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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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____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甲方:保险合同的承保人(以下简称“保险人”)乙方: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第二条保险合同的对象1. 本保险合同的对象为乙方名下的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轿车、客车、货车等。

2. 机动车辆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并经保险人审核确认。

第三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将对乙方所投保的机动车辆在保险期限内的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

2. 保险人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第三者的损失进行合理、及时的赔偿。

3. 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的责任限额为准,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内按照相应比例对损失进行赔偿。

第四条保险费和付款方式1. 保险费根据乙方所投保的机动车辆的型号、座位数、使用性质等因素进行计算,并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为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方式。

3. 如果乙方未能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限和终止1.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以保险单中约定的起始日和终止日为准。

2. 保险合同自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终止,除非乙方续保或与保险人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3. 乙方有权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提前通知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

第六条索赔和赔偿1. 乙方或第三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 保险人将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判断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

3. 保险人将在确认赔偿金额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赔付。

第七条保险事故的处理1. 乙方或第三者发生保险事故后,应采取合理措施控制损失,并妥善保管现场。

2. 乙方和第三者应积极配合保险人的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据材料。

3. 乙方或第三者不得私自承诺或接受对方给付的赔偿,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1. 对于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7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7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7篇篇1一、保险概述本合同旨在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因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二、保险对象及范围本保险适用于拥有合法驾驶资格的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三、保险条款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1)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被保险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合法驾驶机动车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3)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尽力协助处理事故现场。

3.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1)本保险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2)免赔额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部分损失金额。

具体免赔额以保单约定为准。

4. 赔偿处理(1)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后,及时核定损失并进行赔偿。

(2)赔偿结果以保险公司最终核定为准,被保险人不得再行要求额外赔偿。

5. 除外责任(1)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a.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b.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的损失;c. 违法行为或犯罪活动导致的损失。

(2)具体除外责任以保单约定为准。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五、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保险人出具保单并收取保险费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第一条保险概述本合同是由车辆所有者(以下简称“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保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对被保险人因使用机动车辆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保险。

第二条保险标的本保险的标的为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由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使用机动车辆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第六条不保范围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2.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骚乱等导致的损失;3. 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4. 受害人的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5.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七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义务一、投保人的义务:1. 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2. 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的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2.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第三者责任事故的发生;3. 及时通知保险人已知或应当知道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保险事故处理与索赔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二、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有关事故证明、损失清单、费用单据等相关材料。

三、保险人在收到索赔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损失并支付保险金。

四、对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导致的损失扩大,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免赔额与免赔率本保险合同可约定免赔额或免赔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8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8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8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车主/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责任与义务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乙方在使用机动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甲方承担赔偿。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用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条款和条件。

三、保险范围本保险的第三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意外碰撞(包括车辆与行人之间的碰撞)。

四、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共同商定,并明确记载在本合同中。

赔偿限额应根据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以及可能涉及的风险等因素进行合理设定。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应根据车辆类型、使用性质、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等因素进行确定。

具体金额将在本合同中明确记载。

2.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用。

3.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六、赔偿处理1.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尽力协助甲方进行事故处理。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证明材料。

3. 甲方在收到完整的赔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支付赔偿金。

4.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不得通过欺诈手段骗取保险金。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2.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用。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6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6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车主):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特订立本保险合同条款。

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系指乙方所有或合法占有的,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车辆。

2. 本保险适用于因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由甲乙双方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乙方可选择不同档次的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包括但不限于XX 万元、XX万元等不同档次。

赔偿限额为保险人针对每次事故向第三方支付的最大赔偿金额。

三、保险期间1.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甲乙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保险期间届满前,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出续保申请,并支付相应保险费。

若乙方未按时续保,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时终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由乙方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1. 保险责任: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甲方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不承担以下损失或费用:战争、军事冲突等导致的损失;因保险车辆被盗抢导致的损失;因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等。

具体免责条款详见保险合同。

六、事故通知与理赔程序1. 发生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尽力协助甲方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处理。

2.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理赔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如因乙方提供资料不全或延误通知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查勘现场或核定损失,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024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由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2.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行驶中和途中发生意外事故;4.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二、责任免除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自伤;2.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其他机动车辆上的财产及财产设备损失;3.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4.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存在过失或疏忽。

三、赔偿处理1. 赔偿金额根据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程度、事故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1)人身伤亡:根据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确定人身伤亡所造成的各项费用。

(2)财产损失:根据实际损失,参照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计算。

(3)对于法律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赔偿。

(4)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赔偿,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应赔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免赔率10%(最低不低于10%),作为被保险人的免赔率。

该免赔率不与其它险种的免赔率迭加。

2. 赔偿项目:人身伤亡赔偿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财产损失赔偿包括以下项目: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车辆修理费、货物损失等)。

3. 赔偿处理中如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由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协商确定。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维护交通秩序,避免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带来财产损失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依法从事保险业务,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车主与保险人订立,受保险人为机动车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因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并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的第三者是指与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利害关系的除车主、驾驶人及乘车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人按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承担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负责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因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向车主追偿。

第三章免赔除外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对第三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不具备有效驾驶证或者超过驾驶证的有效期限。

(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处于酒、醉、吸毒、无证驾驶或者疲劳驾驶状态。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明知车辆存在故障或缺陷而强行行驶。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故意制造事故。

(五)在保险期间,车主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车辆年检。

(六)损失属于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

第四章保险费和保险期间第十条保险费根据车型、车龄、驾驶人驾驶记录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为12个月。

第五章保险金额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100万人民币。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同一事故的第三者损失,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第六章保险理赔第十四条第三者受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指定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支付相应赔偿金。

新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8篇

新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8篇

新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8篇篇1合同编号:__________保险人:__________保险公司被保险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宜,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所称保险标的为甲方名下的机动车辆(车辆类型:______;车牌号码:______;车辆识别代号:______)。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因驾驶保险标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责任限额本合同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责任限额根据保险标的车辆类型、使用性质、价值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保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

保险期限届满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续保。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甲方应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数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1. 一次性支付;2. 按年支付。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保险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单,并确保保险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接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核实并支付保险赔偿金。

3.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4. 乙方应妥善保管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对甲方因遗失或变更相关证明文件提出的申请,乙方应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进行理赔事宜,确保甲方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6. 乙方在理赔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理赔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关于保险标的车辆的情况,包括车辆类型、使用性质、价值等。

2. 甲方应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支付保险费,并确保支付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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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T-FS-3080-6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九)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伺接损失;(二)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第十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第二十二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一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 ;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 ×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哟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123456789101112短期月费率(%)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在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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