂户等名称。
“非正常户”的认定、解除、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等信息应在CTAIS中及时进行维护。
三、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的追踪管理
(一)对已作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又来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税务分局应先对该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报经税务分局批准后,由专人再按照新办税务登记的程序实施管理。
(二)对已作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但尚有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或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各税务分局必须落实专人做好跟踪调查,每半年一次到原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每次检查结果存入纳税人档案。
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非正常户”的认定、清理是税务机关日常工作之一,各税务分局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税务登记户数、信息的准确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